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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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作业场所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的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职业危害评价及“三同时”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6、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危害管理要求
(依照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拟定)
1、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6、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8、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9、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1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16、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对供应商的要求
1、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标志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内容。
2、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3、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从业人员享有以下职业健康权利:
(一)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
1、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2、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要求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7号令】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管辖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管辖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内容】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申报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分布及管理情况;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申报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用人单位有下列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以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五)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
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国家对其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用人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监总局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总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直辖市、自治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设区的市安监部门负责上述以外的用人单位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许可证的颁发实行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制度,发证与审计相分离。
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是指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过程中是否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从技术上进行综合评判。
【获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取得营业执照。
2、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设置专业管理机构,配置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制度。
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3、作业场所应符合管理要求:
作业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
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场所与其他场所隔离。
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泄露毒物或者易造成急性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及应急撤离通道。
【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
1、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的文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名录、作业人员培训证明、使用有毒物品名单及用量、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及评审结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等要求提供的资料。
2、用人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应委托备案的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进行审计。
审计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审计情况编制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
安监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机构对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3、许可证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格式和编号,分为正、副两本,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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