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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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97.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答案」B
「考点」财产刑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据此可知,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选项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据此可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并非当然的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据此可知,只有王某在案发前所负的正当债务才可先行偿还,并非所有的债务。
(2009年)
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裁定和决定。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原理,回答第95-97题。
95.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对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判决不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裁定不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C.决定只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D.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只能用决定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判决与裁定、决定适用的对象不同。
裁定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
96.关于一个案件中适用判决、裁定、决定的数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判决
B.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
C.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决定
D.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
ABCD
本题考核一个案件中适用判决、裁定、决定的数量问题。
一审程序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改判,也就是说,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判决,故A项正确。
但要注意,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
裁定和决定都可以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所以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或决定,BC正确。
D项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所以处于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
故D项正确。
97.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判决只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B.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C.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
D.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CD
本题考核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并不需要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
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可以上诉的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
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
故C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故D项说法正确。
(2008年)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
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请回答95-97题。
95.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AB
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
由此,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
96.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B
由于周某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
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就是公安机关。
本题正确答案是B.
97.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B.周某
D.朱某
AD
由此,王某的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朱某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题正确答案是AD.
(2008年·
四川)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打向张某,致张某轻伤。
95.对由王某造成的伤害,张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
A.向法院提起自诉
B.向公安机关控告
C.向检察院控告
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0第2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本题属于轻伤案件,因此,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因此,BC项说法正确。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96.李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是:
A.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B.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
D.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自诉
BC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李某的手机被王某作为犯罪工具使用过程中毁坏了,因此李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王某不是自诉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
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97.如张某提起自诉,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有权上诉的是:
B.张某
D.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本案中,自诉人是张某,被告是王某,因此,张某和王某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题干中并没有给出李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李某不能提出上诉。
本案是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没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2007年)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
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
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乙系自由职业者;
丙系无国籍人士。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
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
请回答98-100题。
98.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
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9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由此,A是正确的。
第92条第2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由此,B是错误的。
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
由此,C是错误的。
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由此,D是正确的。
10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由此,本题ABCD四个答案都是正确的。
(2006年)
91.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
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
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该解释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所以选项C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所以选项D正确。
综上,本题应选AC.
92,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是聋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故选项A、C是正确的。
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故选项B不正确。
因此本题答案为AC.
(2005年)
95.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规定揭示了我国法定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视听资料;
勘验、检查笔录。
本题目的考察范围集中于物证、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比如作案工具、赃款脏物、指纹、脚印等等;
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现金、CD机、首饰、电视剧录像带作为盗窃脏物,以其物质属性来发挥证明作用,显然属于物证。
A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试验笔录等。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在理论上,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存在交叉,而且有时难以在理论上解释清楚两者的界限。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讲,如果一种录音或录像形成于诉讼之前,往往作为视听资料,而不是勘验笔录,因此,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象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为妥,B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
9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关于证人问题,共有如下考点:
证人的资格;
单位不能作证;
见证人不是证人:
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询问证人的法律程序;
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资金;
证人单独作证;
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
本题目考察了其中一部分知识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0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因此,A中的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这就向证人泄露了案情,影响了证言的客观性,因此是不正确的。
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但拒绝作证没有法律后果,因此,B中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9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1条都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因此,C是正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9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这是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因此,D中的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显然违反了询问证人的基本规则,是错误的。
97.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BD
一般而言,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表述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在理论上讲我国并没有确定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其合理内核我们是接受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一般分为四类情形:
(1)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来承担;
(2)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中的原告来承担;
因此,B中的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是正确的。
(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4)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因此,C中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是错误的。
当然在我国存在一定的例外,某类案件中,被告人负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最主要的也是经常要考查的是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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