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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避孕药品和用具
6.古旧图书
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7.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8.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9.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0.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1.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
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业务,其县及县以下网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
1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
同时免征营业税
13.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14.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格机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物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列名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100%先征后退
出版环节
15.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列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16.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
17、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生产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
即征即退50%
18、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即征即退
19、售软件并随销售一并收取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
按混合销售征收,即征即退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0、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
同时符合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21.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22、受托开发软件
不征
(著作权属委托方或双方共有)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23.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
24.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的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5.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
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26.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
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
注:
1.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提交备案资料次月生效),36个月之内不得申请免税
3.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4.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5.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先评估,评估结论正常方可退税。
二消费税
生产销售达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减征30%
2010年12月1日起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收入拖拉机、专用轮胎、电动车、车长不小于7m,座位10-23(含)以下的商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三营业税
1.起征点
(1)按期纳税
月销售额1000-5000
除另有规定
(2)按次纳税
日营业额100
2.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2.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2.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6保险公司开展的l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l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事先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2.8个人转让著作权
2.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0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
2.1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为其他社会人员提供的征收营业税
2.12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2.13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
专项贷款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业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2.1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2.15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2.16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2.17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2.18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取得的收入
2.19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
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优惠
2.20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2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雇员不大于7人地个体经营行为,否则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服务性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
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2.22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
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上述证明资料必须提交原件,税务机关确认后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2.23对QFIl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
2.24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25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办理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
对于法规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2.2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27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
三年内免征
2.28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免征
2.29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包括房产税)
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2.30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暂免征收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征收
2.31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基金,无论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收取
2.32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
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2.33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按此规定执行
2.3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
2.35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2.36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征收
2.37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
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按全额征收
2.38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39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2.40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屈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
2.41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四省(市)和其他地区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上市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收入(包括电话初装费收入,工料费收入及电话卡售卡收入等),从递延收入中转出并确认为营业收入时,
2.4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
2.43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
收支两条线"
的以下八项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5)安全检查仪器适用合格证工本费(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8)适航审查费
以上费用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2.44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
追偿款,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2.45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
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
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2.46转让企业产权
2.47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48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
2.49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所有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5049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暂不征收
金融机构往来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2.51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
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
除国家另有规定
四城建税
1.随“三税”减免、退库
减免,退库
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响应发生税收减免。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4.“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
一律不退(返)还
(包括教育附加费)
五关税
1.法定减免
免税
(1)税额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
暂免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
免征或退税
1.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2.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
免征进口税
已征出口关税不退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
免征出口税
已征进口关税不退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
①境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破漏、损坏或腐烂,证明非保管不慎造成的。
酌情减免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免关税的货品,物品
减免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2.特定减免(政策性减免)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
加工贸易
1)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进境料件不征税,准许在境内保税加工为成品后返销出口;
进口外商的不作价设备和作价设备,分别比照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免税规定执行;
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2)进料加工
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但内销料件及成品照章征税;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次品、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析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使用进料加工专项外汇进口料件,并在1年内加工或装配为成品外销出口的业务,称为进料加工业务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1)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
每人每日价值3000元以下
2)边境小额贸易(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
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
(6)保税区进出口货
免征出口关税
包括进口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内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
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一般免征出口关税等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办理出口退税
从境外进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
对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8)进口设备
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
具体为: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9)特定行业或用途
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鼓励,支持部分行业或特定产品的发展,国家制定了部分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这列政策一般对可减免税的唱片列有具体清单。
如为支持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对相关项目进口国内不能产生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临时减免税
除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我国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性减免税,对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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