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的现状与成因分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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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进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政策性业务;
二是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华融资产治理公司、长城资产治理公司、东方资产治理公司和信达资产治理公司,一次性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4万亿元。
这些措施尽管取得了一些效果,然而并没有从全然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问题。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存量仍然专门大,增量仍在滋生。
依照国家统计局((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按照五级分类统计,年末银行业要紧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2.44万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17.8%,那个比率与世界前20家银行的平均水平(<
4%)相去甚远,确实是与金融危机前的东南亚各国6%的水平相比也有较大差距。
考虑到现实贷款技术处理因素(为躲避监管把一部分贷款转化为贷款科目之外的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实际的不良贷款比率将大大超过其账面比率。
与此同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较快,在正常贷款中也还蕴藏着许多潜在风险。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的主导性缘故之一。
依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从1980年以来,各成员国由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引发的金融问题占所有发生金融问题的66%以上,而由于不良资产比率过高引发金融危机的占58%以上。
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状况形势严峻,假如不能有效操纵化解,任其进展,将削弱其融资功能,势必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失去支付能力,使整个经济运转受阻,发生金融危机。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缘故
1.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不到住,两者之间存在“共同产权主体”。
我国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同属一个所有者——国家,二者与国家差不多上托付代理关系,是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代理人,而不是有独立利益的产权主体,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实际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约束的畸形信用关系。
由于“共同产权主体”和主办银行制度约束,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不仅不能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而有可能增加。
在信贷市场中,政府为了支持国有经济的进展,通过行政或政策性手段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贷款,而这些企业并不一定符合贷款条件,尤其是政府在不承担风险责任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往往是没有安全保证的。
政府不合理干预的直接后果便是国有商业银行信用活动扭曲和金融秩序紊乱,使存量风险累积和增量风险叠加。
2.宏观经济政策不稳定,经济起伏剧烈。
在打算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种种缘故,我国经济运行时冷时热,相应的金融运行在失控、紧缩、放松、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中进行,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治理的困难。
特不是在经济建设中,由于对差不多建设的打算调控政策不稳定,要么一哄而起上项目,要么“一刀切”予以阻止,结果形成许多“胡子工程”,银行骑虎难下,只好强撑着支持。
这无疑会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专门大的风险。
如海南省近15年来经历了三个泡沫经济进展时期——进口汽车、出口家电和房地产开发,随后而来的治理整顿、宏观调控和银根紧缩,给海南的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阻碍,大部分企业由于适应不了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而出现经营状况恶化,其结果是成片已征用的土地被闲置,大批项目下马。
截至1998年海南省积压空置房380万平方米,停缓建商品房1959万平方米,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达6309公顷,积压的资金达490亿元,是同期海南省GDP的1.1倍。
从而导致大部分贷款本息无法收回,形成高额不良贷款。
3.金融监管乏力。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然而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存在许多问题。
具体表现在:
(1)监管目标错位。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然侧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
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度差,措施往往滞后于市场的进展,不能及时防范金融风险;
而风险性监管在风险识不、度量和处理方法上有着明显的优势,能够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2)监管重心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
特不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治理班子的职责和行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对其行使职责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
(3)监管方式单一,手段落后。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紧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监管人员被动地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和指示,完成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检查工作,这就使得其只能对少数问题严峻的银行进行查处,而难以对整个银行业实施全面的、经常的、防范性的监管。
而且由于监管手段落后,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高。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金融电子化已初具规模,无纸化操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金融运作过程之中,而目前金融监管的依据要紧是银行填报的各类报表,但目前专门多报表不规范,信息失真,使金融监管工作失去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成为事后收拾“残局”的行为。
(4)监管人员整体素养不高。
监管人员的素养在整个监管工作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监管质量的高低和权威性在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素养和从业经验。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队伍中,学历水平高、监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少,业务培训也存在许多不足。
同时,部分监管人员与被监管者保持非正常往来,使自己无法公正公平地行使监管职责,对非法金融活动打击不力,不能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
4.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意识和风险观念淡薄,金融产品开发乏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1)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采取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偏重于增设机构和扩大规模,尚未建立起高效的内控治理结构和科学严格的信贷治理制度,经营权与决策权分离,责任不清,经营意识不强,治理手段落后,专门难使规范有效的治理落到实处,关于贷款风险通常也专门难追究个人责任,贷款风险责任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2)国有商业银行至今还没有完全作为真正的企业参与市场活动,受金融政策和自身条件所限,产品开发乏力,客户只能被动地同意和适应银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
如南京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不仅是江苏省的利税大户,也是众多银行争夺的黄金客户。
2002年3月,南京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由于中资银行不能满足其个性化金融服务要求,凑足巨资提早还完了工商银行、交通银行19.9亿元人民币贷款,转而再向华旗银行上海分行贷回同样数额的巨款。
近20亿元的贷款业务一夜之间流向了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失去了一个优质客户。
(3)项目评估质量不高。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队伍建设滞后,人员素养低,多数不具备成熟的现代治理能力和水平,对贷款项目缺乏足够的研究和分析论证,使贷款决策发生失误,阻碍银行经营效果,给贷款带来风险。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要紧以操纵银行前台业务操作风险为主,缺乏,对决策层和治理层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操纵。
违规经营普遍,决策随意性,潜在损失严峻。
(5)银行同业间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有的银行乱拉客户使企业有机可乘,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躲避银行的监督治理,致使信贷风险日益增大。
5.企业过度负债,经营治理不善,效益不佳。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运用要紧是向企业发放贷款,因此,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还贷能力的大小以及还贷意愿的强弱等也就成了阻碍银行资产质量不可忽视的因素。
目前我国存在着“企业间接融资比重高”和“企业资产负债比重高”的问题。
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国内非金融企业部门(包括住户、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新增融资金额为2.13万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9亿元,占比89.5%.许多国有企业的资产比债比率在70%-80%,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高达65%,大大高于工业化国家和国际公认的水平。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企业资产负债比率不应超过50%,否则,就应认为是风险企业。
同时,我国国有企业一方面要组织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职工医疗、保险、教育、福利性事业等义务,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包袱沉重。
过度的负债经营和沉重的包袱削弱了国有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再加之企业经营治理水平低,资金运作不当,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不佳。
这些问题反映到金融领域内确实是银行呆账、坏账贷款比率不断攀升。
6.社会信用环境差,企业有意逃废债。
其要紧方式有:
采取抽空原单位,组建新法人的方法,甩掉包袱,轻装突围,使银行债权悬空;
改头换面组建新公司,原有贷款本息挂账,或是直接向银行提出豁免贷款本息,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
假破产,真逃债,破产后将生产资料分成几块成立新企业,而不落实债务,使银行讨债无门。
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截55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通过金融债权治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
7.法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立法和金融立法的加强,可供爱护银行债权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只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爱护提供了保证,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
比如对恶性逃废银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无形中助长了企业逃废债的倾向。
从执法的角度分析,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地点爱护主义现象普遍,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突出,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依法维权工作被动。
三、对策建议
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
1.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二次剥离。
我国新成立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然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没有剥离洁净,仍然遗留相当大的一部分。
为此,应尽快实施二次剥离,以充分利用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现有的优惠政策和处置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能够轻装上阵。
在剥离范围的选择上,应把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形成,具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不良贷款,实施完全剥离,关于《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后,由于政策性缘故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也应予以剥离。
2.政府要全方位整治信用环境。
(1)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信用治理的差不多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实施企业信誉工程。
(2)加强组织协调,实现企业信用监督治理社会化。
当前我国要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专门的肌构,广泛收集工商、海关、税务、银行、法院等部门所掌握的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准确可靠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初步实现全国联网,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与现代化工具,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公布、信息共享的网络化信用体系,尽可能地解决经济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3)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规范其行为。
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报告及报告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3.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1)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微观信用主体。
要在除专门行业外的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投资结构,引人大量的非国有的其他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一类是公司法人股东,指工商企业法人股东;
一类是机构法人股东,要紧形式有各种基金组织、保险公司等)和个人股东,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具有可交易性和可竞争性,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
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增加,将完全改变过去由银行独揽风险的状况,减轻信贷压力,降低信贷资产风险程度。
企业改制将涌现出新的优良客户群,成为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
(2)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制度缺陷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源,要杜绝不良贷款接着大量产生,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人手。
国有商业银行在积极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应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真正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操纵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负全责,以此来硬化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债务契约的约束。
只有如此,国有企业高负债率、低效率和国有商业银行高不良资产比率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4.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活化信贷资产存量。
(1)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机制,加大清收力度。
一是全面落实岗位清收责任制,做到还款金额和还款来源、还款时刻三落实,坚持按责任打算实施盘活和收息工作。
二是领导带头,挂点清收,以点带面,推动全盘。
(2)因户施策,分类清收。
对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钉子户和赖债户,可通过变卖抵押物或追究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手段依法清收;
对办理了资产抵押贷款已无生存可能的企业,采取以物抵债的方法,挽回部分贷款损失;
对有一定的有效资产或保证人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采取改变抵押或变换借款主体、追索保证人等方法,降低贷款风险;
对能正常生产经营、正常付息、进展前景较好的,但因自有资金不足,贷款成为铺底资金的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采取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等措施,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
(3)国有商业银行要成立不良贷款治理中心,实行专业化特不经营,坚持集中治理、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原则,对锁定后的不良贷款清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治理、分清责任、专业处置。
针对不良贷款项目“处在深闺无人知”的状况,建立和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的二级市场。
(4)加大创新力度,利用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如,银行借助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引入战略投资人,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债权或股权,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国投资人合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
以整体打包出售、信托方式、化等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5)国有商业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改制,从中寻求盘活良策。
在日常工作中,银行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加强信息采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改革动向,在调查研究中发觉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信贷人员不仅要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合同的制定,更要参与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把银行信贷治理贯穿于企业转制的全过程。
关于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防止悬空贷款行为。
5.强化信贷治理,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1)强化以人为中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信贷人员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信贷人员的素养。
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治理中要推行“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专家治行,比例淘汰”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等级化治理。
(2)建立健全贷款治理责任制度,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贷款抵押制度等,使新增贷款建立在严格风险治理的基础上。
(3)对贷款企业开展整体分析。
这是保证贷款合理投放和贷款质量的基础工作。
一是了解市场环境,分析阻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的因素。
二是结合对贷款企业实地深入考察来开展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包括财务报表分析和财务比率分析两部分。
前者用来评估财务报表中每个项目,后者用来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
财务报表分析多注重各项目的数量、规模尤其是质量分析;
财务比率分析多采纳相关比率,如流淌比率、成本费用率等。
三是对企业经营治理水平的分析。
要紧包括:
企业治理者的素养,贷款企业的产、供、销及设备治理情况,贷款企业的人力资源治理状况。
四是分析贷款企业的内操纵度。
分析贷款企业的内部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分析企业有无明确的岗位职责、授权与相互制约机制,分析企业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
依照贷款企业内操纵度的健全情况决定是否给其贷款。
(4)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约束与激励相对称的机制,实现贷款治理的责、权、利统一。
对积极发放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的信贷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形成不良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从而鼓舞职员发放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5)开展公关营销活动,不断拓展和培植优质客户群体,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
客户,特不是优质客户,是银行生存和进展的基础。
当前银行竞争要紧是争夺优质客户。
国有商业银行应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走势和银行选定优质客户的标准,通过对经营环境中已拥有的客户资源与潜在的客户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时刻掌握优质客户情况,并据此做出巩固老客户、拓展新客户的公关营销策略,按照贷款客户质量确定授权、授信额度,提高贷款营销效率。
对银行的老客户实行目录治理,分为优质、一般、限制、淘汰等层次,对有进展潜力、有市场的优质客户和重点行业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一般客户,限制、淘汰不良客户,分批退出低效信贷市场。
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纳入全行统一治理,按比较效益原则,在更大的空间选择更优质的客户,培植优质客户群,力争新增贷款实现零风险。
(6)构筑银行信贷风险治理的系统程序,包括风险防范机制、风险分散机制、风险转移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及风险法律机制,使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全过程都处于系统治理之中。
(7)完善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制度,注意跟踪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化,及时发觉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要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贷款治理稽核,及时认定临界贷款,并对临界贷款实行重点监控,跟踪监测,保证贷款的完整性。
6.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1)充实、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素养。
(2)逐步实现五个转变:
即金融监管从行政治理为主转向以法治为主,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做到让银行自主经营;
从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监管为前提,风险监管为主;
从现场监管为主转向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对银行的“三性”指标进一步量化,增强指标考核的真实性、可操作性,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
从依靠传统监管方法为主转向依靠现代化监管方法为主,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
由外部监管为主转向外部监管与自身监管相结合,银行业的自身监管应通过银行业的规则和惯例来约束,靠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银行内部监督机构进行。
(3)逐步放松对金融业务的限制,促进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应该从目前规定的“能做什么”,转变为“不能做什么”,从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宽敞的空间。
(4)提倡适度监管,鼓舞适度竞争,而不是以监管规则制约公平竞争。
(5)金融监管部门要紧密监测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淌性、贷款结构、存贷比例等指标,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将不良贷款抓降措施和效果纳入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治理人员业绩考核范围,对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视情况给予机构降格、缩小业务范围、取消其要紧负責人任职资格等处罚。
7.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保全费产。
(1)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
(2)法律要适应金融创新的进展。
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业的一大特色,《商业银行法》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创新的经营行为作出补充规定和相应的支持。
(3)对《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给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
(4)建立和完善银行债权爱护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
(5)加大银行债权爱护的司法力度。
司法机关应严格、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使借款人利用各种形式逃废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的行为得到严厉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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