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金融概念金融是指以银行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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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方面:
英国——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是英国1844年《英格兰银行条例》(即《皮尔条例》)。
此后又有1914年《通货与钞票法案》,1946《英格兰银行国有化法案》,1971《竞争与信用控制法》。
美国——《美国联邦储备法》
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法》
法国——《法兰西银行法》
日本——《日本银行法》
瑞典——《瑞典银行法》
瑞士——《瑞士联邦银行法》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储备法》
韩国——《韩国银行法》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
普通银行法方面:
美国——《国民银行法》《爱治公司法》《1960年银行吞并法》
英国——《英国银行法》
日本——《普通银行法》
德国——《德国银行法》
法国——《法国银行法》
加拿大——《加拿大银行法》
新加坡——《审批银行执照及规定银行业务的银行法》
香港——《1986年银行业条例》
货币法方面:
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证券法方面:
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
英国没有统一的证券立法,有关规则包括在《公司法》(1948)《防止欺诈法》(1939)《公平交易法》(1973)《公司证券法》(1984)《金融服务法》(1986)
日本——《证券交易法》
新加坡——《新加坡证券业法》
韩国——《韩国证券和交易法》
德国,法国等西欧国家,和英国一样没有统一的证券立法,有关规则包含在各国的公司法和投资法等法律之中。
票据法方面:
票据法最早源于法国。
1673年《陆上商事规则》,1807《法国商法典》1865年《法国支票法》
德国1908年《票据法》《支票法》
日本1932年《票据法》1933《支票法》
英国1882年《汇票法》1959《支票法》
美国1896年《统一流通证券法》1952年《统一商法典》
信托法方面:
信托立法以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
保险法方面:
(略)
(3)各国金融立法的发展趋势
鼓励竞争
美国的步伐最快,内外资银行地位平等,国内各州自由流动,金融行业混业经营
日本,英国等国都开始放松对分业经营的控制,允许适当的混业经营。
加强调控
各国都从份借助金融工具的作用,加强对宏观金融的调整,使货币市场控制在平稳的状态中,
保障安全
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保障金融安全。
存款准备金制度,不良贷款率控制,资本充足管理等,特别是巴塞尔协议
协调合作
各国金融和合作不断加强。
(二)我国
1、1949—1978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单一银行体系
2、1979——金融体制改革阶段
3、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
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机构体系
(三)我国金融立法现状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概述
(一)概念:
特殊金融机关
(二)产生与发展
1、背景:
统一发行银行券的需要;
票据交换与结算的需要;
贷款支持的需要
2、社会经济条件:
经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理论;
银行业发展
3、过程
(1)初创:
17世纪末——19世纪90年代1694年英格兰银行
(2)成长完善:
19世纪70年代——20世纪30年代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会议
(3)成熟发展:
从稳定金融、控制货币发行到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与完善
4、我国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四、中央银行法的原则
(一)稳定货币
(二)独立性:
组织独立;
职能独立;
经济独立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性质、职能、法律地位
(一)性质:
特殊的国家机关;
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职能: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三)法律地位:
是否具有独立性
世界上:
三种模式:
隶属于国会;
隶属于政府;
隶属于财政部
二、组织形式
(一)总分行制(英国)
(二)复合二元制(美国)
(三)跨国制(西非)
(四)准中央银行制(香港、新加坡)
三、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二)内部职能机构
(三)外部分支机构
四、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重点论述我国)
第三节中国的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
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一)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能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1)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
(2)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的干预。
请思考:
我国面对出口贸易承受的巨大压力和国内通货紧缩的严峻现实,人民币为什么能保持不贬值?
是谁在起了巨大作用?
采取了哪些措施?
(3)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生的垄断权,是“发行的银行”;
它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所以它是“政府的银行”;
它是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行贷款,它是“银行的银行”。
总之,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分。
(4)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十一项职责。
教科书归纳为四大项:
a.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货币政策是管理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政策,是为达到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管理和调节货币流通的政策。
如规定全国贷款总规模、货币供应量、现金发行量、调节利率等。
实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b.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c.经理国库。
国库是经管国家财政收支的机关,也称为金库。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代表国家经管)国库收支。
我国的各项财政收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送交银行,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拨款。
银行经理国库的优点是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缴纳和财政支出的及时拨付。
d.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除上述职能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行集团”(非洲开发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黄金)都有常驻代表。
此外,中国人世银行还在海外设立了东京代表处、欧洲代表处、美洲代表处。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行长负责制
2、分支机构:
从按行政区域改为按经济区域设置,改为9大分行
3、咨询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非权力机构,其性质今后将朝权力机构的方面进行转变
4、内部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定业务
(一)法定业务
(二)禁止性业务:
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政府改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手段
货币政策的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
1、最终目标
最终目标主要有四个:
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及国际收支平衡。
(1)稳定物价
鉴于通货膨胀各种负面影响,各国一般都把反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作为一项基本的宏观经济政策。
(2)充分就业
较高的失业率不但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很容易导致社会和政治危机,因此各国政府一般都将充分就业作为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
总的来说,对长期内的就业状况货币政策并不能起很大的作用,但对于周期性的失业率上升是有重要的调节作用的。
(3)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对一个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主要是从长期的角度来实现较高的经济增长的。
(4)国际收支平衡
它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的全部货币收入和货币支出持平、略有顺差或略有逆差。
一般情况下,我们考察国际收支平衡不是考察整个国际收支的总体,而是考察其中的部分项目。
通常所说的国际收支平衡是指除了外汇储备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的收支是否平衡。
(5)最终目标相互之间的关系
在实际的政策操作中,由于这四个目标并非都协调一致,相互之间往往存在矛盾,所以政策目标的选择只能是有所侧重而无法兼顾。
1)充分就业与物价稳定之间的矛盾。
对两者关系最经典的描述就是菲利浦斯曲线。
该曲线表明,失业率与物价变动率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相互替换关系。
2)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
当我们以较大的投资来刺激经济增长,在获得较高的经济增长的同时我们失去的是物价的稳定从长期来看,要想实现经济的良好增长,必须保持物价的稳定。
3)经济增长与国际收支平衡之间的矛盾。
4)物价稳定与国际收支平衡之间的矛盾。
由于最终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货币政策在作目标选择时不能不有所侧重,有所取舍,难以统筹兼顾。
2、中介目标
(1)中介目标的选择标准
1)可测性
2)可控性
3)相关性
(2)经常采用的中介目标
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经常采用的中介目标有:
银行信贷规模,货币供应量,长期利率。
1)银行信贷规模
它是指银行体系对社会大众及各经济单位的存贷款总额。
就可测性而言,通过对各个存款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就可以得到该指标。
可控性方面,控制这一指标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直接的信贷管制;
另一种是中央银行通过该改变准备金率、贴现率及公开市场业务来间接地控制信贷规模。
相关性方面,银行信贷规模与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关系。
而且银行信贷规模与整个宏观经济的关系与货币供应量与整个宏观经济的关系相类似。
2)货币供应量
可测性,通过对流通中的现金和各银行的存款状况的观察,就可以知道各个层次货币供应量的状况。
可控性,货币供应量是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之积,中央银行有多种手段控制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从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
相关性,货币对最终目标有着密切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有规律的。
由于货币供应量的指标很多,所以指标口径的选择是它作为中介目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3)长期利率
长期利率作为中介目标存在的问题:
第一,利率数据虽然很容易获取,但如何从大量利率数据中得出一个代表利率并不容易。
第二,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之间往往存在着差别,要通过名义利率得出实际利率就必须知道人们对通货膨胀的预期,但这种预期是很难度量的。
第三,中央银行是通过对短期利率的控制来影响长期利率的,这样就会有一个时滞,这也是长期利率作为中介目标的局限性。
3、操作目标(也称近期目标)
操作目标的选择同样要符合可测性、可控性、及相关性三个标准。
经常被选作操作目标的主要有短期货币市场利率、银行准备金及基础货币等。
(1)短期货币市场利率
经常被选作操作目标的短期利率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这个利率是整个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贴现率或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的方式来调整同业拆借利率。
短期利率作为操作目标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利率对经济产生作用存有时滞,同时因为是顺商业周期的,容易形成货币供应的周期性膨胀和紧缩。
(2)银行准备金
1)从准备金的需求看,总准备金可以划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超额准备金减去贴现贷款即为自由准备金。
2)从准备金供给看,总准备金分为借入准备金和非借入准备金。
银行准备金无论从可控性和相关性都符合要求,因此它可以作为操作目标。
(
3)基础货币
基础货币作为操作目标,它的可控性、可测性、相关性都没有问题,尤其是可控性甚至比银行准备金还要强。
由于基础货币是流通中现金和银行准备金的总和,所以不受公众存款、取款等因素影响,因此可控性更强。
(二)货币政策工具
三类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1)法定存款准备金
2)贴现贷款和贴现率
3)公开市场操作
1、法定存款准备金
(1)准备金制度的三个目的:
1)保证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和现金兑付能力。
2)通过建立法定准备金制度,使中央银行多出一种控制货币供给的手段。
3)通过各商业银行准备金的集中来达到特定的政策目的。
(2)准备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1)对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规定。
2)对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种类的限制。
3)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包括存款余额的确定及缴存基期的确定等。
(3)法定准备金制度的优缺点:
优点:
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可以直接影响货币乘数,从而对货币供给产生巨大的影响。
缺点:
它的优点同时也是它的一个缺点,另外一个缺点就是法定准备金率不宜频繁调整。
2、贴现贷款和贴现率
(1)使用这种货币政策工具的两种方法:
1)规定贴现贷款的条件
2)规定贴现率。
(2)贴现贷款的三种形式:
1)调节性贷款
2)季节性贷款
3)延伸性贷款
3、公开市场操作
(1)公开市场操作的优点:
1)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直接调整银行系统的准备金总量。
2)公开市场操作具有“主动性”。
3)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可以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微调,从而避免法定准备金政策的震动效应。
4)公开市场操作具有“可逆性”。
此外,公开市场业务执行起来也比较灵活。
(三)选择性政策工具及其他政策工具
1、消费者信用控制。
2、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3、不动产信用控制。
4、直接信用控制。
5、间接信用控制。
间接信用控制经常采用的方式有道义规劝、窗口指导等。
四、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这一职能将由新成立的银监会行使)
(一)金融监管的基本内涵
金融监管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
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实现公平竞争,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国家金融监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金融业以及从事金融活动者或干预正当金融活动者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笔者认为,不能把金融监管的内涵仅仅限定在对金融业的监管上,还应包括或延伸到对干预正当金融活动者如贷款干预者、保险业务干预者等的监督,以及对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经营活动者如社会乱办金融机构(企业)者、乱吸收存款者、乱集资者、发放高息贷款者等的督查。
如不这样界定金融监管内涵,任其他社会成员乱办金融、乱干预金融,而不受制约和处罚,那么维护良好的金融经济秩序、保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就是一句空话
(二)金融监管的对象
从现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法规的界定看,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法设在境内或境外的从事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的一切机构(中央银行除外)。
目前,我国境内的中央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有:
1.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等。
2.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3.其它金融机构
这主要是指经中央银行认定、批准设在境内外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既然把金融监管的对象界定为上述所有金融机构,那么是否就可以认为除这些金融机构之外的行业、单位或个人从事金融活动就不受监督管理了呢?
回答是否定的。
因此,从广义上讲,凡从事金融业务经营活动的社会成员(含法人和自然人)都是金融监管的对象。
由此推理出:
凡不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擅自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经营活动以及非法阻碍、干扰正常金融业务经营活动的社会成员,都应受金融监管法规、制度的制裁。
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主要包括:
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外汇买卖、金融融资、资金拆借、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各种银行中间(代理)业务,以及经中央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三)金融监管的目的
金融监管的目的通常由各国的金融法加以规定,当然也由国家的性质、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特点所决定。
由于各国法律、金融业发展和社会制度特点等有所不同,因而各国金融监管的目的也不可能完全一样。
以世界较早建立金融监管制度的美、德、法、日等国为例,美国虽然建立中央银行比英国晚,但却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金融监管制度,它最初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是控制商业银行的银行券发行,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
以后逐渐把保护公众利益,确保银行支付,应付金融危机确定为金融监管目的;
现阶段,美国的金融监管目的是确保一个安全与稳定的金融体系,并在竞争的市场上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法律的贯彻实施,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效率、一体化与稳定。
德国现行金融法律规定的金融监管目的则是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执行,保证金融业务的顺利进行,保护银行存款者的存款安全,保卫货币和金融活动不损害国民经济。
法国本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金融法律规定: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监督金融机构遵守相适应的法规,确保金融业务活动主体遵纪守法,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持金融体系稳定。
日本的金融监管颇具特色,它是大藏省(财政部)和日本银行(中央银行)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因而其金融监管目的也有其特点。
其目的是:
通过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金融业经营的安全、稳定和相互竞争的平等,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大藏省、中央银行的财政、货币政策意向一致,并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根据我国金融法律规定和现实国情,我国金融监管的目的可概括为:
实现金融业经营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
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安全;
实现公平、有效竞争,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1、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
这里的统一是指通过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国家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活动经常会与国家的货币政策产生矛盾,抵消甚至破坏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因此,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管理,限制金融机构的那些与国家的货币政策目标违背的经营活动,促进其与国有的货币政策目标相一致。
2、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
这是指通过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经营的安全可靠,尽可能减少金融风险,保障公众的利益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金融业是一个充满各种风险的特殊企业,它既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丰厚收益,促进经济较快发展,也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其他问题引起风险,导致破产倒闭,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
金融监管当局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监管,确保金融业安全经营,不发生或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3、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
这是指通过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引导、调控,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不正当竞争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随时可见的顽疾,要根治不正当竞争,实现公平竞争,就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我国的“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现行金融货币政策目标,大体上框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即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
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调整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高效具有竞争性金融体系的运行;
维护公众在金融业的正当利益;
维持货币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四)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的工作,因此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合理、依法进行。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程度不同地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确定的金融监管的若干基本原则,并把这些原则贯穿和融会到全部金融监管工作过程的始终。
1、法监管与严格执法原则
依法监管与严格执法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遵守的一项原则。
金融监管必须依据现行的金融法规,保持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一贯性,而不能随心所欲,凭个人好恶,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有法不依。
坚持这一原则具体要做到:
一是金融监管当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管公务时,也就是在办理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性质确定、业务范围核准、经营项目界定、金融新产品审批以及例行检查、违规处理等公务的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办事、严肃执法;
二是金融监管工作者自身遵守各种法规,学法、知法、懂法,坚持执法的连续性、一贯性和不可例外性。
2、合性与系统性监督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
各种金融监管手段即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要综合运用,以实现有效监管;
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或工具要综合运用,即监管工具要现代化、系统化,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事前督导与事后监察要同时运用;
金融监管机制和方案要科学化、系统化、最优化,确保金融监管的优质高效。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金融监管对象,即各类金融机构,不论其性质、规模、背景如何,都必须在统一标准下展开合理竞争,金融监管当局也要按照统一、公正、公平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它们实施监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良好有序运行。
4、监管适度与适度竞争原则
金融监管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适度的金融监管实现适度的金融竞争,形成和保持金融业适度竞争的环境和格局;
而检验监管效果的根本标准是:
能否促进金融业和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
如果金融监管过严或过度,不允许竞争和创新,就必然桎梏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削弱一个国家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力,那么说明这种监管破坏或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说明金融监管是不适度的。
反之,如果金融监管不到位,致使金融市场出现恶性竞争,引起金融经济秩序混乱,金融风险加剧,那就说明监管和竞争都没能坚持适度原则。
因此,金融监管要审时度势,适时调整改革措施,调节金融监督管理力度,既防止监管过滥、过头,又防止监管过松、不到位。
近些年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普遍依据监管适度和适度竞争原则,允许金融企业进行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公平、适度竞争;
允许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扩大金融消费的金融业务创新,以便扩大金融市场和创造客户需求,使金融监管达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五)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目的、目标和原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可进行如下分类:
一是按金融监管范畴可划分为金融行政监管和金融业务监管,前者是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撤并、升格、降格、更名、迁址、法人资格审查、证章牌照管理、业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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