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讨论稿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6550777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2.55KB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讨论稿Word格式.docx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讨论稿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讨论稿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课(含课外活动、早操课间操、图书阅览和各类辅导等,下同)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3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第十一条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第十二条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第十三条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作业量不足,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5.所教学科参加统考,小学科任教师所教学科平均分低于全县平均分5分以上8分以下,及格率低于全县及格率5个百分点以上8个百分点以下(按城区和乡镇分开计算),初中科任教师所教学科平均分低于全县平均分8分以上10分以下,及格率低于全县及格率8个百分点以上10个百分点以下。
(注:
平行分班,小学包班或者同时上两个班语文、数学的教师除外)
第十五条 Ⅱ。
较大教学组织事故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第十六条 2.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和抄写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业量。
第十七条 3.教学中未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严重不足或因未及时批改作业,导致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第十八条 4.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
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第十九条 5.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别人教案上课等现象一学期达二课时。
第二十条 6.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
第二十一条 7.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8.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9.所教学科参加统考,小学科任教师所教学科平均分低于全县平均分8—10分,及格率低于全县及格率8—10个百分点(按城区和乡镇分开计算),初中科任教师所教学科平均分低于全县平均分10—15分,及格率低于全县及格率10—15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 10.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私自带学生外出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Ⅲ。
重大教学组织事故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第二十六条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第二十七条 3.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第二十八条 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第三十条 6.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
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7.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第三十二条 8.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
擅自使用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
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9.歧视后进生;
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
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
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第三十四条 10.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违规办班等。
第三十五条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
第三十六条 12.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七条 1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14.无故不参加教研组、备课组活动或者消极对待教研活动,导致教研活动无法取得实质性效果,听课、评课、教学经验总结或教学研究论文达不到《普洱市中小学教师教学常规基本要求》。
14.所教学科参加统考,小学科任教师所教学科平均分低于全县平均分10分以上,及格率低于全县及格率10个百分点以上(按城区和乡镇分开计算),初中科任教师所教学科平均分低于全县平均分15分,及格率低于全县及格率15个百分点。
科任教师所教学科及格率为0。
15.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私自带学生外出开展教学活动,酿成安全事故和其它责任事故。
第六条教学管理事故的类别。
Ⅰ。
一般教学管理事故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计划;
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未按时上交教学相关资料,影响部门正常工作。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任课表或教学计划;
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用品,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5.随意抽调教师改任其他工作未做好协调工作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6.因安排课程或考试等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7.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Ⅱ。
较大教学管理事故1.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2.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4.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
Ⅲ。
重大教学管理事故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2.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激发严重后果。
3.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
4.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用(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教学资源严重浪费。
5.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
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第七条教学考核事故的类别。
一般教学考核事故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
擅自请人代监考;
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
3.不按规定布置考场,组织考试时违反考场规则。
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
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4.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
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5.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
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6.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较大教学考核事故1.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2.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3.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
4.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5.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不按要求装订试卷;
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6.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
7.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
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重大教学考核事故
第三十八条1.监考教师缺席。
第三十九条 2.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第四十条 3.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
放纵考生舞弊;
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第四十一条 4.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第四十二条 5.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十三条 第八条教学保障事故的类别。
第四十四条 Ⅰ。
一般教学保障事故1.教学设施设备、网络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第四十五条 2.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十六条 3.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第四十七条 4.粉笔、教材、作业本等不能按时组织到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十八条 Ⅱ。
较大教学保障事故1.教材、作业本、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用品不能及时供应,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 2.电脑、一体机、网络、磁带、光盘、实验器材等教学设施、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正常使用一周以上,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十条 Ⅲ。
重大教学保障事故1.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第五十一条 2.电脑、网络、磁带、光盘、实验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用品等长期不能供应或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浪费教育资源。
第五十二条 3.学校大型活动时,音响器材、电脑网络、摄影摄像等设备设施未提前准备就绪,工作人员不按时到位,使活动不能正常举行。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挂包校委成员、学校巡岗人员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教务处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年级组。
第十条 第十条事故当事人年级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富岩镇中心学校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十二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认定。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教务处认定;
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
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十四条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
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年级组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
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
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年级组,并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富岩镇中心学校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年级组、教导处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第十七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机构或部门,从低到高依次为年级组→教导处→主管校长→校长→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由学校行政、工会等各方代表造成。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逐级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二条 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改正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罚: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第一次约谈提醒,第二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接受学校及上级表彰奖励资格;
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取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评选资格,取消接受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从认定下个月开始计算一年内取消进级晋档资格或者降档降级使用,并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视具体情况将部份教师交流到村小学任教。
第二十二条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途接班不满一学年的教师,教学成绩只要有提升,即使达到了教学事故规定的分差也可免责。
第二十四条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富岩镇中心学校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孟连县教育体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
各年级组和教职员工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附: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记录表
富岩镇中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记录表
事故责任人
所在部门(年级)
授课班级
事故发现人
事故发生地点
时间
教学事故情况说明及类别
所在部门核定及处理意见
部门领导签字:
学校分管校长或校长审定意见
校长签字: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校 教学 事故 处理 办法 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