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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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为____年。
三、承包方式
乙方以________承包草原(家庭承包、联户承包、对内竞价承包、其它对内承包方式、对外承包)。
四、承包费用
承包费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____元/亩×
______亩)。
其中:
甲方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
乡(镇)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
县(市)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县(市)、乡(镇)应得的承包费按所列______方式收取;
1、甲方代收,由甲方上交县(市)、乡(镇)有关部门;
2、县(市)、乡(镇)有关部门直接收取。
第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按本条前款规定交齐当年的草原承包费,以后每年____月__日交纳当年承包费用。
草原承包费可以根据牧草价格的变化情况,每五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3、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逐步提高;
4、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5、对乙方违反《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行为向草原监督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6、监督乙方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7、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草畜平衡、草原禁牧等制度。
8、双方约定的甲方其它权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十五日内将本合同报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
确需适当调整的,应当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4、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
6、根据饲草饲料产量增加情况,合理调整放牧草原载畜量;
7、双方约定的甲方其它义务:
___________。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依法享有承包草原流转的权利;
4、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承包草原的优先承包权;
5、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补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6、承包草原被征用、使用、占用时,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7、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继承;
8、双方约定的乙方其它权利:
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第三项约定交纳草原承包费;
2、依法保护和使用草原。
不得开垦草原及进行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不得非法改变草原用途;
3、亩产干草量低于二十五千克的草原,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改良建设;
4、开展草原建设应当采取补播、松土、灌溉、施肥等不翻耕草地的建设措施;
确需翻耕草地的,适当选择合适当地气候、土壤、水肥条件的牧草品种,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积、播种日期及所播报品种报县或市草原监理机构备案;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
6、承包草原用于放牧的,不得超载过牧;
7、国家建设征用、使用、占用草原,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
8、做好承包经营的草原防火及鼠、虫害防治,防火期内不得在草原上用火,一旦发生火灾,及时向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扑救;
9、双方约定的乙方其它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在承包期内(:
草原承包经营合同书)流转所承包草原,应当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生效,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期限。
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属于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由甲方与受让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为原合同的剩余期限;
属于其它方式流转的,由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侵害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或者阻碍乙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停止侵害,返还承包的草原或者恢复原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2)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期交纳草原承包费的,以日为单位,按照年承包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拒不支付的,甲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并解除合同;
(2)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重新组织发包;
(3)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保护和基础建设设施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遭到人为破坏,无法找到破坏或破坏人无力赔偿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
篇二:
发包方:
承包方: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为加快畜牧业发展,提高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草原生产力,增加草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50年,从20XX年09月30日起至2061年09月29日止。
二、承包草原面积、地点。
甲方将五万公顷草原承包给乙方,该草原位于坐标为、。
使用现状植被类型。
(草地图及坐标点附后)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合法的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承包权。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行调
整。
确需适当调整的,甲方应考虑优先收回、调整承包草场中的零散、低产地块,并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4、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
6、为乙方开具草原承包费均收据,作为乙方义务完成的凭证。
7、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的9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登记造册并向乙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二)甲方的权利
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2、如果乙方没有按时缴纳承包费,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草原及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终止合同。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4、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逐步提高。
5、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四、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承包草原的优先承包权。
4、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要求赔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济的
权利。
5、承包草原被征用、使用、占用时,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1、承包者应全面履行承包合同。
2、所承包草原只用于放牧、采草、改良种植多年生牧草,不得擅自改变草原用途。
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同时可以解除合同。
3、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或转包承包的草原。
如果在草场建设临时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4、每年1月30日前向甲方按每公顷30元交纳草原承包费,草原面积5万公顷,每年承包费共计金额150万元。
5、服从区、乡草原改良建设统一规划。
依法按时缴纳草原承包费,每年的1月30日为最后缴纳期限,未按期交纳草原承包费的,以日为单位,按照承包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6、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培训。
7、按规定接受承包费的调整。
承包期内,如果适用的法律强制设定承包草场的最低承包费,本协议将适用法定的最低承包费。
如果法定的最低承包费高于本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甲方将通过补贴、返还等方式确保乙方届时实际承担的承包费不高于本协议约
定的承包费标准。
8、如国家和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使用乙方承包的草原,乙方应服从国家的规定,不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占用草原,不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计划,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9、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保护和基础建设设施遭到人为破坏的,无法找到破坏人或破坏人无力赔偿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负责赔偿。
10、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1、爱辉区政府提供草场资源,基本按每头产奶牛配套不少于1公顷草原,根据项目饲养规模和发展实际核准后分期提供。
草场使用期限为50年,并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期满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再发包给企业。
首期提供约5万公顷草场资源,作为项目发展的前期基础。
到20XX年末,企业奶牛存栏未达到5万头,区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已发给企业的草原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按实际存栏规模重新核发。
2、为了扶持企业前期发展,承包期内,前6个公历年度,企业先缴纳草原承包费,区政府将采取灵活的财政支持,将企业缴纳的承包费100%返还中兴牧业;
之后的5个公历年度的承包费50%返还企业,并于每年度第1个月内支付;
之后的承包期内,每年度的第1个月内支付当年度承包费。
篇三:
草原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人):
肇州县卫星种畜场
乙方:
承包人):
李雪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20350.70亩草原承包给乙方,该草原位于肇州县卫星种畜场东至兴城界西至昌德界南至四分厂北至北公路
二、承包期限从月年月承包期为30年。
三、承包费每年人民币玖拾万元人民币,乙方按规定定交齐当年的草原承包费,如乙方不能按时缴纳承包费按照银行利息赔付给甲方,但甲方无权收回草原。
四、甲方的权利:
收取乙方草原承包费,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五、甲方的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
期满,在同等的要件下优先发给乙方。
六、乙方的权力:
依法享有对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依法享有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承包草原被征用、使用、占用时,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七、乙方的义务:
按时交纳草原的承包费用,依法保护和使用草原,不得非法改变草原的用途。
1、自签完合同之日起,以前草原上的一切经济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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