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教案税法与纳税会计张晓蕾第1至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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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字是由“禾”和“兑”两字组成。
“禾”指农产品,“兑”有送达的意思。
两个字组合成“税”字。
其本来意义是社会成员向国家送交农产品。
(1)税收的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征税的机关是: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在各省、市、县设立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2)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
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资。
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取得收入。
(3)征税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经济条件。
(4)税收是无偿取得的收入,它不同于上缴利润或一般的信贷关系。
(5)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在我国,税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又有所增长,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5%以上。
2、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现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3、税法的目的
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4、税收的特性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二、税法法律关系
(一)税法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法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方面构成,税法法律关系则具体特殊性。
1、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即税法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权利主体的两个方面
1)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财政机关,称征税主体;
2)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虽然在华没有机构或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等,均属于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2)权利主体按属地属人原则确定。
(3)权利主体的关系特征:
在税法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4)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
依法进行征税、税务约谈、稽查以及对违章进行处罚。
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5)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权利:
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知情权、保密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与依法要求听证权,索取税收凭证权、税收监督权。
(6)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按税法规定依法办理税务信息登记、进行按期、如实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备案的义务,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2、权利客体
权利客体,税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财产;
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等
3、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法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例如,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二)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法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即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2、税收法律事实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
纳税人开业经营就产生税法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产生税法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1、保护税法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形式:
税法中的限期纳税、对逾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等。
3、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
总则;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税目;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
罚则等
(1)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指税法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例如: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营业税具体规定了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等8个税目;
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
(5)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7)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例如:
企业所得税在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按次或按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分月、季。
(8)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税款源泉的控管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
(9)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0)罚则
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1)附则
附则一般规定了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4、税法的分类(五类)
(1)根据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只有税收普通法。
(2)根据职能作用分类:
税收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根据征税对象分类:
1、对流转额课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对所得额课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行为课税:
房产税、印花税
4、对自然资源课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主权国家税收管辖权分类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5)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分类
1、中央税有:
消费税、关税
2、地方税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税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一)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作用。
(二)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牙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六)关税类:
关税类的主要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6、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2、税收立法权包括的内容:
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层次为: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如: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与公布;
税种的开征、停征权。
2、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以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3、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
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的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同级政府。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经省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
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
还可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
比如土地使用税税额
七、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我国税收执法权的划分有9个方面。
八、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包括: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地方附加、滞后、补税、罚款。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2、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分成规定:
税种
中央比例%
地方比例
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
75
25
营业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
其余的归地方
企业所得税
60
40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中央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暂停)
6,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1、纳税会计的含义
1、纳税会计概念:
是以国家的现行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
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的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清算的过程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
2、纳税会计的范围:
会计中的税务问题,税务中的会计问题,国家税收和税法,研究领域
有经济学、法学、会计学范畴。
2、纳税会计的发展、目标、职能、特点、原则、对象
(1)纳税会计的发展
纳税会计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国家税收会计与会财务会计独立并存阶段;
二是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影响、互促发展阶段;
三是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各司其职阶段;
四是税收会计、财务会计、纳税会计分离并存阶段
(二)纳税会计的目标
1、维护国家利益,履行纳税义务;
2、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3、实施纳税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决策。
(3)纳税会计的职能
1、正确核算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2、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
(四)纳税会计的特点
1、法律性。
纳税主体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2、专业性。
纳税会计是一门专业性很能强的会计学科,它运用会计特有的专门方法对与纳税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
3、融合性。
纳税会计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于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
4、两重性。
纳税会计的目标具体两重性,既要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又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1、会计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动等方面的信息;
纳税会计主要是向税务部门及企业决策者提供有关企业应纳款等税务方面的信息。
2、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各种会计法规制度;
纳税会计的核算依据除了会计法规与制度外,更重要的是税收法律法规。
3、提供的信息不同。
财务会计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纳税会计主要编制纳税申报表及交纳增值税明细表等,提供有关的纳税资料。
4、会计原则的运用上不同。
财务会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会计事项,纳税会计必须采用联合制处理会计事项。
三、纳税会计的对象
纳税会计的对象是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方面,包括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活动,是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罚款等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费用: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与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3、利润:
利润(或亏损)是指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4、税款计算与缴纳:
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既要严格按照税法的正确计算应纳税款,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纳税申报表,正确、及时地解缴税款入库,还要根据会计准则进行记账、算账、报账。
5、税收减免:
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采取少征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
4、纳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纳税会计的核算方法是在传统会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会计特征形成的。
(1)设置账户
(2)复式记账
(3)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4)计算计税成本、费用、损失、应税收入
(5)差异调整、纳税计算
(六)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编制纳税会计报表
五、企业的纳税程序
企业依法纳税的一般程序是:
纳税信息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接受税务稽查
(一)纳税信息采集登记
纳税信息采集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信息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分三种情况:
开业信息登记、变更信息登记、注销信息登记。
1、开业信息采集
开业信息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信息采集登记。
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
2、变更信息
变更信息的内容是指当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变更登记的时间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信息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办理相应变更的活动。
3、注销登记
注销信息登记情形是指当纳税人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因其他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或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纳税信息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办理税务注销信息登记的活动。
(二)账证管理
所有纳税人和扣缴获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三)纳税申报
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分纸质申报和网络申报。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等。
(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后,按法定的方式、期限将税款解缴入库。
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志。
网络申报时由银行自动扣款。
(五)接受税务稽查
六、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概念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或其当事人与国家税务机关就其主管纳税事项发生争议时,纳税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对其争议进行复查的制度。
2、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
是公民、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的具体征税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人在哪情况下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况:
(1)对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例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但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作
业
布
置
本章课后练习
课
后
总
结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了解了我国税制的基本知识,需要大家在课后做好预习税法相关知识的准备。
本章主要内容有:
1、税收的特性:
(1)强制性,
(2)无偿性,(3)固定性
2、税法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方面构成,税法法律关系则具体特殊性。
权利主体的两个方面
(1)权利主体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财政机关,称征税主体;
(2)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主体的关系特征:
例如,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3、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
4、我国现行税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5、税法的分类按根据职能作用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分类:
(1)中央税有:
消费税、关税;
(2)地方税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税。
7、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以下几部分:
(1)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4)特定目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5)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6)关税类:
7、纳税登记也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2周
第二章增值税及账务处理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目标:
1、通过本章的学习,熟悉增值税的含义和征税范围,了解一般纳税人与小规范的认定标准,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2、掌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掌握增值税报表的编制。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掌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4、增值税报表的编制。
掌握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报表的编制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含义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
也就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
1、避免重复征税
2、普遍征税
3、多环节征税
4、税负公平
5、价外税。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额。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四)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1979年下半年引进试点;
2、1983年在两大行业试行,1984年建立增值税制度,之后不断扩大范围;
3、1994年全面改革建立起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4、2008年11月修订增值税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制(增值税转型);
5、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6、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7、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8、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之后邮政业、电信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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