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机场机坪运行安全管理规定青岛机场集发42号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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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机坪运行安全标准,建立机坪的各种管理制度,通过上述标准、制度的落实,加强机场机坪运行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机坪运行秩序,保证机坪技术状况持续性地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地面勤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航空地面安全,确保机坪的各项管理工作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在机坪围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机场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各项规定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适用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机场客机坪和货机坪作业的所有机场保障部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的运行安全管理,包括:
对航空器、车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地面设备设施的设置、摆放、维护及坪区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等实行静态管理。
不包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由基地航空公司各自负责其安全管理的维修坪和机库。
第四条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是依据民航局最新条例法规和机场停机坪运行实际状况进行的第一次修订,今后将视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完善。
第五条日常运行安全管理部门
1.机场运行指挥部、运行监管部以及各驻场单位的运行指挥机构在机场飞行区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行安全管理。
2.机场指定以下部门负责机坪安全管理
(1)运行指挥部:
负责与民航空通管制部门、驻场各航空公司等单位以及机场部各运行保障部门的运行协调,确保航班运行正常;
汇总并发布与机坪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
安排航空器停放机位;
受理航空公司的试车申请,确定试车位置,并将需要试车的航空器呼号与试车位置通报塔台;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空通管制部门、航空器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通报机坪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
负责向空管部门提供发布航行通告的原始资料;
协调处理机坪运行事宜,组织协调指挥机坪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
当机场区域发生紧急情况时,按应急救援预案发出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运行监管部:
负责制定和完善停机坪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和检查各运行部门的执行情况和安全状况;
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督察和考核地面保障车辆、人员的作业情况,检查机坪设备设施的设置、摆放和维护是否安全有序,并对违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主持调查机坪各类航空地面事故、不安全事件、差错和突发事件并依法进行处理;
负责机坪作业人员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和准入;
负责机坪作业人员的安全指导和培训;
负责建立机坪档案资料库,及时更新和补充,进行动态管理。
(3)飞机勤务部:
负责航空器的地面引导,对由其引导的航空器与机坪其它静止航空器、障碍物之间的安全间隔负责,确保被引导航空器运行安全。
负责所签署协议的航空公司的航空器在机场的维护工作。
(4)场道勤务部:
负责对机坪道面实施动态检查,确保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识牌等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要求;
负责对机坪上的外来物进行管理,负责对道面保洁实施动态检查。
(5)园林物业公司:
负责机坪卫生的保洁工作。
对违反道面保洁规定的责任单位和部门的处罚由运行监管部督察科实施。
(6)安全护卫部: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要求,负责对围界实施安全管理,每日派步巡人员和巡逻车不间断地对围界实施安全巡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停留在控制区。
(7)安全检查部: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条例》,负责对所有进出机坪道口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负责对进入候机楼隔离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机坪概况及机位调配使用原则
第六条机场机坪的总面积约40.89余万平方米。
机坪西侧有六个联络道口与滑行道相连接,从北向南依次为A1、A2、A3、A5、A6、A7(A4封闭)。
机坪设有航空器滑行路线及停放位置和车辆行驶路线及停放位置,机坪还设置了电源灯光、消防、排水、飞机系留、飞机加油设施、保障设备摆放区域等。
第七条机坪为封闭式安全管理并设置了出入的通道口,自南向北依次为1号道口、2号道口和3号道口。
其中1号、2号道口作为机坪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机坪的通道,3号道口为山航机库道口,按照使用协议作为山航机务维护航空器的专用道口。
东航机库和山航机库通道为航空器专用进出通道。
机坪消防通道只有在消防救援和经过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机坪贵宾通道只准许贵宾车辆和特批的外部车辆专用。
第八条停机坪共拥有停机位45个,其中客机位41个,货机位4个:
C1-C4机位为货机位。
客机坪中5号-18号是14个廊桥位,19、20号为两个近机位,21号-45号是25个远机位。
其中能停靠E类大型飞机机位有9个(C1、C3、C4、5、7、13、15、21、37号)。
34号机位停放机型调整为可停放最大翼展36米、最长机身47米的机型,原B737-700W、800W、900W、900不可在此机位停放。
第九条机场运行指挥部负责停机位的日常运行管理。
指挥部本着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的目的,充分利用廊桥和机位的有限资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为各航空公司航空器停靠提供便利的原则,统一安排调配机位。
任何航空器需要临时改变机位或廊桥时,应在飞机起飞或降落前一个小时由航空器执管单位向机场运行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十条停机位的调配使用原则
1.指挥员依照航班(飞行)生产计划,根据停机位使用相关规定和机坪的实际情况,提前依次安排停机位并通报民航空管站和各相关保障部门。
塔台控制员、引导车驾驶员、地面机务指挥员必须按指挥室排定的停机位指挥飞机停靠。
2.当日如遇停机位临时修改,指挥室原则上在航空器落地前30分钟用通知塔台。
特殊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塔台。
同时修改机位超过4个以上,则用传真发到塔台。
3.如遇当日停机位安排发生冲突,指挥室应及时调整并通知塔台。
原则上以调整机位为主,临时等待为辅,且临时等待时间不超过5分钟。
4.机位的使用实行日间和过夜飞机统一调配的使用方案。
基地航空公司的过夜飞机,由指挥部安排相对固定的停机位置。
航空公司如需增加长期过夜飞机,其停机位的申请应报机场运行指挥部予以批准。
凡遇备降过夜或临时任务过夜的航空器由指挥部统一安排机位。
5.指挥部有权指令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
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机场运行指挥部可采取其他方案调整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承担。
6.机坪37、38、39号特殊机位运行安全保障须知
由于机坪地理位置的原因,37、38、39号机位坡度较大,对保障飞机运行安全带来一定难度。
为切实加强37、38、39号特殊机位的运行安全保障:
(1)机务指挥人员在指挥飞机停止滑行后,必须立即按规定放置好轮档,防止飞机滑动。
(2)机务人员在不能确定轮档正常时,应迅速通知为飞机提供勤务保障的车辆和人员禁止进入机位区,以确保安全。
(3)为飞机提供勤务保障的车辆和人员,必须确认机务放置好轮档后,方可进入机位区提供保障服务。
(4)禁止任何车辆和人员从正在运行的飞机尾部穿行。
(5)运行督察要加强对37、38、39号特殊机位的运行安全监管,杜绝违章现象。
7.复合机位的使用。
为解决E类大型机位资源紧的需求,机场将21、22号机位合并调整为B类、C类、E类复合机位,调整后的机位编号为21A、21B、21。
该复合机位在常规使用时作为B类、C类机位分别使用,编号分别为21A、21B,作为E类机位使用时,编号为21,21A、21B停止使用。
21、21A号机位为滑进推出机位,21B机位为自滑进出机位。
21号机位的滑行引导线为15厘米宽的连续黄色实线,21A、21B机位滑行引导线为15厘米宽的黄色断续线(线段长2米,线段之间净距1米)。
为确保该复合机位启用后的运行安全,机场已制定《机场21号复合机位使用规定》(详见附件1)。
8.隔离机位的设置和启用程序
(1)当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威胁时,必须立即将该航空器移位至隔离机位停放。
(2)隔离机位启用时航空器的停放周围100米为安全管理区。
非工作急需禁止任何人员和物体靠近。
(3)机场的隔离机位位于巡场道西侧原海军防吹坪的南除冰区。
(4)启用前,考虑到会影响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运行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空管站是否调整航空器的起降方向。
公安人员在距隔离航空器周围100米处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车辆严禁入。
第十一条在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以A2--A7联络道南北中心轴线为基准,作为空管塔台地面航空器滑行指挥与机场航空器滑行引导的交接等待线。
交接等待线以西的航空器活动区围的运行管理由塔台负责,交接等待线以东至候机楼之间的机坪围的地面车辆、设备和人员运行安全秩序由机场负责。
第十二条所有航空器在机坪按照塔台的指令开车、推出和滑行,航空器的运行秩序由塔台负责。
机场负责保证地面设备、车辆和人员与航空器的安全间隔,保持航空器在机坪滑行时的通道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禁止在滑行道中线两侧各47.5米以以及导航设备敏感区和临界区的区域作业。
如确实需作业,应按照民航局191号令中《不停航施工管理》执行,得到上级批准并签订施工协议、发布航行通告,并在通告有效期实施作业。
第十四条机坪航空器的滑行和引导
1.空管站负责航空器的开车、滑行指挥和航空器之间的安全间隔。
进港航空器由塔台指挥其滑行至联络道交接等待线时,完成空管与机场的责任交接。
特殊情况下,由塔台负责指挥航空器滑行到停机位。
航空器执管单位按塔台指令将出港航空器推至滑行线,由塔台负责航空器的开车和滑行指挥。
2.机场负责对进入机坪区域的航空器实施进入机位引导,滑出机坪的航空器根据塔台指令自行滑出。
引导期间要确保航空器在机坪滑行引导过程中与车辆、人员及障碍物之间的安全。
进出货机坪的航空器不实施地面引导,航空器需要引导时,按照机场指挥室的指令实施。
3.引导车引导航空器滑行过程中发现与其它航空器存在潜在冲突时,应立即停止引导,并通过对讲机向塔台通报,由塔台负责进行航空器之间的滑行调配。
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引导车之间穿行。
4.引导车引导航空器进入机位时,如发现地面接机人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引导,向运行指挥部报告,等待地面接机人员到位后方可继续引导;
当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前,发现航空器停止滑行,应及时通报塔台指挥员,等待后续处置。
5.当航空器机身中部上下各一的2个红色防撞灯闪亮时,表示航空器即将滑出,所有工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避让飞机,在确认保持安全距离后方可通过,禁止影响飞机的滑行。
第十五条机坪航空器移动牵引管理规定
1.机场运行期间,如航空器执管单位做排除故障维修需移动机坪航空器时,应向机场指挥室提出申请,由指挥室将相关信息通报塔台后方可进行。
塔台对航空器之间的移动间隔负责。
航空器进出停机位和航空器与周边车辆、人员和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运行安全,由各航空器执管单位按照有关规章执行。
2.拖曳航空器的特种车司机应持有B类以上的驾驶执照,并熟知所牵引航空器的牵引要求和场地设施,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操作。
3.拖曳航空器用的牵引杆必须有安全销,以保证在拖曳过程中出现超负荷时航空器不受到损坏,并且牵引杆要专人定期检查,确保牵引杆的完好性。
牵引车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确认刹车性能良好。
4.拖曳航空器前应检查并确保航空器两侧油箱油量平衡、刹车压力正常、插好起落架安全销和关好舱门。
拖曳时应打开航空器的航行灯和防撞灯。
5.拖曳速度要严格按照各机型维修手册的规定执行。
拖曳航空器时,要用低速档倒车拖挂拖杆,起步要平稳,注意周边情况,转弯要减速,严禁超过规定转弯角度转弯,直线前进车速不得大于10公里/小时,转弯、调头不得大于3公里/小时。
6.在开阔平坦地段,牵引速度不应超过15公里/小时;
有坡度地带,不应超过1.5
公里/小时;
夜间和特殊天气牵引时,不应超过5公里/小时;
转弯时拖曳航空器进入停机位速度不应超过3公里/小时;
推航空器的速度不应超过5公里/小时。
7.拖曳航空器时起步和刹车要柔和,禁止急停、急刹、急转弯。
拖曳航空器前后,拖车的前轮和尾轮的处置及转弯角度的限制等均按有关机型规定执行。
8.航空器在拖曳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牵引车和航空器;
当风速超过该机型拖曳限制时禁止拖行;
被牵引的航空器要避让滑行中的航空器。
机坪行驶的各类车辆要让拖曳航空器的牵引车先行,严禁超车和抢、占牵引车的行车路线。
第十六条机坪航空器试车安全管理规定
1.航空器试车作业的类型:
(1)冷转:
以气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
(2)慢车:
发动机怠速运转,油门放在慢车位。
(3)大功率试车:
发动机推油门至慢车以上运转。
2.机场航空器试车区通常安排在滑行道南端的航空器除冰区。
禁止在跑道、滑行道试车。
特殊情况下试大车,可在机坪安排适当位置试车。
在机场开放期间,根据需要由指挥室负责批准航空器试车的位置,将相关信息通报塔台,按照塔台许可进行试车。
3.发动机怠速运转、慢车测试和发动机的冷转测试,可由机场指挥室根据航班运行和停机位的使用情况,在机坪指定位置,并经过塔台同意后方可实施。
试车航空器与周边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之间的安全由航空器执管单位按照规章实施并对地面安全负责。
4.航空器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派专人负责试车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足够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在试车过程中,发动机危险区域禁止人员或车辆通过,禁止放置其他设备。
5.当日夜航结束至次日首架航班预计起飞或着陆前30分钟期间的各类试车,由机场指挥室负责指定各类试车位置,如遇有机场夜间关闭施工,除按程序申请外,还须另报指挥室协调施工办公室,以确定试车地点。
6.机场运行督察科负责航空器试车的现场抽查管理,做好相应台帐记录。
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试车作业超出所申请试车类型的、试车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已产生安全影响的,必须立即终止试车作业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航空器运营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批准的类型试车作业,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由航空器运营人或其代理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机坪航空器日常维修以及除污规定
1.航空器处于廊桥靠接的状态下,禁止实施轮胎更换的作业。
2.在机坪进行航空器日常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机坪上。
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使用和机坪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
发现污染物时应当及时进行清除,对于在地面上形成液态残留物的油料,应当先回收再清洗。
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3.航空器执管单位如需对航空器进行清洗时,均要向指挥室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不得在廊桥机位清洗航空器,应将飞机移至远机位。
机场指定机坪具有排水功能的27、28和29号机位为清洗专用机位。
清洗航空器过后必须将遗留在机坪上的污水进行清理。
为防止因机位结冰而造成停机位无法使用,冬季零摄氏度以下的气温严禁清洗飞机。
场道勤务部负责机坪道面的日常巡视检查。
物业园林部门负责对机坪地面结冰等异常情况的处理。
运行督察科负责对现场违章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机坪航空器的除冰除霜作业
1.机场除冰区域位于滑行道南北原军方两个停机坪处,根据飞机起飞的方向启用相应的除冰区。
建议原则上不允许在机坪上为航空器除冰。
基地航空公司负责自己营运的航空器的除冰工作,机场保障维护的航空器的除冰工作由机场机务与山航机务联合实施。
航空器起飞前除冰的位置,由塔台提前通报指挥室当日航空器的起降方向,指挥室负责安排各航空公司航空器使用除冰雪区。
2.在机位上除冰霜时,除冰霜实施单位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对除冰液进行回收,防止影响机位的使用和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机场运行督察科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对违章情况进行通报处理。
第十九条航空器及廊桥设施的防风系留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机坪停场航空器包括停靠廊桥的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航空器和廊桥进行系留。
航空器执管单位的机务部门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廊桥操作部门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二十条机坪保障车辆作业规定
1.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机场部门和驻场单位,均应当各自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运行监管部备案。
2.机坪的车辆一律悬挂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核发的机场控制区场牌照。
不符合民航局170号令要求的车辆禁止进入停机坪。
专机保障按专机保障条例进行。
其他临时需要进入机坪的车辆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坪通行证,由接待部门专人负责带领引导,按机坪要求的行驶路线和速度行驶,按指定的停车位置和方向停放车辆。
3.所有进入机坪的车辆应按指定的道口进出,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按规定的位置停放。
车身顶部必须安装黄色警示灯,不论白天和夜间,在行驶及勤务中应保持闪亮。
4.在机坪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装置。
航班保障时,除靠接飞机的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机位安全区,必须停放在机坪黄线外或者机位两侧的设备停放区,停放整齐有序。
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
5.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采取分区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车辆必须按照地面所标注的限速提示行驶。
车辆在巡场道最高车速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在机坪周边及中间车道行驶时的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候机楼前行车道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
接近航空器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机场在机坪所有行车道与航空器滑行路线交叉处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包含停止线及“停”文字。
所有车辆行驶到客机坪、货机坪与滑行路线交叉处时,必须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7.当机坪滑行通道上有飞机在运行时,所有的运行车辆须适时在滑行通道两侧的翼尖净距线外避让等待。
航空器进出停机位和滑行时,附近所有的车辆都应立即让道或停驶。
严禁与航空器抢行。
严禁从引导车和航空器的中间穿越。
8.当一个机位即将有飞机进出时,地面停放的设施、车辆和人员必须处在该机位的翼尖净距线以外。
当该机位的翼尖净距线为实线,地面停放的设施、车辆及行人在实线外停放等候;
当该机位的翼尖净距线与相邻机位的翼尖净距线相交,该段翼尖净距线为虚线,地面停放的设施、车辆及人员须在双虚线外停放等候。
9.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
特种车辆接近航空器时,必须指定专人指挥,并手持轮挡随车轮转动而同步移动,随时准备使用轮挡制止车辆前行。
停机位禁止倒车(专人指挥除外)。
特种车辆接近航空器时,不得在车辆前后移动的同时操纵车辆升降设备,必须遵守“先升起后接近和先撤离后放下”的操作要求。
接近航空器的车辆定位后,必须先拉紧手刹车,挡好轮挡,并放好支撑架。
10.不允许特种车辆在航空器的任何部位下方穿行和停放(加油管线车除外)。
航空器的发动机在运转中禁止任何车辆和人员靠近。
航空器加油时,停机位的其他车辆不得阻挡加油车的撤离路线,以便加油车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撤离。
不得在机坪和航空器附近维修特种车辆以及为车辆加油或排除故障,遇有特种车辆故障时要及时用拖车牵引至车辆维修部门。
11.特种车辆靠接飞机的顺序及位置
(1)电源车---放置轮挡后第一时间从机头方向靠接飞机。
(2)客梯车(或廊桥)---在飞机停稳、发动机关闭并确定轮挡、警示锥放置好后,方准驶靠飞机。
(3)摆渡车---接进港旅客的摆渡车,在第一名旅客下机前到达,距客梯车10米处停放。
(4)传送带车(或升降平台车)---与机身纵轴线相垂直停靠在飞机的货舱门前,全过程在3分钟完成。
当同时使用升降平台车和传送带车时,原则上先靠接升降平台车。
(5)行拖头车---在传送带车(或升降平台车)停靠飞机后方能进入保障作业区,行拖头车除行驶经过外,不得在前后货舱之间区域停放。
(6)加油车---从机翼前部与机身成45度角进入翼根加油区(特殊机型除外)。
加油时,不得妨碍临近机位的使用。
(7)食品车---对有勤务舱门的飞机,食品车须停靠在勤务舱门;
无勤务舱门的飞机,停靠在后客舱门。
(8)清水车或污水车---必须从飞机左侧或尾部靠近飞机,如遇勤务口盖在右侧的航空器时,要待其它车辆作业完毕退出后方能靠近。
(9)垃圾车---垃圾车应驶靠飞机勤务舱门,无勤务舱门时靠后客舱门。
(10)航空器牵引车---在飞机关舱门前15分钟到位待命,停靠在航空器正前方。
12.顶推航空器时,地面机务人员应当监控航空器后侧,观察是否有障碍物妨碍航空器的推出,并注意推出的航空器尽量避开机坪行车路线。
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航空器推出。
13.作业保障等待区:
用以在飞机入位前各类作业保障设备的停放,只能用于设备的暂时停放,即停即走。
因保障作业长时间需要放置于机坪的特种设备和车辆,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停车位。
14.其他机坪车辆及场司机的作业规定及未尽事宜,依据《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局170号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章处理
1.机场运行督察科依据《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局170号令)及本规定,对机坪违章的车辆驾驶员采取当场纠正违章、批评教育或参照《国际机场机坪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及上缴培训费标准》(详见附件3),实施驾驶证扣分、上交培训费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违章人员、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于七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机场运行监管部。
2.机动车驾驶员违反规定,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和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的记6分。
3.驾驶员屡次违章达到一定次数或拒不接受处理、驾车逃逸等情节严重或年度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机场将通知公安分局收回其驾驶证,6个月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取消当事人的控制区通行证资格。
第二十二条机坪交通事故处理
1.车辆在机坪作业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非航空器的移动受阻,否则所有涉及人员均应留在现场,肇事车辆也应保持事发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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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 国际机场 运行 安全管理 规定 机场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