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企业安全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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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
4
焦化厂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5.1.1
5
钢铁联合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焦化厂,在其企业中的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的要求。
5.1.2
6
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址条件恶劣地区;
d)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
e)爆破危险围;
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
g)受洪水、潮水或涝水淹没的区域;
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5.1.3
7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
3.4.1
8
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3.4.2
9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m
10
甲、乙类厂房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m
11
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倍杆高
11.2.1
12
甲类厂房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15m
3.4.3
13
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0m
14
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50m
3.5.1
15
甲类库房与民用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5t不应小于30.0m、>5t不应小于40.0m;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t不应小于25.0m>10t不应小于30.0m)
16
甲类库房与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的防火间距(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5t不应小于15.0m、>5t不应小于20.0m;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t不应小于12.0m、>10t不应小于15.0m)
17
甲类库房与室外变、配电站(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的防火间距(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5t不应小于30.0m、>5t不应小于40.0m;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10t不应小于25.0m、>10t不应小于30.0m)
18
甲类库房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20m
19
甲类库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40m
20
甲类仓库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倍杆高
21
乙、丙、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民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10-18m
3.5.2
22
甲、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1≤V<50按耐火等级12-20m
50≤V<200按耐火等级15-25m
200≤V<1000按耐火等级20-30m
1000≤V<5000按耐火等级25-40m
4.2.1
23
甲、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m)
1≤V<5030m
50≤V<20035m
200≤V<100040m
1000≤V<500050m
24
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5≤V<250按耐火等级12-20m
250≤V<1000按耐火等级15-25m
1000≤V<5000按耐火等级20-30m
5000≤V<25000按耐火等级25-40m
25
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m)
5≤V<25024m
250≤V<100028m
1000≤V<500032m
5000≤V<2500040m
26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
27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1≤V<5025m
50≤V<20043.75m
200≤V<100050m
1000≤V<500057.5m
28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5m
4.2.9
29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20m
30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30m
31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路边距离不得小于15m
总
平
面
布
置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
⑵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⑶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⑷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合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GB50187-93
4.1.2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⑴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⑵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⑶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⑷绿化布置的要求;
⑸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⑹竖向设计的要求;
⑺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4.1.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4.7.4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
4.6.1
厂区围墙与厂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4.12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5.2.1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车间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5.2.2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5.2.3
放精苯单元检查表中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5.2.4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的规定。
5.2.5
甲类厂房(仓库)与甲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m
甲类厂房(仓库)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m
乙类厂房(仓库)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
甲类厂房(仓库)与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按耐火等级12-16m
乙类厂房(仓库)与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按耐火等级10-14m
甲类厂房与厂铁路线中心线距离20m
甲类库房与厂铁路线中心线距离30m
甲类厂房与厂主要道路路边距离10m
甲类厂房与厂次要道路路边距离5m
甲类库房与厂主要道路路边距离10m
甲类库房与厂次要道路路边距离5m
甲、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丙类液体储罐(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与厂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防火间距(m)拱顶罐15m;
浮顶罐12m
4.2.7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拱顶罐20m;
浮顶罐15m
丙类液体储罐与泵房的防火间距10m(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12m(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耐火等级14-18m
4.2.8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泵房的防火间距8m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厂铁路线的防火间距20m
32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耐火等级10-14m
33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泵房的防火间距8m
34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厂铁路线的防火间距10m
35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15m
36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10m
37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10m
38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105m
39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25m
40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20m
41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
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5.2.6
42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0.5m以上;
b)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
5.2.7
43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8
44
煤气净化区,不应布置在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5.2.9
45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5.2.10
房
建
筑
焦化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否符合规定。
5.3.1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规的规定。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5.3.2
3.3.1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5.3.3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5.3.4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5.3.5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
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是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5.3.6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5.3.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5.3.8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7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消防法》
第13条
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
7.4
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8.1.1
备煤单元安全检查表评价
工段
受
煤
解冻库和卸煤装置的煤车出入口,应设置信号灯。
9.1.1
解冻库不应1人操作。
9.1.2
翻车机应设置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设置制动闸。
9.1.3
翻车机转到90o时,其红色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
翻车时,其下部和卷扬机两侧禁止有人工作和逗留。
9.1.4
重车和空车调车机前后,应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9.1.5
用调车机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置活动挡车器。
9.1.6
严禁在车厢连接时上下车。
9.1.7
螺旋卸煤机和链斗卸煤机应9设置夹轨器。
9.1.8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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