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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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5.4.6
5.5电加热供暖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以共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能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5.5.1
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条文说明】5.5.5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
强制性条文
从节能角度考虑,要求不同的电供暖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温控装置。
5.5.8安装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5.5.8
5.6.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条文说明】5.6.1
5.6.6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条文说明】5.6.6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5.7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条文说明】5.7.3户式燃气炉基本要求,强制性条文。
户式燃气炉使用出现过安全问题,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和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是确保安全运行的条件。
户式燃气炉包括户式壁挂燃气炉和户式落地燃气炉。
5.9.5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是,应设置补偿器。
【条文说明】5.9.5强制条文。
供暖系统的管道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热膨胀,不但要考虑干管的热膨胀,也要考虑立管的热膨胀。
这个问题很重要,必须重视。
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管道的自然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果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计算选型设置补偿器。
对供暖管道进行热补偿与固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干管或总立管固定支架的布置,要保证分支管接点出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40mm;
连接散热器的立管,要保证管道分支接点由管道伸缩引起的最大位移量不大于20mm;
无分支管接点的管段,间距要保证伸缩量不大于补偿器或自然补偿所能吸收的最大补偿率;
2
计算管道膨胀量时,管道的安装温度应按冬季环境温度考虑,一般可取0~5℃;
3
采用自然补偿是,补偿器要优先采用方形或Z形。
4
确定固定支架的位置时,要考虑安装固定支架(与建筑物连接)的可行性。
5
垂直双管及跨越管与立管同轴的单管系统的散热器立管,长度不大于20mm时,可在立管中间设固定卡;
长度大于20mm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6
采用套筒补偿器或波纹管补偿器时,需设置导向支架;
当管径大于等于DN50时,应进行固定支架的推力计算,验算支架的强度;
7
户内长度大于10m的供回水立管与水平干管相连接时,以及供回水支管与立管相连接处,应设置2~3个过渡弯头或弯管,避免采用“T”形直接连接
5.10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条文说明】5.10.1部分强制条文。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
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间的热量结算,应以热量表作为结算依据。
用于结算的热量表应符合相关国家产品标准,且计量检定证书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用户热量分摊计量方式是在楼栋热力入口处(或热力站)安装热量表计量总热量,再通过设置在住宅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独立核算用户的用热量占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分摊热量,实现分户热计量。
用户热分摊方法主要有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流量温度分摊法、通断时间面积分摊法和户用热量表法。
6通风
6.1.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条文说明】6.1.6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
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
3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4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把散发铅蒸汽、汞蒸汽、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划为同一系统,系统停止运行时,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6避免病菌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
由于建筑物种类繁多,具体情况颇为复杂,条文中难以明确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处理。
6.3机械通风
6.3.2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条文说明】6.3.2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要求。
规定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位置,在不同情况下应有不同的设计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效的排除室内余热、余湿及各种有害物质。
对于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例如产生氢气的房间,会出现由于顶棚内无法设施排风口而聚集一定浓度的氢气发生爆炸的情况。
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事故发生。
6.3.9事故通风应满足以下规定:
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条文说明】6.3.9
事故通风规定。
部分强制条文。
2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可能释放的放散物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启动自动控制系统,减少损失。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条文说明】6.6.13强制条文。
输送高温气体风管,如排烟风管,由于气体温度的变化会引起风管的膨胀或收缩,导致管路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必须重视。
6.6风管设计
6.6.13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输送高温气体风管,如燃烧器、锅炉、直燃机等的烟气管道,由于气体温度的变化会引起风管的膨胀或收缩,导致管路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必须重视。
一般金属风管设软连接,风管与土建连接处设置伸缩缝。
需要说明此处提到的高温烟气管道并非消防排烟及厨房排油烟风管。
6.6.16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条文说明】6.6.16
风管敷设安全事宜。
可燃气体(煤气等)、可燃液体(甲、乙、丙类液体)和电线等,由于某种原因常引起火灾事故。
为防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作此规定。
7.2空调负荷计算
7.2.1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条文说明】7.2.1
7.2.10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条文说明】7.2.10
7.2.11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3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条文说明】7.2.11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
根据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类型及控制方式等各种情况的不同.在确定空气调节系统夏季冷负荷时,主要有两种不同算法:
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气诵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即从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相加之后得出的数列中找出的最大值;
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即找出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最大值并将它们相加在一起,而不考虑它们是否同时发生。
后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显然比前一种方法的结果要大。
例如:
当采用变风量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由于系统本身具有适应各空气调节区冷负荷变化的调节能力,此时即应采用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
当末端设备没有室温控制装置时,由于系统本身不能适应各空气调节区冷负荷的变化,为了保证最不利情况下达到空气调节区的温湿度要求,即应采用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
新风冷负荷应按系统新风量和夏季室外空调计算干湿球温度确定。
再热负荷是指空气处理过程中产生冷热抵消所消耗的冷量,附加冷负荷是指与空调运行工况、输配系统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同时使用系数可根据各空调区在使用时间上的不同确定。
7.5空气处理
7.5.2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
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条文说明】7.5.2
空气冷却中可采用人工或天然冷源来直接蒸发冷却空气
7.5.6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条文说明】7.5.6
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制冷剂。
为防止氨制冷剂外漏时,经送风机直接将氨送至空调区,危害人体或造成其他事故。
所以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8冷源与热源
8.1.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条文说明】8.1.2强制条文。
8.1.8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系统中的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条文说明】8.1.8
8.2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8.2.2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
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条文说明】8.2.2
8.2.5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条文说明】8.2.5
8.3热泵
8.3.4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确定地埋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条文说明】8.3.4本条是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采用首先应根据工程场地条件、地质勘察结果,评估埋地管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能性与经济性。
8.3.5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4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条文说明】8.3.54
为了保护宝贵的地下水资源,要求采用地下水全部回灌,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为了保证不污染地下水,应采用闭式地下水采集、回灌系统。
在整个地下水使用过程中,不得设置敞开式的水池、水箱等作为地下水的蓄存装置。
8.5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8.5.20空调热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空调热水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条文说明】8.5.20空调热水补偿器和坡度要求。
部分强制性条文。
在可能的情况下,空调热水管道利用管道的自然弯曲补偿是简单易行的,如果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8.7蓄冷与蓄热
8.7.7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条文说明】8.7.7热水不能用于消防,故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8.10制冷机房
8.10.3氨制冷机房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条文说明】8.10.3部分强制条文。
尽管氨制冷在目前具有一定的节能减排的应用前景,但由于氨本身的易燃易爆特点,因此对于民用建筑,在使用氨制冷时,需要非常重视安全问题。
氨溶液溶于水时,氨与水的比例不高于每1Kg氨/17L水。
8.11锅炉房及换热机房
8.11.14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8.11.14
9检测与监控
9.1.5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应计量耗电量;
3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应计量补水量;
【条文说明】9.1.5
9.4空调系统的检测与监控
9.4.9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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