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购物中心商业管理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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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六条下列虎门天河城的商业管理公共事务由营运中心管理和负责:
(一)电梯、通道、平台、天台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空调、照明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三)排水、排污、排气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四)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消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五)保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消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六)停车场的管理;
(七)保持环境卫生;
(八)负责绿化等美化环境的工作;
(九)负责公用休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一十)提供代收代缴水费、电费和租金等服务;
(一十一)负责商铺的信函、报刊、杂志的分发;
(一十二)处理承租人及其商铺和顾客的投诉;
(一十三)负责虎门天河城的宣传、推广活动;
(一十四)解答承租人及其商铺对管理工作的咨询;
(一十五)商铺的装修管理;
(一十六)本管理守则规定的其他由营运中心管理和负责的事务;
(一十七)商业经营管理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一十七条营运中心在实施商业管理中,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修订或者废止已实施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或者废止应当在实施前通知所有承租人。
第一十八条营运中心可以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承租的物业。
第一十九条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管理守则或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时,营运中心有权及时制止,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业主和其他承租人的影响。
第二十条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管理守则或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业主、商业经营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营运中心可以依法索赔。
第二十一条除保安、消防的应急需要,或者发生妨碍公共秩序行为以及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形外,营运中心的工作人员或经营运中心同意的人员进入商铺内实施商业管理工作须事先通知该商铺。
经事先通知,营运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经营运中心同意的人员,可以到商铺内了解或者检查承租人使用承租物业的情况,检查或者维修公共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因虎门天河城物业使用的需要,营运中心可以临时关闭通道、门、窗,或者暂停提供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营运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布置和更换虎门天河城公共地方的装饰。
第二十四条营运中心实施本守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管理行为时,无须通知承租人和各商铺。
如果承租人认为其利益因营运中心的上述行为而受到影响或者损害的,条件允许的,营运中心尽量改善和改进,但是,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要求营运中心或业主赔偿。
第二十五条营运中心应当定期公布管理服务费、空调费、宣传推广费等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非因营运中心的过错引起的虎门天河城的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空调、电梯、消防、保安、广播、排水、排污等设施故障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营运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非因营运中心的过错引起的爆炸、火灾、水患等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营运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或各商铺应当自行负责其财产和人身安全,营运中心不承担承租人或商铺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依法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其承租的物业的使用权。
营运中心不得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承租人按照本管理守则的规定合理使用虎门天河城内的公用设施。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按照本管理守则的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对商铺进行室内装修,以及对所作装修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和各商铺有权对营运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和各商铺有权对虎门天河城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有权要求营运中心定期公布商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在虎门天河城内承租人及各商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害虎门天河城的装饰、装潢;
(二)占用楼梯、电梯、通道、平台、停车场等公用设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乱搭、乱贴、乱挂、乱喷等;
(五)聚众喧闹、斗殴;
(六)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经营影响其他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业务;
(九)妨碍他人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地方;
(一十)法律、法规、规章、本守则、营运中心制定的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管理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业主、营运中心和其他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商铺的员工或者为承租人和各商铺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管理守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业主、营运中心和其他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虎门天河城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虎门天河城的公共地方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排水、排污、消防、保安等公用设施。
第四十条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虎门天河城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的违法活动。
第四十一条各商铺应当自觉维护虎门天河城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缴纳商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配合营运中心开展消防安全、清洁卫生和文明经营等工作,并且应当配合营运中心在虎门天河城进行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
第四章承租商铺装修的管理
第一节报装申请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应自租赁合同约定的入伙日起七天内持《入伙通知书》到营运中心办理商铺的验收手续,并领取有关装修的资料。
承租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验收手续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承租人的实际验收日。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应当在验收之日起七天内向营运中心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出具的商铺的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相关设计费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在商铺经营期间需改动铺内格局包括改动天花、地面、墙体、水电、消防设施等的,均属二次装修,须按本管理守则有关装修规定办理。
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应符合本管理守则“附录一”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营运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承租人的装修方案和装修图纸。
(一)对一般商铺的装修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对大型商铺的装修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机电的安装方案和图纸,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营运中心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承租人改动装修方案和图纸,须经营运中心同意。
营运中心审查改动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商铺内的照明、动力、消防、空调等设施的安装,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或者营运中心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商铺的装修、安装涉及改变虎门天河城的空调、消防、保安、广播、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供电、通信、供水和排水、燃气、环境保护工程等中央设备系统的,承租人应在报送设计方案和图纸前向营运中心申请。
前款申请经营运中心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在申请核发《场内施工许可证》前,在附录二中列明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中选择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与其订立设计、施工合同。
第四十九条商铺装修施工前,承租人应当根据该商铺的计费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元向营运中心缴纳装修保证金,但是,装修保证金不得少于3000元。
承租人还须支付营运中心通知缴纳的装修服务费等费用。
装修服务费由审批费、垃圾清理费、公用水电费和保安费组成,装修服务费须在装修前付清。
其中,审批费为每次每平方米10元,垃圾清理费为每平方米10元,公用水电费为平方米20元,保安费为每平方米20元。
装修设计方案须经多次审批,承租人还须承担每次审批的审批费。
第五十条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经营运中心批准或视需要报业主或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应向营运中心支付本守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费用后,承租人应向营运中心申请核发《场内施工许可证》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方可施工。
第二节施工
第五十一条《场内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开始施工,而期间承租人又未以书面形式向营运中心要求暂缓施工的,营运中心可以收回和撤销《场内施工许可证》,承租人已缴纳的装修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五十二条装修和安装必须按照营运中心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施工。
第五十三条施工期间,有关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守则及“附录三”的《商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等营运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本守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营运中心可以收回和撤销《场内施工许可证》并强制停工。
因此而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的,由承租人承担,装修期不得顺延。
第五十五条《场内施工许可证》因本守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营运中心收回和撤销的,承租人需要继续施工的,必须按照本管理守则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再向营运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施工期间,承租人需要变更已经经营运中心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的,须报送营运中心审批。
第五十七条经营饮食业的商铺的装修,除应当依照本管理守则“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的规定外,还必须依照“附录四”的规定进行设计、申请施工和施工。
第五十八条商铺的装修施工如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验收
第五十九条施工竣工后,承租人应向营运中心申请验收。
营运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承租人、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须由政府部门验收的装修项目经有关部门政府部门验收后,再按前款处理。
第六十条营运中心经验收认为承租人的装修不合格的,承租人应当根据营运中心的要求改正,再向营运中心申请验收。
第六十一条验收合格的,承租人应当缴回《施工人员出入证》,向营运中心提出书面开业申请,经营运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开业。
第六十二条营运中心应当在批准商铺开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承租人的装修保证金(有整改及遗留工程,经营运中心特许开业的除外)。
第五章公共秩序的管理
第一节营业时间
第六十三条各商铺的营业时间:
(一)平时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时至晚上22时;
(二)法定节假日的营业时间为上午9时50分至晚上22时30分;
(三)营业时间若有变动的,营运中心须预先通知。
第六十四条虎门天河城仅在本管理守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顾客开放。
各商铺仅可在虎门天河城对顾客开放的时间内营业。
第六十五条各商铺员工每天进入虎门天河城工作的时间不得早于上午8时30分,离开虎门天河城的时间不得迟于晚上23时。
第二节非营业时间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商铺需要在本管理守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加班的,应当在当天下午17时前向营运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非营业时间工作申请书》和加班员工的出入证或身份证号码。
未经营运中心同意的不得在本管理守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以外工作。
前款非营业时间的加班时间仅限于上午7时至10时、晚上22时至24时。
第六十七条各商铺员工除经营运中心批准外,不得在非营业时间进入虎门天河城,经批准进入虎门天河城的,必须从虎门天河城南门的员工通道或者营运中心指定的其他通道出入。
第六十八条营业时间结束或者加班结束后,商铺员工在离开前必须关闭电闸、水闸、煤气阀门等,确保商铺在非营业时间内的安全。
因承租人、商铺员工疏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承租人必须确定非营业时间内处理商铺紧急情况的负责人,并将名单递交营运中心备案。
发生紧急情况时,营运中心可以联络通知负责人到场协助解决。
因承租人、负责人未遵守本条规定造成营运中心不能及时与负责人联系或者负责人不能到场的,相关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十条承租人如更换商铺玻璃门锁钥匙,需提供门钥匙给营运中心,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营运中心可以进入商铺处理。
第三节虎门天河城空调、水、电和电梯服务指南
第七十一条营运中心为各商铺提供空调冷气(非统一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除外)、水、电的供应和电梯服务,具体内容列于本管理守则附录五《空调、水、电和电梯服务指南》。
第四节物品摆设、影视和音响设备安装与使用、
其他设备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物品摆设的管理:
商铺内的货物等物品的摆设应当整洁、有序和安全,并保持通道畅通无阻,物品堆放时顶端与天花板的距离不得少于50cm。
地拖、扫帚等用具应当藏置于不显眼的位置。
第七十三条音响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管理:
(一)为避免虎门天河城的消防、广播系统受到干扰和其他商铺受到影响,不得在商铺内安装各类影视、音响设备。
(二)确实需要在商铺内安装前项所列的设备的,须经营运中心同意,并安装连接虎门天河城中央广播系统的转换设备,确保虎门天河城其他系统不受干扰。
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三)经营运中心同意安装影视、音响等设备的,在使用时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
第七十四条商铺内设备的维修管理:
(一)商铺内安装的照明电路、灯具、门、窗、地板、天花、墙壁、玻璃橱窗及其他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营运中心,经营运中心商业管理部检查许可后,可由承租人聘请专业施工单位或者委托营运中心商业管理部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对商铺内的消防、保安、广播、通信、闭路电视、有线电视、空调、供水、排水、供电等连接中央系统的设施,未经营运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拆卸、维修等。
第五节公用设施和特殊设施的管理
第七十五条各商铺员工必须按照营运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使用虎门天河城的自动手扶梯、垂直客运电梯和垂直货运电梯。
“附录六”是营运中心已经制定的《虎门天河城各类电梯使用的管理办法》,各商铺员工必须遵守。
第七十六条各商铺员工搭乘电梯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七十七条各商铺员工搭乘电梯时必须礼让虎门天河城的顾客,不得抢先搭乘电梯。
第七十八条各商铺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搭乘电梯,或者在搭乘电梯时有不当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电梯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各商铺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则“附录七”《供水、排水、用电和燃气使用的管理》的规定使用、维护供水系统。
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供水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使用供水系统的必须安装水表,不得人为造成水表停止运行、逆行、缓行或者调动水表指针。
第八十一条各商铺排水时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则“附录七”的规定。
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排水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各商铺用电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守则“附录七”的规定。
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供电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各商铺使用燃气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守则“附录七”的规定。
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燃气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节车辆停放及货物运送的管理
第八十四条各商铺需要运送货物的,应当向营运中心申请核发货物进场证或者货物放行证。
第八十五条为保障各商铺的财产安全,各商铺应当向营运中心提交其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样本。
送出货物的,各商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在货物放行证上签署确认,经营运中心检查、核对后放行。
如果运送的物品与货物进场证或者进场放行证登记的不相符,营运中心可以阻止。
第八十六条各商铺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进货或者出货单可享有1小时的免费停车服务优惠。
第八十七条各商铺运送货物时应当使用营运中心指定的装卸平台和货运电梯,并按照营运中心指定的路线运送。
第八十八条运送货物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
第八十九条运送超高、超长、超重等大型货物,或者需要在非营业时间运送货物的,必须经营运中心同意,并在营运中心的专人监管下在指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运送。
第九十条在虎门天河城内必须使用胶质车轮的手推车运送货物。
第九十一条运送货物时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使虎门天河城公用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节商铺员工的管理
第九十二条各商铺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员工。
第九十三条各商铺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无失业证(或劳务证)和无计生证的“三无人员”。
第九十四条各商铺必须定期安排员工参加体检,所聘用的员工必须持有市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培训证》。
第九十五条各商铺应当为员工向营运中心申请办理《虎门天河城商铺员工出入证》,《虎门天河城员工出入证》为商铺员工进出虎门天河城的凭证。
第九十六条各商铺必须安排员工参加消防部门和营运中心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熟悉基本的消防常识。
第九十七条各商铺员工在非营业时间进出虎门天河城时应当主动向营运中心人员出示《虎门天河城商铺员工出入证》,并接受营运中心人员的查对。
第八节营业管理
第九十八条各商铺开业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虎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虎门天河城**设有驻场办公室,受理各商铺工商登记的申请。
第九十九条经营金银珠宝、药品、化妆品、饮食和娱乐等特许行业的商铺,在开业前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条各商铺必须依法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并依法纳税。
第一百零一条各商铺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各商铺在营业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不得影响虎门天河城的正常秩序。
第一百零三条各商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容留他人从事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违法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各商铺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商铺留宿。
第一百零五条不得在虎门天河城饲养动物。
第九节清洁和绿化的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各商铺内的地面、天花板、空调风口、墙壁、橱窗玻璃、放置物品、装饰物和除消防、保安设施之外的固定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各商铺自行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为确保虎门天河城的良好形象不受损害,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铺,营运中心可以要求其停业清洁。
第一百零八条各商铺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倒在营运中心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内。
第一百零九条各商铺的污水、废水必须倒在茶水间或卫生间的排水口内。
不得将污水、废水倒入垃圾桶、植物、花坛、或者花槽内。
第一百一十条各商铺必须爱护虎门天河城的绿化,并配合营运中心开展绿化工作。
不得将虎门天河城公共区域的盆栽等植物移入商铺内摆放或者挪做他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各商铺应当负责商铺内的防、灭虫蚁和灭“四害”的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铺内的公用、自用设施遭受白蚁、老鼠、蟑螂等的侵害。
第十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营运中心有权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仓库实施管理,并制定防火责任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物品堆放和灭火器材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各商铺必须严格执行仓库操作规范,落实值班安全检查制度,杜绝安全隐患。
第一百一十四条各商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管理规定,在仓库内安装防爆灯具、灭火器和烟感、温感探测器。
第一百一十五条各商铺必须建立货物进仓、出仓登记制度和值班管理员登记制度,各仓库内的储藏物遗失、损失或者灭失的,营运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得在仓库会客或者办公。
第六章饮食业和娱乐业商铺的管理
第一节饮食业商铺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饮食业商铺在开业前必须取得政府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未得到卫生管理部门许可的,不得开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饮食业商铺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管理守则以及营运中心制定的有关饮食业商铺卫生的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饮食业商铺的员工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和培训证,并切实保持个人卫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饮食业商铺的员工必须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第一百二十二条饮食业商铺的环境必须保持整洁,沟渠必须保持畅通。
餐厅的台、椅、柜等必须保持无积污、无油渍、无水渍,餐厅的地板必须保持无垃圾、无油渍、无水渍。
第一百二十三条饮食业商铺必须经营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得经营变质腐坏、过期等有害健康的食品。
生、熟食品必须严格分开摆放,食品原料、待加工食品不得与成品食品混杂摆放。
食品原料、待加工食品和成品食品不得与不洁、有毒等有害健康的物品混杂摆放。
第一百二十四条饮食业商铺的熟食加工间必须密封,并配置有消毒、洗涤和盥洗设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餐具清洗必须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炊具必须做到用后清洗并保持清洁。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洁柜必须专柜专用,每天须用消毒水清洁,并保持无杂物、无苍蝇、无蟑螂。
第一百二十七条饮食业商铺内的废料、垃圾等必须在当日营业结束时清除干净,废料、垃圾等必须清除到指定的垃圾桶或者垃圾间内。
第一百二十八条饮食业商铺经营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以及造成虎门天河城利益损失的,承租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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