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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俄罗斯也不例外。
众所周知,法治现代化构成了俄罗斯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然而法治现代化在俄罗斯的进展并不顺利,“一个主要的解释是人们并未完全了解实行法治的条件及其所促进的价值观念。
”[1]而关于法治现代化的条件及其所促进价值观念的深度理解,必将指向制度伦理。
“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2]。
制度伦理为制度之灵魂,它通过某种价值取向与正义理念,或支持、或规避某种制度。
制度伦理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制度公平或正义的伦理道德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也即为支撑或否定制度运行的伦理原则和评判标准。
制度伦理对于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即正向的推动作用和反向的阻滞作用。
一般说来,制度伦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特殊信任为取向,一种是以普遍信任为取向。
特殊信任体现为一种基于血缘、宗法、庇护关系层面的特殊信任,普遍信任体现为一种基于规则层面的普遍主义信任[3]。
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和实践表明,以普遍信任为取向的制度伦理有利于法治现代化,以特殊信任为取向的制度伦理会不利于法治现代化。
以信任特质为视角的制度伦理关注,对于法治现代化深层问题的理解与解决,有着较强针对性与启发性。
史实表明,西方先现代化国家的法治现代化之所以能较早发生,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因素在于其培育和发展出了一套以普遍信任为特质的制度伦理。
作为一个事实例证,英国法治现代化之所以较早,其原因就基于此。
即,“法治现代化在英格兰来得格外早”,或者说,“法治现代化较早地就在英格兰发生了”[4]。
而究其原因,英国率先发生法治现代化并非偶然,其关键在于得到了普遍信任为特质的社会结构和非正式制度的强力支持。
“有一个事实使得英国在所有现代国家中显得独特,并且惟有它才能使人们理解英国法律、英国精神以及英国历史的特殊性,然而这个事实并未使得哲学家和政治家倾注更大的注意力,而英国人自己出于习惯也对这个事实视而不见……使得英国不同于欧洲其他国家的并不是它的国会、它的自由、它的公开性、它的陪审团,而是更为特殊,更为有效的某种东西。
”而这个“更为特殊和更为有效”的东西就是,“英国是真正将种姓制度(主要指封建社会中界限森严的身份等级关系——引者注)摧毁而非改头换面的唯一国家。
在英国,贵族与平民共同从事同样的事务,选择同样的职业,而更有意义的是,贵族与平民间通婚。
”可以说,正是在这种平等、公平、公正等以普遍信任为取向的社会结构和制度伦理推动下,英国的法律制度才开始平等适用所有英国人,此意义重大,它标志英国法治迈入了现代化[5]。
诚如哈耶克所言,按照一视同仁的方式把法律适用于所有的人,实乃是人们在道德方面所取得的一项进步,而我们正是依凭着这项道德进步才得以迈向现代社会的[6]。
实践证明,离开了普遍信任的制度伦理支撑,即使将法治现代化最成功国家的正式制度搬到后发现代化国家,也是不会成功运转和取得良好绩效的。
这一点在美国和拉美国家的对比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当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和其他拉美国家在19世纪赢得独立时,许多国家都效仿美国的正式制度,建立了正式意义的宪政民主制。
然而,诡异的是,没有哪一个拉美国家实现了美国所实现过的那种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法治运行行之有效的局面。
出现这种情况有许多复杂原因,但最为重要的是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
美国起初主要是被英国人拓为殖民地,它不仅承袭了英国的正式制度,而且承袭了英国妥协、普遍信任、合作的制度伦理;
而拉丁美洲诸国则从伊比利亚半岛和法国继承了疑忌、特殊信任、低合作的制度伦理。
诚如哈耶克所言:
“真正宝贵的东西,并非一套轻而易举便能照搬来的特定制度,而是某些隐而不显的传统”[7]。
由于缺乏普遍信任特质的非正式制度支持,20世纪70年代以来喧嚣一时的拉丁美洲“法律与发展运动”(lawanddevelop-mentmovement)基本上也被证明是不成功的[8]。
俄罗斯的法治进程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戈尔巴乔夫时期,尽管苏联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法治宣传曾喧嚣一时,但收效甚微[9]。
其根源也主要在于缺乏普遍信任特质的制度伦理支持。
法治现代化的历史与实践已经反复证明,没有真正体现普遍信任为特质的非正式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健康的法治现代化。
即,普遍信任的制度伦理之于法治现代化具有根基意义[10]。
无论是基于国外法治发展的经验启示,还是立足于国内法治实践的状况分析,将法治现代化与制度伦理勾连在一起,并以此为视角来审视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基础和条件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事实表明,正是由于俄罗斯特殊信任的制度伦理,使得俄罗斯的法治与西方法治仅是“形式的偶合,不是观念的融通”[11];
同时,也正是由于俄罗斯特殊信任的制度伦理,使其在法治之路上举步维艰。
二 俄罗斯特殊信任取向的制度伦理及对法治现代化的阻滞
(一)俄罗斯的制度伦理长期以来是以特殊信任为取向的
就历史传统而言,俄罗斯的制度伦理长期以来一直是以高度庇护化和人治化为特征的,特殊信任取向浓重。
俄罗斯特殊信任的制度伦理是与“古罗斯”、“莫斯科公国”以来的历史文化传统相辅相成的。
俄罗斯特殊信任制度伦理的形成主要源于两个因素:
其一,村社传统。
俄罗斯民族的村社意识强烈,正如20世纪初沙俄内阁大臣谢·
维特所说:
“公社是俄国人民的特点,侵犯公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
”[12]俄罗斯历史上所形成的以村社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是特殊信任制度伦理和专制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那种田园风味的、半野蛮半文明的、自给自足的农村公社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牢固基础,它使人们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
”[13]其二,专制传统。
俄罗斯自立国以来形成的专制制度和森严的社会等级体系。
专制传统强调社会关系的层级结构,其价值目标是维护现存的政治秩序,这样的制度文化天然地维护特殊信任的制度伦理。
也即,“普遍信任盛行于民主社会,而特殊信任在威权和极权社会更为典型。
”[14]
在上述两种因素的共同和相互作用下,俄罗斯文化传统中形成了以特殊信任为取向的社会文化和制度伦理。
俄罗斯以特殊信任为特质的制度伦理自19世纪以来就被俄罗斯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和历史学家一再指出过。
尽管关于俄罗斯制度伦理的上述特点主要是基于十月革命前俄罗斯社会的描述。
不过,研究证明,“十月革命以来的正式制度同俄罗斯历史上的专制制度具有继承性,它没有改变俄罗斯社会的文化传统……也就是说,七十余年的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俄罗斯社会和俄罗斯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即非正式约束,有可能还强化了这种约束。
”[15]斯蒂芬·
怀特也指出,苏联的制度伦理展现了俄罗斯沙皇体制的广泛延续性,1917年以前的俄罗斯和20世纪80年代的苏联,在制度伦理特点上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和一致性[16]。
(二)当下俄罗斯制度伦理普遍信任取向培育的后天不足
当下俄罗斯制度伦理普遍信任取向的培育也表现为后天不足。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俄罗斯的法治现代化总体上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主要表现为正式制度的人为改变,而不是正式制度与制度伦理的协同演进。
俄罗斯的激进改革多关注国家对正式制度发展与变革的宏观设计、规划,并将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正式制度,而相对缺乏对制度伦理和民众的社会文化关注[17]。
20世纪末的俄罗斯改革,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缺乏群众基础,无论是改革政策的出台,还是改革政策的内容,都将广大民众排除在外,俄罗斯的命运实际上是掌握在占全国人口10%左右的莫斯科和圣彼得堡部分精英人士手中。
至于占全国人口90%以上的民众最多只是这些中心地带精英人士手中的棋子和听众而已。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俄罗斯法治建设的方法论存在着一些误区:
他们长期关注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发展与变革的“宏观”设计,而相对缺乏对“中观”社会结构和“微观”民众日常生活方式的变革与改造。
一言以蔽之,在俄罗斯的法治建设中往往过度偏重正式制度因素,无论是俄罗斯的政治家还是理论界对法治的具体设计及理论构想均是针对正式制度展开的,而忽视了对制度伦理的改造和完善,结果使得俄罗斯特殊信任的制度伦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三)俄罗斯特殊信任的制度伦理对法治现代化的阻滞
俄罗斯特殊信任的制度伦理阻滞俄罗斯法治现代化,使其在法治之路上举步维艰。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俄罗斯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制度,而实践证明,俄罗斯法律制度实施的绩效一直不佳。
迄今为止,俄罗斯制度改革的结果并未达到预期,就制度变迁本身而言,难题主要表现为,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所建立的新制度都是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但是,这些制度的实施却常常不为社会所接受,反而是变相规避,常常是新的制度安排一经运转就变形走样。
即,正式制度在实践中常常被悬置和扭曲而由其传统文化中所固有的特权、身份、庇护观念等非正式制度所替代,造成了非正式制度的“人治”对正式制度的“法治”的排斥。
改革后的俄罗斯人仍然不断地重复着集权时代的行为方式:
找上级或找官员庇护,其结果是必然会出现“逾淮而积”之类的制度畸胎,新制度的效率得不到充分发挥。
庇护关系的制度伦理在俄罗斯社会交往中不但并未杜绝,有时还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式制度领域,成为俄罗斯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人为枷锁。
尽管俄罗斯的私有化已经进行了十年,企业仍然没有摆脱对国家的依赖,当遇到商业纠纷时,企业不是去上法庭,而是去寻找权力庇护。
同时由于缺乏平等、公平和权利意识,面对社会中的特权泛滥和不公,容易缺乏批判,不经反思地加以服从。
事实上,从历史到现在,俄罗斯社会从来就不是靠法治来治理的,一切正式的法律制度、规章,都可以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地加以打破和改变。
与此相应,人们并不十分重视正式的制度规范,不追求形式上的正规化,这也造成了俄罗斯人之间的消极预期,即预期别人也不会因为正式制度的改变而采用正式制度。
作为一种必然结果,平等、公平、公正、信法、守法等法治精神并不被俄罗斯主流文化所认可,相反,法外特权、潜规则、避法及不信法而信权力成了文化常态。
虽然俄罗斯正式法律在不断出台,但法律信仰却在削弱,俄罗斯虽然有了较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俄罗斯人对法律和法庭并不信任,“法律虚无”现象普遍。
当下俄罗斯的法治困境表现在,法律与社会生活、民众观念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隔阂,法治更多体现为正式制度层面的法治,而不是生活层面,尤其不是生活方式层面的法治。
作为结果,一方面,使得俄罗斯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使得俄罗斯的政商勾结、权力资本化、国家利益部门化等腐败现象十分严重[18]。
根据专家估计,俄罗斯腐败的规模可媲美俄罗斯国家财政收入,估计在2400亿美元以上,而俄罗斯2008年度财政预算是3500亿美元。
各级政府权力机关、海关、税务警察等执法机构违法犯罪活动已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19]。
可以说,俄罗斯的法治环境至今仍然是转轨国家中最差的国家之一。
法治秩序的缺失和难以建立使俄罗斯社会民众和企业家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处于极度的不确定性之中。
弱势企业家丧失了经营和投资信心,权贵资本家们大把地捞钱,然后将资金转移到国外,以至于俄罗斯正常的经济运转难以维系。
由此显见,尽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俄罗斯是一个以大量立法、强调正式法律制度为标志的法治建设时期,这对稳定俄罗斯社会秩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还远远不够。
制度伦理告诉我们,尽管俄罗斯的法律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但仍有一些深层次问题有待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变革制度伦理来实现。
历史与实践已经反复证明,没有真正体现普遍信任为特质的制度伦理,就不可能有真正健康的法治。
事实表明,当下俄罗斯法治现代化能否实现,最迫切的问题并不只是由于正式制度缺陷引起的,而愈发地多起因于缺乏支持这些正式制度的制度伦理。
俄罗斯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构建,在形式上走的是一条西化之路,但承载其制度的伦理基础却是本土的。
俄罗斯向现代法治过渡的困难重重,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于俄罗斯与现代法治不相适应的制度伦理。
“除了首先现代化的社会,现代化领导采用的模型很大程度上源于外部社会。
然而,这些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却是内在的。
”[20]这也就决定了俄罗斯的法治现代化建成不仅要依靠正式制度建设,还必须注重制度伦理的变革与完善,使制度伦理与普遍信任取向相协调,这既是建设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此过程中,实现制度伦理价值取向的转变并不意味着与传统的决裂,而是努力实现其发展、升级并与法治现代化相适应。
三 俄罗斯的制度伦理变革与法治现代化进展
(一)俄罗斯制度伦理的普遍信任取向变革
随着法治现代化实践的深入,俄罗斯也日益意识到法治现代化离不开一定的社会道德和非正式制度支持。
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和激进改革并未获得预期的成功效果,反而出现了经济衰退、分配不公、政治腐败和社会失控等不良现象。
道理很简单,俄罗斯在长期专制体制的影响下,市民社会自治以及以普遍信任为特质和主导的制度伦理一直以来未能得到健康发展,一旦国家完全放权必然会出现无序和混乱。
面对社会诸多失范现象,俄罗斯新政府从1996年起,开始对新自由主义战略进行调整,通过加强国家干预来扭转过度放任化倾向,其实质是恢复必要的国家控制能力,此种治理机制也称为“可控民主”[21]。
“可控民主”是一种权威主义的治国模式,是在俄罗斯面临严重的国内外危机的背景下产生的,目的在于遏制混乱无序,加强国家治理。
不过,“可控民主”只是一种调控体制,也就是说,在这里,有调控能力的国家并不意味着权力无所不在的国家,而是旨在确立国家和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动和平衡关系,这也就为当下俄罗斯制度伦理的变革创造了条件。
当下俄罗斯制度伦理的变革,正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推进着。
其一,通过发展市场经济来消解传统社会的等级封闭式社会结构,并积极培育和发展现代社会的平等开放式社会结构。
制度伦理向的不同,很大程度上起源于社会结构的不同,封闭式社会结构易产生特殊信任的制度伦理,开放式社会结构易产生普遍信任的制度伦理。
由于制度伦理的信任类型与一定的社会结构有关,所以要注重社会结构的改变:
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差距,增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性和开放性,以实现社会结构从封闭式结构向开放式结构的转变。
俄罗斯在进行经济转型、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俄罗斯也在进行着社会结构的转换,即由原来重视“身份”、“地位”的社会向重视“契约”、“平等”的社会转换。
这种社会结构的转换对制度伦理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原来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封闭性、等级性制度伦理正在解体,而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开放性、平等性制度伦理正在形成。
从公民个人文化传统的角度看,俄罗斯这个国家并不具有深厚的商业传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个人的行为习惯也正在逐步向商业化方向发展。
在此过程中,商业对促进这种普遍信任特质的制度伦理的生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商业精神,就是公平精神,就是平等精神,商业活动极易使人惯于平等的交流。
总之,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对平等、开放、公平诉求不断增强的情况下,特殊信任制度伦理将会受到抑制和弱化。
其二,积极推进和发展市民社会组织,来开放人们的心胸,培育现代制度伦理。
俄罗斯在培育以普遍信任为取向、为特质的制度伦理的过程中,市民社会的根基性作用被重新挖掘出来并得到了非常详尽的描述[22]。
事实上,市民社会概念在俄罗斯的再度流行,就与俄罗斯当下所发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信任建构方式转变有着密切联系。
实际上,近几年来俄罗斯宪政机制的完善已经部分地表明政策制定者对于有限政府与市民社会内在关系的重视,最重要的是对于普遍信任的制度伦理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有了广泛知觉:
认识到普遍信任是从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被看成与价值认同和发展的情感共同体;
市民社会意味着成熟的公共意见和丰富的公共生活,市民认同共制度,关心公共物品,并且尊重法律;
市民认同还意味着对他人的信任与宽容,意味着把他人视为同一社会的成员。
1993年俄罗斯宪法的确立给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5年俄罗斯联邦杜马通过的政治团体法、慈善活动和组织法、非政府组织法和地方自治法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这种政策环境下,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经历了一个非政府组织迅速发展、不断扩大的过程。
如,在新西伯利亚州,90年代中期公布的非政府组织有400个,到1999年达到1800个[23]。
当下俄罗斯在可控民主原则指导下,国家开始有序放权于社会以便为社会自治发展提供空间,即开始切实鼓励市民社会组织和公共网络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为普遍信任取向的社会文化与制度伦理的生成创造了条件。
(二)普遍信任取向制度伦理对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推动
以普遍信任为取向的制度伦理已经开始与慢慢成形的俄罗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它既为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有利环境所促进,也为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也即,俄罗斯的社会文化和制度伦理开始出现某种积极变化,并开始发挥制度伦理型构正式制度的作用。
在此过程中,法律至上、机会均等和个人自由等新价值观念相继生成,并开始冲击着俄罗斯的传统制度伦理。
一般说来,制度伦理变革是制度创新最为重要的内生变量,它可以降低制度创新的社会成本,促进制度创新的顺利完成。
具体言之,人们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某一制度作出“不好”、“不应该”、“不正当”等的道德评价,进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是诱发制度创新的社会基础。
马克思就曾说过,“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
”[24]俄罗斯制度伦理变革带来的影响也是如此。
以普遍信任为取向的制度伦理发展给俄罗斯法治现代化注入了新的价值观,提供了新推动。
其一,法律已不再是阶级统治的意志,而是成为自由的尺度、平等和正义的标准,即“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25]。
并且日益认识到如果俄罗斯想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它就应当首先成为法治国家[26]。
其二,排除国家对权利和自由非法干预和限制的宪政思想也开始萌生了。
社会民众普遍拥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开始把对私人财产的保障作为权利保障的核心,并把它和生命权、自由权并列为最重要的、基本的权利的观念。
与此同时,“人民民主专政”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已经不再流行。
人权、宪政通过重新预设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差异性而不是一致性的关系基本原则,从而为宪法秩序和司法独立的发展提供生长点。
其三,人们已经深刻认识一个独立公正、不偏不倚的司法在法治进程中的意义绝对不容低估。
2008年2月8日,普京在《2020年前俄罗斯国家长期发展计划》中特别强调:
“要加强司法建设、维护法院的独立性……来保障公民权利,增进人民福利”[27],而在转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理论中盛行的是法律工具论—法律是暴力专政的工具,而司法机构缺少独立性。
总之,伴随着制度伦理的普遍信任取向发展,俄罗斯的社会心态正发生着深刻变化,尽管在“帝国后遗症”中今不如昔的议论还有所存在,但要想退回到过去已不可能,因为民主法治已日渐得到了全社会根本认同。
(三)俄罗斯的制度伦理变革与法治现代化仍任重而道远
尽管俄罗斯的制度伦理出现了变化和新景象,但其社会基础还不够坚实。
其一,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
对俄罗斯而言,市场还不是竞争性市场,更多地具有垄断性的特点[28]。
显然俄罗斯社会结构随着经济变迁有所分层,但这一宏观结构的纵向分化并未向着有利于成熟的民主法治的横向方向上发展。
一个直观的表现便是收入两极分化。
据统计,10%的富有阶层的收入与10%的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在1991年为4.5倍,1992年为8倍,1993年则上升为11倍,1994年和1995年则在14倍左右。
1998年第2季度为13.2倍,1999年第2季度变为14.7倍[29]。
其二,尽管在俄罗斯已开始产生社会舆论和公民社会,其构成成分包括政党、自由的大众传媒、私有经济、独立的社会组织,但市民社会还很弱小,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能力较弱。
俄罗斯学者麦德维杰夫就指出,即使是到了21世纪初,俄罗斯的市民社会依然很薄弱、很不成熟[30]。
显而易见,以纵向而不是以横向分化为主的社会宏观结构的变迁并不能导致现代性社会结构的出现,这是俄罗斯民主法治进程举步维艰的结构性原因。
事实上,只有打破俄罗斯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体系,重构一个新的社会体系,即把传统的、纵向的社会相互关系代之以横向的社会相互关系,俄罗斯普遍信任的制度伦理才能得到发展,俄罗斯的民主法治也才能有根基。
不过,这对于俄罗斯而言,还将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为一个不争事实,俄罗斯的制度伦理变革仍还很艰难、很漫长,但俄罗斯通过制度伦理变革解决法治现代化深层问题的进路无疑是正确的。
因为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和实践都一再表明和揭示这样一个事实:
一个国家除非首先改造它的制度伦理,否则将无法真正改变它的正规法律制度。
换言之,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现代化,首先是制度伦理的现代化,其次才是正规制度的现代化,把这个顺序颠倒过来,表面上看是捷径,但最后是行不通的。
也即“各种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
它们是社会生活的器官,是好是坏,要根据它们所蕴涵的精神来判定。
社会的理想不是在求索一种完善而没有变化的制度性的乌托邦形态,而是在探求一种精神生活的知识以及这种知识的无限制的和谐增长所需要的永无断绝的动力。
”[31]可以说,未来俄罗斯法治现代化的进展及其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正式制度改善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非正式制度普遍信任取向、普遍信任特质的发达。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观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宪政、权利意识和理性自律等以普遍信任为特质的制度伦理,并不是哪个或哪些国家的专有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在俄罗斯的本土化过程也就是指具有普遍信任为特质的制度伦理为俄罗斯人所培育、所理解、所掌握和所运用的过程。
〔本文系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诚信社会建设与良法之治互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
08D026)的阶段性成果。
〕
(责任编辑 张昊琦)
注释:
[1]〔美〕巴里·
海格主编、曼斯菲尔德太平洋事务中心译:
《法治:
决策者概念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万俊人:
《制度伦理与当代伦理学范式的转移》,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4期。
[3]美国学者列维在谈到“现代化社会”与“非现代化社会”的区别时,把两者的差别归结为八个方面,其中伦理方面,参见罗荣渠主编《现代化:
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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