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word版本 16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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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矿业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必须对矿业权的有效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只有在实际中对矿业权的有效范围界定清楚了,才能依法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自身利益。
3.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合理设置矿业权、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依据。
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要求。
过去,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不够规范等原因,在矿业权设置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通过对矿业权进行实地核查,可以摸清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矿业权分布现状。
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设置矿业权和矿业权管理的建议,为加强矿政管理提供依据。
4.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推进矿政信息公开、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首要环节。
按照国家对政府部门阳光行政和服务社会的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实时的矿业权信息,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一)总体思路
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确实有相当一部分矿业权实际位置与许可范围不一致或存在边界漂移问题。
在矿业权室内核查的基础上,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关键是核实矿业权实际位置与法定许可范围的一致性;
同时,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对矿业权登记证书上的其他数据项给予现场调查。
总体工作思路如下:
1.以矿业权实际范围核查为重点
一是界定矿业权实际范围。
核实矿业权实际位置与法定许可范围的一致性,关键是确定矿业权的实际位置。
探矿权的实际范围是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工程所涉及的范围;
采矿权的实际范围是采矿权人实施开采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开拓工程和采掘工程。
实地测量主要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开采工程的位置,并将实测结果投影到平面图上,确定其实际位置。
二是将矿业权证书上的拐点坐标投影到同一图上,通过对比分析,确认矿业权实际位置是否在登记证许可的范围之内。
三是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对矿业权登记证书上的其他数据项给予现场调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
四是对汇交的数据建库并进行分析,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和规律,为矿政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2.试点先行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区域划分特征及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选择4个具有代表性地区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工作,试点区包括山东省平邑县、重庆市南川区、浙江省长兴县和辽宁省铁岭县,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通过在试点区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研究提出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和技术要求。
表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区基本情况
试点区地理位置面积
(km2)主要矿种主要开采方式
山东省平邑县华北区1825金、石膏露天和井工开采
重庆市南川区西南区2602煤炭井工开采
浙江省长兴县华东区1300建材露天开采
辽宁省铁岭县东北区2231金属、建材露天和井工开采
各省可根据需要,选择一个行政区开展实地核查试点工作。
3.典型地区示范
全国启动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之后,在试点区已有工作基础上,将试点工作转为示范,形成示范实例;
在适当时期,选择示范区召开现场交流会,介绍成功做法和经验,供各省借鉴,有效推进各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4.政府部门、核查单位、矿业权人相互配合
矿业权实地核查事关矿政部门、矿业权人等各方利益,涉及面广。
矿业权实地核查成功的关键在于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核查承担单位开展工作,协调沟通好各方关系。
核查承担单位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矿业权人要根据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核查承担单位开展工作。
5.如实反映现实、暂时搁置争议
本次实地核查以摸清矿业权家底、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本数据为主线,对存在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矿业权基本数据如实反映,暂不解决。
发现问题后,发证机关应在系统调查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给予酌情处理;
对于存在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注明争议原因,提出处理方案,为日后解决提供参考。
6.面向政府需求,兼顾矿业权人需要
本次矿业权核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
核查成果首先要能满足政府部门的需要,为政府部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政策、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推进矿管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供基础支撑。
同时,核查成果又要能满足矿业权人的需要,为矿业权人制定勘查开采方案、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基础依据。
(二)工作流程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流程包括4个主要阶段:
总体统筹、技术准备、省级实地核查、成果汇总。
1.总体统筹
在部开发司的领导下,明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目标任务;
落实核查组织领导机构;
选择若干地区开展前期调研,初步了解相关地区矿业权管理与分布现状;
研究编制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
2.技术准备
在山东省平邑县、重庆市南川区、浙江省长兴县、辽宁省铁岭县4个试点区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提出实地核查流程与技术方法;
根据试点核查工作成果,编写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下发总体实施方案和实地核查技术要求,部署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各省落实核查组织机构和实地核查承担单位。
对承担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省级实地核查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和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各省编写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方案;
在试点基础上开展核查示范,为各省推进核查工作提供借鉴;
全面推进各省核查工作;
编写各省核查工作总结报告,成果验收汇总上报。
4.成果汇总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汇总,形成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和矿业权空间数据库,为矿业权综合分析提供基本数据;
对于无争议的核查基本数据,更新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
以全国矿业权核查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为基础,研制全国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
采用组件式开发模式研制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GIS手段统一管理专题和地理图件,根据图面缩放程度实时显示不同比例尺和投影方式的图件,并可输出至打印机及可交换格式数据。
矿山相关大比例尺图件独立存储,彼此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
省级和国家级图件需要单独制作,可在提交的核查成果图件基础上形成。
根据需要,编制矿业权相关图件;
对矿业权分布特征进行归纳分析;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在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矿业权设置和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对策措施。
(三)技术方法
在总体统筹阶段,选择不同地区进行调研,咨询矿业权、矿产资源管理、地质测量等方面的资深专家,与矿政管理人员座谈。
邀请相关专家、行政管理人员对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在技术准备阶段,采用优选法对不同的野外实地核查技术流程与方法进行比较,优选测量设备、优化技术流程,使得“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既能满足实地核查需要,又能操作简便、流程简单、费用合理。
在省级实地核查阶段,聘请专家对各省核查工作方案严格把关;
在野外实地核查过程中,专家组随时提供咨询和指导,及时解决在核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专家组抽查部分地区矿业权核查成果。
在成果汇总阶段,采用数据库技术、GIS技术等,研制开发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
在成果表现方面,采用GIS软件、数据分析软件、绘图软件等,形成图文并茂、图表结合、文字简洁的各种成果报告。
五、实地核查流程与技术要求
(一)矿业权实地核查流程
矿业权实地核查划分为4个阶段,共9个环节。
1.核查准备
(1)准备工作:
分析矿业权室内核查工作成果,收集已有资料数据,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划分实地核查基本工作单元,编制实地核查工作方案;
2.野外实测
(2)基础控制测量:
在实地核查基本工作单元内建立基础测量控制点;
(3)实地测量:
实测探矿权勘查工程和采矿权开拓工程分布,并对矿业权其他数据进行核查;
(4)数据整理对比分析:
对实地测量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对比分析,得出初步核查结论;
3.问题处理
(5)问题分析与处理:
对数据整理后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4.成果综合与验收
(6)单个矿业权成果编制:
汇总单个探矿权和单个采矿权核查数据,编制相关成果图件;
(7)成果综合与数据库建设:
综合实地核查成果,建设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和矿业权空间数据库;
(8)成果报告编制:
编制矿业权分布相关图件,编写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9)成果验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实地核查成果进行分级验收。
(二)技术要求
1.矿种要求
本次实地核查包括各级发证的所有有效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有效的基准期为201X年6月30日。
煤炭、金属、重要非金属等矿种的采矿权必须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对煤炭各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其他矿种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进行实地核查;
对其他探矿权可利用室内核查成果;
对于开展过实测工作的矿业权,核查承担单位可收集已有成果并进行抽查,如果其成果满足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提交成果。
2.坐标、投影系统
坐标系统:
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
1980西安坐标系;
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
高斯-克吕格3°
带投影,采用3°
带国家标准中央子午线。
椭球:
1975年IUGG推荐椭球(国际大地测量协会1975)西安80坐标系基准椭球(a=6378140m
b=6356755.2881575286mα=1/298.257)。
3.控制测量
在划定测区的基础上,采用GPS做首级控制测量。
向每个矿业权引入2~3个控制点,可根据已知点情况,用GPS接收机或全站仪在保证精度的情况下确定控制点坐标。
控制点精度要求:
点位中误差为±
0.10米,高程中误差±
0.10米。
坐标系统转换:
面积小于400平方千米的用4参数转换参数法;
面积大于400平方千米的用7参数法求取转换参数。
对于能接收到长期GPS运行站点信号的测区,可直接用快速静态定位或网络RTK方式确定控制点的坐标。
高程测量应由国家水准点采用多级水准测量方法导入。
对于具有CQG201X似大地水准面模型的测区,可直接用GPS数据进行大地水准面精化。
对于区域内水准点稀少或高差非常大的困难地区,可采用GPS拟合高程的方法确定控制点的高程,拟合起算点不少于4个。
矿业权分布比较密集时,可共用一组控制点;
比较孤立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和海砂、河砂矿业权,可不引入控制点;
区域上100千米范围内无国家控制点时,可采用双频GPS单点定位的方式,确定控制点的坐标。
4.控制点选点与埋石
(1)点位应有利于GPS信号接收。
(2)经常使用的控制点要确保相邻点的通视。
(3)控制点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利于长期保存和易于寻找的地方。
(4)控制点埋石尺寸可参照CJJ-99执行。
5.露天采矿权拐点放样及界桩埋设要求
(1)对实地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核查转换后的拐点坐标进行实地放样测量。
(2)放样测量可采用GPS-RTK方式,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全站仪方式。
全站仪放样时应在已知点上进行,困难地区允许发展一级支站,支站不得超过后视距离。
(3)原则上所有露天采矿权拐点必须埋设界桩,因地形地貌因素无法按照标准埋设界桩的,可灵活设置其他标志。
(4)界桩应按顺时针方向进行编号,不得重号;
各省应根据情况统一设桩标准。
6.工程测量要求
对于探矿权,主要实测重型勘查工程的平面位置与分布,包括钻孔、探坑、探洞、浅井、探槽等。
对于露天采矿权,主要测量露天开采的工作面位置和采场的分布。
对于井下采矿权,主要实测矿井的开拓系统和采区分布以及可测量的采空区。
开拓系统包括主井、副井、运输大巷、一般巷道、石门、井底车场等;
采区分布包括采掘工作面、采区运输巷、上下山、回风巷、人行道等;
采空区主要实测近期形成的采空区,一般不必进行实地测量,收集矿山地测数据即可。
工程测量按照成图比例尺和相应的规范确定测量精度;
对于井下测量应从地面控制点导入,在井下设立基准点。
对相对独立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可适当放宽精度要求;
对水汽矿业权只实测井口位置,可不确定开采范围;
对河砂、海砂等流动性比较强的矿种,精度要求同砂石粘土,可不进行标桩。
在单个矿业权实地测量中,要按照核准矿业权实际位置与许可范围一致性的工作目的,确定矿业权的具体实测对象。
7.设备要求
地表测量可选用高精度GPS接收仪、亚米级手持GPS、全站仪、水准仪等;
井巷测量可选用全站仪、水准仪、红外测距仪、陀螺仪、罗盘、皮尺、测绳等。
在煤矿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井下作业要求所有设备符合矿山安全要求。
六、工作部署
(一)总体部署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在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
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印发相关政策文件,策划、实施全国宣传工作,编制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编写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进行全国培训,部署全国实地核查工作,开展典型地区示范,指导和督促各省实地核查工作,提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指导意见,验收省级核查成果,汇总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等。
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行政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方案,策划、实施本省宣传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省实地核查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实地核查的监理工作,汇总省级核查成果,上报核查成果等工作。
涉及部发证的,由部提供相关数据,由所在省一并组织实地核查。
核查中新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部报告。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由部委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航测遥感局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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