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资料法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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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如不合格,后果是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如%建设工程教育网%不合格,后果是视为废标
(四)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出售
(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
(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
(4)评标标准
3.招标文件的要求
(1)原则性要求
(2)对技术的要求
(3)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的要求
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
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建设工程教育网%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
(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垫资
(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招标人提%建设工程教育网%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
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责令改正
(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1)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1)专家来源
1)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2)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2)选取方式
1)随机抽取——一般项目
2)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复杂的项目
3.评标委员会成员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3)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人的财物或好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它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与情况。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1.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
2.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
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特别注意
1.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只要有一个,就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2.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缺一项,可按照“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一条,判定为废标。
3.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同时有两项,则不能认定为废标。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与补正
1.可以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
2.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3.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五)评标报告
1.评标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2.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
3.抄送有关行政部门
4.评标报告有全体成员签字
5.如持有异议,可以书面阐述意见与理由
6.不签字又无书面陈述理由,视为同意结果
7.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解散
(六)中标侯选人
1.推荐的侯选人1~3人,并排好顺序
2.中标人的条件
(1)最大限度满足%建设工程教育网%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责任
1.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法律责任
(2)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3)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投标的涵义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中标后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建设工程教育网%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2.有资格条件要求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对%建设工程教育网%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六)法律责任
1.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2)招标过程公开
2.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3.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4.诚实信用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其它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建设工程教育网%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建设工程教育网/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1.工程结算的程序
(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在协/建设工程教育网/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1)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1.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
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
2.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建设工程教育网/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
1)固定价
2)可调价
3)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竣工日期的争议
竣工日期的争议
竣工日期的确定:
(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
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工日期的争议
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
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建设工程教育网/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6种原因)
因履行而终止(清偿)
因解除而终止(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因抵销而终止(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因提存而终止(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债务而终止(债权人依法放弃债权)
因混同而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解除
一方可以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单方解除。
3.协议解除
(1)条件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程序
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产生新合同,以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按合同订立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规定。
4.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设定。
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明示或以/建设工程教育网/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法律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没有约/建设工程教育网/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4)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概述
1.合同转让的概念
2.合同转让的类型
3.合同转让的特征
4.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概述
2.债权转让的条件
3.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概述
2.债务转移的条件
3.债务转移的效力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2.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
3.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1.合同转让的概念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也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概括转移)
(1)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2)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
(2)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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