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调研《供热条例》专家不达标全额退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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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滞纳金
条例原文: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逾期30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专家质疑:
刘茂东提出,该条款没有体现法规的公正、公平和对等性,只保护了垄断企业的利益,为垄断企业强买强卖提供了法律依据。
用户晚交热费必须支付滞纳金,但供热企业供暖不达标退费时却没有赔偿金之说,显然让居民始终处于弱势。
专家建议:
取消收取滞纳金这项不合理的法律规定。
72小时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户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刘茂东认为这条规定有失公平。
给供热企业3天的抢修时间无可厚非,但却不能因此挑战人体的生理承受能力,这显然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准则。
改为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应当折合标准热价双倍退还用户,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供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真正执行的有几家?
”刘茂东一针见血地指出,究其原因,正是因为条款中没有对不签订供用热合同单位的约束和惩罚,使得该条款成了一纸空文。
供热单位不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有权拒绝交纳热费。
按比例退热费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
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
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第二十六条)
刘茂东表示,既然热是商品,就不允许存在瑕疵。
条例中关于“按比例退费”是没有道理的,退还全款是无可辩驳的。
供热不达标,不论距达标温度相差几度,都应该视为不合格商品,全额退还热费。
热损耗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用户停止用热,受损对象是相邻住房,而不是供暖部门。
“目前,不少供热企业是按20%的比例收取热损耗费的,这不合理。
”这分明是强买强卖,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证不影响公共设施安全运转。
比如可以收取保证室内温度在5摄℃以上的热费,这笔费用远没有20%这么多。
收取的热损耗费应补给周围供热受到影响的四邻。
在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三次會議上,有1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原案4件,其中包括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議案。
記者在采訪中瞭解到,《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於2005年實施,至今已有5年,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經不適應社會的發展、相對滯後,還有的條款含糊不清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已引起相關部門關註。
日前,黑龍江省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員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進行調研,並就《條例》的修改和建議向我省供熱專傢——黑龍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水暖高級工程師劉茂東進行瞭征詢。
2月1日,記者采訪瞭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有著多年研究並具有獨到見解的哈市供暖專傢劉茂東。
劉茂東詳細闡述瞭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部分條款的質疑以及解決方案。
這些質疑不僅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代表瞭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呼聲,更多的則是從今冬供暖問題較為突出的癥結入手,站在公平、客觀、公正的角度,剖析癥結所在,有理有據,深入淺出地闡釋解決之道。
記者發現,劉茂東提出的幾點修改意見,充滿人性化,具有可操作性,加入瞭對供熱企業的一些處罰措施,這些將充分扭轉供熱企業一向壟斷的局面以及強勢地位,讓一直處於弱勢的居民遭遇“冷屋子”時擁有話語權並有法可依。
關鍵詞:
滯納金
條例原文: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
逾期30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
(第三十三條)
專傢質疑:
劉茂東提出,該條款沒有體現法規的公正、公平和對等性,隻保護瞭壟斷企業的利益,為壟斷企業強買強賣提供瞭法律依據。
用戶晚交熱費必須支付滯納金,但供熱企業供暖不達標退費時卻沒有賠償金之說,顯然讓居民始終處於弱勢。
專傢建議:
取消收取滯納金這項不合理的法律規定。
72小時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給用戶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劉茂東認為這條規定有失公平。
給供熱企業3天的搶修時間無可厚非,但卻不能因此挑戰人體的生理承受能力,這顯然違反瞭以人為本的準則。
改為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24小時(含24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應當折合標準熱價雙倍退還用戶,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
供熱合同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合同應當使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制的示范文本。
(第十六條)
“真正執行的有幾傢?
”劉茂東一針見血地指出,究其原因,正是因為條款中沒有對不簽訂供用熱合同單位的約束和懲罰,使得該條款成瞭一紙空文。
供熱單位不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用戶有權拒絕交納熱費。
按比例退熱費
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
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準熱價退還用戶熱費;
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
(第二十六條)
劉茂東表示,既然熱是商品,就不允許存在瑕疵。
條例中關於“按比例退費”是沒有道理的,退還全款是無可辯駁的。
供熱不達標,不論距達標溫度相差幾度,都應該視為不合格商品,全額退還熱費。
熱損耗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
用戶停止用熱,受損對象是相鄰住房,而不是供暖部門。
“目前,不少供熱企業是按20%的比例收取熱損耗費的,這不合理。
”這分明是強買強賣,違背瞭公平交易的原則。
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以保證不影響公共設施安全運轉。
比如可以收取保證室內溫度在5攝℃以上的熱費,這筆費用遠沒有20%這麼多。
收取的熱損耗費應補給周圍供熱受到影響的四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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