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循环借款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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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
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
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银行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种类:
循环借款。
第二条最高额:
人民币金额(大
写).
第三条用途:
第四条最高额循环借款有效限期,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该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均视为本合同项
下的贷款。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
5.1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和循环借款有效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在温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对外营业场所取得贷款,并由支付行直接
介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卡号为金鹿
卡主帐户内。
若借款人持有的金鹿卡发生卡号变化,贷款人可将
贷款介入新的金鹿卡内。
5.2借款人临柜凭金鹿卡、身份证、输入贷款金额和卡密码,取得
贷款。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款借据进行确认。
5.3每笔贷款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及金鹿卡内数据为准
5.4在本合同约定的循环期限和最高额内,借款人可分次循环取得贷款,无须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第四条规定的有效期限的到期日。
第七条贷款利率及计息还息方法
7.1月利率:
%。
.
7.2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7.3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7.4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八条借款人使用金鹿卡内的贷款时,不但要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还应遵守贷款人制定的金鹿卡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还款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
9.2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本金并制服利息,不得逾期,但可以随时提前归还。
提前归还本息,合同利率不变。
9.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的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存款帐户中扣划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10.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管理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0.2借款人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给贷款人提供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10.3借款人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3)抵押物发生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4)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
(5)保证人的资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的贷款
(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件;
(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第十一条债权担保
本合同由以下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温银()年高保字号].
(2)由(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
温银()年高抵字号].
(3)由(质押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
温银()年高质字号].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
12.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所称的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有拖欠本金或利息的行为;
(3)借款人拒不接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督及经营监督,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4)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涉嫌犯罪;
(5)借款人发生第10.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6)借款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不能按时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
(7)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有效担保措施的;
(8)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
12.2有违约事件发生或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提前行使担保权利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12.2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条款,贷款人有权按条采取措施。
13.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
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
能按期支付利息,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
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借款人不能按期支
付利息,按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3.4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
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
告费、律师费、查询费、拆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5.1本合同在履行中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包括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15.2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15.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等宽机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按指印)后生效。
15.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15.6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尤其是带有符号的条款,在确认无异议后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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