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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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以部分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表现突出,该人群多为原来就患有慢性疾病,入所时病情不重且符合收押条件,但入所后因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其心理、情绪容易产生较大波动,特别是当其诉讼程序结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其原来抱有的处罚不会太重、自己还有希望的幻想破灭后,心态发生巨大变化,更易引发心脑血管等突发性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这类押犯在对其监管过程中需时刻保持高度关注,付诸大量精力加以防范控制,而且一旦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容易转化为责任事故。
二是由自伤、自残、自杀等因素引发。
此类多指一些惯犯、累犯、重特大案犯、吸贩毒等在押人员,在入所后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吓,企图逃避打击的一种监内重大事件。
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入所后,自觉罪孽深重,无法逃脱法律处罚,认为前途渺茫不如一死了之;
有的心理落差大无法接受现实,不能适应失去人身自由、成为阶下囚的状况,想以死求得解脱。
其发生的时间:
一是派出所审查时有的就吞食异物;
二是入所后毒瘾发作行为失控;
三是诉讼环节变化时;
四是提讯、会见后获知会判重刑;
五是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欺压后。
自伤、自残、自杀主要采用的方法:
有的用劳动工具,如剪刀、针,有的用牙刷磨尖,有的是用头撞墙等。
在押人员自伤、自残、自杀具有突然性和突发性,如不及时处置和有效预防,极易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
三是由打架斗殴致伤、致残、致死等因素引发。
监内打架斗殴,屡禁不止,有一定的突发性、经常性,从发生的时间看,早、中、晚,节假日等警力相对薄弱时间比较多。
有的打架则是监内“牢头狱霸”欺压他人所致。
个别被关押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欺老打小、寻衅滋事、不守监规,欺压的对象多是新入监室(包括新收押和新调监室)在押人员,或身体瘦弱、文盲且智力低下者。
欺压的场所主要是在放风场,厕所等监控死角。
监内打架斗殴、牢头狱霸欺压在押人员的情况,如不引起足够重视,不提早发现预防并果断采取管控措施,后果将极其严重,轻者影响管理秩序,重则造成在押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直接危及监所安全和队伍安全。
前期媒体曝光的云南监管部门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即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其给公安机关及监管部门造成的恶劣影响很难在短期内消除。
四是由特殊疾病或特殊情况等因素引发。
个别吸贩毒人员因吸毒、性生活混乱等导致梅毒等疾病(该病属传染性疾病,但收押标准不明确),有的甚至还由此引发恶性疾病。
二、预防对策
在押人员死亡不仅危及监所的安全与稳定,而且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需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必须想方设法坚决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
(一)把好入所关口。
严把监所收押关,畅通出口,对于防范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要严格依照《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好收押关。
做好入所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对经专业医院体检不符合收押标准的,坚决不予办理收押;
对健康检查内容不全、缺项漏检的或体表有伤者,监所应提出由办案民警送拟收押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严防将有伤有病、不宜收监的对象收押入所;
对虽患有疾病但暂时符合收押条件的,须专业医疗机构出具治疗方案,监所还应与办案单位就一旦押犯病情严重如何相互配合做好处置等问题达成共识。
二要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宜羁押或不改变强制措施将危及生命安全的在押人员,对留所服刑或长期滞留在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罪犯,要及时提请办案单位尽快依法改变强制措施,对符合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办理,防止收押对象病死监所。
三要明确传染性疾病的收押标准,因监所人员集中、混杂,且硬件条件不完善、治疗条件有限,一旦出现传染性疾病很容易扩大传染面,且难以控制其病情恶化。
为此,建议对梅毒、肝炎等容易恶化的传染性疾病,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收押标准。
(二)强化正面管理。
一要勤检查、勤观察、勤了解,及时掌握监室内在押人员的真实情况;
要直接安排在押人员的床铺安排、卫生轮流、值班、劳动生产、物品购买等容易引发打架的具体事务。
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压打架的现象苗头。
一旦发现有“牢头狱霸”迹象,要采取果断措施,该严管的严管,该使用械具使用械具,该调监调监,该公开处理公开处理,绝不能让“牢头狱霸”有可藏之处。
二要加强过渡期间谈话教育,掌握监室动态,及时发现、捕捉在押人员的异常举动,特别针对那些患有疾病或情绪波动人员,要积极探索利用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等手段缓解心理压力,稳定思想情绪,减轻在押人员拘禁性反应。
对新入所人员跟踪教育,及时发现、处置欺压他人的“牢头狱霸”。
三要突出对早、中、晚、重要时段和节假日等敏感时期以及在押人员收押、提讯、会见、出所就医、生产劳动、放风、就餐等易出问题环节的勤务部署,提高监内秩序的全天候控制能力。
特别要坚决避免值班巡视工作流于形式,采取公开观察与隐蔽静听相结合的方式,增加重要时段巡视密度,及时发现各类不安全问题,提高巡视监控效果。
(三)强化重点管控。
要认真研究在押人员特别是那些可能判重刑、有自杀自残倾向、有重急病症等重点管控人员的思想行为变化规律和特点,强化狱情研判,捕捉事故的“激发点”,努力掌握深层次、内幕性狱情动态,真正做到狱情清、情况明、信息灵,及时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死刑犯、可能判处重刑人员、新收人员、思想波动大、负罪感重的人员、患有较严重疾病人员、精神异常人员、“四无”即无钱、无物、无亲人过问、无文化人员等,要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管理。
一方面管教民警要加强日常谈话教育,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适时采取相应对策。
另一方面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监控,特别是重点时段要重点关注,及时发现制止其异常举动。
同时要发挥耳目的作用,安排监室值班人员或由案情轻、思想稳定人员一对一看管,尽量少留单独活动空间,特别是夜间如厕时要一对一跟上,确保及时掌握其动态情况,早发现、早处置各类不安全隐患和苗头问题。
(四)加强安全检查。
要充分落实监管场所物防、技防、人防措施,加大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力度,杜绝可能致人死亡的一切物品进入监室。
从入所检查开始,到提审、会见、接见、出所就医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检查、严格把关,确保不让一件违禁物品、危险物品流入监室。
要特别加强生产工具管理,做到每日清点,每晚出号。
同时,要采取集中抽查、包监室民警互查等方法不定期地开展监室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查获各类违禁物品。
(五)落实医疗巡诊。
狱医必须认真落实每日巡诊制度,对患病人员要及时给予诊治,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住院治疗。
对病情严重需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与办案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变更措施,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到位、治疗不及时,导致在押人员病情延误而死亡。
另外,各岗位民警包括值班、管教民警也要对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适时掌握,及时与医生、所领导沟通交流,做到信息通畅、处置及时。
(六)强化应急处置。
要牢固树立警力跟着监情走的工作理念,依托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工作平台及智能化技术系统,不断健全监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岗位监管民警要熟悉预案,做到临战不慌、应对有策;
要切实加强民警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教育,强化处突训练,提高防范能力和实战水平,对夜间确需开监房门进行处置的,要善于识别真伪,保证有足够的警戒力量,必要时可请武警到场警戒,避免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三、善后处理
当在押人员死亡已成为一种客观存在时,监管场所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通过全面、细致、深入的工作,达到查清事实、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恢复秩序的工作目标。
一是依法科学处置。
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通常不具有预见性如果没有很好的心理应变能力,事件发生以后就会方寸大乱,束手无策。
因此,发生死亡事件,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坚信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规定能够圆满妥善处置。
特别是面对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不能有恐惧心理,要树立依法处理、科学处理的思想。
二是严格信息报告。
发生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看守所应首先严格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将事件的真实情况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和驻所检察机关,并及时告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信息迟报、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三是周密调查研究。
认真做好同监室押犯及管教民警的调查访问工作,了解死亡人员生前的行为表现及身体状况。
并聘请法医及有关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尸表或解剖检验,查明死因,形成检验报告。
要认真准备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证据材料。
四是妥善化解矛盾。
在与死者家属商谈过程中,要始终尊重对方人格,防止矛盾激化。
在此基础上,要严格地基于法律和事实说话,客观、真实地通报具体情况,并将法医检验报告送达家属。
对家属提出的异议,要根据法律规定及时给予答复,并积极与家属协商、沟通,争取及早火化尸体,尽快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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