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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这种强制性不仅表达在强制投保上,也表达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本文主要根据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特征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缺乏展开论述。
关键词:
交强险特征缺乏建议
1.交强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投保的,以自己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规定: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2.交强险的开展史
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首次提出"
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到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
并于7月1日起实施,历经两年多的时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这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正式确立,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从此更名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责险〕。
3.交强险的特征
3.1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
根据我国?
保险法?
第50条第2款之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而非固定价值的标的,其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
因此,不管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1]。
3.2、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
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故是一种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通常,第三人泛指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不确定主体。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2]。
3.3、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
在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必须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能拒保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
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保障损失X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3]。
3.4交强险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保险。
根据?
道路交通平安法?
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X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当赔偿责任。
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保险人不能以机动车一方应否承当交通事故责任及所承当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作为不支付或少支付赔偿金的抗辩事由。
同大多数保险具有的“为了消除、减轻与特定的偶然事故相关联的经济上的不安定,多数经济体结合起来,作为整体取得收支均衡,而有方案地形成的共同准备财产的制度〞的功能一样,交强险是基于机动车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性和加害人常常难以单独承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系统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有助于增强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根本保障,进而促进道路交通平安、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多数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的XX、XX、澳门等地均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典中对交强险制度加以规定。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已成为国际立法上的一种惯例[4]。
4.交强险的常见问题
4.1交强险的缺乏
〔1〕、未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
根据交强险制度的宗旨,受害人应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其损失并应严格限制保险人对受害人请求权的抗辩事由。
第76条第1款对受害人请求权的行使方式规定得较为模糊,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X围内予以赔偿〞。
有学者从立法目的角度考虑,认为该条规定实际上已赋予了受害人直接求偿权[5]。
但随后出台的?
条例?
第28条那么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明确否认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
这种规定不仅扩大了受害人求偿的本钱,延长了求偿的时间,而且增加了求偿的风险。
这是?
最不符合交强险原理也是最不成功的规定
〔2〕、保障损失X围有待细化。
?
第76条第1款同时也为交强险制度的保障损失X围划定了界限,即既包括人身伤亡,也包括财产损害。
按照民法学的根本原理,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者人的生命终止。
具体来说是指侵害受害人的生命、XX、身体等人身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人身伤亡还可能导致精神损害,即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财产损害那么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X围,?
和?
均未作具体规定,作为具体实施?
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
条款?
)虽排除了间接财产损失,但将精神损害列入承保X围内。
既不符合现行立法的精神,也不符合中国实际国情。
〔3〕、责任限额应予提高。
据保监会公布,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
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保监会同时强调该限额是依据数据分析得出的,并且在12.2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局部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保监会并没有公布其所依据的数据的详细资料,也未说明所谓“大局部交通事故〞的比例。
现行法律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数额过低,分项以后数额更低,不能充分发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分担加害人赔偿责任的立法本意。
其次,在全国X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各地经济和社会开展水平的不平衡,易产生实质上的不公平。
最后,该责任限额适用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交通事故,无法满足多个受害人因同一起交通事故同时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需要。
〔4〕、保险费率负担过重。
在交强险的新费率标准出台之前,一辆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投保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时,其保险费通常情形下为800元左右,投保限额为10万元时,其保险费仅为1000元左右。
新费率出台后,一辆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强制保险金额为6万元,而其根底保险费率为1050元。
如果该车投保10万元左右的保险,其保费至少为1700元。
现行规定大大加重了投保人的费率负担。
这种高保费、低保障的现状与交强险低保费、高保障的要求相去甚远。
虽然规定了“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那么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展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情况进展核查,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展听证〞等制度,但并没有规定保监会审批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机制,对保监会审批保险费率的制约力度明显缺乏。
〔5〕、救助基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交强险的缺乏,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等加害人不明,或者交强险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
第17条原那么性规定了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具体方法至今仍未出台,?
也只是进展了有限的概括性规定,使救助基金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救助基金的赔偿X围十分有限。
在考虑到中国可能出现的低投保率、高肇事逃逸率等导致救助基金负担过重的现实情况后,规定救助基金仅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这种规定等于让受害人单独承当机动车未承保、肇事后逃逸等风险,将会造成受害人的差异待遇。
其次,没有为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设定责任限额。
救助基金本是交强险的辅助制度,这种不设限额的规定有可能使救助基金不堪重负,要么严重亏损、无力维持,要么提高费率,进一步增加投保人的本钱。
无论哪一种情况出现,都不利于救助基金制度的长远开展。
再次,没有对肇事车辆逃逸后能否找到作具体区分。
如果找到逃逸车辆并能确定为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让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而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当赔偿责任。
最后,现行法律对救助基金的运作及管理未作任何具体规定,该制度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4.2合理化建议
(1)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
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最能表达交强险的特征。
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节约诉讼本钱,强化受害人的权利,尽快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也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
如德国1965年的?
汽车所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
明确规定:
汽车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质,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
日本?
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
第16条也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在投保人的责任X围内,直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主X支付损害赔偿金。
如果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损害赔偿金,那么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
〞同时,该法第15条还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作出限制,即“被保险人只有在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才有权向保险公司主X支付保险金〞。
该规定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侵占保险金而不向受害人支付。
我国XX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7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者,请求权人得依本法规定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
第11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遭致伤害者,请求权人为受害人本人;
因汽车交通事故死亡者,为受害人之遗属;
〞该规定将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扩大到受害人的近亲属。
我国在日后修订交强险立法时应首先增加受害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X围内对保险人享有直接求偿权的规定,具体内容应包括:
①受害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X围内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保险人不得用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
②受害人在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赔偿后,还可以就其没有得到赔偿的损害局部再向加害人求偿。
③被保险人在未向受害人支付强制保险责任限额X围内的保险金之前无权向保险人求偿。
④扩大受害人的解释,增加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同时赋予受益人与受害人同等的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
受益人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被抚养人及继承人,受害人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受益人。
(2)明确保障损失X围。
明确保障损失X围的意义在于,只有发生保障X围内的利益减损时,保险人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否那么,即使出现了承保事故,保险人也不承当责任。
根据保障程度的不同,各国交强险的保障损失X围也有所不同。
英国、美国(局部州)、德国等国实行充分保障,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纳入保障损失X围。
如英国?
机动车强制保险规那么?
规定投保内容包括致第三人人身受损或者致第三人死亡、财产损失以及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紧急救护费用。
美国纽约州和北卡罗来那州的承保X围除人身伤害外,还包括5000元以上的财产损失。
与上述国家不同,多数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XX和XX地区实行根本保障,即只对人身伤亡予以赔偿,将财产损害排除在保障X围外。
我国XX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7条将保障损失X围限定为“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
那么将保障损失X围限定为“为自己的利益运营机动车,而导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受到伤害〞。
面对中国交通事故十分严重、国家、保险公司及公民个人财力缺乏的现实国情,我国的交强险制度只能提供根本保障,故精神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失不应列入保障损失X围。
关于直接财产损失,虽然多数国家将其排除在交强险保障损失X围之外,但我国为之设定相对最低的赔偿限额亦有可取之处,可予以保存。
这种保障损失X围的特定性有利于将资金利用集中于人身救治和对生命权侵害的救济,更能起到保护生命、保护身体的作用,表达了尊重生命的精神,并有利于交强险的运营。
(3)确定合理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的设定是否合理是判断交强险制度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
如果责任限额过低,那么无法发挥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肇事者选择逃逸;
如果责任限额过高,那么会导致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还会诱发道德风险,对交强险制度的长远开展不利。
责任限额的设定主要包括责任限额模式的选择和责任限额数额的确定两个方面。
责任限额的模式有两种,单一式和分项式。
单一式责任限额模式不能解决同一起交通事故多个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故建议采取分项式责任限额模式,即分别设定每一起交通事故对每个受害人的责任限额和每一起交通事故总的责任限额,以保证赔偿的公平性和广泛性。
也有些国家如日本规定责任限额适用于每一个受害人,而不是每一起事故。
由于我国财政实力尚不十分充足,投保人承受保费负担能力有限,道路交通平安状况有待提高,故应设定每次事故总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数额确实定不仅涉及技术问题,还要考虑社会因素。
立法者应当在保险精算的根底上,充分认识并准确估算承保风险,设计出相对准确合理的数额,并根据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适时调整。
同时也应考虑地区间开展不平衡的因素,在经济开展水平不同的地区间适度拉开数额差距。
建议在目前条件下,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至少提高到12万元以上,并取消对人身伤亡的分项限额,以实现解脱被保险人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全部(或大局部)损失的目的。
提高现有责任限额具有现实根底。
有资料说明,市场2003年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保费收入高达14亿元,而赔偿金额仅仅为2.4亿元。
这说明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了超高的利润,所以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形下,国家也可以大幅度提高责任限额和赔付标准。
〔4〕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
交强险的费率水平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该制度的推行能否成功。
费率确实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故本文仅对制定费率的根本原那么问题加以阐述。
首先,交强险带有社会保障性,其根本价值取向是为受害人提供保护,故应适用不盈不亏、低费率的运营原那么。
各国立法一般均限制交强险运营机构获取高额利润。
同时,与参保对象的广泛性相对应,确定费率时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负担能力,立足于现实国情,使保险费率尽量低廉化,在保费收入与赔付金额之间总体做到保本微利即可,以便所有的机动车都能够参加交强险。
其次,在具体制定费率标准时,应依据承保风险和经营本钱进展精算,并留出一定的平安空间。
再次,应在考量违章率和驾驶量的根底上,尽快出台具有“奖优罚劣〞性质的弹性费率制,发挥费率在防灾防损方面的杠杆作用。
最后,保监会应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各保险公司的本钱和利润以及交强险总的成本和利润,将交强险的运营置于社会监视之下。
5、交强险的理赔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与交警部门联系,并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3)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XX明领取赔款人XX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员费用证明〕。
(4)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展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五日内先予支付赔款。
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展结案处理。
总结
本文介绍了交强险的有关内容,重点分析了交强险的常见问题,同时提出了以上建议,希望能促进我国汽车保险事业XX开展。
参考文献
[1]李建国、曹叠云主编?
保险法释义?
,人民法院2002年版,第199-200页。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
,X炤、杨华柏、郭左践主编,法律2006年4月第1版。
[3]?
机动车保险法律实务?
,郭玉涛著,法律2006年5月。
[4]引自
庄昌银
著?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及其责任保险?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毛玉光
主编?
保险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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