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基本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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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
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兼顾所有学科任课教师,一线教师不少于50%。
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
第十三条
健全教学工作例会制度。
校长至少两周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成果,关注研究教育教学前沿动态,分析探讨教学工作形势和任务,反思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健全教学督查视导制度。
定期检查和总结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教学实施方案,确保计划有效落实。
校长定期参加学科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经常深入课堂观课,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加强教学指导。
第十五条
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制度。
制订教师中长期专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发展措施、考核标准和办法等,确保计划的引领性、激励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包括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进修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等情况,把业务档案作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引导教师专业成长、考核评估教师工作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规范教材和教辅资料管理。
执行国家和省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定目录之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配套练习册通过政府采购随教材发行,普通高中教辅材料由学校选用工作委员会从目录中按照每科1套的原则向学生推荐,学生自愿购买。
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
建立学生作业设计、布置、检查、总量控制和质量监控机制。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其他学科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书面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其他学科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高中作业布置每天总量不超过2小时。
教师要为学生布置可选择的作业;
禁止布置机械重复、照抄照搬的作业;
禁止利用练习册和各种复习资料不加选择直接布置作业。
为保障学生睡眠时间,学生完不成作业的,家长出具证明,教师不得追究学生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处理办法》,对学生造成学业损失或身心伤害的教学事故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支持、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课程教学活动,监督学校教育教学行为;
每学年为家长开设不少于8课时的家庭教育课程;
支持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对学校、教师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育教学公开制度。
在学校网站、公示栏或区域教育网站等实行学年、学期教学工作十大公开:
教学管理制度公开、学校课程方案公开、学科教学计划公开、学科评价方案公开、课外活动方案公开、教师教学研究和学科研究情况公开、教师教学活动评价方案公开、学校考试安排公开、学生节假日安排公开、学生作业和作业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和学段学科特点,制订《学科教学常规》《实验课教学规范》《教师课堂行为规范》《学生课堂行为规范》《作业设置与批阅规范》等规章制度,使教学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章
教学实施
第二十三条制订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包括学校、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教学计划。
学校教学计划包括学年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计划,旨在对学校主要教学安排、教学改革、教研活动做出统筹安排。
教研组(备课组)教学计划包括:
本学科各年级各项教学研究、课题研究等具体安排。
教师教学计划包括:
(1)学期教学计划。
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明确本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学段问及年级间教材内容衔接,熟悉教材编写意图、特点、整体结构及具体教学内容,明确各章节在教材中所处的地位及联系,拟定教学进度、教学措施,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
(2)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
第二十四条备课。
包括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
研究课程标准、教材及其他资源,分析学生的认知基础和情感基础,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等。
教学目标设计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
课堂作业、课外练习设计具有针对性、层次性、差异性;
重视教学活动的预设与生成;
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
规范教案撰写。
教案应包括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点难点、学情分析、教学活动及时间安排、教学准备、教学过程、板书设计、作业设计、教学反思等内容。
禁止抄袭现成教案和课件。
第二十五条
上课。
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学生的学习主体性。
处理好预设与生成的关系,创造性地使用教案,因材施教。
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重视对学生动手操作、制作、演示与示范的指导,尊重学生经验,促进学生生活和学习经验与教材文本的连接。
合理运用挂图、标本、录音、投影、录像等教学媒体辅助教学,积极探索现代教育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实现教学信息化。
加强反馈矫正教学环节,注重目标达成。
认真开展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教学,禁止以讲实验、画实验、看挂图、看视频等代替学生动手做实验。
第二十六条
作业。
作业设计应符合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范围和深度,增强作业的开放性、探究性和实践性。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增强作业的层次性、适应性和可选择性,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鼓励学生自己设计作业。
作业批改要及时、准确,书面作业要全批全改。
禁止给学生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学生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对学生作业中反映的问题要做归因分析,有针对性地对每位学生进行指导,加强矫正性教学。
第二十七条
规范教师教学行为。
教师要提前候课,站立讲课。
上课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亲切、自然、大方。
上课讲普通话,语言要精炼、准确、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
板书清楚,书写工整,用字规范,布局合理,重点突出。
上课关闭手机,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开教室,不得拖堂。
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课、缺课。
禁止酒后上课。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羞辱学生。
第二十八条
坚持教学反思与总结。
教师要定期对课程资源开发、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考试、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等教学
活动进行反思,剖析、总结教学得失。
第五章
课外指导
第二十九条
科学协调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安排,组织和指导课外活动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实效。
第三十条
加强学生课外学习活动指导。
将学生课外学习和实践纳入教师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制定节假日、双休日学习与生活计划,指导学生课外读书、学科拓展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一条积极开展艺术、体育、科技、文学等兴趣小组和专业社团活动。
引导学生利用校外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自然与人文环境等资源,广泛开展读书交流、自然观察、社会考察、科学探究、参观游学等自主学习和实践活动。
支持学生自主策划课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家庭访问活动。
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习惯,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对学生学习与生活指导的实效性。
第六章
教学评价
第三十三条
教学评价要尊重学科特点。
不同学科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
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充发挥评价的诊断、矫正和激励作用。
第三十四条
教学评价要采取科学方式。
倡导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具备科学命题能力。
加强考试命题研究,建立命题、审题制度。
各类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试题要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
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重视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验操作等方面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认真考核评价学生实验能力,考核评价结果计入学生学业成绩。
第三十六条
严格规范日常考试。
学科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
义务教育阶段期中和期末考试作为阶段性考试,由学校命题并组织进行。
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初中阶段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中间;
小学、初中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
普通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严禁各地统一组织周考、月考。
第三十七条
科学呈现教学评价结果。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
考查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
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或合格、不合格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第三十八条
做好阅卷、讲评工作。
考试结束后及时阅卷,并进行统计分析,全面诊断教与学的情况。
精心设计并上好测试讲评课,提高讲评的针对性、实效性,认真实施矫正教学,巩固学习成果,提高学习能力。
第三十九条
合理使用考试结果。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及时准确地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对教师和学生排列名次,不得作为评价、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
收集学生的课堂表现、实践活动记录、标志性成果等全面反映学生学习过程的资料,不断丰富学生成长记录。
第七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加强业务学习。
定期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和学科课程标准,关注教育教学新进展,科学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十二条
规范教研活动。
教研组(备课组)每周组织教研活动,每次活动须有主题、有中心发言人,每学期每位教师担任活动主讲不少于一次。
加强对学科教学重要问题的研究,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三个主题研究活动,每次活动要做好活动记录,学校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三条重视校本教研。
校本教研要以提高教师专业素养为根本,以提高教学效率、提升学生素质为中心,以研究课标、教材和教法为重点。
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等要积极组织教学研究活动,不断完善校本教研制度。
第四十四条
健全听评课制度。
不满三年教龄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
三年教龄以上的教师每学期听评课15节以上;
校长和负责教学的中层及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评课30节以上。
做好听课笔记和评议记录,加强与执教教师的交流研讨。
鼓励开展校际间听评课活动。
第四十五条
积极开展课堂教学研讨活动。
按照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要求上好研究课,开展晒课、观课、评课、研课活动。
每位教师每学年至少上好一个研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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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学期要上一堂研讨课,齐鲁名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年要上一堂示范课或观摩课。
第四十六条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
教师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针对教学问题积极开展小课题研究,切实解决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提倡合作研究,积极撰写教学札记、案例、论文、论著等。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对违反教育法规、政策的行为,要依据《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情况和教师教学常规执行情况的检查与指导。
第四十九条
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研部门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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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中小学教师 教学 基本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