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6600797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91KB
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各镇(街道)的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各镇(街道)的入河排污口情况;
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3、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情况。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各污染源普查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等,按照国家、省、市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以及相应报表制度执行。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辖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各社区、村(居)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在国家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工作时间安排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的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
2017年启动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
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与质量核查;
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1)区及各镇(街道)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普查经费预算,建立普查协作工作机制(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区级普查机构制定并印发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区、镇(街道)普查机构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技术支持单位(2018年4月底前完成);
(4)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名录库质量核查;
排查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镇(街道)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清查并报送名录库至区级普查机构(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清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
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质量核查,并将清查名录库报送至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
(5)组织完成区、镇(街道)两级培训,持续开展普查宣传(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全面普查
(1)各镇(街道)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
(2)镇(街道)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将镇(街道)级一稿数据上报至区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
(3)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将区级一稿数据上报至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
(4)结合国家、省、市对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意见,对普查数据开展复核,完成普查数据库的核定(2019年6月底前完成)。
3.总结发布
(1)区、镇(街道)两级普查机构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部门(2019年5月底前完成);
(2)区级普查机构编制区级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报告与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成果报告报送市级普查机构(2019年5月底前完成);
(3)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验收(2019年7月中旬前完成);
配合市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验收(2019年8月中旬前完成);
(4)区级普查机构总结发布普查成果(2019年9月底前完成);
(5)区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成果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开展表彰活动(2019年年底前完成)。
(四)普查培训
在国家、省、市培训基础上,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培训师资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
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五)宣传动员
区、镇(街道)两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普查宣传。
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特点,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区内各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
研究制定本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区、镇(街道)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普查部门分工
区委宣传部:
配合开展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配合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统计):
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人口、能源、主要产品等相关统计数据;
负责提供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相关数据;
对污染源普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科技):
提供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名录清单,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公安局:
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税局:
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负责提供顺德全区域最新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全区域矢量数据及多级电子地图等;
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
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职权范围内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的抽样调查;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
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
区农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
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负责提供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国家税务局:
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武装部: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驻顺德军队、武警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镇(街道)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顺德 第二次 全国 污染源 普查 实施方案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