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程教学辅导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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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及其代表人物:
1.本地法说,2.结果选择说,3.政府利益分析说。
三.了解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一般情况。
第三章冲突规范
一.理解以下概念
准据法,冲突规范,范围,系属,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型冲突规范,重叠型冲突规范,系属公式,识别,二级识别
二.掌握以下问题
1.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2.比较常用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
(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法院地法,(5)旗国法,(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7)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3.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
(1)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所援用的法律,
(2)是能够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4.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时准据法的确定,
(2)新法取代旧法后准据法的确定,
(3)准据法所属国对不同的种族、民族或宗教信仰实行不同的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
(4)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属于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或政府时,能否作为准据法,
(5)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5.识别的概念和依据:
(1)依法院地法识别,
(2)依准据法识别,(3)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4)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一.理解以下概念
反致,专致,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1.反致产生的原因:
(1)客观原因,
(2)主观原因。
2.关于反致的立法实践:
(1)反致、转致都接受,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2)只规定接受反致,如《日本法例》,
(3)不接受反致和转致,如《伊拉克民法典》。
3.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和理论以及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几个问题。
4.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5.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1)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未目的,
(2)所规避的法律是强制性法律,
(3)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结点有关的具体事实以达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当事人与冲突规范所属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6.法律规避的范围与效力。
7.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和确定外国法内容的不同做法:
(1)外国法内容的确定,也叫外国法的查明,意思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则需要证实该外国法的存在并确定其具体内容。
(2)确定外国法内容的不同做法: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原则上由法官查明,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协助。
8.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9.外国法错误适用问题:
(1)内国冲突法适用不当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允许当事人上诉,
(2)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意大利、奥地利、英国、美国等国家允许当事人上诉。
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掌握以下概念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籍积极冲突,国籍消极冲突,住所积极冲突,住所消极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法人的国籍,法人的住所
二、掌握以下问题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3)普遍优惠待遇,(4)不歧视待遇。
2.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3.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的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解决办法:
a.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国家的国籍或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准,
c.由法院确定。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籍为准,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取居所地国籍;
(由法院确定。
4.我国国籍法的关于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
5.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内国住所优先,
(如果多个住所都在国外,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无住所时以居住地为住所地。
(3)我国的规定:
(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6.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各国对出生、死亡的标准不同而产生冲突,主要是关于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不同规定的冲突。
(2)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主要依属人法解决。
7.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各国对此规定不同,产生冲突,
(2)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冲突,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依当事人属人法。
但在适用中形成了一些限制:
(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由行为能力,视为由行为能力,
(对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我国关于行为能力问题的规定。
8.法人国籍的确定
(1)成立地,
(2)管理中心所在地,(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4)实际控制标准,(5)复合标准。
9.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般是适用法人属人法,即通过确定法人国籍来确定法人属人法。
10.外国法人的承认:
(1)特别认许制,
(2)一般认许制,(3)相互认许制。
11.国家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掌握以下概念
物权,涉外物权,国有化
二.理解以下问题
1.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1)物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及排他性,(客体是物。
面
(2)物权种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限定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
2.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产生。
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决定:
(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的条件,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物权的保护方法。
以下情况排除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4.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域外效力以及补偿问题
第七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掌握以下概念
知识产权,工业产权,著作权
1.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1)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2)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其次是一种财产权。
(3)知识产权具有法律确认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法律特征。
2.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知识产权的原始国法律,
(2)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3)适用行为地法律,
(4)综合适用以上三种法律,(5)转让的法律适用。
3.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专利合作条约》,(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商标注册条约》,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6)《世界版权公约》。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般情况。
5.我国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情况。
第八章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1.涉外合同之债:
涉外合同之债具有涉外因素,涉及外国法的适用。
各国对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有异,法律冲突不可避免。
解决方法一是制定冲突规范,二是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
2.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1)意思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有绝对、无限制和相对、有限制两种主张,意思自治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
通常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是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排除适用该国的冲突规则。
(2)客观标志说,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是意思自治说的补充,主要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无法确定准据法时适用。
常用的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
(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3)最密切联系说,虽仍通过客观标志确定合同所适用的准据法,但对有关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对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判定,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运用“利益分析”、“合同要素分析”的方法、大陆法系国家的则适运用“特征履行”的规则。
3.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某些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4)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国籍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提单,提单运输合同,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国籍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铁路运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单局,票据,汇票,支票,本票,支付方式,汇付,信汇,电汇,托收,信用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般采用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由法院或仲裁庭确定所适用的法律两种方式。
可能被适用的法律可归纳为:
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相关国际条约主要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2.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有: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
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有: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
(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班轮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
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承运人有责任把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提单一经转移,货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目前,有关提单运输的公约主要有: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我国均未参加。
(租船合同:
运输大宗货物时使用,包括: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在没有选择时,受诉法院或仲裁庭一般船旗国法或合同缔结地法。
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出具的航空运单未合同凭证,但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不能流通,也不能议付。
目前,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
1929年的华沙公约、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5.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主要适用两个国际公约: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约》)。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目前海没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条约,主要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惯例。
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有:
(1)适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
(2)适用国际惯例: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7.国际贸易支付:
两大票据法体系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
二者在许多问题上都有重大区别,对票据的法律冲突采用的冲突规则也不相同。
支付方式的法律适用,目前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是《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十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掌握以下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独占、排他、普通、可转让许可证协议,国际劳务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国际劳务合同
1.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依照接受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这在一些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体现。
此外,还可以适用“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和“国际法规则”。
2.我国关于国际投资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1)中国现行法律涉及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国际投资合同有三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
(3)确定国际投资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上述三种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内立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内立法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上述三种合同,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的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3.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主要是指国际许可证协议,包括:
独占许可证协议、排他许可证协议、普通许可证协议、可转让许可证协议。
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不得含有限制性商业条款。
许多国家还实行对国际技术合同进行审批的制度。
经审批后,合同才生效。
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依许可人住所地法,
(2)依被许可人住所地法,
(3)意思自治原则,
5.我国关于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7.国际劳务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
(1)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工程实施所在国的法律。
外国公司及港澳台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承揽外国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以合伙或其他合作形式和中国设计机构共同进行。
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当事人协议所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时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2)国际劳务合同
国际劳务合同时单纯、直接地提供劳务或服务的雇佣合同,标的时劳动或服务,受雇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8.国际上关于国际劳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主要包括:
(1)依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2)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的所在国法律,
(3)适用雇主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本章要理解、掌握以下主要问题:
1.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及新发展:
2.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2)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立法。
3.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内容和含义.
4.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船舶内部侵权行为,(船舶碰撞,(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
(国际油污损害,
(2)空中侵权行为只债的法律适用。
(3)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4)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结婚,婚姻实质要件,婚姻形式要件,领事婚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准正,认领,离婚,领事婚姻,监护,扶养
二.理解以下问题
1.婚姻实质要件:
(1)婚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之间没有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没有婚姻关系。
2.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
(1)依婚姻举行地法,
(2)依属人法,(3)混合制。
3.婚姻形式要件:
(1)民事登记方式,
(2)宗教方式,(3)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均为合法,(4)民俗方式。
4.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
(1)婚姻举行地法,
(2)当事人本国法,(3)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4)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5)当事人本国法或婚姻举行地法,
(6)领事婚姻。
5.我国涉外婚姻制度:
(1)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2)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3)领事婚姻。
6.夫妻人身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
(1)属人法:
(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依丈夫本国法,(依夫妻各自本国法。
(2)行为地法,
(3)多元化准据法。
7.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
(2)属人法,(3)最密切联系法律,(4)准据法适用时的不变原则和可变原则。
8.对婚生子女确认的准据法
(1)父之本国法,
(2)父母的本国法,(3)子女本国法,(4)住所地法。
9.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方式:
(事后婚姻(认领(法院判决
(2)对准正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
(父母事后结婚准正的准据法,(认领准正的准据法,(法院判决准正的准据法。
10.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2)收养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法院地法(收养人属人法(被收养人属人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属人法
11.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志的管辖原则,
(2)以国籍为主,住所或居所为辅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12.离婚的法律适用:
(1)法院地法,
(2)属人法,(3)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13.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1)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2)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3)领事离婚制度。
14.监护与扶养的法律适用:
(1)关于监护的准据法:
(依被监护人属人法,
(依法院地法。
(2)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
(扶养义务人属人法,
(扶养权利人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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