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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租日:
装修期届满次日。
7、面积:
计租面积:
甲方计收、乙方交纳该房屋租金面积。
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
8、押金:
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押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押金由甲方保管,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计利息。
甲方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的责任。
9、转租:
如无特殊情况,承租房屋不允许转租。
特殊情况下,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才可作为出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
10、紧急状态:
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
关系到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过三家相邻商家。
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
11、交还日:
本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或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当日。
乙方应当于该日将该房屋按约定状态交还给甲方。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租赁内容
第一条租赁房屋概要
1.1甲方接受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将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宝山金宝街号的房屋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
1.2租赁房屋的类型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期限为个租约年,自计租日开始计算。
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计租面积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约定为平方米。
第四条租金标准、租金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采用如下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4.1该房屋的租金按计租面积计付。
租金标准及支付日期为:
合同期首年:
天/㎡(不含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合计每月元,人民币大写,支付日期为:
。
合同期第二年:
合同期第三年:
4.2乙方足额交纳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合法发票。
4.3甲方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方式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
甲方公司账户、账号、开户行为:
公司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免租期及装修管理费
5.1
装修期为进场日起算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在装修期内无需承担租金,但须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装修管理费以及该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热力等公用事业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该房屋的装修并通过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
5.2
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按如下方式确定:
装修管理费=元人民币/平方米×
计租面积。
装修押金=元人民币/平方米×
装修管理费应在装修进场日或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物业服务公司,且不退还。
装修押金在乙方通过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后,由物业服务公司按其相关规定退还乙方。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和供暖费
乙方所支付甲方的房屋租金未包含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具体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由物业服务公司向乙方代收代缴。
第七条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7.1自乙方进场日起,乙方应当承担并支付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公共事业费。
7.2宝山金宝街公用的例如公共照明、公共绿化所产生的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按照该房屋的实际用量占宝山金宝街的总用量的比例分摊。
7.3乙方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的各项公用事业费,均为物业服务公司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乙方交纳的公用事业费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交收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7.4公用事业费的支付方式由物业服务公司确定,费用标准以相关公用事业部门公布及调整的为准。
7.5双方特别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交纳租赁期内发生的物业费和各项公用事业费。
如因乙方欠付公用事业费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宝山金宝街的相关能源的供应,因此导致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7.6本合同项下的公用事业部门是指宝山金宝街所在地为供应水、电、通讯等服务并收取相关公用事业费的机构和单位。
7.7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交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押金
8.1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押金。
8.2当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相应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赔偿金等,如押金不足的,乙方须另行支付。
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补足押金。
但甲方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没有违约行为或没有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诚信行为的,在本合同终止30日内,甲方向乙方退还押金,乙方应同时返还押金原件。
第二部分经营内容
第九条品牌、经营项目
9.1乙方承租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经营的项目为,经营品牌为。
9.2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或者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上述用途。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9.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包括商号、商标等)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和(仅适用于餐饮、休闲饮食业态)卫生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
乙方若未能在该房屋开业前提供前述合法有效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授权经营证明过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经营商品或服务所涉商标经相关部门查处的,甲方有权终解除合同;
如出现前述情形,乙方应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9.4乙方应当是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
否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分支机构,该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设立完成即自动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承租人,乙方应与甲方签署主体变更协议,且乙方对该经营主体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乙方设立分支机构具体经营,则仍应由乙方作为承租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
9.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准守宝山金宝街的诸如关于营业时间、进场人员管理等有关经营方面的管理约定。
第十条进场及房屋交付
10.1本合同项下的进场日为年月日。
届时甲方按进场日现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10.2乙方应当于进场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并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
乙方须按照物业服务公司的规定办妥全部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始装饰装修工程。
对未经物业服务公司批准的施工行为,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房屋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进场日接收该房屋,或拒绝、拖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则本合同项下进场日按第10.1项所述日期确定。
10.4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房屋乙方已查验并充分认可该房屋状况,同意不因宝山金宝街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房屋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房屋(如涉及)等原因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
如乙方进场后,甲方拟在该房屋内增设共用设施设备或通道,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第11条装修、招牌、广告及品牌推广
11.1乙方进场后的二次装修格局设计和用料标准应符合例如:
消防部门、环评部门、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有关二次商装的对外报批手续由甲方提供协助,乙方自行办理。
11.2为保证宝山金宝街的整体品质和整体协调性,甲方需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进行审核,甲方审核通过乙方才可进行施工。
11.1关于招牌和广告牌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11.2如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而设置招牌或广告牌,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有安全隐患等现象的招牌、广告牌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3乙方可按照如下约定在租赁场所内设置招牌(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灯箱等)和宣传物品(包括设置电子显示屏、橱窗、横吊幅、张贴物、展板等):
11.3.1租赁场所门头仅用于设置店铺招牌,且店铺招牌规格、标识应按照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批准方案规范设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不予干涉。
11.3.2招牌及宣传物品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无夸大或虚假内容,仅限用于乙方商品或服务展示,不得用于与乙方经营无关的用途。
11.3.3乙方设置招牌及宣传物品的报批(含内容报批)、安装、使用、更换、清理、维护、保养和安全(包括因天气、地震等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招牌的施工须与外装施工同步完成),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1.3.4为保证宝山金宝街整体外观品质,除本合同已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1)在宝山金宝街其他位置墙体上设置任何招牌及宣传物品;
(2)在租赁场所外围墙体或围档上设置任何宣传物品;
否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纠正。
11.3.5租赁场所的外墙面、楼顶的使用、收益权由甲方享有。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租赁场所外墙面和楼顶,否则视为严重违约,且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涉及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3.6租赁场所外的促销
如乙方利用宝山金宝街其他公共区域举办商品促销、展示等活动,应与甲方协商后有偿使用。
该等活动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因举办上述活动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甲方应给与相应协助。
11.3.7乙方保证租赁场所入口及周边通道不得堆放杂物或其他影响宝山金宝街形象的物品。
如经甲方允许占用部分通道或区域设置待客区,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确定的待客区范围,不得超线占用通道,并保证为待客区配备状态良好的座椅或其他设施,及时更换破损陈旧座椅。
11.4为整体宣传宝山金宝街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在基于租赁关系事实的对外宣传和广告中,无偿使用乙方所有或乙方代理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
11.5无论任何原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逾期未予纠正的,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金标准5%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纠正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紧急状态和房屋维修
12.1紧急状态下安排
12.1.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或中止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
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
12.1.2因发生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命令,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通讯等供应中断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3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该房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
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房屋的结构部分、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公共部位/区域。
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12.3如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房屋的水、电、热力供应或或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租金及其他费用。
12.4营业时间内,乙方对该房屋及其内在的财物、人员的安全负责。
12.5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的水、电、通讯、热力等供应中断或其他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2.6因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12.7对于乙方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照管责任
13.1自进场日后,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13.2对于设置于或通过该房屋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13.3乙方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房屋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13.4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缩短该房屋及其所在建筑物、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13.5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如乙方违反时,经甲方合理告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如因环保问题涉及任何检测费用或行政处罚,乙方应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13.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水、烟、燃气等物质外泄,或发生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乙方发生不良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的营业状态并进行处罚,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害)给予赔偿。
13.7本条前述乙方责任同样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乙方顾客和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人员。
乙方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其顾客和访客在该房屋内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3.8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13.9如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在该房屋采取转租、承包等合作方式引入第三方经营的,乙方对该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14.1甲方保证拥有合法出租、管理该房屋的权利,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该房屋商业经营证照、有关审批部门要求出租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
14.2甲方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等审批手续给予必要协助。
14.3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内提供宝山金宝街配电设备、电源、消防设备等共用设施。
14.4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对该房屋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应合理安排时间,尽可能避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14.5如宝山金宝街内各种甲供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3日内进行维修;
如该等故障已直接影响到乙方经营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应争取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1日内维修完成。
如设备设计损坏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甲方应减免乙方在维修期间的租金。
14.6甲方保证其及物业服务公司对在宝山金宝街经营管理中获取的乙方销售数据予以保密。
如甲方在合同约定目的之外泄露该等数据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转租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对外承包、合作经营或联营,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甲乙双方协商续租,乙方则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日前按照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
逾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租。
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不可抗力及其他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押金或首期租金的,则自乙方逾期支付第5日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的押金(如有)不予退还;
如乙方未交纳押金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押金金额的违约金。
17.2乙方延迟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5‰的延迟违约金;
延迟5日后,仍未足额交纳的,甲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能源供应,且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乙方未足额交纳欠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特别确认,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延迟交纳租金或公用事业费累计超过5次(含),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7.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承诺、保证、确认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
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自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金10%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如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后15日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7.4本合同因甲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无息双倍返还本合同项下的押金。
17.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经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足额交纳租金等费用后解除本合同。
除押金不予返还外,乙方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一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所在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第一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如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遭到严重损坏,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商议。
19.2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因此而提前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9.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第二十条通知
20.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地址:
20.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
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
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7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
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
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
第二十一条其他
21.1甲方保留对宝山金宝街的命名权,有权不时更改宝山金宝街的名称、商号,而不因此对乙方或第三方做出任何解释或赔偿。
22.2甲方可将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委托给相关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代为行
22.3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不产生任何代理、联营或合伙等其他关系,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22.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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