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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处理、后果(制裁)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
•新中国成立前的宪法发展(标志性宪法文件)
{1908年9月《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11月3日《十九信条》(重大信条)}——清政府制定;
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孙中山制定;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军阀制定;
{193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政府制定;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基础理论部分
•制宪权
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
制宪权理论的发展:
西耶斯:
《第三等级是什么》中首次提出;
施米特:
制宪不同于修宪;
芦部信喜:
制宪权受“根本规范”限制
1、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或称国民;
2、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是制宪机关;
3、制宪权不需要任何实定法上的依据,具有原创性,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制宪权是制定宪法的权力,与国家权力密不可分,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它源自于国家权力的某种更迭的事实.
•我国各部宪法哪一个是制宪,哪些是修宪
1954是制定宪法,第一次修改1975;
第二次修订1978;
第三次1982;
第四次1988;
第五次1993;
第六次1999;
第七次2004
•宪法修改的方式与程序(谁有权修改、表决数)
(一)全部修改:
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二)部分修改主要有两个方式:
1、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2、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改动宪法文本文字的前提下,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条文一律无效。
我国1982年宪法目前共有31个修正案。
各国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极不一致,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1.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
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2.审议和表决
宪法修正案草案要求议决机关以高于通过其它普通议案的出席及同意人数,才能予以通过。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
3.公布
宪法的公布机关主要有三种情况。
由国家元首公布,多数国家如此。
由代表机关公布。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修改的公布机关,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案的方式公布。
由行政机关公布,主要是美国宪法惯例。
•我国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的标志性条款
现行宪法的四个修正案
我国1982年宪法的修正均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
现已进行四次修正: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共产生了31条宪法修正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1-2条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
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
定转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第3-11条
此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第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三,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四,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第12-17条重点修正内容:
一是将邓小平理论列入社会主义理论基础;
第二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第三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持点,第四,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
第五,调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第六,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18-31)
主要内容是:
一是把三个代表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思路;
二是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是确立了土地征用和征用补偿制度,第四,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五,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及征用、征收补偿制度;
第六,规定了国家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
第八,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第九,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第十,增加了国家主席代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时行国事活动的权力。
第十一,把国务院的决定戒严权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第十二,把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统一为五年。
第十三,在第四章增加国歌的规定。
•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主体
宪法解释机关
(一)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社会主义国家普通实行最高权力机关解释。
我国宪法解释机关:
(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由美国首创,以美国为代表.普通法院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
美国1989年“焚烧国旗案”中对言论自由的解释
(三)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我国的宪法解释有权解释机关: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特定情况下的最高法院:
司法解释
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依据: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法院解释大致有三种情况:
1.关于宪法有关条文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含义.2.关于宪法条款在法院审判实践中不直接适用的效力3.关于宪法条款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可以直接适用的效力
●宪法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二)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目的论意义上的解释):
三)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系统解释)(四)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并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相当于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
原因:
宪法解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具有价值判断的侧面。
•违宪审查概念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特点
(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最高代表机关
在这类体制的国家,理论上,宪法监督的力度大于实行其它体制的国家.
代表:
中国
审查的对象:
不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决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效果:
不理想
(二)司法审查制(judicialreview)
基本做法是:
普通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时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美国等64(81)个国家
•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色:
1.附带的案件审查
2、适用司法审级制度
3.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4.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5.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则
•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特点
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色主要有:
1、以抽象的法律文件审查为主,附件的案件审查为辅。
宪法法院的审查包括三种形式:
第50页。
2、适用一审终审制
3、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一般自判决宣告之日起失效
4、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的特点
法国。
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也有译作宪政院,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在2008年之前实行事前监督,2008年修改宪法,也实行个案中的事后监督。
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9+N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要求背诵立法法99、100、101条——标准答案
●
(一)两个监督主体1.全国人大2.全国人大常委会
●
(二)两种审查方式
1、主动审查
(1)法律制定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交付专门委员会审查;
(2)法规备案审查:
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室
2、被动审查
两类提起主体
立法法99、100、101————
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总纲部分:
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等
•背诵:
宪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的内容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
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1949年《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选举产生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1956年: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982年:
四句话
根据1993年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段的先锋队,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2.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八个民主党派
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民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特点: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宪法第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经济
概念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第7条)。
•国有经济的形式:
国有企业、自然资源、土地
自然资源宪法第9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土地
《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Ø
概念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集体经济的宪法地位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宪法》第8条)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八条)。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种类: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自然资源与土地:
宪法第10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的内容
宪法第9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所有的内容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内涵(宪法规定)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选举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1、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详细见课本116页)
2、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要求(详细见课本117页)
3、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说明: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是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它的产生不已其他任何制度为依据,也不依靠既有的任何法律规定,而是人民革命政治斗争的直接产物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确立,即成为国家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还是礼法制度、行政制度、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无一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物。
3、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外交制度还是立法制度、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检察制度,都只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某一方面。
人大制度才能把我国的一切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都包括在内,涵盖我国政治生活各个主要方面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
选区的概念1、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以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
2、我国在选区划分上遵循了平等原则
选举制度的概念及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关于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圈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4、无记民选举原则5、其他原则:
选举经费由国费开支;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制裁
•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及其特点(需要答出宪法条文)
◆三、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
(一)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宪法第3条第一款: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
●1.中央的统一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中央有权决定地方的事权范围
(2)中央政府有权管理省级政府的干部任命(3)中央政府拥有财政控制权
(二)单一制框架下的多样性与灵活性
1.一般行政区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2.在港澳创造了“一国两制制度
•名词:
民族区域制度
(一)概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1.维护国家统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前提
2.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一国两制的含义及内容
•“一国两制”的含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国家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主体部分——大陆13亿人口和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前提下,允许台湾、香港和澳门三个特殊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宪法第31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国两制”方针在港澳基本法的体现
“一国”的体现1.两部基本法都在第1条明确指出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基本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两制”的体现
•在社会制度方面,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具体体现以下三方面1.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2.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3.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
宪法第33条、34条、35条、37条、38条、39条、41条、42条、第45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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