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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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解决重大环保问题;
(三)监督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储运厂安全环保部是厂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储运厂环保规划和环保管理规定,制定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厂各类环保综合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制定储运厂环保工作计划,实施环保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即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三废”资源综合利用、地下水保护以及环境监测等工作;
(三)负责环保费用管理、环保隐患治理以及总量减排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按要求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公司安全环保部的批复转移计划组织危险废物转移,并对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情况实施监督。
(五)负责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六)负责对外供水、电、汽用户的环保手续和环境影响状况进行审查、把关;
(七)负责组织或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故报告。
第七条技术设备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工艺、产品的清洁生产控制以及环保、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方案的审查,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有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鉴定、综合利用方案确定等工作。
(三)负责生产作业区域、设备检维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
(四)负责设备方面的清洁生产控制以及环保设施的检维修等工作;
(五)负责检维修作业环保方案的监督落实;
(六)负责环保隐患项目和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设备选型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清洁生产控制,负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及建设过程中落实可研报告、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批复提出的环保措施及要求,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负责;
第八条生产指挥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生产作业过程的清洁生产控制等工作;
(二)负责储罐类清理作业安排;
第九条财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排污费用核算、支付工作;
(二)负责审核清洁生产方案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经济评估分析;
(三)负责办理“三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减免税。
(四)负责落实环保和清洁生产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将环保和清洁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质量检验中心监测职责:
(一)按照现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厂部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的小容量仪器的定期标定;
(三)环境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本单位环保管理部门;
(四)接受公司环境和职业卫生监测站的质量考核和业务指导。
(五)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监测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环保和清洁生产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厂部下达的各项环保经济技术指标;
(二)负责本单位的环保监督管理。
每年进行一次污染源调查、评价,制定持续改善的污染源、环保设施等“三废”排放的环保分级控制指标计划,实施监测、检查控制和内部管理考核;
(三)负责组织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固废管理以及地下水保护等工作;
(四)完成公司、厂部下达的各项环保工作任务。
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一节一般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
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项目必须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均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在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技措、大修计划时,应同时制定环保项目(设施)治理规划、计划,并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把清洁生产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提出清洁生产方案,从工艺、设备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并通过加强管理、装置大修、技改等渠道,不断改进工艺技术,将污染物消除和削减在生产过程中。
第十六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节约能源,减少能耗物耗。
第十七条“三废”处理装置(设施)不得擅自停用,因故需要停用的,必须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三废”处理装置(设施)必须制定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严格工艺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运输车辆进入厂区要防止扬尘污染,进入厂区装、卸产品、货物的车辆必须保证车体清洁。
严禁任何单位雇用报废或不符合扬尘治理要求的车辆。
凡是运输建筑垃圾(尤其是保温材料)、生活垃圾等车辆严禁超载,且全部篷盖严密,并将前后篷布扎死,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洒落,技术设备部负责施工垃圾、后勤保障中心负责生活垃圾,要安排专人在车辆离开装车现场前将车辆外部清除干净。
第十九条生产和施工作业过程,严格执行有关环保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杜绝“跑冒滴漏”和乱排乱放。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针对装置的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抢险应急物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进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测单位要建立完善“三废”监测原始记录、台帐、监测日报、月报,按规定上报安全环保部;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记录、台帐。
第二十二条未经厂部批准,严禁擅自接收或处理、处置外部企业的“三废”。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依据厂部监测计划和考核指标要求,控制污染源达标排放或有组织排放、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制定事故状态下的环保应急预案。
第二节废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需要用水冷却的机泵、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循环水。
第二十六条优先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水的工艺及设备,冷却水、蒸汽冷凝水等应重复利用或回收利用,以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第二十七条从管理和工艺技术上落实节水减排措施,严禁用新鲜水或蒸汽冲洗地面和设备,容器、油罐等清洗要控制用水量。
第二十八条必须保证作业区域、贮罐区排水、排污和回收设施完好,保持地面、排水沟干净,没有积油或物料;
下水道、污水井完好,系统无渗漏、无互串现象。
第二十九条依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各类废水按水质类型分类排放,分别处理;
严禁将有毒有害物质、高浓度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采用稀释的方法排放。
第三十条异常情况下确需排放的高浓度污水或其它高浓度污染物时,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在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排放。
第三十一条罐组等区域按规定设置围堰,受污染的废水如机泵端面密封冷却水、容器切水、罐区脱水、初期雨水应引到污水系统排放。
第三十二条作业区域采样口应有相应的物料回收措施,不得将采样置换物料排到地面、污水沟、下水道;
地面、排水沟、管沟、下水井等如有积油或物料要及时回收,不得直接用水冲洗。
第三十三条跑、冒、滴、漏的物料按照不流出作业区域的原则,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围堵和回收处理。
第三十四条作业区域、罐区雨排切换设施应处于常关状态,在降雨15分钟后及时切入雨排系统,降雨结束后及时关闭阀门,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作业区域、罐区等人工脱水,应现场监护,脱水后及时关闭阀门,防止脱水带出物料。
第三十六条含碱水、碱渣等特殊污染物的高浓度污水及相应的冲洗水应先进行预处理、处置达到控制指标后,排入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
第三节废气管理
第三十七条作业区域的放空可燃气体、放空尾气、含有机物的废气等应回收利用或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易挥发物料的贮存必须采用浮顶或内浮顶贮罐,其装卸线除进行密闭装卸外,应采用回收设施对挥发的物料进行回收,防止其污染环境。
第四节开停工、检修期间环保管理
第三十九条作业区域开停工、检修,应提前制订开停工方案,在方案中要明确停-开工、物料倒空、设备清洗、设备吹扫等过程中的物料回收、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以及停-开工期间环保设施响应程序,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执行。
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装置相比,环保装置要后停、先开。
第四十条作业区域停工后设备的死角或低点残余物料应回收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第四十一条作业区域内能回收的高浓度冲洗水应全部回收处理。
第四十二条储罐、容器等设备蒸煮、吹扫排放时应做到有组织排放,杜绝化工异味污染环境。
第四十三条设备蒸煮、清洗、吹扫等集中排放高浓度、高温废水时,要组织采样分析并协调废水接纳单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排放方式进行排放。
第四十四条施工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须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作业区域要在停工前倒空事故池(罐),做好高浓度污水贮存准备,在开工前做好接收污水的准备工作;
停、开工期间加强污水池进水监测,确保污水达标,要加强现场的监护和巡回检查,对各排污口要增加监测频次,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节异常排污申报管理
第四十六条异常排污要填报《异常排污申报联络单》,并按异常排污审报程序执行。
第四十七条申报范围:
(一)出现异常情况需要排放高浓度废水包括碱渣(水)等高浓度污染物污水等;
(二)设备检(维)修时化学钝化、化学清洗等作业过程的排污;
(三)其他超过正常排放时,超标污水及水量、水质可能对污水场造成冲击的排污。
第四十八条申报程序
为便于接收单位处置,排污单位要提前一天填报《异常排污申报联络单》(见附件1)报厂安全环保部,厂安全环保部同意后通过办公自动化流转(程序为:
排污单位-安全环保部-接收单位-安全环保部-排污单位),待公司批准后排放。
紧急情况下的异常排污,先报厂安全环保部,由厂安全环保部通过电话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接收单位,事后补办异常排污申报手续。
第四十九条处置原则:
保证生产后路畅通,保证达标排放。
第六节环境监测管理
第五十条为了切实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为环保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有效地为污染源控制、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提供科学依据;
为掌握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和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而进行的监测工作。
第五十一条环境监测工作以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为中心,安全环保部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制定监测计划,质量检验中心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分析数据,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安全环保部。
环境监测实行分级管理,监督级和排放级,监督级检测是对污水进行监控,排放级检测是确保达标排放。
第五十二条从事环境监测分析工作的人员,要具有专业资质证,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应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等资源。
第五十四条及时将异常监测数据向环保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完善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环境监测网络数据库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信息网络化。
第五十六条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分析人员、复核人员、质量监督员”三级审核制度;
环境监测报告(表)实行“统计人员、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三级审核制度。
第五十七条分析人员要做到“及时采样、及时分析、及时报送结果”。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对环境监测数据保密。
第七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五十九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十一条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编制的主管部门要在可研阶段落实环保措施和投资,要对项目的环保措施进行论证。
第六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十三条技术设备部门负责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落实可研报告、设计文件、环评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并且要做好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试生产前,要对环保实施进行管理确认,安全环保部组织所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八节环保费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储运厂作业区域排放“三废”时,按照公司要求应向处理单位支付内部污染物处理费。
工业固体废物送往公司工业废渣场处置的单位,应向供排水厂支付固体废物管理费。
上述费用按照公司价格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节工业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
第六十六条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置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储运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新建装置要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安装消声设施,工艺装置、管线暖管等蒸汽或压力气体放空,应采取消声措施。
第六十八条装置、设备应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其噪声的影响,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九条储运厂对下列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公司先进水平,连续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单位;
(二)及时发现污染隐患,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在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七十条凡是违反本办法,按照《储运厂“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储运厂专业管理考核标准》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储运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储运安[2005]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异常排污申报联络单
申报单位:
时间:
年月日
污染物名称
来源
排放量
排放方式
去向
排放时间
备注
排污原因:
环保措施:
排放单位环保部门申报意见:
公司安全环保部安排意见:
接收处理单位环保部门意见:
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复:
注:
该联络单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传递,流程为排放单位-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受处理单位-公司安全环保部-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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