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景观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配电设施维护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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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行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
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4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4.1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资金来源
2.1财政性资金。
3.投标范围和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号的内容拆开进行投标。
3.2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所需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人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四章 招标公告
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技术要求及规范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予以发布、通知,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6.3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
6-1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2税务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复印件
6-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6-4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6-6近三年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6-7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7——类似项目业绩
8.2除上述8.1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9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附件8――投标人维护能力说明;
9.2.2附件9――服务方案;
9.2.3附件10――服务承诺书;
9.2.4附件11――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9.3投标人应注意,如招标采购单位在技术要求及规范中指出了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等,此类要求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它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要求及规范的要求。
10.投标报价
10.1所有投标报价均为人民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完成相关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10.4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6每个投标人投标的每个包号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其该包投标将被拒绝。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提供第五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截止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1.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京津地区:
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其它地区:
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具体银行信息见第四章。
11.4未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收,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1.6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2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五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另外投标人还需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U盘或光盘)。
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不符的,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采用A4纸),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规定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采用A4纸)。
13.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3.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电子版投标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14.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3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如以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底单复印件;
如以网银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网银转账页面打印件)。
14.4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公告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字。
14.5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4.6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址。
15.2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补充、修改或撤回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采购单位者,招标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补充或修改(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16.4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撤销)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及评标
17.开标
17.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采购单位拒收。
17.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7.3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未包含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以及第17.1规定情形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7.4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8.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评标委员会根据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招标采购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9.1.1资格性检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1.2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投标文件的澄清
19.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9.2.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开标时,“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20.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2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比较与评价
21.1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1.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21.3条所列因素。
21.3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每包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该包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包对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同一包号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该包的最终得分(全部打分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同时为了确保服务质量,评标将遵循“01包至11包中,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成为一个包号的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按04包、05包、03包、06包、01包、07包、08包、02包、10包、09包、11包的顺序进行该11个包号的评标,如果某个包号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已经成为了前面任意一个包号的中标候选人,则该包由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具体评标因素、权重和方法如下:
01包-11包:
评标因素
权重
打分说明
价格及商务45分
评标价
20分
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评标价作为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20分,其它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基
准价/该投标人的评标价)×
20。
业绩1
10分
景观照明施工业绩:
投标人近五年(201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有一个200万(含)至300万的景观照明施工业绩得1分,每有一个300万(含)至500万的景观照明施工业绩得1.5分,每有一个500万(含)至800万的景观照明施工业绩得2分,每有一个800万(含)以上的景观照明施工业绩得3分。
最多得10分。
注:
只有包含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和维护的项目才予以考虑,路灯照明工程和喷泉夜景工程不能算作景观照明施工业绩。
北京地区的业绩须附合同复印件,外地业绩须附合同复印件和实景照片。
业绩2
15分
景观照明工程维护业绩:
投标人近五年(201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有一个景观照明工程维护业绩得2分,最多得15分。
路灯照明工程和喷泉夜景工程不能算作景观照明工程,投标人对自身新建或改建的景观照明工程提供质保期内的维护业绩不能算作维护业绩。
须附维护合同复印件。
如一个维护合同包含多个夜景照明工程的维护,按多个维护业绩分别计算。
技术部分55分
人员状况
拟投入项目人员充足,经验丰富,完全适合项目实施得13-15分,一般得8-12分,较差得0-7分。
北京地区办公条件
5分
在北京地区办公条件优,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得4-5分,否则酌情扣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得4-5分,否则酌情扣分。
其它管理制度
其它管理制度完善得4-5分,否则酌情扣分。
服务方案和承诺
25分
考虑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和承诺,优得21-25分,一般得11-20分,较差得0-10分。
12包:
业绩
景观照明配电项目业绩:
投标人近五年(201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有一个50万(含)至100万的景观照明配电项目业绩得1.5分,每有一个100万(含)至300万的景观照明配电项目业绩得3分,每有一个300万(含)以上的景观照明配电项目业绩得5分。
最多得25分。
只有包含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和维护的景观照明配电项目才予以考虑,路灯照明工程配电项目和喷泉夜景工程配电项目也算作景观照明配电项目业绩。
所有业绩须附合同复印件。
注1:
评标价说明: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如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对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工程、服务和自身制造的货物以及其它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均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作为评标价。
其它形式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其评标价。
小型和微型企业须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
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开标之后,直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止,招标工作有关人员对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事宜,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2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除第25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第21.3条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与评标价均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4.确定中标人
24.1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决议每包确定第一名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4.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签订或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此类推,同时遵循“01包至11包中,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成为一个包号的中标人”的原则。
采购人亦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5.1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在招标采购中,有包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5.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5.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2.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5.2.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3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相关投标人。
26.中标通知书
26.1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履约保证金
28.1见合同条款。
七其它
29.其它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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