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电梯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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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货到工地安装完毕,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后,买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买方付清合同款的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经买方认可的合同总价10%的质量保函,质量保函有效期同质保期。
3、设备规格型号:
3.1详细规格见附件《电梯规格型号表》。
3.2如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
4、设备交货期
4.1卖方电梯设备交货须满足总包单位工程进度需要。
实际交货期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后个月交货,安装工期为:
个月。
4.2如因买方原因影响交货期,不能作金钱索赔,交货期按实际顺延。
4.3交货时能提供以下文件:
(1)国外制造商出具的进口电梯部件的产品合格证书原件;
(2)中国海关出具的进口电梯部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5、质量标准
电梯设备质量标准:
新生产的、全新的优等品(具体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本合同特殊条款
(6)补充条款
(7)本合同一般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一般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卖方向买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安装调试、竣工交付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设备质量和维修责任。
9、买方向卖方承诺按照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方(公章):
卖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二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款项。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宜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
宽×
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
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
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
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
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
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
方。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
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
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
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由卖方办理货物的一切保险。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3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4有关技术资料的详细要求见招标文件。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新近出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而成熟的改进,并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条件下,可满足买方使用需求并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结果或/和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和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1.3在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收到通知后应做出响应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卖方在上述规定的收到通知后应做出响应的期限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2.检验
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3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2.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境内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索赔
13.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在根据合同第12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保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退货:
卖方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部件的质保期。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已被卖方接受。
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延期交货
14.1卖方应按照:
《电梯规格型号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如果卖方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金额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履约保证金
18.1卖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有效期到买方将货款付至除质保金外一次性无息退回。
18.2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买方均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9.诉讼
19.1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
19.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或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20.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21.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得分包。
23.合同修改
23.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通知
2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25.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7.合同生效及其它
27.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7.2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三份。
27.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合同特殊条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详见合同协议书。
3、技术条款的确认
3.1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土建布置图以及与招投标文件相符的规格参数在内的所有技术条款进行确认,买方于卖方提交之日起7日内将确认的技术条款交付卖方。
3.2设备制造之前,卖方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对电梯井道、层高、地坑、门洞、顶层高度、吊钩等土建实际尺寸,核对情况卖方须向买方出具书面说明,证实卖方已核对此项工作,若有与买方招标时提供的相关数据以及上述3.1条款确认的内容不符,须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否则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自负。
4、交货方式、运输及费用结算方式
4.1交货地点:
工地,所有设备运抵现场日期为交货日期。
4.2交货方式:
由卖方负责运送设备至现场卸货,并负责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4.3运输及费用: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设备运抵买方工地现场,并负责到场卸货。
设备运输费、保险费及装卸费已包含在设备总价中,设备运输及到场卸货均由卖方自行负责,设备到场后,继续由卖方负责保管直至卖方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买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起14天(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止。
在此期间卖方自行负担相应费用,并承担一切责任。
4.4交货时能提供以下文件:
5、到货查验
设备运抵现场后,卖方提供到货清单并标明设备元件、配件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
买方自接收卖方书面申请检验起天内组织监理等单位对设备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检验,该检验不代表已经验收合格(最终验收以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如发现设备元件、配件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与招投标文件不符,卖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保证工程进度需要。
如发现设备的规格和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不符,买方有权在设备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卖方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6、电梯安装
6.1质量保证
6.1.1卖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发的电梯制造、安装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买方派驻代表(监理单位)的监管。
6.1.2本电梯安装工程由卖方供货运送至现场并负责安装、调试、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使用。
卖方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设备、材料质量合格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6.1.3隐蔽工程必须经买方派驻代表(或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2安全施工
6.2.1卖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卖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2卖方必须加强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禁止本工程设备安装以外的闲杂人员进入,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2.3卖方应根据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6.2.4卖方应对其在施工工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2.5卖方应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电梯安装工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之前需提供4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6.3电梯设备安装施工中的责任及费用
6.3.1买方责任
6.3.1.1买方在安装施工现场协助提供足够面积的电梯部件存储库房和工具室,费用由卖方承担。
6.3.1.2提供符合土建布置图规定的机房、井道、底坑;
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
6.3.1.3协调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三相五线制),由卖方根据该项目总包单位指定位置自行接驳,费用由卖方承担。
6.3.1.4负责协调提供电梯吊装场地。
6.3.1.5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但由于卖方管理不善,安全防护或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6.3.2卖方责任
6.3.2.1在合同约定安装时间前,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并负责做好门厅按钮及楼层显示的预留孔和预埋工作,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买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买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
具体安装进度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安排。
6.3.2.2在设备到场后,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发运资料共同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点。
到货查验的具体内容要求按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执行。
6.3.2.3设备进场后,负责电梯设备的到货后领取、储存、保管、起吊、定位、安全保护、现场清理、施工用水电费(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直至卖方设备安装完成,并通过买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起14日止。
6.3.2.4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卖方的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服从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6.3.2.5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服从配合总包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工作。
6.3.2.6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买方建筑施工。
6.3.2.7负责为卖方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由于卖方自身原因导致发生事故,卖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人生伤害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
6.3.2.8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配合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6.3.2.9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费用。
6.3.2.10提供四套安装检测记录、调试报告、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等安装工程资料。
6.3.2.11负责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开工和验收申报,并负责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和承担检测验收费用。
6.3.2.12负责电梯安装期间的现场安全防护、防火、防盗、并清除施工现场积水和杂物等工作。
6.3.2.13电梯调试用临时电缆费用由卖方承担。
7、安装验收:
7.1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买方应按卖方通知,派代表会同卖方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技术数据、施工图纸及国家电梯安装标准验收电梯。
7.2卖方应按当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验并承担因报验而发生的费用,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
7.3电梯产品未经合法验收并领取电梯准运证,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负。
8、技术资料
8.1最终交付使用需提交4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文件;
8.2设备交货时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图纸和文件:
(1)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证书;
(2)电梯的设备安装图、电气和仪表系统原理图、接线图;
(3)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及有关手册;
(4)易损件清单;
(5)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6)提供关键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文件的复印件;
(7)卖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技术资料。
8.3设备安装时卖方应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电梯安装工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之前需提供4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8.4卖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按合同价款扣罚5‰的资料损失费。
9、质量保证
9.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电梯的制造、安装、验收标淮及技术规范,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标准,或买方认可的其他标准。
电梯配套的电气装置,应符合IEC国际标准,仪表需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
9.2电梯质量保证期:
货物办理正式移交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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