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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虽然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有害物质,但具有同等的危害性,应当将其确定为有毒有害物质,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
四、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后商标许可合同相对人明知商标权人和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人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仍和商标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导致先后两个独占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存在重叠的,在后合同并非无效,但在后商标许可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商标许可合同获得商标许可使用权,在先取得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
【篇二:
阅读提示:
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品并公开发售。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3期(总第243—245期)部分精选案例。
文/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则摘要】
1.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
——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2.小区健身器材损坏未及时维修伤人,物业公司有责
——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未尽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因器材安全隐患导致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应不予支持。
4.委托人介入权规定,一般限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402条有关委托人介入权一般限于单纯委托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买卖、借贷、担保的,应审慎适用。
5.因机械故障等导致网拍未充分竞价的,交易不成立
——网络竞价拍卖过程中,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未能充分竞价的,不能视为形成有效承诺,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6.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情形
——被执行人公司不能偿债而执行分公司财产时,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权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7.违约而非侵权承包人,亦可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象
——施工过程中因分包人过错造成发包人设备毁损,承包人的违约而非侵权行为,亦应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
8.公司是否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应作综合判断
——公司是否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应综合公司设立背景、人员、财务、业务、税务、签约及履行等情况来判断。
9.补偿问题未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地产
——地方政府征收国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时,未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10.交警队长期扣留机动车而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
——交警队扣留涉嫌违法车辆后,既不积极调查核实车辆相关来历证明,又长期扣留机动车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
【规则详解】
标签:
离婚|房产|离婚协议|物权变动
案情简介:
2012年,吕某申请执行刘某,法院查封了刘某名下及刘某与前妻付某名下两套房产。
付某以2007年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套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
①系争房屋是付某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依《婚姻法》相关规定,该房屋应属付某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付某所有,此系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②因系争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某仍为系争房屋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付某名下,故在刘某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情况下,吕某作为第三人刘某的债权人要求对刘某名下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驳回付某诉请。
实务要点:
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物业纠纷|安全保障义务|小区健身器材
2014年,3岁的周某由父亲带至邻近小区室外广场健身区玩耍时,周某被损坏的腹背锻炼器夹伤手指。
周某诉请物业公司、开发公司赔偿其损失1.9万余元。
①开发公司作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就小区物业已完成交接查验手续,健身器材在交接时尚未损坏且完好能正常使用,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汤某一家非小区业主,且汤某系三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周某带领其进入小区玩耍,在腹背锻炼器损坏多日的情况下,监护人放任其进入健身场地,疏于看管,监护不力,对损害后果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②物业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对损坏多日的健身设备进行维修,致使汤某在小区玩耍时手指夹伤,对损害后果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依据物业公司和汤某监护人周某过错程度,酌情确认双方对汤某伤情责任比例三七开,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0%即5700余元。
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未尽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因器材安全隐患导致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留置权
2014年,实业公司负责行政、人事、财务的副总经理卢某因拒绝接受岗位调整且旷工被单位辞退。
实业公司诉请卢某交还公司为其配置的公务用车。
卢某以行使留置权抗辩。
①《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架构,留置权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之一,规定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民法体系中,其调整对象应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担保关系,排除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对《担保法》的运用。
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督促其履行债务,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
而劳动关系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与一般的民事关系相比,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管理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否则将导致劳动管理秩序的紊乱。
②除企业间留置外,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动产与债权发生具有紧密联系性。
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为劳动者承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约支付劳动报酬。
卢某所扣留车辆不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不符合“同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卢某被实业公司安排在管理岗位,分管行政事务、财务以及人事工作,故卢某所扣留车辆仅系实业公司为公司高管出行提供的便利,并非是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标的物,实业公司可随时收回车辆亦并不影响原有劳动关系履行,实业公司基于所有权而非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卢某返还车辆,故卢某占有案涉车辆与其主张的工资、社保金等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③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卢某丧失合法占有案涉车辆基础。
作为实业公司高管所享受的便利,卢某合法占有案涉车辆有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卢某合法占有该车条件已不存在,判决卢某向实业公司返还车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该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
委托合同|介入权|但书条款|多重法律关系
2012年,实业公司受材料公司委托以自己名义与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购买钢材,交货地点在供方仓库,方式为供方将货权转移给需方。
贸易公司依约支付1900万余元货款后,因贸易公司直接向材料公司交货,实业公司诉请解除与贸易公司所签购销合同并由贸易公司返还货款。
另案生效判决已判令材料公司支付实业公司代垫款。
①《合同法》第402条关于委托人介入权的规定一般限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但本案除委托合同关系外,还涉及买卖、借贷、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特别是担保法律关系。
实业公司为保证自己出借资金安全,特地在其与贸易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供方仓库,方式为供方将货权转移给需方。
故在实业公司向贸易公司付款后,贸易公司交付钢材的所有权属实业公司。
在所有权人实业公司根本不知情情况下,贸易公司将合同约定的钢材交付给材料公司,对实业公司不发生已交付的法律效力。
据此,在实业公司已实际为材料公司垫付巨额货款前提下,若简单适用《合同法》第402条,排除买卖关系中买方实业公司要求卖方贸易公司返还货款的权利,明显损害实业公司权利,不符合该条立法本意,应适用该条但书条款,即购销合同上述约定内容及贸易公司知道材料公司为该笔交易向实业公司融资的事实,属于“确却证据”,购销合同只约束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
②贸易公司对材料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所签委托代理协议中提货及所有权保留内容是实际知晓的,在实业公司不知情情况下,贸易公司直接向材料公司交货,实际上损害了实业公司利益。
材料公司实际领取案涉钢材,却未支付货款,系最终责任人,贸易公司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可向其追偿,故判决解除贸易公司与实业公司所签钢材购销合同,贸易公司向实业公司返还货款1900万余元及利息。
《合同法》第402条关于委托人介入权的规定一般限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买卖、借贷、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情形的,应审慎适用。
拍卖|拍卖成立|网络竞拍|交易规则
2011年,投资公司委托交易所通过网络竞价系统拍卖房地产。
在限时竞价阶段倒计时至19秒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停止计时。
系统默认开发公司最后竞价2800万余元为成交价。
委托人投资公司及同时参与竞价的地产公司对此不同意。
2012年,开发公司起诉投资公司及交易所,要求确认竞价结果合法有效。
①网络竞拍系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适用《拍卖法》一般规定。
各方主体在产权市场利用网络竞价系统对标的物进行交易,均应遵守交易规则,而交易所《操作须知》《使用规则》均是该交易规则重要组成部分。
②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特点,其交易规则具有严格性,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
案涉网络竞价交易过程中,存在倒计时停止计时事实。
在地产公司和投资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事实导致交易未能充分竞价情况下,应认定该停止计时现象致使案涉交易未能实现充分竞价。
因案涉交易违反交易规则,未能形成有效承诺,对于投资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交易未能成立,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
网络竞价拍卖过程中,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未能充分竞价的,虽然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亦因违反交易规则,不能视为形成有效承诺,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执行|案外人异议|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
2012年,生效判决建筑公司给付孟某700万余元钢材款。
执行法院依孟某申请,冻结了建筑公司所设分公司即安装公司账户上500万余元。
李某以其系安装公司负责人、其与建筑公司有内部承包协议、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①《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分公司财产属公司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亦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同理,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不能执行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财产,将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至于公司与分公司内部如何约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标准,该约定内容均不足以对抗其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②前述执行规定第78条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租赁经营,应系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
企业或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因违反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故不应包含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
故即便能认定李某与安装公司之间存在实际承包关系,因其承包经营形式为法律所不容,故亦不应包括在前述执行规定第78条中的承包经营之列。
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事务多年,其应知晓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知晓法律对于借用资质从事施工行为的态度,应知晓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及责任关系,但其坚持选择以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坚持选择利用建筑公司资质对外承揽建筑工程,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之行为并获取收益,其亦应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风险。
故即使能认定李某系安装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因其对外以安装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案涉争议款项亦实际存至安装公司账户,其就应按既有法律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③实际施工人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身份作出认定。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非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宜对实际施工人身份作出认定。
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法院裁定企业法人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时,分公司实际控制经营者基于内部承包关系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不予支持。
保险|代位求偿权|违约行为|施工合同
2008年,制罐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后者负责前者机器设备迁建安装工作,同时约定“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及“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制罐公司为此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因安装公司分包给运输公司的吊装工程作业过程中,驾驶员操作不慎造成设备损害。
保险公司赔偿制罐公司损失149万余元后,向安装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①《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文义分析,该款使用的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表述,并未限定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故将保险代位求偿权权利范围理解为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鉴于本案保险公司并非基于第三者对被保险人侵权责任行使代位求偿权,且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分包施工及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责任与义务,故安装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对案件处理并无影响。
②《保险法》第12条规定: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不同主体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各自可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目的。
对所有权人而言,其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为分散保险标的损坏或灭失风险,可投保与其所有权保险利益一致的相关损失保险。
发包人制罐公司投保的保险性质上属于损失保险。
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所有权人,制罐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是适格的损失保险被保险人。
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其对案涉保险标的具有责任保险利益,如欲分散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发包人设备造成损失的风险,可投保也只能投保与其责任利益相匹配的相关责任保险,而非损失保险。
③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61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故即便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赔偿责任,亦属无效。
如支持承包人可以发包人已购损失保险(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共同购买损失险)为由对抗保险人向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无异于认可可以一份损失保险取代发包人和承包人基于各自不同的保险利益而本应分别购买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这不仅有违保险利益原则,亦将造成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衡,违背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判决安装公司给付保险公司149万余元。
施工过程中因分包人过错造成发包人设备毁损,承包人的违约而非侵权行为,亦应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
公司人格否认|滥用法人人格|混同|民间借贷
2009年,实业公司陷入经营困境,遂通过代持股方式设立工贸公司继续经营。
2011年,工贸公司向邵某借款7000万余元,同时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在工贸公司收款收据上亦签名。
因工贸公司到期未偿,邵某诉请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①实业公司、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工贸公司向邵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结合两公司在股东持股、财务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事实,应将其中岳某签名的法律含义解释为:
工贸公司与邵某签订借款协议时,均明知该公司设立目的系为通过工贸公司实现实业公司经营,所出借款项实际用途亦均用于实业公司恢复生产及经营。
故岳某在上述借款凭据上签名行为实际代表实业公司确认借款关系行为。
将岳某签名认定为见证行为,无其他证据辅佐,亦与本案查明事实形成冲突。
岳某在借款凭据上签名行为亦从另一侧面说明,实业公司与工贸公司存在高度混同现象。
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本案事实,可认定工贸公司设立目的系为通过实业公司恢复实业公司生产经营,实业公司通过他人持股方式成为工贸公司股东,两公司存在高度混同现象。
实业公司通过此种设立工贸公司并利用工贸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邵某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判决实业公司与工贸公司连带偿还邵某借款本息。
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应综合公司设立背景、人员、财务、业务、税务、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情况判断。
房屋征收|行政诉讼|补偿协议
2014年,市政府发布征收通告,被征收人实业公司以未涉及补偿问题为由诉请确认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违法。
①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
但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亦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通常,征收决定应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方式解决补偿问题。
征收补偿应遵循及时补偿、公平补偿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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