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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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预算管理;
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管理;
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财务交接与清算;
财务公开;
处罚处分决定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办学资金和资源。
在校内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会计业务领导,统一会计人员管理。
“集中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财务收支、银行账户、财务票据、会计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不得私设财务机构,私开银行账户,私购票据,私设账簿。
校办企业可设立独立财务机构,实行二级法人负责制;
后勤处食堂财务由后勤处负责管理;
莲湖校区财务实行会计委派制。
学校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独立财务机构,实行独立法人负责制;
独立注册的科研事业单位独立设立财务机构,实行独立法人负责制。
“集中核算”是指按照“财权下放,财力集中”的原则,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核算中心”模式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会计信息由财务处统一提供。
第七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
重大财务活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策。
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按照国家《总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学校财务部门和学校所属单位(部门)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学校财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及学校授权权限和职责,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和校办企业财务机构设置必须报学校财务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成立,其财务负责人聘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学校所有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资格证的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的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
财务处负责学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一十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必须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一十一条财务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预算方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方式。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客观实效的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一十二条财务预算编制内容。
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基金预算三个部分。
在使用负债资金的年份必须编制资金预算。
校办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统一报告格式由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收入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成本费用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重大资本支出预算表组成。
第一十三条财务预算申报和编制。
财务处在预算年度前一年的七月份,以预算文件通知各个单位(部门)申报年度预算。
各个单位(部门)结合年度计划和任务,按照财务处预算文件要求撰写预算申报书,提交财务处汇审。
财务处根据预算编制原则,认真与各个单位(部门)反复商榷,结合以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并提交省主管部门初步审批。
省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财务处依此修订预算建议方案,由校务会讨论、拟定,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省主管部门再次审批。
省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批复文件后,财务处向全校下达预算执行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一十四条预算执行以及责任。
(一)财务处在预算年度初及时向各个单位(部门)下达预算分解数,各个单位(部门)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维修、资产购置、行政管理等预算项目计划,结合学校整体年度目标予以实施。
项目负责人既是项目承担负责人,又是资金使用负责人,因此在项目实施期间内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三)项目主管单位(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财务处及时结算项目资金。
财务处要对已完工项目按照零基预算要求及时收回结余资金。
第一十五条预算调整。
学校在预算年度内一般不调整年度财务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需要调增的或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学校自行调整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可以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学校工作计划调整发生新设项目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资金短缺需要增加资金时,在学校收入预算调增情况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各项收入与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必须及时入账;
资金收入必须上交财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收入和支出管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
各单位(部门)在收入取得时必须使用国家、学校统一票据,按照国家、学校规定的统一标准收费。
不得私设收费项目,不得变更收费标准,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八条财务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涉及财务支出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协议等,包括重大业务科研合同与科研贷款合同,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会签。
大额支出须经主管业务的校领导并主管财务校领导会签。
第十九条财务支出审批坚持“有规可依,先审后批,权责并重”的原则,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与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度。
审批人对其所在单位经济活动以及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控股公司、校办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税金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税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结余是指财务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一)学校安排的未完工教学类项目经费收支结余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管理部门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等严格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需要延期完工的不得超过两个预算年度,项目组必须提交项目延期完工申请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后继续执行,否则,按照完工项目对待并收回结余资金。
(二)已完工教学类项目结余,财务处按照零基预算管理办法收回结余资金和经费本,纳入学校统筹资金,统一管理。
(三)学校预算安排的行政管理部门、党群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年底财务处按照零基预算管理办法收回结余资金,纳入学校统筹资金,统一管理。
(四)实施校院两级管理的学院,其发展基金结余可以滚动使用。
(五)科研项目资金结余,按照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六)学科建设、教学基地建设、资产购置、实验室建设、共建专项资金、维修、绿化卫生等项目以及其他学校经费项目结余资金,财务处收回,统一管理。
(七)自负工资单位年度结余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八)校办产业利润按照学校有关产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各种债权。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各财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现金以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现金要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及时处理长短款;
银行存款要及时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对各种债权应当采用询证函定期查询核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对存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进行处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经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核准,使用学校资产,开展具有经营性质或有偿使用的业务,要向学校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管理。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资产管理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要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图书馆要对学校所有图书(包括馆藏图书和各个教学、实验单位资料室的图书)统一进行管理,主要包括集中采购(经费分担),统一借阅制度,统一信息管理检索系统。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对账工作。
定期协同与财务处以及学校设立财务机构的单位进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控股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财务机构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负债是指学校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条借入款项(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必须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代管款项是指会计主体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学校可以按照代管业务的性质、形式和方式等,分不同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票据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控股公司、校办企业不得擅自为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四条学校各财务机构必须对本单位的负债进行财务风险分析,预防财务危机。
第八章财务交接与财务清算
第三十五条凡是纳入学校会计系列管理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经费的管理人员以及票据管理人员等在调动、解聘时,必须办理财务(会计)交接手续。
单位(部门)经费管理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在调动、解聘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学校控股公司、校办企业在合并、分立、变更、撤销时,学校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财产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财务交接时,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财务清算后,财务处应当划转有关经费指标,撤销或者合并有关经费本。
第三十九条学校控股公司在变更或清算时,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依法处理公司各种权益和资产。
第九章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各财务机构必须在年度末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以及专用基金变动表。
校办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
对报表中有关足以影响报表信息使用者决策结果的重大事项、表外事项、或有事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在月末、年末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上报主管机构和主管领导。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财务分析是指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本期财务状况、财务成果、收支情况以及财务风险等进行分析,以供各级领导进行决策。
月报表应作简单财务分析,年报表必须作全面、详细的财务分析。
各个财务机构应当进行季度财务分析或中期财务分析,为上级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四十五条财务分析指标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确定,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财务分析指标。
对特殊事项、影响本单位决策的重大事项、需要决策事项应当单独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四十六条学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业发展情况、预算执行结果、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有关人均指标增减情况;
财务风险分析;
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学校控股公司、校办企业的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分析;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资产管理与使用、成本费用分析;
收入(收益、利润)、财务结构分析;
财务风险分析等。
学校控股公司、校办企业应当向学校财务处提交财务月报表和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财务分析。
财务处予以检查、核实并归档。
第一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各财务机构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的内部监督。
第四十八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式。
第四十九条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财务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和指导。
与此同时,接受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内审计、纪检等部门对学校财务的审计;
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财务监督委员会职能,财务处应于每年定期向教代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汇报当年学校财务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务人员有权根据《会计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审计、监察、纪检等)反映。
第五十一条财务人员执行财务监督受法律保护。
对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十一章财务公开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财务公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
是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效途径。
推进财务公开工作,有利于加强学校民主监督,促进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学校各财务机构可通过“公告栏”、“知行网”、“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其管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财务部门对国家保密制度涉及到的财务信息要注意保密,不得泄漏。
第一十二章处罚处分决定
第五十六条依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校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视情节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对于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时,财务处负责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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