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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承担40%,地方财政承担50%,种植户承担10%。
4、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厅、保监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财农[2007]197号)等。
能繁母猪、奶牛、牦牛和藏系羊。
全州饲养以上家畜的养殖户(场)。
保险责任:
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直接导致家畜死亡。
保险金额:
(具体家畜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参照《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户共同负担。
中央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30%,养殖户承担20%。
5、农机购置补贴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计财〉字〔2009〕45号)等。
全州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服务组织。
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的优选条件是: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等。
补贴机型:
由项目区农户在国家公布的补贴产品目录中承诺在云南销售的(12个大类34个小类81个品目2879个产品)范围内选择。
补贴标准总体上执行30%的补贴比例。
申办程序:
项目区内的农民向当地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由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确定补贴对象后签订购机补贴协议,经公示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农户按照购机补贴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和机型向供货方(省级确定的销售商)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
6、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
《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和禁牧舍饲陈化粮供应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调[2003]88号)等。
补助范围:
纳入中央下达我州的退牧还草计划,并按州下达任务实施退牧还草的县(区)。
补助对象:
实施退牧还草项目区的农户。
补助标准:
休牧,每年每亩补助2.75斤;
禁牧,每年每亩补助5.5斤。
2004年开始以折现方式发放现金,折现标准为1.1元/公斤。
补助期限:
退牧还草项目饲料粮补助期限为10年。
7、草原生态补偿(该项政策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尚未实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在内蒙古、新疆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前期工作的通知》(财农[2010]568号)等。
草场承包到户的农牧民。
禁牧,每年每亩补助6元;
草畜平衡,每年每亩补助1.5元;
人工草场,每年每亩补助10元。
暂定5年。
8、退耕还林补助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
纳入中央下达我州的退耕还林计划,并按省下达任务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区)。
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户。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
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9.生态公益林补偿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58号)、《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
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核查认定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林地。
重点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2010年,省级公益林每亩5元,国家级集体公益林每亩10元,国有公益林每亩5元。
办理程序:
每一年度,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金逐级下达到县(市、区),由各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10、国家造林补贴试点项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
补贴对象。
试点补贴对象为今年采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或迹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
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
木本粮油经济林(如核桃)每亩补助16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
2.间接费用补贴:
是指对试点县区组织开展补贴造林工作必要的经费的补贴。
县级间接费用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
省、州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资金拨付:
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
造林主体当年完成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区林业局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财政局、林业局依据造林合同、作业设计组织验收,达到国家林业局规定标准的拨付补贴资金的50%。
造林任务完成3年后即2012年,由省林业厅、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50%的造林补贴资金。
时间及范围:
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率先在我州香格里拉县启动实施。
试点规模1万亩,造林类型为木本粮油经济林,造林树种为核桃。
造林实施单位为香格里拉县林业局,项目主要布局在香格里拉县的东旺乡、尼西乡、虎跳峡镇、金江乡、洛吉乡。
11、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云财农改[2008]8号)、《迪庆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迪财农改[2008]6号)等。
奖补内容: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力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奖补范围:
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未覆盖的自然村(村民小组)村内户外道路硬化、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省财政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予以1:
1配套(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按农业实际人口人均奖补10元)。
同时,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成政府奖补、部门扶持,社会捐赠、乡村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
组织实施: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县为主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现状,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工作流程:
1.村民民主议事;
2.村、乡项目申报;
3.县项目审批;
4.村项目实施;
5.省考核验收;
6.财政兑现资金;
7.村民运行管护。
二、教育卫生补助
1、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06〕36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学期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奖金预算的通知》(云财教〔2009〕30号)等。
免学杂费:
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
免教科书费:
对义务教育阶段全部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补助寄宿生活费:
对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和城市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由于我州从2007年起,在全州范围内实行,同时取消了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等其他生活补助项目,具体详见“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2、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
《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区高原农牧民子女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迪政发[2007]15号)。
实施时间:
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迪庆州农村中小学生及城镇低保家庭中小学生,占全州在校中小学生的85%。
小学生1600元/年,中学生1700元/年。
3、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对象: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涉农专业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免费标准:
2000元/生/年。
4、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
补偿对象:
从2009年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
补偿标淮:
国家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息给予补偿或代偿,最高不超过6000元。
5、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三免费调整为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教育奖学金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07号)等。
奖励对象:
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奖励规定:
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具体如下。
奖:
迪庆州城镇居民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5元;
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5元。
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1500元。
优:
独生子女小学毕业报考初中,加20分优先录取;
初中毕业报考高中加20分优先录取,报考一级完中高中加10分优先录取;
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加20分优先录取;
(注:
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免:
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享受教育奖学金160元;
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享受教育奖学金260元,其中,省承担80%,州、县各承担10%;
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需由个人缴纳的20元参合费用,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分担。
补:
养老补助年龄为年满55周岁,直至其亡故,独生子父母奖励扶助标准为720元;
独生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为840元;
无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为900元;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
6、人口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等。
实施范围和目标人群:
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
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奖励标准:
对自愿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卫发〔2003〕287号)《迪庆州卫生局关于对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上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请求的批复》(迪卫复[2010]1号)等。
参合范围:
我州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筹资标准:
2010年我州新农合人均筹资150元。
其中,个人缴费3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补助60元。
报销标准:
2010年起全州统一新农合补偿标准:
门诊补偿比例:
乡、村两级(含农家卫生室)补偿比例为40%,县级补偿比例为35%。
月平均处方值村级控制在30元,乡级控制在40元,县级控制在50元。
门诊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元。
住院起付线: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县级100元、州级200元,州外定点医疗机构3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住院补偿比例:
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为80%、县级为70%、州级为55%,在州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为40%。
费用封顶线:
每人每年住院费用累计补偿的封顶线全州统一为30000元。
8、农村医疗救助
《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云民保〔2006〕4号)、《云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云民保〔2008〕25号)等。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迪政办发[2009]130号)。
救助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内容:
在确保求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基础上,坚持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逐步扩展门诊常见病的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相关材料报送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5天以上,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乡(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报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定救助金额。
对不予批准的,有关部门应当说明原因。
9、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发[2010]1033号)、《迪庆州卫生局关于印发〈迪庆州2011年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卫发[2011]1号)等。
实施范围:
全州农业户籍的住院孕产妇。
救助标准: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人均400元的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具体补偿标准为: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正常产(含会阴切开缝合):
乡级限价750,其中,专项救助400元,其余由新农合报销,最高补助350元;
县级限价750,其中,专项救助400元,其余由新农合报销,最高补助550元。
阴道手术产:
乡级限价950,其中,专项救助400元,其余由新农合报销,最高补助550元;
县级限价1200,其中,专项救助400元,其余由新农合报销,最高补助800元。
剖宫产:
乡级限价1500,其中,专项救助400元,其余由新农合报销,最高补助1100元;
县级限价2000元,其中,专项救助400元,其余由新农合按规定报销。
10、农民健康工程
《中共迪庆州委、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迪政发〔2007〕13号)等。
项目简介:
为了进一步解决全州农村居民的看病难问题,州委、州政府决定于2007年开始在全州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状况,加大农村卫生投入,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健康保障体系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农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使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减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主要内容:
在距离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5公里以上规模较大、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和其他地处偏远的自然村,根据实际的地理及自然条件,建立农家卫生室,配备1名农家卫生员,实行以县、乡、行政村和设置到自然村的农家卫生室的农村四级医疗卫生网。
通过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以最低的成本、最小的投入和最高的效率,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我州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力争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
目前,全州已经设有农家卫生室共459个,为更好地为村社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奠定了基础。
三、农村社会保障
1、农村低保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云民保〔2007〕16号)等。
全州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为70元。
申请程序:
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2、农村五保户供养
《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保〔2008〕33号)、《迪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迪民发[2008]16号)等。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从2008年1月1日起,州级补助每人每月100元。
办理手续:
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其他村民、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并由村小组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示;
报县民政局审批。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迪政发〔2010〕71号)。
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参保范围:
迪庆州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州户籍的农村居民。
缴费标准: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暂时按1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纳。
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每人每年可享受省30元、州10元、县10元的缴费补贴。
3.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1—2级),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标准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其他交费困难的群体(孤寡老人),由州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70元的代缴养老保险费。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迪政发〔2009〕30号)等。
简介:
本州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海拔在2300米以上不足1.5亩、海拔在2300米以下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总额以我州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增长5%,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占筹资总额的55%,政府补贴部分占筹资总额的45%。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5、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09年2月5日)等。
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不满15年的,由社保机构将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且缴费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农民工权益保障政策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民工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迪政发[2010]96号)等。
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登记在农村,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就业权,享有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设领域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等。
7、创业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共青团迪庆州委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通知》(迪青通[2010]6号)等。
财政扶持:
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创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金融支持: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
各级财政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培训和创业补贴:
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省失业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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