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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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院团委讨论通过后,由社联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并予公告。
社团名称前冠以“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五)领取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报社联存档。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中有受过校规校纪处分或是不合格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无有别于其他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的;
(七)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八)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第九条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
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联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联将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在每学年开学初填写《社团年度注册表》,报社联存档。
在注册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年工作计划,并附全体社团会员名册。
第十三条各学生社团在学期末提交学期工作总结材料和干事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社联存档。
第十四条各学生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社联的指导下进行。
若有特殊情况须向社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社联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不能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
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社联备案,同时将收取的全部会员费交社联统一管理。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年举办一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五)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各社团召开会员大会,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并及时通知社联,主动接受社联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社联备案。
第十七条社团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各学生社团必须具有规范的组织制度和章程,并不断的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十九条各学生社团设会长(社长)1名、副会长(副社长)不得超过4名,干事一般不超过10名。
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为社团负责人;
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职能部门等机构;
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等职务;
不得设置超过8个工作组,每工作组只设一个负责人,由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或干事兼任。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只能由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或学院团委与社联公选任命产生。
特殊情况下可由学院团委和社联任命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需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过程由社联监督。
未按要求产生的社团负责人,学院团委不给予认可,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二)学习成绩较好(不及格的重点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入会时间满一年,曾任该社团副会长(副社长)和干事的学生干部(指导教师提名的除外);
(四)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有两门以上重点课程不及格的;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社联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团委或社联认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社团干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团学生干部指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社长)、干事。
社团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其它学生社团担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社团会长(社长)每学期工作由社联组织考核。
其他社团干部由各学生社团会长(社长)负责组织民主考核并将考核成绩提交社联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优秀社团干部评定参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暂行办法》执行。
社联结合社团会长的考核结果和各学生社团民主考核成绩评定“优秀社团干部”。
第二十七条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社联有权实行罢免。
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社团成员,社团负责人有权取消其社团成员资格。
第五章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内部管理和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若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配合社团负责人做好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社团活动规程
第三十四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安全有序的进行;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各社团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所规定的范围,严重超越活动范围经提醒仍不整改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如需收取学生报名费、参赛费等活动费用,须经社联复核,报学院团委批准。
收取的活动费用由社联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老师同意后,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除因社团参加学院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学院团委批准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
因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初,应向社联上报学期活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和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需举办学期计划外的活动,须事先向社联申请,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按要求上交活动策划方案,并附活动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院团委”、“社联”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通知并接受社联对活动的监督和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交社联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填写《活动申请表》,写好活动策划书,经社联审核后报学院团委审批方可开展。
学生社团校外活动,还需填写《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经学院团委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交流等活动,须填写《讲座申请表》,上交主讲人的简历、讲稿等相关资料,交学院团委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学院团委批准,并遵守学院相关规定。
社团张贴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
第四十五条社团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团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四十七条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社团印章由社联统一刻制。
私刻印章的社团,社联有权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外宣传
(一)学生社团可以制作会员证等物品,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和会员证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二)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并且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第四十九条对外联络
(一)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经社联审核后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学生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学院团委审核批准,以学院团委的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条违反本章规定的社团,由社联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学生社团财务及社会赞助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社会赞助和学院支持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社团的内部活动原则上使用会费,学生社团举办大型全校性的活动可争取社会赞助并向学院团委提出活动经费立项申请。
第五十二条社团经费来源
(一)收缴会费:
会费每学年收缴一次,收费标准须经社联审核报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收取;
(二)社会赞助:
学生社团经社联审核报学院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赞助。
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活动经费:
社团举办全校性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可以向学院团委立项申请经费。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财务应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由社联统一管理。
社联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包括日期、科目摘要、收入、支出、余额、经手人),遵守财务制度,接受社联的检查;
(二)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三)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持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凭证,严禁打白条,经社联指导老师签字后报销。
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四)定期向学生社团公布财务使用情况,并接受全体社团的监督;
(五)在社联财务人员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下一任财务人员。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
严格执行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制度,严禁使用社团经费购买私人物品。
第五十五条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社联按照社团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经营性单位宣传。
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与校外任何团体签订协议、接受赞助。
违者将追究社团及组织者责任。
第五十七条社会赞助经费数额、物品数量必须向社联如实上报,赞助单位所提供的赞助经费、物品由社联管理,原则上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社联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学生社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院、社联及社团名义寻求社会赞助的;
(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院、社联和社团形象的;
(三)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的;
(四)暗中收受回扣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社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注销该社团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学生社团会标使用及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会旗、会徽及会标设计
(一)社团名称的文字部分(包括中英文名称)必须与社团在《社团年度注册表》上使用的名称相同,不可擅自改动或去掉“学生”字样;
(二)尊重且不得随意篡改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校旗、校徽、校标及校训图案、文字等。
第六十一条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社团会旗、会徽及会标在设计完成后应将设计方案报送社联(mnkjxyslzxt@),经社联检查合格后,以电子版形式在社联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制做;
不合格者,由社联提出修改意见,直至检查合格;
(二)经检查备案后的会旗、会徽及会标可在校内外已通过审批的活动中使用;
(三)每个学生社团只允许使用一套会旗、会徽及会标,要求色调统一;
其中,会旗可以有不同规格尺寸;
(四)社团会旗、会徽及会标在使用中不可僭越校旗、校徽等;
(五)社团会旗、会徽及会标不得随意污损或丢弃;
(六)社团会旗、会徽及会标更新周期不得短于一自然年,更新须向社联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第1条所述程序。
弃置不用的会旗、会徽、会标不得随意流传,更不得继续使用;
(七)拟制作会旗、会徽及会标的社团全年可以申请设计检查;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社团,社联将酌情进行处理。
第十章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六十三条社团刊物由学院团委进行统一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社团指导教师、社联审查后,报学院团委同意,进行注册登记。
第六十四条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由本社团指导教师担任主审;
(四)刊物中摘抄内容字数不得超过刊物文字的30%;
(五)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自筹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六)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院管理办法和其它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前款的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主审的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式等。
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注册登记。
此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主审老师的书面意见,交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六十七条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办法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学生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三)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主审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2份到学院团委存档;
(四)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广告服务;
(五)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学院团委同意;
(六)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需及时到学院团委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第六十八条社联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停刊整顿、没收、直至取缔,并对社团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学生社团使用学院教室等活动场所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学生社团使用学院教室等活动场所须到社联办理审批手续,由学院团委审核并报学院教务部批准。
擅自占用教室开展活动者,所造成后果由社团自负。
第七十条办理使用教室等活动场所需手续如下:
(一)申请人需填写《社团活动场地借用申请表》,填写内容务必详实、准确,由学院团委审批。
若举办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外人士,须另附其个人简历一份和演讲稿由学院团委审批后,交社联存档;
(二)将申请表交学院教务部,由教务部安排出借教室。
第七十一条学院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第十二章学生社团网络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学生社团一般不建立独立的社团网站,网络宣传统一在学院团委网站“社团活动”、“校园文化”等相关栏目进行。
社团确须建立网站(主页)须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社联审核并报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传送到网上,并向学院团委和社联提供管理员密码并授予最高管理权限。
第七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抓好本社团网络安全建设,并对经由社团网站或相关网页(主页)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四条学生社团网站(主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团主页全部页面必须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遵守中宣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等有关和学院对于网络管理的具体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审批程序,防止失泄密等情况的发生;
(二)学生社团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得在网站上设立公众讨论式的论坛。
各网站负责人需及时向社联提供详细联系方式,以保证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取得联系;
(三)社团成员不得以学院正式机构名义发布信息,不得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传、张贴,或以发送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四)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传、张贴,或以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第七十五条学生社团在其他BBS上申请版面,须向学院团委报批,并向社联上报该版所在位置、版主及版务联系方式。
BBS需有专人负责,版主及版务变更时,须到社联进行登记。
第七十六条学生社团BBS版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团版面以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加强社团内部交流为原则;
(二)不得开设违反社会公德的版面;
(三)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社团版面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办法相悖的文章,以及涉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图片和内容;
(五)对加入BBS的人员,资料需填写详实,对不合格人员,需及时清除;
(六)社团负责人需对BBS的内容负直接责任,同时,负有说明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学生社团开通微博或申请微博认证,须向社联报批,并上报社团微博名、链接及微博负责人联系方式。
社团微博需有专人负责,微博负责人变更时,须到社联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学生社团微博管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团微博内容以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加强社团内部交流为原则;
(二)不得发布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四)社团微博不得发布或转发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办法相悖的文章,以及涉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图片和内容。
第十三章社团奖惩制度
第七十九条惩罚措施:
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
第八十条社联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有权予以警告等处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将予以警告,连续警告两次的学生社团,社联有权将其解散,被勒令解散的社团,社团负责人承担善后责任。
(一)一个学期内无一次社团公开活动;
(二)一个学年内无一次会员大会;
(三)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四)负责人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社联例会;
(五)未经社联、学院团委批准,而产生社团负责人;
(六)招收新会员、开展活动、寻求社会赞助、出版刊物、上传社团网页未提前报批;
(七)逃避社联对社团活动、会员大会、选举大会、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核。
第八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的;
(二)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影响恶劣的;
(六)利用社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九)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的;
(十)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八十二条申诉和复议
(一)社联对社团的处理,应当做到秩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社团负责人,并通知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社团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二)社联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社团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社团作出强制解散(取缔)处分决定,应当由社联审核并报学院团委批准;
(四)社团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团委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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