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作业安全系统规程涂漆实用工艺安全系统及其通风净化GB6514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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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涂漆作业应在涂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涂漆区进行。
涂漆作业场所应符合GB7691的有关规定。
5.1.1.2在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建筑物内不应设置涂漆作业场所。
对以上建筑物进行装修需涂漆者除外。
5.1.1.3除桥梁等大型构件外,一般不应在露天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如需要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1.4涂漆作业场所的出入口设置符合GB50016—2006中3.7的要求,其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其中一个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区域。
5.1.1.5涂漆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
5.1.1.6涂漆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宣布在建筑物上层。
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或同跨的顶端。
5.1.1.7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GB50016—2006中3.1.1规定执行。
涂漆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1。
表1涂漆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
1
2
闪点低于28℃的液体
3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4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闪点等于或大于28℃,但低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等于或大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丙类液体雾滴
丙
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5.1.1.8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
5.1.1.9涂漆作业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根据表1确定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涂漆作业场所卫生
5.1.2.1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见表2。
表2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序
号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号(CASNO.)
OELs/(mg/m³
)
备注
最高容许浓度
MAC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C-TWA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STEL
乙醚
ethylether
60-29-7
—
300
500
二甲苯(全部异构体)
xylene(allisomers)
1330-20-7;
95-47-6;
108-38-3
50
100
二硫化碳
Carbondissulfide
75-15-0
10
皮
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
Polymetyhleneployphenylisocyanate(PMPPI)
57029-46-5
0.3
0.5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
Chromiumtrioxide、chromate、
Dichromate,asCr
7440-47-3(Cr)
0.05
G1
丙酮
acetone
67-64-1
450
甲苯
toluene
108-88-3
8
1,3-丁二烯
1,3-butadiene
106-99-0
9
吡啶
pyridine
110-86-1
汞-金属汞(蒸气)
Mercurymetal(vapor)
7439-97-6
0.02
0.04
11
汞-有机汞化合物(按Hg计)
Mercuryorganiccompcands,asHg
0.01
0.03
12
环氧氮丙烷
epichlotobydrin
106-89-8
皮,G2A
13
苯胺
aniline
62-53-3
14
环已酮
cyclohexanone
108-94-1
15
环已烷
cyclohexane
110-82-7
250
16
苯
benzene
71-43-2
皮,G1
17
苯乙烯
styrene
100-42-5
皮,G2B
18
氧化锌
Zincoxide
1314-13-2
19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
Leadandnorganiccompounds,asPb)
7439-92-1
G2B(铅)G2A(铅的无机化合物)
20
铅尘
Leaddust
21
铅烟
Leadfume
22
氯苯
chlorobenzene
108-90-7
23
三氯乙烯
trtdatomethylene
79-01-6
30
G2A
24
丙烯腈
acrylonitrde
107-13-1
25
乙酸乙酯
Ethylacetate
141-78-6
200
26
乙酸丁酯
Butyacetate
123-86-4
27
丙醇
Propylalcohol
71-23-8
28
丁醇
Butylalcohol
71-36-3
29
四氯化碳
Carbontetrachloride
56-23-5
松节油
turpentine
8006-64-2
31
其他粉尘
Particlesnototherwiseregulated
总尘8
此处“其他粉尘”指游离Sio2低于10%的粉尘
注1:
表中最高容许浓度(MAC)是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深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是指在遵守PC-STEL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注2:
工作地点系指作业人员操作、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作业场所许多不同地点进行。
则整个场所均算为工作地点。
注3:
有“(皮)”标记者为除经呼吸道吸收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注4: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标识按国际癌症组织(IARC)分级,作为参考性资料:
G1确认人类致癌物(tarcinogenictohumans);
G2A可能人类致癌物(probablycarcinogenictohumans);
G2B可疑人类致癌物(possiblycarcinogenictohumans)。
注5:
未列入表2的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5.1.2.2涂漆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遵照下列规定。
1)涂漆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限值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及以下
29~32
33及以上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2)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3)涂漆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作业地点气温。
5.1.2.3涂漆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冬季采暖空气温度,应符合表4规定。
表4工作地点的冬季采暖空气温度
劳动强度(分级)
采暖温度/℃
Ⅰ(轻)
18~21
Ⅱ(中)
16~18
Ⅲ(重)
14~18
Ⅳ(过重)
12~14
5.1.2.4涂漆作业场所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采暖室温不应低于表5中的规定。
表5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
厕所、盥洗室
食堂
办公室、休息室
18~20
技术资料室
20~22
存衣室
沐浴室
25~27
更衣室
5.1.2.5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的确定见表6。
表6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
涂漆作业方式
卫生特征级别
空气喷涂、无空气喷涂作业
2级
含铅、铬颜料的涂漆作业
有限空间内的涂漆作业
其他方式的涂漆作业
3级
5.1.2.6涂漆作业场所噪声
5.1.2.6.1涂漆工艺过程所用的见机、水泵、电机等各个噪声源部件及其风管、水管应采取消声和隔振措施。
5.1.2.6.2涂漆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
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见表7。
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表7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5
88
91
94
1/2
97
1/4
1/8
103
注: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5.1.3电气设备防火防爆
5.1.3.1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
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5.1.3.2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3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分2区。
5.1.3.4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
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5.1.3.5用有门的隔墙与涂漆隔开的相邻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8。
5.1.3.6涂漆区内爆炸粉尘环境划为11危险区域。
表8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涂漆区
用有门隔墙隔开的相邻场所
附注
一道有门隔墙
两道有门隔墙(通过走廊或套间)
1区
门外水平距离7.5m以内为2区
非爆炸危险区域
两道隔墙门框距离不应小于2m
5.1.4涂料的储存、调配及输送
5.1.4.涂料的储存
5.1.4.1.1涂料及辅料入库时,应有完整、准确、清晰的产品包装标志、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
5.1.4.1.2涂漆作业场所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辅料,但不应超过一个班的用量。
存放涂料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5.1.4.2涂料的调配
5.1.4.2.1调配涂料一般应在调漆室内进行。
调漆室应符合5.1.3.、1、6.1.1;
和6.1.4的规定。
5.1.4.2.2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5次/h;
照明及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
5.1.4.2.3使用溶剂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0kg),允许在涂漆区现场配制,但调配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4.3涂料的输送及处理
5.1.4.3.1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保持完好,严禁滴漏。
5.1.4.3.2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料及辅料送回调漆室或倒入密闭容器中。
5.1.4.3.3不能继续使用的涂料和辅料及其容器,应放到有明显标志的指定的废物堆放处,按当地有关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规定集中妥善处理。
5.1.4.3.4废弃的液体涂料和辅料严禁倒入下水道。
5.2空气及无气喷涂
5.2.1空气及无气喷涂应在喷漆室内进行。
5.2.2喷漆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444—2006的规定。
5.2.3喷漆室的作业场所,与相邻其他非涂漆作业场所之间,宜用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5.2.4无气喷涂装置中的各个部件均应按高压管件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配套的高压软管除经上述试验合格外,管线布置时,其最小曲率半径宜不小于软管直径的2.5倍。
5.2.5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喷涂间歇时应能将喷枪自锁。
5.2.6压缩空气驱动型无气喷涂装置的进气端应设置限压安全装置,并配置超压安全报警装置。
5.3静电喷涂
5.3.1静电喷涂
5.3.1.1静电喷漆应在静电喷漆室内进行。
5.3.1.2静电喷漆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444—2006和GB12367的有关规定。
5.3.1.3静电喷漆室的出入口宜设置防火门,并应装有闭门器。
5.3.1.4静电喷漆室的门宜与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有门开即断电的联锁装置。
5.3.1.5静电喷漆枪与供漆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773的规定。
5.3.1.6供漆管道周围800mm空间内,应悬挂安全标志,不应设置其他导体和电缆。
5.3.2静电喷粉
5.3.2.1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应符合GB15607—2008的有关规定。
5.3.2.2粉末静电喷涂应在设有机械通风和粉末回收装置的喷粉室内进行,操作者应在室外操作。
5.3.2.3喷粉室室体的金属构架与工件应可靠接地。
5.3.3高压静电发生器
5.3.3.1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应有控制保护系统,使工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过载进自动切断电源。
5.3.3.2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的高压输出与高压电缆联结端,应设置限流安全装置,高压电缆的屏蔽线应牢固地接入专用地线上。
5.3.3.3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插座应为防爆专用结构,插座中的接地端与专用地线联接,不应用零线代替地线。
5.3.3.4喷粉用高压静电发生器宜配置具有恒场强的自动控制系统,在已整定的工作条件下,如喷枪与工件间距在许可范围内变化,则其电流值不超过整定值的10%。
5.4
5.4.1电泳槽宜设置间壁设施和通风排气装置。
并应装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安全或防护联锁装置。
5.4.2电泳涂漆的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围护设施内。
5.4.3电泳涂漆需排入的废水应经过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水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5.4.4电泳设备需采取接地措施,且电泳涂装设备的安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4.5电泳槽应做绝缘处理,保证干燥状态下耐压20kV。
5.5浸涂、淋(流)涂、滚涂
5.5.1浸涂工艺安全应符合GB17750的规定。
5.5.2淋涂、滚涂作业流水线一般应应设间壁防护设施。
5.5.3淋涂、滚涂作业流水线的设计和运行应保证安全操作。
5.5.4淋涂、滚涂作业场所宜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器。
5.5.5工件滴落漆液的地方应设置漆液收集装置,并应设有局部排风装置。
5.5.6浸漆槽、淋涂、滚涂装置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
淋涂的通风排气装置与供漆泵自动联锁。
5.5.7浸漆槽与烘干室共用厂房时,其间距不应小于7.5m。
水性涂料的浸漆槽除外。
5.5.8大型浸漆槽、淋漆装置应在室外设地下贮槽,不工作时应将漆液放入贮槽,发生火警时应能迅速将漆液排入贮槽。
水性涂料除外。
5.6手工涂漆、手工刮磨腻子
5.6.1手工涂漆及手工刮磨腻子等操作应符合GB7691的有关规定。
5.6.2手工涂漆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涂漆区。
5.6.3手工刷涂大型固定设备时,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5.6.4手工刷涂、滚涂、揩涂时,操作者应戴防溶剂手套和口罩。
5.6.5干式打磨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
操作者应戴防尘口罩。
5.6.6清洗涂漆工具的溶剂宜用毒性小、挥发性低的溶剂。
5.7有限空间的涂漆作业
5.7.1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942的规定。
5.7.2有限空间内的涂漆作业是指对有限空间本身或设在有限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装修。
除此以外,有限空间内不应作为淮河作业场所
5.7.3在有限空间内进行脱漆作业者,也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5.7.4有限空间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宜增开一个工艺口。
5.8干燥、固化
5.8.1涂漆设备不宜交替地用于涂料的干燥固化。
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5.8.1.1涂漆设备兼用于涂料的空气自然干燥、固化,则其自然干燥、固化的空气温度不应高于周围环境温度,且通风系统应符合6.1.4的规定。
5.8.1.2喷烘两用设备,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以交替用于涂料的干燥、固化:
a)涂漆区内表面(特别是地面),保持无可燃性残存物;
b)应设置温度安全保护装置,其设定温度超过93时,应自动关闭加热装置;
c)涂漆区内的固定式辐射加热装置上,不应溅落漆雾;
d)涂漆装置、干燥装置和通风系统应设置联锁装置。
且当加热装置运行时或涂漆区内有便携式辐射加热器时,涂漆装置不应运行。
涂漆或干燥装置运行时,通风系统应始终在运行,且应符合6.1.3和6.1.4的规定;
e)其他易燃物质不应带入涂漆区;
f)喷烘两用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除符合GB14443—200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4444—2006的规定。
5.8.2干燥时使用明火或产生火花的加热系统,不应安装在涂漆区内。
在配备了按下述要求设计的联锁通风系统时,可靠近涂漆区安装。
a)在加热系统启动之前,干燥所在空间必须彻底地通风;
b)在任何可能出现火源处应符合5.1.4的规定;
c)通风装置失灵时,能自动关闭系统。
5.8.3涂漆作业的流平段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5.8.4进入烘干室的工件不应有余漆滴落。
5.8.5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件应放在有良好通风的场所内。
如在室内,应为专用室;
如在室外,周围5m内不得有明火或火花。
5.8.6烘干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443—2007的规定。
5.9生产管理及设备检修
5.9.1加热涂料等易燃物质时,应使用热水、蒸汽等介质间接加热。
5.9.2沾有涂料等易燃物质的棉纱、抹布等物应往往带盖的金属箱(桶)内,当班清除处理,严禁乱抛。
5.9.3涂漆区入口处及其他禁止明火和生产火花的场所,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
5.9.4涂漆设备、贮存容器、通风管道和物料输送系统等在停产检修时,如需采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有专人监管并配备灭火设施。
5.9.5涂漆区应按GB50140的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
6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6.1一般要求
6.1.1为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逸散,或当涂漆工艺和设备不固定或大面积涂漆作业放散面广,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
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5.1.2.1规定时,应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6.1.2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害气体、烟尘等污染物,应按GB20101的有关规定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气体排放应符合GB16297及所在地区的问题排入标准的要求。
6.1.3涂漆作业开始时应先开见机,后启动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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