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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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2.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努力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5.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6.立足基层,面向群众,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
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主要工作目标。
1.社会保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
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
——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基本医疗和康复保障水平,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实施助残慈善项目,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
2.公共服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加大岗位开发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60万人。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3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状况、增加收入、增强发展能力;
为1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10万人次。
——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健身服务,进一步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为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补助。
——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建设,为1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补助。
3.保障条件。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法规政策建设,制定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等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
——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残疾人服务骨干设施。
——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建设好专职、专业和助残志愿者队伍,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方面人才的培养,落实好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工资福利、工作补贴等待遇。
——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残疾人事业统计和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三、“十二五”时期我区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
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保障,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范围。
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困难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保险的优惠政策。
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4.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
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
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
逐步完善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制度,将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断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5.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试点。
逐步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
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6.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
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7.统筹规划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确保优先安排解决。
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时,要对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作出安排,并充分体现“统筹考虑”和“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
(1)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中,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统筹规划;
在实施年度计划中,要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在实施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把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
适当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相关费用。
有条件的城市要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残疾人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2)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
在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
(3)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
在棚户区改造等回迁中,要给予残疾人户在选择楼层位置、户型等方面给予照顾。
(4)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扶贫易地搬迁和小城镇建设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提高补助标准。
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计划,优先照顾,重点实施。
结合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对自筹资金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帮助,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5)实施无障碍工程,方便残疾人居住和顺畅出行。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
(二)康复。
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网络建设;
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和康复人才培养;
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组织实施各类残疾人重点康复工程,帮助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组织供应13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1.加强组织管理工作,优化政策导向。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根据任务目标和自身的职能要求,履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出台特惠办法,促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2.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3.加强自治区、市、县三级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听力言语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和假肢康复中心建设,发挥资源中心辐射作用,扩大规模,拓展功能,努力建成残疾人康复示范性窗口、康复服务基地和技术资源中心。
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解决场地、经费、人员、设施等问题,以满足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
自治区扶持有条件的市级康复机构建设成为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
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
加强民政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康复设施建设。
4.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好康复、医疗资源,充分利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建立一批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室)。
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重性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
6.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和假肢康复中心的资源中心作用,加强各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建立和完善各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组织供应13万件辅助器具,提高适用性和使用率。
7.加强康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产品开发,以及先进适宜技术产品引进、应用推广工作,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和康复服务质量。
建立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实施康复人才培养项目,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1000名、社区康复协调员10000名,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
实行康复专业人才资格认证和职称评定制度。
(三)教育。
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城市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
农村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1.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出台我区相关政策和法规,将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和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根据残疾儿童少年人数和学习、生活特殊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经费,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将特殊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2.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加强特殊教育规划与布局。
各市和总人口数达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
到2015年,创建自治区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15所,基本满足促进儿童少年的多元化特殊教育需求,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多元化特殊教育需求,构建医教结合的特教课程,积极探索医教结合途径与方法,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
动员和组织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进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制定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
实行在普通学校和特教学校双重注册制度。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3.提高学前受教育率。
建立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
到2015年,初步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一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5%,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早期康复教育机构。
4.加快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
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能力,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扶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帮助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拓宽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专业技能人才培养。
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扶贫基地等要积极开展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
5.加快特殊教育师资培养。
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教专业,对在岗特殊教育教师普遍进行培训。
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
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
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身心健康素质。
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
6.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扶残助学活动,实施“阳光助学计划”。
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
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
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扶残助学活动。
(四)就业。
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60万人;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培训。
1.全面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西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实施阳光就业工程。
完善、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产品或服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残疾人就业保护和促进政策。
制定落实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和办法。
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
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落实完善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
采取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岗位、家庭服务和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
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开展对外来务工残疾人、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稳定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
2.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
以就业为导向,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加强定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举办2014年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参加2015年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3.贯彻落实国家《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资格考试,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
推进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工作。
组织盲人保健按摩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培训,扶持特困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遍开设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提供即时岗位救助、公益性岗位安置、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扶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活动。
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5.贯彻落实国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服务对象、业务流程、机构标识、人员标准、服务准则,进行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成独立的服务场所,建立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职业能力评估和劳动保障协理的专业就业保障服务队伍,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依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与社保协理员1000名。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联通。
(五)扶贫。
扶持3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增强发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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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残疾人 事业 十二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