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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面与水平面所夹角称为台阶坡面角。
(3)平台—台阶的坡底线与坡顶线之间水平面上的空间。
坡底线与坡顶线之间的宽度称为平台宽度,处在爆破、铲装和运输作业的平台称为工作平台;
爆堆边沿至坡顶线之间的宽度称为工作平台宽度;
用于阻截滑落的岩石的平台称为安全(清扫)平台。
露天开采矿山的主要工艺过程:
凿岩穿孔—爆破—装载运输
露天开采矿山的开拓方式:
露天开采矿山的开拓—地面与露天矿场内各工作水平以及各水平之间的矿岩运输通道。
常见的开拓方式:
1、公路运输;
2、平硐溜井;
3、溜槽;
4、斜坡提升;
5、胶带运输;
6、轨道运输;
7、架空索道运输。
第二节地下开采矿山概述
根据矿床埋藏的地形条件,在无法采用露天开采的形式或采用露天开采的形式其企业的利润低甚至无利润的情况下,采用从地面掘一系列井巷通达矿床采出矿石的开采方式。
矿井开拓:
为埋藏在地下数十米至数百米甚至更深的矿石采运到地面而掘的服务于人员、材料、设备、矿石、废石的运输;
通风;
排水;
供水;
供电等一系列井巷工程。
矿井的主要开拓方式:
平硐、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斜坡道等。
矿井生产系统的构成—采掘、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动力供风、供水等。
地下开采矿山的主要采矿方法:
1、空场采矿法;
2、充填采矿法;
3崩落采矿法。
第三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
一、露天开采矿山的安全管理
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开采原则:
(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2)设计规定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3)遇大雾、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遇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害的天气时应停止生产作业。
(二)采场安全管理:
(1)台阶高度、坡度、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以及安全平台宽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2)采场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
(3)应定期对边坡进行稳定性检查,发现悬浮岩块或坍塌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4)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5)遇废弃巷道、采空区、溶洞,应至少朝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
(6)应设置防洪、排洪设施。
(三)铲装与运输安全管理:
(1)挖、铲机和运输车辆的各种警示器和安全设施应完好,进行各种作业时,应发出相应的警告信号;
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2)不应用挖、铲机的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3)装车时,人员不得站立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4)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
卸矿地点应设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卸矿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
(5)运输车辆应定期由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四)爆破安全管理:
(1)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使用和清退应有记录。
(3)爆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4)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进行(非常规爆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设计和安全评价)。
(5)爆破前必须在所有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只有确认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
(6)爆破后,等待15分钟以后,由安全员认真检查作业面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其它人员进入。
(7)出现盲炮等情况时,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管理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井巷工程:
(1)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
(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3)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4)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二)矿井通风系统:
(1)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2)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风质、风量、风速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检测要有记录,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局部通风风筒口与工作面的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
抽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
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出口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入口要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
(4)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5)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和独头巷道,必须设栅栏和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三)矿井的排水设施及防治水措施:
(1)地下矿山的总体设计必须包括防治水方面的内容,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2)企业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计划。
(3)地下矿山企业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到图纸上。
(4)每年汛期前和每次天气预报台风或暴雨即将来临前,企业必须组织一次防水检查,汛期要确定专人巡查矿区防洪情况,明确与落实巡查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或造成其它危害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矿井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
(6)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得台泵组成。
工作水泵能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的矿井最大涌水量。
(7)井筒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应铺设两条来自不同母线段的独立线路。
(8)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必须留设足够的防水矿(岩)柱,防水矿(岩)柱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保留期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在上述区域附近开采时,应事先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措施。
(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门。
(10)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并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
掘进前,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摸清矿井涌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必须编制探水设计,探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规程和探水设计的规定。
(11)一旦发现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现象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作业,撤出所有可能受透水威胁的人员,并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四)防火措施:
(1)制定地面、井下防火制度。
(2)进回风井口2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可燃物和火源存在,主要进风井巷、进风井筒和所有机电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地面与井下的仓库、机电硐室等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3)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
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4)严禁烟火入井,井下不得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和采暖。
(5)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6)井下移动式空压机应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硐室或其它合适地点,空压机有完好的压力表和安全阀,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其左、右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
(7)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
(五)提升运输系统:
(1)提升系统必须安装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升降人员罐笼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2)斜井提升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下部车场要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3)提升运行要由有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
(4)加强对提升系统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做好设备检查维修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5)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有检测检验合格的报告书。
(6)井下严禁蹬钩爬车,人力推车必须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
(7)井下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0米,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并设人行台阶;
行人的运输平巷,应设人行道,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
人力的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米,机车的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米,车场不小于1.0米。
(六)采掘工程:
(1)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禁止空顶作业;
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
采掘工作面及其井巷的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对所有井巷,应定期进行检查,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做好记录。
(3)严格敲帮问顶,每班作业前,必须由班长和安全员共同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边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处理浮石时,必须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不得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4)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5)严格按设计规定留设保安矿(岩)柱,顶板最大允许暴露面积不能超过设计规定,严禁擅自回采或破坏保安矿(岩)柱。
(6)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要按照设计要求,及时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处理,严禁出现大面积未处理的采空区;
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要标注在有关图纸上,禁止人员进入采空区(老塘)采矿,要对邻近的采空区(老塘)进行调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7)地表塌陷区要设明显标志并栅栏阻隔人员进入,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必须封闭,人员不得进入塌陷区。
(七)爆破安全管理:
(3)井下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或支护良好、无机电设备的安全地点。
(4)爆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5)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进行(非常规爆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设计和安全评价)。
(6)爆破前必须在所有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只有确认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
(7)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并等待15分钟以后,由安全员认真检查作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其它人员进入。
(8)出现盲炮等情况时,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放炮后有可能性与其它井巷、采空区贯通的,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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