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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的税负转嫁或转移造成的。
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国家为了调节产业,有计划的将一部分的税负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例如对烟、酒征收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当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厂家的供给时,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税款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得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纳税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合作信赖原则举例区别
【解答】1.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举例】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申报缴纳的期限为4个月;
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税税率为25%,申报缴纳的期限由4个月改为5个月,在汇算清缴2007年的所得税时,因为这是去年的业务,根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
计算所得税时要用33%的税率,申报期限是5个月。
因为税率属于实体法的内容,而纳税期限为程序法的内容。
2.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
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旧法都已经颁布了。
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
【举例】李某在2008年3月28日取得当月工资,在3月发放工资,计算个税,扣除2000元,这体现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因为在2008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新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新法通常是指实体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不能搞“秋后算账”。
【举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时则不存在违法之说.但是10年后的今天法律规定了,谁做了A事件就必须要拘留15天.这个时候,如果我以前做过A事件是没罪,但是如果我在该项法律条文生效后做了A事件,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4.合作信赖原则:
【举例】即使税务机关做出的错误纳税决定,纳税人也必须按照错误的决定缴纳税金,比如在2006年总局要求严查房产企业的纳税情况,河北某地的税务机关按内资企业的政策适用某外商企业,要求其纳税,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适用政策不当,但是必须按规定先缴税,缴完税额后再确定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提示标题】税收法律、税收法规与税务规章
要点
立法机关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1)全国人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税收法规
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收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提示】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提示标题】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适用情况具体规定
税款退还制度①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②正常的税收征管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在退还税款的过程中:
①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用退还的税款和利息,抵顶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②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将应退的税款和利息,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税款追征制度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由于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3年,还要追征滞纳金
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5年,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第二章
【提示标题】运费税务处理的总结
关于运输费用的总结如下:
(1)运输费用作为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销项税时,视为含税收入,运费/(1+货物适用税率)*货物适用税率;
(2)取得运输发票,需要计算抵扣进项税时,直接用发票金额运费*7%计算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转出时,如果题中给出的是运输发票或支付的金额,就直接用该金额*7%转出进项税额;
如果题中给出的是计入成本的运输费用,就需要用
计入成本的运输费用/(1-7%)*7%转出进项税额。
其实判断运费是计算销项税还是抵扣进项税,主要是要看运费是收取的还是支付的,如果是收取的,那么是作为价外费用的,如果是自己支付的,那么属于自己的支出,就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提示标题】印刷厂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1、印刷有统一刊号的图书报纸杂志,要区分纸张的来源,由委托方提供纸张的,印刷厂相当于提供了印刷劳务,按17%的税率交增值税;
2、如果纸张是由印刷厂自己购买的,则相当于印刷厂销售统一刊号图书,按13%税率交增值税。
3、印刷其他印刷品,一律按17%的税率交增值税。
【提示标题】价格是否含税的总结
对于是否含税需要在多作习题中体会总结,下面是其中的部分总结,请您参考: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
2.普通发票上的价格是含税的;
3.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则是不含税的;
4.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5.价外费用的价格是含税的;
6.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其收取的加工费,如果题目没有特别的提示,则是按照不含增值税处理的;
7.隐瞒的收入是含增值税的;
【提示标题】进项税转出的多种情形
1.作进项转出时,不存在/(1-17%)的情况。
2.免税农产品需要进项税转出时,如果给出的是会计成本,那么需要/(1-13%)作进项转出,如果给出的是收购价款,那么直接以收购金额乘以13%作进项转出。
3.运费对应进项税需要转出时,如果告知的是计入成本的运输费,则需要运输成本/(1-7%)换算为运输结算单据上记载的金额,再乘以扣除率7%计算准予转出的进项税。
如果题目中告知的是运费结算单据上记载的金额,那么直接乘以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转出的进项税。
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
以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举例说明该问题,
以票抵扣,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
17%即可。
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免税农产品,运费、收购免税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
(1-7%)或收购金额×
(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或成本/(1-13%)。
如何进入进项税,就如何转出进项税。
免税农产品:
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凭支付的金额A直接乘以13%计算出进项税,实际计入农产品成本的是A*87%,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先将成本还原成买价,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
比如,购入免税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农产品入账成本87万元。
如果该批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87/87%*13%。
(运费和免税农产品是一个思路)
原材料:
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
例如,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
那么进项税是17元计入成本是100元。
那么,做进项税额转出时,是100*17%=17元。
【提示标题】如何区分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提示标题】有些产品既适用低税率,也有免税规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只要是增值税的产品肯定就有对应的税率,但是虽然有税率,可以免征的,而且不一定所有的都是免税的。
建议这样去理解:
免税是特殊的规定,低税率是普通的规定。
【提示标题】寄售和代销有什么区别?
寄售和代销都是从事商品销售业务,而且销售方都没有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在委托方或寄售方,这是其共同点。
国内寄售和代销的区别主要在于:
寄售是按寄售人确定的价格来销售,销售方一般不得加价,而且是通过专门的寄售商店来销售,这也是寄售商店的主营业务;
而代销方可以按委托方确定的价格来销售,也可以加价来销售。
寄售中的代销人只能用自己的名义处理寄售合同中规定的事务,所以应交增值税。
提示标题】增值税中销售固定资产的处理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4%)×
4%÷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销项税额=售价÷
(1+17%)×
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3%)×
2%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提示标题】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1.混合销售:
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
另外,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
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
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
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4.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提示标题】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扣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免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取得普通发票的,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
3、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
(1+17%)×
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即一般纳税人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都可以进行抵减税额。
4、如果纳税人既要交增值税又要交营业税,应该分别购置增值税的税控收款机和营业税的税控收款机,因为这二种机型配置不同。
如果只购置了一台税控收款机,那么购置的是哪个税种的收款机,就抵扣哪个税种。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有何区别?
(1)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
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
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提高盈利水平,企业可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所谓“薄利多销”。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例如,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为2250元(2500-2500×
10%),共计1125000元。
(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
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
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
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
n/30表示若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应付全价,无折扣。
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
例如,某企业赊销乙产品6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n/30。
假设客户在10天内付款,则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为5880元(6000-6000×
2%);
如客户超过10天在30天内付款,则应收账款的数额按全价6000元计算。
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会计上有三种处理方法:
总价法、净价法、备抵法。
在实务中,常用的是前两种方法。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
给予销售折让会使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从理论上讲,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所以发的销售折让应当冲减销售产品那个月份的销售收入。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做到。
实际做法是:
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在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的当月冲减销售收入。
特例:
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4)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的产品,因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被购买方退回。
退回是销货的全部或部分取消,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减少。
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以票抵扣:
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免税农产品,运费、收购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
(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
7%或成本/(1-13%)×
13%。
如何进入进项税,就如何转出进项税:
农产品是计算抵扣进项税;
原材料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
原材料,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
所以说,运费,是要除以1-7%来计算进项税转出,而原材料的,直接乘就可以。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区别
即征即退:
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具体操作是税款入库之后由纳税人申请,审核之后可以退税。
先征后退:
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先征后返:
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比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平销返利与代销有何区别?
代销业务中,委托方与代销方是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代销业务来说,受托方按代销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按取得的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此销项与进项是一致的,所以,不纳增值税,仅对手续费按营业税服务业的代理业计征营业税。
在加价销售中,受托方应当按对外的销价计算销项税额,按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抵扣,销项减去进项的余额就是此代销业务应纳的增值税。
对于受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应当计征营业税。
返利是对于已经购进货物的商家的返利,销售方与购货方是购销关系。
按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考试时一般是不会让考生判断是平销返利还是代销业务的,题目中会直接说明的。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税务处理总结
三种折扣折让
说明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①目的:
促销
②售后优惠或补偿: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实物折扣:
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销售折让
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保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区分
独立核算是与非独立核算是相对应的。
独立核算指的是一个部门自己单独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且单独进行申报纳税;
非独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由上一级单位进行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并由上一级单位合并申报纳税。
分别核算和未分别核算是相对应的,这指的是同一个单位内部对不同经营项目的核算是否分开。
例如:
A企业经营销售一般货物,又举办运输业务,则属于经营行为,由A企业统一纳税申报,这个运输队是非独立核算的;
如果这个运输队是独立核算的,则意味着是运输队自己申报纳税,与A企业的申报纳税无关。
要注意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不是区分混合销售或兼营销售的标准。
非独立核算,就是企业下设的小卖部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汇总到娱乐公司一并计算缴纳税款。
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小卖部,那么就是小卖部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小卖部就自己的销售收入单独纳税。
所以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小卖部,那么就是小卖部是销售货物,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单独缴纳增值税。
不用考虑公司的其他收入。
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小卖部,就不是纳税主体,应当把所有的收入并入的公司中缴纳税款。
加油站以加油卡销售成品油开具发票问题
采用预售加油卡时,因为销售的是加油卡,油尚未真正销售,所以此时不作为销售实现,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用户在用加油卡买油时,加油凭证会收回,此时可以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这属于销售真正实现了。
简单程序:
客户先买油卡,此时客户可以取得普通发票或收据;
以后,客户拿着油卡或油票加了油,此时加油站有了售油记录或加油凭证回笼。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收入征税环节是消费者凭卡加油的环节,而不是加油站销售加油卡的环节。
法律依据: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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