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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与贸易的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参加)(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为12个月。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规定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自动保护、优先权、独立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
商标马德里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
注意:
WTO协议不能在我国的适用效力不是直接的,必须通过修订我国法律的方式加以适用。
直接适用国际公约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发生:
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我国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公约。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
1、行政处理
2、海关保护
侵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产品,禁止进出口。
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
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7年内有效。
申请――备案权利人发现侵权物品进出境的,向海关申请保护。
未备案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保护时一并提出备案。
请求对侵权物品进行扣押时,应当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或出口货物离岸价等值的担保金。
调查和处理――海关根据申请进行调查。
被扣物品确属侵权产品的,海关予以没收。
3、民法保护
4、国际保护
刑事责任上: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金额较大、销售金额较大)3年以下、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金额巨大、销售金额巨大的)3年至7年,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考点: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一、著作权客体
1、作品:
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作品的种类: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
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
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不予以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外,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于时事新闻,应属于独立创造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
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的当天及次日的广播电视节目,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预告节目。
二、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创作:
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是事实行为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1、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提供物质条件,为辅助工作,不是创作活动。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司是作者。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及组织为作者。
2、职务作品
A、一般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属于作者。
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例:
下列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记者为报社写的文章;
某剧团编剧创作的演出剧本;
某设计师为完成工作设计的广告画;
教师的教学大纲。
B、特殊职务作品: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
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合作作品
A、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B、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C、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对他方创作的作品则不能独立享有使用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1、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2、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6、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7、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可有影片发表权、发行权、修改权、放映权。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有权按与制片者的合同获得报酬。
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8、其他
A、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原件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进行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买受人不享有知识产权。
B、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9、著作权的继承与承受
公民死亡,其著作权尚在受保护的期间:
该著作权的非身份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权可在公民死后50年仍然得到保护)。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除人身权外,其他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
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单位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仍在受保护期间的,非身份权利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其他单位享有。
没有承受权利义务的其他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三、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7+6+3
体会:
作品的最初完成者享有完整的、全部的著作权内容。
其他人只能获取著作权中的某项内容。
比如改编者必须取得改编权,表演者必须取得表演其作品的权利。
使用人取得某项使用权,均必须取得完全著作权人的同意。
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需要取得改编权。
如果要将剧本表演,还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表演权。
将表演成的电影复制成光盘,须取得复制权。
著作权与邻接权中的表演者的权利中均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性质。
人身权表现在:
表明权利主体身份、保证形象不受扭曲。
1、人身权
发表权:
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
发表权只有一次。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修改权:
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改成电影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2、财产权
A、使用权
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汇编权:
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复制、传播、提供、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录音录像制作者
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复制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传播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邻接权
有线传播或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通过扩音器及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产生表演者权利,
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对特定三类作品的权利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工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
录音录像制品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及复制件
(注意,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行使,而不是由著作权人行使。
但复制件的展览权由著作权人行使)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
王某将美国学者的论文翻译成中文发表,但只署自己的名字,也没有写明原文的出处。
此处,王某侵犯该学者的著作权。
王某实施的翻译行为,是无权进行的。
翻译权指的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的翻译。
而不是对他人作品进行的翻译。
B、许可使用权
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C、转让权
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应当签订《权利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D、获得报酬权
A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由于作品使用方式无法指明的除外。
(但不需要经过许可的使用必须指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
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已经发表的人作品,指的是作者自己发表或授权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
A2、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但规定可以不经许可而使用的除外。
A3、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比如《出版合同》。
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四、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
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情况下,既不须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使用作品。
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1、合理使用限制的是著作权经济权利,不影响著作权精神权利。
2、合理使用一般只针对已发表作品,使用他人未发表作品不属于合理适用的范围,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3、合理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消费或公益性使用,并且对作品的使用是少量和适当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必须出于法律明文规定。
合理使用的对象:
著作权、邻接权
(详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6
科研使用目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教学或科研人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复制已发表作品,
但不出版发行
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特定单位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特定语言文字将中国公民、单位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
(注意,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出版的作品不适用这一条)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申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不许使用
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申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不话使用
免费表演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付酬
公共场所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而编写教科书,对已表作品的片段、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进行汇编。
可不经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2、法定许可使用
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
(不需要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不需支付报酬合理使用
需要支付报酬1、为实施教育而对作品予以汇编编写教科书,可不经过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付酬
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需要支付报酬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未发表的作品
2、录音录像制作人使用他人作品、演绎作品的,取得许可
3、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绎作品演出的,应取得许可
4、出版演绎作品
5、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并由此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3、保护期限
A、著作权保护的起始时间
依著作权法第二条,公民、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即修改定稿。
再结合邻接权的学习,就会发现,邻接权的保护也是从权利事实的首次形成开始的。
B、著作权的保护期间
著作人身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A、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B、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前段所述的规定。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作品著作权。
其发表权、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作品。
其发表权及(五)至(十七)项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四、邻接权
邻接权:
与著作权有关的、类似的权利。
著作权法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权利期限10年
首次使用该版式
被许可人应取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并付酬
1、出版权
“版权”指的是著作权,而“出版权”指的是本权。
应注意出题时的迷惑性。
版式设计专用权、专用出版权
A、版式设计专用权。
版式设计: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
权利主体:
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出版社)、期刊出版者(杂志社、报社)。
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版式设计。
保护期为10年。
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B、专用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
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人也不得将该作品一稿多投。
图书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者的权利义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按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图书脱销后,不得拒绝重印。
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出版演绎作品的,应当取得演绎作品及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出版的,承担合同或其他民事责任
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2、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人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2)报社、期刊出版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天内未收到报社的决定刊登通知、30天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搞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关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声明,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此声明。
2、表演权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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