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医疗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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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拥有博士研究生不低于5人、医学硕士研究生不低于200余人,拥有医学一类本科生不低于500余人。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进卫生编制人员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1.建立公立医院编制备案管理制度。
(1)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数。
根据公立医院规划建设规模,按照床位和人员比例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数,人员编制总数包括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数和按床位人员标准核增的备案管理编制数,备案编制数应根据公立医院床位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床位和人员1:
1.5的比例核定人员总量,市级公立医院按照床位和人员1:
1.6的比例核定人员编制总数,其中专科医院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编制。
(2)公立医院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分类聘用。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公立医院在核定的编制内自主管理、自主聘用。
备案编制合同聘用人员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考核以及养老保险等方面与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同等对待,其工资待遇按照同岗同酬原则由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2.积极推进县乡村卫生人才一体化管理。
理顺乡镇卫生计生院管理机制,各乡镇(社区)卫生计生院(服务中心)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乡镇(社区)的派出机构。
(1)乡镇卫生计生院编制统一管理。
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各乡镇卫生计生院业务开展情况调剂使用编制,实行统编管理。
乡镇卫生计生院按服务人口数的1.4‰核定乡镇卫生计生院事业编制,不足15名的,按15名核定。
(2)乡、村卫生人员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实行乡镇卫生计生院人员派驻制。
按照“一次核定,逐步配齐,择优招聘”的原则,各县(特区、区)编办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核定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人员编制。
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取得乡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派驻村卫生室工作。
派驻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与乡镇卫生计生院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未执行派驻的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按户籍所在地纳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探索推行乡镇卫生计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干部管理权限,乡镇卫生计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任用引入竞争机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选拔任用方式,新任命的院长(主任)学历必须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院长(主任)实行任期责任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以及个人收入挂钩。
(4)建立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人才帮扶提升机制。
各县(特区、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安排县级医院一定数量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计生院)开展诊疗活动且连续服务期限不少于6个月。
自2016年起,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医务人员必须到乡镇卫生计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服务1年以上,同时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计生院)选派一定数量的医师到县级医院进修学习。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建立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动态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逐步规范管理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聘、毕业后职业教育与培训培养工作。
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实行动态备案登记管理,其从业时间等同于聘用相应专业岗位时间,并作为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考(评)依据。
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卫生人才档案,实行卫生技术人才档案委托管理,促进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人事人才管理规范化。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推进卫生人才录聘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1.推进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机制改革。
(1)扩大医疗卫生机构的用人自主权。
市、县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资社保部门核准,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招考。
同级政府人资社保部门与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建立县招乡用医疗卫生人才定期招考录聘机制。
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根据乡镇卫生计生院队伍梯次建设需要,在核定编制的空编范围内,经同级政府人资社保部门核准,报经党委政府同意,适当简化公开招聘程序并放宽开考比例限,可以自行组织招考、择优录取,并进行统一分配。
责任单位: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
2.建立定期招录应届医学生制度。
采取“一院一策”的方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编制空缺及人员专业结构情况,经同级人资社保部门核准,每年定期参加医学高等院校、综合大学双选会,带编直接招录聘用优质医疗卫生人才。
编制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录用文件办理列编手续。
首次聘期满,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医院应当予以解聘。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
3.建立完善紧缺急需和适用人才考核录用“绿色通道”。
(1)在编制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且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以及年龄在33周岁以下且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可直接考核入编聘用。
(2)在编制范围内,乡镇卫生计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全日制应届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人员(边远乡镇年龄可放宽至45岁以下)且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卫生考试取得卫生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录入编。
(3)在编制范围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于注册为院前急救、妇产科、儿科、传染病、精神病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等紧缺专业执业医师,可采取“面试考核+试用考核方式”的方式招录。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于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可直接考核招录。
(4)在编制范围内,对于基础人才储备不足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队伍建设需要,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同级人资社保部门批准,简化程序进行招录。
(三)推进卫生人才引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1.建立完善定期引才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卫生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分析人才需求信息,为引进、培养、使用人才提供科学的依据。
以人博会、高校双选会以及第三方引才平台为载体,主动与医学高等学校、第三方引才平台签约,定期组织或参加高校双选会,加大医疗卫生引才宣传。
市县医院组织外出引才每年不得少于5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
2.努力搭建引进卫生人才发展平台。
深化对外的交流和合作,积极争取与国外、省外一流医学院校或三级综合医院签约,以项目合作、人才进修深造等多种形式,每年选派人才到省外、国外交流学习,搭建人才成长平台,改善人才培养环境,给予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广泛的事业成长空间。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力支持搭建卫生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3.优化引进卫生人才政策。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引才区别对待,市级医院原则上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为主;
县级医院原则上以引进具有副高职称实用人才、具有医学一本及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乡镇卫生计生院原则上以引进医学二本及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卫生职称以上人员为主。
对于引进取得中级职称资格且专业为儿科、院前急救、重症医学、精神病等的紧缺和适用技术人员,医院聘用可根据情况首次聘期内实行低职高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引进人才应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鼓励各医疗卫生单位充分发挥在引进人才中的主体作用,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研究制定引进高层次紧缺卫生人才经济补助政策。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
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特区、区)人资社保局、卫生计生局。
4.加快柔性引才(引智)。
各级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柔性引进学科团队方式,在不改变身份和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依托学科团队的医学科研、技术、设施、资金、培训等资源优势,在难题攻关、项目合作、技术咨询中,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与本地人才帮带模式,促进本土人才的成长。
改善卫生柔性引才服务,建立和完善矛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将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服务和管理,定期开展调研、走访和座谈活动,帮助解决在六盘水工作期间的实际问题。
完善柔性引进人才利润分配制度,鼓励和支持柔性人才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参与合作单位红利分配。
(四)建立完善符合卫生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培训制度
1.完善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高层次青年人才和骨干人才选拔培养制度。
每3年一轮培养管理期,每期选拔20名学科带头人、50名优秀青年人才、50名适用骨干人才。
加大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高层次青年人才和骨干人才的培养经费投入,每名培养人管理期至少投入4万元,其中,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2万元、用人单位配套投入培养经费2万元,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人在科研项目、进修深造和学历提升等方面。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行跟踪管理,力争3-5年培养一批在省内外医学领域有影响力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卫技人才。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2.建立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
实施基层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对乡镇卫生计生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的医护人员、公卫人员、医技人员、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定期进行全员岗位培训,5年内各类人员综合培训率在100%以上。
抓好“万名人才”培养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住院医师(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工作,强化跟踪服务。
2017年起,新进入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生必须参加住院医师(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
市卫生计生委,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
适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加大管理人员培训经费投入,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医疗卫生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培养,努力建设专业化卫生管理干部队伍。
各县级人民医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乡镇卫生计生院院长以及公共卫生管理人员,每5年累计参加管理岗位知识培训调训率不得少于5次。
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五)支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等专业队伍加快发展
1.优先扶持中医、中西医队伍快速发展。
市、县中医医院聘任中医、中西医专业中级、副高级职称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可以予以低职高聘、即评即聘。
积极鼓励市内各级、各类中医医院中医执业医以“师带徒”的方式师从省内外名中医学习,鼓励各中医院取得副高职称具有临床经验的老中医招收学徒。
支持中医医院建成区域中医药专业人员培训基地,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中医适宜技术。
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县(特区、区)人资社保局、卫生计生局。
2.合理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
按照国家和省的编制配置标准,合理核定疾病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急救、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编制数。
到2018年,市疾控中心人员配置达到0.35人/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置达到1.2人/万。
卫生监督员按常住人口达到1.5人/万进行配置。
市编办,市卫生计生委,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编办、卫生计生局。
3.优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市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达33%,其中正高达10%,即评即聘。
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达23%,其中正高即评即聘。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聘任高级职称不受单位专业结构比例限制。
(六)建立完善卫生人才成长“一揽子”奖励激励政策
1.建立医师注册奖励制度。
凡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生,见习期满参加国家医学考试一次通过取得医师资格证并注册到本市的执业医师;
或年龄在26周岁以下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到本市的医师,纳入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与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签约承诺在本市服务满5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卫生计生委。
2.加大青年卫生人才晋升职称奖励支持力度。
凡纳入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晋升副高职称培养对象的,且在本市已累计服务满10年,35岁以下取得副高职称的医师,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5000元;
凡纳入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计划晋升正高职称培养对象的,在42岁前取得正高职称卫生技术人员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2万元。
市委组织部、市卫生计生委,各县(特区、区)组织部、卫生计生局。
3.建立完善学历提升激励政策。
凡纳入高层次青年人才博士研究生学历培养对象的,在43岁以前获得医学博士研究生人员,享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2万元。
凡获得医师资格,纳入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培养对象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学费10000元。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科学历提升本科学历的,由单位一次性资助学费3000元;
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科提升研究生学历的,学费由单位报销50%的学费。
获得学历提升资助费用调出本市的人员需退还资助单位相应的费用。
市委组织部、市卫生计生委,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各级各类医院。
4.完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奖励分配制度。
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改革,完善奖励性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允许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建立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性绩效,实行同岗同酬同待遇。
建立以群众满意度、工作业绩为主要考核依据的考核制度,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价值,逐步推行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
市人资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特区、区)人资社保局、卫生计生局,各级各类医院。
5.全面落实基层卫生人才生活补贴。
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
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在乡级及以下工作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
在边远乡镇卫生计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医学类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助。
到村卫生计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资社保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人资社保局、卫生计生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
建立卫生人才联席工作制度,成立六盘水医疗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和分管人事工作副市长为组长,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市编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卫生人事人才工作,定期调度和督办卫生人事人才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和经费投入保障。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用人单位和社会资助为辅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机制,强化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承担经费投入责任,保证卫生人才建设投入,及时足额下拨卫生人才培养培训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卫生人才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和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奖励和引进,制定卫生人才引进和实施具体工作方案。
各级人社、编制部门要在人员招聘、编制政策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三)建立完善卫生人事人才服务体系。
为适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评审方式变革需要,急需提高卫生人事人才信息化管理水平和人事服务水平,应通过卫生机构整合,在市县设立卫生人才交流和信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卫生人才开发和人事人才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卫生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的服务,推进卫生人才信息网络化建设工作,提高卫生人事人才管理服务水平。
有关政策文件清单
(一)宏观人事人才政策
1.《中共贵州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6〕27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1号)
3.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5〕40号)
4.中共六盘水市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六盘水党发〔2013〕12号)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2016-2018)》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10号)
6.《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2〕24号)
7.《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4〕5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
(二)人员编制核定、录用、管理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
11.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编办字〔2010〕45号)
12.贵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法)〉的通知》(黔卫发〔2010〕40号)
13.原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
14.国家卫计生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三)结构比例类
15.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调整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86号)。
(四)专业技术职称类
16.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
17.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黔卫计发〔2016〕50号)
(五)养老政策类
18.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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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盘水市 医疗卫生 人事制度 改革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