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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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参与生产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罚。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总则
3.1.1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3.1.2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
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3.1.3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1.4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部门(车间)一个月内查出违章2起(含2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罚50元。
3.1.5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3.1.6根据具体情况,有些专业对口问题可由生产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罚。
3.1.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罚,由安环科下发处罚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1.8对安全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
3.1.9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3.1.10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3.1.11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3.2处罚规定
3.2.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1.1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3.2.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③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④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3.2.1.3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次。
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50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100元。
3.2.1.4安全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罚车间负责人20元。
3.2.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罚隐患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100元。
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
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2.1.6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100元,并责令赔偿。
3.2.1.8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100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罚200元,班中饮酒处罚200元,并作辞退处理。
3.2.1.9不接受正确安全管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阻挠、抵制、谩骂安全管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罚50—200元。
3.2.1.10检修挂牌
①检修不挂牌处罚100元;
②先检修后挂牌处罚50元。
3.2.1.11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2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3特殊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罚2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罚50元。
3.2.1.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
①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机动车驾驶、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
②擅自同意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
④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管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行安全学习查无记录的;
⑥不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⑦所负责的范围受到地方政府、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评的;
⑧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并给员工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2.2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2.1氧气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处罚责任者50元。
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处罚责任者50元。
3.2.2.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处罚责任人50元。
3.2.2.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罚100元。
3.2.2.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机、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处罚设备负责人50元。
3.2.3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3.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处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
3.2.3.2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罚50元。
3.2.3.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处罚50元;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罚50元。
3.2.3.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处罚50元。
3.2.3.7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处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3.2.3.8电工卷圆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处罚50元。
3.2.3.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处罚5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罚50元。
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罚100元。
3.2.3.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的处罚50元;在电柜上存放物品、乱放杂物者处罚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处罚50元。
3.2.3.12未按规定时间监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3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窨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处罚50元。
3.2.3.14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5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辐射照明、动力、电话线的,处罚敷设线路负责人50元。
3.2.4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4.1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否则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4.2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设备负责人50元。
3.2.4.3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处罚50元。
3.2.4.4行车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50元。
3.2.4.5行车指吊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处罚50元。
3.2.4.6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处罚使用者100元。
4.2.4.7在用的C行钢绳、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4.8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处罚20元。
3.2.5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3.2.5.1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5.2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处罚100元。
3.2.5.3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没有专人监护的,违者一次处罚100元。
3.2.5.4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的,处罚50元。
3.2.5.5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没有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处罚有关责任人5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栏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处罚50元/处。
3.2.5.6戴手套打大锤,处罚责任人50元。
3.2.2.7进入煤气管道、鼓冷、化产区域和焦炉地下室检修,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违者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6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6.1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处罚生产指挥者200元,处罚部门(车间)500元。
3.2.6.2在禁火区违章动火,处罚动火部门(车间)5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处罚违章动火者100元。
3.2.6.3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处罚所在部门(车间)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处罚车间200元。
3.2.6.4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焦化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处罚50元。
3.2.6.5在要害岗位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电炉外,处罚100元。
3.2.6.6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次处罚要害部门当班责任人2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者,每次处罚5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施工,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
3.2.7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3.2.7.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200元。
①无证驾驶车辆的;
②酒后驾驶车辆的;
③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3.2.7.2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处罚50元。
3.2.7.3各种车辆进入油库必须有阻火器装置,无阻火器不得进入,违者对油库当班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3.2.8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8.1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的场所),违者处罚50元。
3.2.8.2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由足够的照明设施,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3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③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④安全会议内容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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