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考题+参考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558034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31.54KB
财政学考题+参考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财政学考题+参考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政学考题+参考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从投资项目看,主要利用的是国内资源,因此,投资所产生的乘数效应较大。
扩大总需求的财政政策没有导致通货膨胀。
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的生产能力确实有过剩现象,总需求的增加促进了生产能力的利用;
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实行浮动的汇率体制,再加上出口情况尚可,总需求的扩大没有使本国的货币贬值域者说本来是应当升值的),进口品和进口原材料价格没有因之上升而引发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虽然使公共借款需求更高,但在增加财政支出的同时,既增加了货币的交易需求,也增加了货币供应,没有发生社会公众的信任危机,利率也没有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反而比以前降低了),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效应并没有被抵消掉。
挤出效应很小,甚至没有。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对利率几乎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投资额的影响更小,所以,基本上不存在挤出效应。
总需求的扩大可能会通过加速器效应使投资额增加。
在我国现行条件下,财政支出的启、体效应是值得肯定的,需要研究的是结构性效应。
增加公共投资的最大缺点就是缺乏资金有效利用的监督,很容易引起浪费。
所以,一方面要改进公共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缩小政府对公共设施的直接投资规模,把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与私人投资合股,或者增加财政贴息和无息贷款,更多发挥私人投资的作用,同时也可以扩大政府支出的乘数效应。
2)对减税如何看?
减税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疲软时期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在我国,减税对国民经济不会有什么刺激作用,主要理由有两条:
(1)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绝对规模或者相对规模来看对国民经济的影响都很小,不象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要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50%左右,减税会对国民消费产生重大影响。
(2)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结构来看,应当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大多是中等收入以上的人群,他们的边际消费倾向要比低收入的人群来得低,换言之,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会对中等收入以上人群的生活产生明显的影响。
同样,如果对这部分人群实行减税,只会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他们的储蓄,不会明显增加他们的消费。
相反,如果对这部分人群增加个人所得税,把这部分钱补贴给穷人则会增加国民经济的消费水平。
对企业的减税,照例是能够减少漏出,增加注入的。
我国原来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效益不佳,上缴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大部分企业已到了无税可缴,即无税可减的地步,但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仍然承担着上缴国家税收的主要任务。
减税一方面会对国家预算产生重大的冲击,缺乏可行性;
另一方面,政府对这些企业开辟了别的筹资渠道,比如,国有企业上市筹资,银行债转股,继续给予贷款支持等。
从资金量上看,这些措施要比减税大得多,有效得多。
3)对自动稳定器如何看?
稳定经济的政策很多是得益于财政的收支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财政收支的逆向调节功能会使乘数效应减少,从而使经济波动的幅度减少。
但是,主要的武器靠的是每年预算的税收和财政支出的自行变化,而不是政府对经济形势作出判断后及时作出的对策。
从我国历年的财政预算安排来看,一般都是对财政收支的具体项目进行安排和平衡,并没有出于对国民经济速率的快慢作主动性的逆向调整。
即使近两年政府主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但在预算安排问题上也没有作出过主动性的逆向调整。
事实上,我国的财政预算是被动性的,也就是有多少收入安排多少支出;
或者有多少支出必须组织多少收入,如果不够,在尽可能压缩的基础上,政府再发行国债给予弥补。
财政赤字的发生照例应与国民经济萧条时期相对应,但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几乎年年发生财政赤字,许多年份是处于通货膨胀时期。
近几年国民经济发生疲软,政府尽管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但是在预算安排上仍然采取审慎的原则,只是在国债上增加了发行额度,而没有在财政赤字上故意扩大规模。
特别是在组织财政收入上,政府不仅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减税,而是实行了增收的措施。
这说明政府实行的财政政策既是积极的,又是审慎的。
同时又说明财政政策的逆向调节作用也是靠自动稳定器在发挥作用。
从我国财政收支的两方面看,财政支出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似乎要比财政收入明显。
因为财政支出的许多项目是必不可少的,是不能削减的(比如公务员的工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国有企业的基本开支等),在经济疲软时期也是要发生的,所以,对避免经济的过分萧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框架有待逐渐形成。
判断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形成与否至少有以下几个标志:
一是企业是否能按企业规则行事,比如是否有定价的自主权,也就是市场上的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是否有用工权,根据需要雇佣和解雇雇员。
二是商品是否能在全国市场上自由流通,不受人为的限制和地方的保护及歧视。
三是企业的形成与发展是否受到所有制的限制,特别是民营企业是否能够根据市场竞争的原则可以自由进人或退出。
四是社会资本是否可以根据市场信号自由转移。
五是是否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税务制度与法规。
根据这些标准衡量,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尚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由于如此,宏观的总量调控,就会遇到许多的人为障碍,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
因为总量调节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一个畅行无阻的传导机制。
比如,国家增加财政支出的目的是要通过乘数效应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其前提就是要求企业对总需求的变化反应十分敏感,这样才会产生连锁反应,达到国民经济倍数增长。
如果其中某一环节,对总需求的反应并不敏感,就会使乘数效应大打折扣。
2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也称作增值税改革或增值税转型改革。
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
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3拉弗曲线
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即税基减小,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描绘这种税收与税率关系的曲线叫做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的原理并不复杂,它是专讲税收问题的,提出的命题是:
“总是存在产生同样收益的两种税率。
”主张政府必须保持适当的税率,才能保证较好的财政收入。
“当税率为100%时,货币经济(与主要是为了逃税而存在的物物交换不同)中的全部生产都停止了,如果人们的所有劳动成果都被政府所征收,他们就不愿意在货币经济中工作,因此由于生产中断,没有什么可供征收100%税额,政府的收益就等于零”。
税率从0~100%,税收总额从零回归到零。
“拉弗曲线”必然有一个转折点,在此点之下,即在一定的税率之下,政府的税收随税率的升高而增加,一旦税率的增加越过了这一转折点,政府税收将随税率的进一步提高而减少。
设税率为B点是税收达到最大值A,则AB线以右的区域被成为税收禁区.“拉弗曲线”认为:
税率高并不等于实际税收就高。
税率太高,人们就被吓跑了,结果是什么经济活动都不发生,你反而收不上税来。
只有在税率达到一个最优值时,实际税收才是最高的。
第一,拉弗曲线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郝硕博认为必须满足五个条件:
“私有制生产关系和市场体系、封闭经济背景、国民收入的预算分配效应低于企业和私人的分配效应、储蓄转化为投资、不存在税负转嫁。
”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两点:
完全竞争市场体系和封闭经济环境,然而,在现实经济中这两个前提都不存在。
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理想的市场体系,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找到。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国际间较易自由流动的是资本要素,而不是劳动力。
资本天生具有追逐剩余价值的特性,投资者会选择税率低的国家和地区,低税率给资本输入国家和地区带来就业和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
资本的低税率“比较优势”,使开放经济的税率与税收的函数关系表现为一条单调递减的曲线。
而劳动力受国家政策、文化环境、历史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国际间流动很困难。
在这点上,拉弗曲线最多只能为降低企业所得税提供理论依据,而无法为降低个人所得税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拉弗曲线描述的是长期经济条件下税率对税收和经济的影响。
在短期,各项政策从制定到实施,再到结果,具有一定的“时滞性”。
正是这种“时滞作用”,使短期税率与税收的函数关系表现为一条单调递增的曲线。
第三,拉弗曲线忽视了阶层分析方法,只注意了收入与赋税的关系,而忽视了收入后面不同收入阶层的人群,把不同收入的人简单地抽象为“人们”。
累进税分为超额累进税和全额累进税两种,各国一般采用超额累进所得税。
累进税意味着,收入越多、征税的比例越大。
低收入者并不负担高税率,因而不会受高累进税率的伤害。
真正负担高税率的只是高收入者额外高的那部分收入,所以高税率只对这部分收入产生较大的负作用。
第四,拉弗曲线的工作观是功利的,不能完全解释人们努力工作的原因。
高累进税率影响工作的结果可能有三种,一种是拉弗曲线所预言的,一些高收入者宁愿要更多的闲暇而不是更多的工作;
一种情况是一些人会更努力工作,以便赚更多的钱来弥补赋税的损失;
而对于“那些欣赏自己的工作以及工作所带来的权力观念或成就观的众多的医生、科学家、艺术家以及企业经理们将为8万美元就像为10万美元一样努力地工作。
”
第五,拉弗曲线将个人收入全部视为劳动收入,而忽视了非劳动收入。
根据拉弗曲线理论,边际税率越高,闲暇的代价就越小,因而旷工增加,加班减少,人们用于提高技术水平的时间也相对减少,因此,高边际税率妨碍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劳动生产率下降。
“合理的税率应当既能获得财政收入,又能刺激生产,因而不易过高,这也是西方国家20世纪70年代之后经常使用减税政策的原因。
”这种说法看上去理由充分,但是,个人所得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征收对象不同,税率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亦不同。
随着个人所得税率的逐步增加,理性人将通过增加劳动时间来增加收入,直至工作极限;
然后,增加闲暇时间,减少工作时间,个人收入也随之减少。
因此,对劳动收入轻征税、对非劳动收入重征税,有助于鼓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实践检验减税政策改善了“滞胀”问题,但其代价却是巨额的财政赤字。
可见,拉弗曲线理论没有正确指导政策。
拉弗曲线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适用性是有限的,作为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理论支持是乏力的。
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是既要得到最多的税收又要保证最少的人受伤害。
这种目标是可以通过免征额、起点税率、边际税率等等的科学组合而达成或接近达成的。
至少可以肯定地说,通过个人所得税税率机制的科学设计,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一个接近合理的选择,而不是简单地将两者对立。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应该加重高收入者税负,尽量不伤害中间阶层,减轻低收入者税负。
另一方面我们还要通过负所得税使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从而使经济福利最大化。
4评价增值税转型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只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从满足财政收入需要看,生产型增值税因进项税额扣除的范围小,税基较大,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比消费型增值税能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
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造成了谁投资谁就要纳税,不利于鼓励投资;
二是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不公平,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税收负担重,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
另外,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以免税,而国内生产的设备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影响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5我国财政政策类型及调整
我国现行的财政政策的类型是积极的财政政策。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我国经济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为了防止经济萎缩,稳定市场,增强信息,扩大内需,抵御冲击,确保经济增长,我国开始实行积极地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积极的财政政策就是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即增加政府支出来扩大社会总需求。
当前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突出的一大特点是注重民生,即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有保有压。
此外,国家还实行了其他措施,如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调整等等。
经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宽的货币政策的调整,目前我国国内经济进一步平稳回升,经济形势好转,但同时又出现了物价上涨,投资过热,国内通货膨胀等问题,而且全球流动性泛滥,面对当前国内外形势,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控制货币信贷投放力度,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发展。
其实,在选择合理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时,要立足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兼顾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把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结合起来进行分析,选择最适合的政策组合。
6如何评价分税制改革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将现行的财政包干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
分税制改革旨在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财政收入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具体内容包括:
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按基数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返还数额;
原体制的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处理。
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财政包干体制的否定,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状态:
公开的利益关系,制度化的获取利益规则”。
具体而言,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
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确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比重的提高。
分税制改革通过保证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及其增长中的优势地位,使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3年的22.0%升至1994年的55.7%,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相应地由1993年的78.0%降至1994年的44.3%。
二是确立国家税务系统的主导地位。
分税制改革前,中央政府直接组织的税收比重较小。
大部分税收由直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征收,再按承包数上解中央,形成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领导,并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再将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和税收总额增长的分成部分返还给地方。
在税收返还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税收返还的资金来源。
分税制改革改变了以往先由地方征收再上解中央、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形成了先由中央征收再返还地方、国家税务系统在全国税收征收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随着对税收征管的有效控制及获得更多的收入用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使用税收和支出政策实现稳定与地区间均衡发展的目标上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二)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尽管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本级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并不等于该级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但分税制改革加强了各级政府组织的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的联系。
对地方政府而言,在上交数额和返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
这样,地方政府摆脱了“鞭打快牛”的顾虑,避免了财政包干体制下因不满分成比例而产生的消极征收现象。
对中央政府而言,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外,中央政府组织的财政收入越多,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也就越多。
同时,分税制还通过税种划分稳定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来源,从制度上促进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统一了全国的财政分配关系
分税制改革前,我国财政分配关系从来就不是单一形式,尤其是1988年以来,六种财政分配关系并存,收支基数和分配比例形式多样,既不规范也不公平。
分税制改革通过清晰的税种划分,统一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进行规范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征收过程中扭曲的激励因素,并简化了财政分配程序,使财政分配制度趋向透明化。
(四)限制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财政动因
实行分税制后,取消了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税收合同的做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将按税种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范围,使企业税收负担不因是否有承包合同而不同,不因有什么样的承包合同而不同,也不因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有所不同。
这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联系,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的财政动因。
三、分税制改革遗留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遗留了诸多难题。
实际上,分税制改革并非彻底否定并取代财政包干制,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财政包干制的痕迹,这使分税制形似“旧的财政包干制的补充”。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
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大致遵循了类似的逻辑:
在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
据此划分税种,形成各自的收入;
再根据需要进行均等化或具有特定政策意图的转移支付。
可见,事权的明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性基础。
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克服中央财政困难、改进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状况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的。
在事权划分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中央与地方事权如何界定及如何划分的问题,而是继续延用原有的模式。
这是我国难以形成规范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也使得分税制改革在持续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基础性的障碍。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不明确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政府越位或缺位、中央与地方职责不清。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匹配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
二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
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财权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在所难免。
由于财权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权并下放事权,这样,中央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
以地方政府为基点,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匹配具体体现在:
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地方预算外资金不能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地方制度外资金不能满足财政管理的需要。
(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权,地方政府征收的绝大多数收入都要上解中央政府,全部支出均由中央政府决定。
这样,在高度集权的条件下,是无所谓转移支付的。
严格意义上的转移支付,是1995年推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
但实际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延续的税收返还、专项补助、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也扮演着转移支付的角色。
其中,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坚持以来源地为基础划分税收的原则,扮演着弥补财力缺口的角色;
而专项补助则扮演着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角色。
转移支付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各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均等化的目标对我国而言尤为重要。
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如美国)人口的高度流动性确实大大缩小了地区差别,从而削弱了均等化转移支付的作用。
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经济因素、制度因素、交通因素、地理与气候因素乃至历史文化因素,使人口的自由流动受到许多限制,而越是缺乏流动性,均等化转移支付越重要”。
然而,目前存在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结算补助显然与均等化目标相差甚远。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一般性转移支付新旧体制并存、形式繁多,难以实现纵向和横向均衡,而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则因规模较小难以实现均等化的目标;
专项转移支付适用范围广、重点不突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较差,不利于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明确,也不利于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
(2)转移支付分配方法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除过渡期转移支付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外,多采用基数法,确切地说,是承认既得利益基数法。
基数法是指不考虑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需要的差异,以前一年的实际执行数或前两年的平均数作为基数,即确定本年度财政收支的主要指标,进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分配。
基数法不但不能缓解长期以来各地区财力不均的状况,反而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
专项补助的分配缺乏明确的目标,缺乏科学公正的事权依据和标准,缺乏周密的论证和客观的评审,支出透明度差,随意性大。
1994年分税制改革具有明显的双轨制特征。
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在税收划分、征管等方面采用了一些科学的方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也在许多方面延续了原有的财政包干制的做法,如,事权与支出划分不清、税收返还等,这使分税制改革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初衷难以落到实处。
为此,迫切需要深化分税制改革。
一是要以合理的规则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注重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明晰、稳定、协调的规则下不会做出机会主义行为的选择。
二是要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注重事权、财力、财权等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科学划分,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条件下实现双赢。
7如何评价我国税负(2、3、4并入7)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政学 考题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