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异地执法检查表化工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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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隐患排查;
各级各部门是否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本、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各级各部门隐患排查原始记录。
排查治理
情况记录
是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排查时间、区域、人员;
隐患内容;
治理情况、责任人);
是否编造隐患排查记录。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各级各部门隐患排查原始记录,现场抽查2-3处隐患治理情况。
1.2“两个体系”建设安全专家通用检查标准
风险排查
是否开展风险排查(是否进行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管控);
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危险部位是否排查全面;
风险等级确定是否准确合理(重点风险分级见各行业风险管控实施指南)。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令第二十九条
查阅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管控等相关资料,现场抽查2-3个重点危险部位。
管控措施
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是否逐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不得仅使用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笼统描述);
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查阅风险管控措施及分级管控资料;
抽查2-3个重点岗位,核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风险公告
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应急措施以及责任人;
员工是否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
查看风险公告情况;
现场询问2-3名员工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及应急措施的了解情况。
管控责任
是否明确风险点的管控层级;
风险级别与管控级别是否一致(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对于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重点进行管控)。
鲁政办字〔2016〕36号、鲁安发﹝2016﹞16号、
鲁安办发[2016]10号
查阅风险管控分级文件资料。
风险告知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岗位是否设置风险告知卡(重大、较大风险);
风险告知卡内容是否与本岗位风险内容相一致。
查阅风险评价及风险分级管控等相关资料;
抽查2-3个重点岗位;
查看风险告知卡的设置及内容情况。
隐患治理
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治理;
治理情况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现场抽查,核对隐患治理情况
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整改计划;
现场抽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是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应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制定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是否存在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情况。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事故隐患情况
2.1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
序
号
组织
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④从业人员在应当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⑤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21、24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查看能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查看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及安全总监设置
①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②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11条、第12条。
查看任命文件、机构组建文件及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教育
培训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查阅相关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①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重点检查15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34条。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对照企业花名册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对涉及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逐一检查操作证,要求全查无遗漏。
全员教育培训
①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岗中、转岗教育等,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条。
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劳务派遣合同;
抽查近2年来新进、岗中、转岗教育培训档案,共抽查10份,涵盖三类人员。
重大危险源
辨识、登记建档、备案
①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进行登记建档;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8、22、23条。
查看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备案资料。
应急预案
①是否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②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
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等资料。
4
应急
救援
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查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现场询问相关参加演练人员。
5
安全
防护
劳动防护
用品
①是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②是否按规定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③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42、44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1条。
查看制度、标准、发放台账、培训记录;
结合现场由专家检查佩戴情况。
6
承包
租赁
资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查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查看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
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查阅相关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及培训资料。
7
职业
卫生
职业健康检查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
苯、二硫化碳、汽油、氯气、氯丙烯、氮氧化物、氨、甲醛、焦炉逸散物查体周期1年,甲醇、四氯化碳、光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氟、氰及腈类化合物、酚类化合物、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3年,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测定半年1次(杀虫剂);
粉尘:
电焊烟尘Ⅰ级作业4年、Ⅱ级及以上2~3年;
物理因素:
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
8h等效声级≥80dB,<
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微波2年;
特殊作业人员:
电工、压力容器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
查看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书,确认资质符合要求;
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从接害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询问查体情况。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定期检测
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
查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超标处理
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
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初次申报
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变更申报
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8
其他
内容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一并提出。
2.2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
检查
项目
工艺
①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②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③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④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⑤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2条,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修订)第九条第三款,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条。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记录、控制系统相关设置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是否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1条
现场检查
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是否安装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第4.1.10条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排风系统是否满足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2条/第6.1.5.3条
现场检查及查阅图纸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是否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是否符合要求。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5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是否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是否设静电接地设施:
①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②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③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3条
仪表自控
1现场联锁装置是否投用,完好;
②摘除联锁是否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③恢复联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3条
现场检查,自动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投入应用
9
气体
报警
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情况。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
现场检查;
查阅设计图纸
10
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
11
报警仪类别、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1条/第4.2.1条/第4.2.2条。
现场检查、查阅图纸
12
现场
管理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是否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13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是否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1.4条
14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是否设置风向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3条
15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是否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2条
16
厂区内是否设置限高、限速标志。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6.1.3条
17
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查阅检验检测及维护保养资料,现场检查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
18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19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是否安装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HG20571-2014第4.6.2条
20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是否封闭或隔离。
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是否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条/第6.1.3条。
21
电气
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4.1条
22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是否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是否能双向开启。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
23
高压配电室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4.8条
24
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拉杆等绝缘器材是否定期检测。
《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试验导则》(DL/T878-2004)第5.6条
25
储运
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否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剧毒化学品是否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查制度;
着重询问相关人员对仓库/罐区物质的了解程度,如果相关人员无法准确回答所储存的物料名称、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要加强对该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的检查。
26
①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②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③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④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查阅记录
27
①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②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是否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③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检查是否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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