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贷资产的含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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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贷资产的含义
6.1概述
6.1.1定义
不良信贷资产是指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到期未收或预计难以收回的信贷资金本金及孳生的利息,及已经或预计将由建设银行垫款的垫款本金及垫款利息。
6.1.2范围
不良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各类表内不良信贷资产本金(含贴现)及其欠息(含应收利息、催收利息及挂帐利息);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业务、信用证等)垫款及其垫款利息(含应收、催收利息)等。
6.1.3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6.1.3.1按风险分类标准划分
根据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次级信贷资产:
是指客户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2.可疑信贷资产:
是指客户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和担保,也必然造成较大损失。
3.损失信贷资产:
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6.1.3.2按“一逾两呆”标准划分
1.呆帐贷款:
是指根据财政部有关认定标准可列为呆帐的贷款。
2.呆滞贷款:
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因企业停产、关闭或项目已停建复工无望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
3逾期贷款:
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4.不属于上述三类不良信贷,但按照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和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标准,被确定为不良信贷资产的部分展期、借新还旧、未统计在一逾两呆口径而实际上是属于不良信贷资产的垫款资金等各类事实上的不良信贷资产。
6.1.4处置、盘活的方法
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信贷员应针对不同类别不良信贷资产的实际情况,在确定采取切实有效的经营、盘活和处置方案前,首先应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并及时处分抵(质)押物。
只有在确认保证人已经丧失担保能力及抵(质)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可采取处理手段,处理不良信贷资产。
主要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1.企业资产重组。
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托管、联营、合并或破产等资产重组手段,落实信贷债权,处理不良信贷资产。
2.调整担保方式。
即对没有担保、原有担保能力不足或是即将或已经丧失担保效力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增加和改变担保方式和金额,达到降低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
3.增加信贷投入。
即对由于信贷投入不足、或是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资金存在缺口而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增加新的信贷投入使客户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转为正常,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4.债权转股权。
对列如国家经贸委推荐名单且符合建设银行“债转股”条件的企业贷款,采取将银行债权转为企业股权(或资本)的方式盘活不良信贷资产。
5.法律手段。
通过采取仲裁、依法起诉、强制执行等方法,依靠法律手段保护和收回债权,有效保全建设银行信贷资产。
6.以物偿债。
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取得客户的财产所有权,收回不良信贷资产。
7.呆帐核销。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信贷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经规定程序批准冲销,但债权银行仍然保留对债务的追索权。
8.其他。
如催讨追索、委托经营、抵贷返租、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出售和变卖等方法。
6.2资产重组手段
资产重组是指资产所有者或资产经营者对其所有或经营资产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整和重新组合的活动,它实际上属于存量调整的资本流动,它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产权的重组,而且也包括产权重组所涉及的企业债务的重组。
利用企业资产重组手段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是指在企业资产重组中,落实我行债权,防止信贷资产流失。
6.2.1种类
6.2.1.1企业兼并
1.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企业兼并主要形式包括:
(1)承担债务式兼并,指被兼并方的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兼并,指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而实现对后者的兼并。
(3)吸收股份式兼并,指被兼并方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方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从而实现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控制。
(4)控股式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从而实现兼并。
2.优惠政策。
在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主要是通过破产、兼并和资产重组的方式,对此国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即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分5年还清。
按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
6.2.1.2收购
收购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开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的控股权的行为。
1.主要形式包括:
(1)买壳上市,是指收购企业通过收购已上市公司,再以反方向兼并的方式注入收购企业自身的有关业务及资产,最终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2)借壳上市,不同买壳上市之处在于收购方本身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方,不需要通过证券市场收购一家公司再进行注资改造,而是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对其所属的一些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达到“搭船出海”的目的。
(3)杠杆收购是指通过增加公司的财务杠杆去完成的收购交易,从实质上看,就是收购公司通过举债来获得另一个公司的控股权,又从后者的现金流量中偿还负债的收购方式。
6.2.1.3.企业托管
企业托管是针对我国目前有相当一批效益不佳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收购都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提出的一种新的资产重组方式。
所谓托管,是指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或其代表将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并以委托经营中的资产保值增值或减亏为考核依据的资产重组活动。
6.2.1.4联营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生产、联合经营。
联营有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伙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时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6.2.1.5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以上公司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合并在一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6.2.2操作程序及要求
6.2.2.1及早介入
1.经办行的资产保全部门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应主动参与《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制定和审查,尽早介入企业兼并工作,争取主动。
2.经办行的资产保全门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可以根据客户的情况,对那些由于国家政策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贷款连续多年不归还的客户,通过多渠道,为其寻找兼并方。
3.应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结合各种资产重组的特点,主动为客户资产重组当好参谋,选择合适的资产重组方案。
6.2.2.2调查论证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分析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原因,如认为基本符合资产重组的条件,可撰写《中国建设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盘活处置专题报告》(附件3-6-1),上报信贷主管。
专题报告的内容包括:
1.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2.不良信贷形成的原因;
3.不良信贷资产处理方法建议;
4.建议采用的资产重组的方式;
5.在附3表中说明资产重组后客户经济效益预测,还本付息能力预测;
并附报《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附件3-5-2)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
6.2.2.3审批
经办行信贷或资产保全部门的主管应认真审核《中国建设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盘活处置专题报告》、《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如认为基本符合条件,在《中国建设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盘活处置专题报告》上签署意见,报行领导审批。
如需要,报上级行审批。
接到同意批复后,由信贷业务经办人员、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主管对客户进行调查。
调查后,形成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组织和审批。
6.2.2.4协商重组事宜
经批准后,信贷员应配合经办行的资产保全部门与客户协商企业资产重组的有关事宜:
1.动员客户进行资产重组。
2.经协商一致,向客户提出资产重组的建议,与之协商资产重组的方式等具体方案。
6.2.2.5办理具体手续
1.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申报债权,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及时向法院申报工作,同时停止计息。
(2)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认真审查各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3)认真审查破产费用的设置,破产财产的处理和评估结果,职工安置费的设置等,匡算自身债权受偿率,对破产过程中出现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随时提出意见。
(4)配合主管部门积极参与破产后财产的收购联系工作,为实现合理的投资利益运作做准备。
(5)追索担保人责任。
(6)收集破产资料,如法院裁定、清算报告、工商注销、担保追索等。
2.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兼并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与兼并双方及担保方认真签定“借款债务转移合同”,(格式及填写要求参见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切实落实银行债权,防止企业悬空债务。
(3)需要落实措施的,应要求兼并方提供担保。
3.对企业联营应注意的事项
应针对企业之间不同的联营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于第一种企业联营后组成新的法人的,原来的企业不存在了,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变更后,原来企业的债务要由新的企业法人来承担,应与新的法人重新签定借款合同,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第二种、第三种企业的联营,不组成新的法人,原来的企业还存在,经办行不需与借款人重新签定借款合同。
由于企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加强这类企业的贷款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4.在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在报刊上进行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合并或分立时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1)应首先对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解;
(2)及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
(3)对于借款人暂时不能偿还贷款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
(4)同意合并或分立后,对于未清偿的贷款,应与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重新签定借款合同,落实我行贷款债权。
6.3调整担保方式
调整担保方式是指对那些没有担保、原有担保能力不足、即将或已经丧失担保效力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调整担保方式予以处理的一种手段。
6.3.1适用条件
1.客户还本付息能力大幅度下降,现有的贷款担保方式可能使信贷资产造成损失。
2.第三方保证人代偿能力大幅度下降,已无力履行保证责任。
3.抵押物大幅度贬值或持续贬值,已低于或将低于所担保的信贷额度。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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