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鼓匠乡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综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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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信工程规划13
第八章城市设计导则14
一、场镇风貌规划14
二、景观规划15
第九章绿地系统规划15
一、规划原则15
二、绿地布局要点16
第十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6
一、环境保护规划16
二、环境卫生设施规划16
第十一章防灾规划17
一、防震17
二、防洪17
三、防地质灾害防治17
四、消防17
五、人防建设18
六、防不良地质灾害规划18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18
第一章概况(缺少资料)
一、地理位置
鼓匠乡位于武胜县境北部,距县城9公里,东邻三溪镇9公里、西至石盘乡10公里、北接岳池县排楼乡7公里,南渝高速、广遂高速穿境而过。
全乡辖芋子塘、七里半、万水、明阁、东原、观音岩、鹤林、三洞桥、油菜湾、新观、星桥、狮子梁、八洞桥、大田湾等14个行政村,共142个社。
二、历史沿革
三、气候条件
四、场镇人口现状
鼓匠乡场镇场镇现有住户约260户,人口910余人,场镇建成区面积约11公顷。
五、市政设施现状
1.交通状况
2.给水现状
4.邮政、电信设施现状
5.有线电视设施现状
6.燃气设施现状
六.主要问题
1.镇区居住用地分布较为零散,以低层、多层住宅为主,且街道风格缺乏统一管理,布局凌乱。
2.道路功能不齐,以路代街、以街代市、人车混流,造成环境差,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
4.缺乏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绿化体系不完善、乡镇景观缺乏特色。
3.场镇基础设施薄弱,公用工程设施不足,缺乏完善的排水体系和消防等设施,环卫设施不完备等。
第二章规划依据、规划原则及规划期限
一、规划依据(需补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第146号令)
(三)《镇规划标准》(2007年版)。
(四)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五)《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六)其它与鼓匠乡经济、社会、文化、场镇发展相关的法规、规范、文件、资料、规划、计划等
二、规划原则
根据对鼓匠乡区位条件、集镇建设现状、资源优势等方面的综合认识,规划要注意保护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突出山、水自然环境与开发建设的和谐发展。
创建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居住社区,满足高标准、高起点、高档次、科学合理的要求,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
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
本着节约用地的精神进行各项建设,为后代留下更多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
促进人居环境的建设,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高标准,高起点兼顾实际的原则
充分分析鼓匠乡的具体情况,从客观实际出发,科学地预测各项规划指标和规划各项内容,高标准,高起点,同时兼顾鼓匠乡的具体情况编制规划。
(四)特色性的原则
城镇建设应从自身能源优势出发,重点培养优势产业,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镇域体系。
(五)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原则
对现有绿化、植被进行保留和培植,严格实施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能排放,垃圾进行填埋的原则。
1、自上而下的研究与自下而上分析相结合,紧紧抓住现有基地的特征,从实际出发,寻求具有山地特色镇区的发展道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2、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
在保持规划合理性和管理延续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做到远近结合,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3、规划贯彻生态原则、文化原则与效益原则,合理配置镇区空间资源。
4、根据现有布局结构,结合实际情况,作好用地的调整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为经济发展服务。
并正确处理规划中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超前性与操作性之间的关系。
5、确定规划区内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和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保证各项设施配套,建设成具有山水特色的现代化小场镇。
第三章场镇性质与规模
一、城镇性质
经分析,确定鼓匠乡场镇性质为:
武胜县北部区域的生态场镇,鼓匠乡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居住,商业,农副产品加工为主要功能,生态,宜居的绿色靓乡,经济强乡。
二、规模控制
本次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为52.1公顷。
规划居住人口规模为6000人,人均建设用地86.83平方米/人。
三、规划范围
本次场镇规划区范围东起XX,南达XX,西至兰海高速,北至鼓匠中学(详细规划范围参《土地利用规划图》)。
规划区总面积115.92公顷,其中城市建设区52.1公顷。
第四章场镇用地布局规划
一、用地评价与场镇发展方向
本次规划结合GIS软件,对场地用地条件进行科学的用地适宜性评价。
本次评价选取了地形地貌中的坡度、高程、坡向,场地特征中的水环境、植被条件,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价结果作为用地适宜性评价的评价因子。
评估结果显示,规划区适宜建设用地面积约XX公顷,其中适宜建设用地中集中连片的区域面积约XX公顷。
分析发现,规划区范围地势变化频繁,场地地形受坡度限制较大,范围内有几个槽谷,分布着主要适宜建设用地。
规划建设用地主要沿现状南北向道路外延发展。
二、规划布局结构
结合场镇场地特征,规划将规划区用地结构概括为“一轴、两心、三区”。
其中:
“一轴”:
即为依托12米的乡道形成的商业文化景观轴线,是鼓匠乡的重要发展轴线,是场镇的主要生态串联脉路。
“两心”:
即依托现状乡政府形成的场镇主中心和南部行政管理用地和文体科教用地形成的场镇副中心。
“三区”:
主要指场镇北部居住区、中部居住区和南部绿色生态农产品工业区。
三、用地布局
(一)居住用地
1、布局原则
(1)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
(2)符合居住用地的布局要求,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3)合理确定居住用地结构与用地标准,达到方便、舒适、优美、节约用地的基本目标;
(4)居住用地结合商贸设施规划和整体环境设计,形成规模具备、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
(5)居住住宅设计体现多样性和可选择性,满足不同居住水平的居民对住宅的需求;
(6)运用生态原则于居住区规划中,充分考虑人与环境的关系,提高住区生态品质,强化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设生态型居住小区。
2、空间要求
(1)规划用地根据用地特点、自然条件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局,体现山地城镇特点,综合考虑道路结构、现状地形、功能分布、公共设施分布、建筑群体组合、环境景观、绿化空间、分期建设等的内在联系,在集镇的居住组团营造风格和谐、居住方便、管理完善的新型居住社区。
(2)居住组群规划要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类型丰富多样、居住环境优美、地方特色鲜明.
(3)住宅宜以多层为主,住宅建设尽量选择环境绿化、视觉景观和通风、采光等环境条件好、互相干扰小的地段。
低层居住区主要分别布置在规划区北部老场镇地区。
多层居住区分别布置在场镇中部新建居住区。
规划居住用地20.81公顷,占建设用地的39.94%。
(二)公共设施用地
1、鼓匠乡公共设施用地现状
鼓匠乡目前的公共设施用地分布比较分散,部分公共设施用地布局不符合规范要求。
2、公共设施的用地选择要求
(1)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3)卫生院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量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4)集贸市场用地应综合考虑交通、环境与节约用地等因素进行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②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
③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④集贸市场用地的面积应按平集规模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
3、规划思想
(1)首先要有长远眼光,面向新世纪,适应未来需求。
(2)布局合理,结构清晰,交通便捷,有利于居民的生活使用。
(3)设施布置应相对集中,有利于土地的综合利用,并创造繁荣和富有人气的公共中心。
(4)充分尊重自然环境,将场镇公共设施与自然环境相结合,创造场地特色。
(5)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居民的使用需求,提供人性化的高质量的公共活动空间,给人以明显的场所感和认同感。
4、总体布局
根据《镇规划标准》的具体要求对鼓匠乡的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公共设施进行配置。
规划公共建筑用地5.83公顷,占总用地的11.19%。
(1)行政管理用地
规划保留现有乡政府用地,在中部居住区结合现状派出所集中布置乡内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管理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0.9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73%。
(2)教育机构用地
规划保留现状的鼓匠中学和小学,在北部和中部居住区各规划一处幼儿园。
规划学校总用地2.06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3.95%。
(3)文体科技用地
规划在中部居住区集中布置一处文体科教用地,可配建多功能影像厅、文化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在居住小区内部按相关要求完善体育活动设施。
规划文体科技用地0.49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0.94%。
(4)医疗保健用地
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结合现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保留现有乡卫生院并进行规模扩建及设施设备完善。
医疗保健用地0.45公顷,占总用地0.86%。
(5)商业金融业用地
场镇商业金融用地布局采用两类模式,第一类为规划沿街采用商住楼形式延续带状商业布局;
第二类为在场镇集中布置商业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2.68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5.14%。
(6)集贸市场用地
规划在北部居住区公园南侧新建一处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用地0.15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0.29%。
(三)生产设施用地
场镇生产用地应布局在下风下游地段,便于污水处理和环境保护。
规划布局在场镇南部,主要发展绿色生态农产品加工业。
生产设施用地4.47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9.10%。
(四)仓储用地
现状仓储用地主要为粮站,规划取消现有粮站,结合南部绿色生态农产品工业区布置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0.73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40%。
(五)对外交通用地
规划在场镇北部入口处布置一个长途车站。
对外交通用地0.11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0.21%。
(六)道路广场用地
从节约用地的角度出发,规划道路建设能满足人流、车流即可,避免建设过宽的道路;
市政广场的建设以满足场镇居民游憩需要,彰显文化,体现鼓匠乡特色为目标,避免建设面积过大,与场镇规模不符的市政广场。
规划在场镇设置1个社会停车场,5个文化广场。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面积9.55公顷,占总设用地的18.33%。
(七)工程设施用地
鼓匠乡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其已经形成了部分市政用地,但其布局较为分散。
规划主要考虑市政设施的功能和择址,在场镇不同地段规划邮政所、电信模块局、消防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水厂等设施。
规划工程设施用地面积1.03公顷,占总设用地的1.98%。
(八)绿化用地
1、公园绿地
规划公园绿地主要是规划区内利用自然地形高差形成小游园和公园,配置游憩设施,保证在各个居住组团内各有一个游憩公园,呈“点、线、面”的空间布局。
规划公园绿地5.57公顷,人均公园绿地9.28平方米。
2、生产防护绿地
规划在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按相关规范设置生态防护绿地。
大面积的防护绿地可以结合布局苗圃用地。
规划绿化用地9.3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7.85%。
场镇用地平衡表
序号
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
比例(%)
1
R
居住建筑用地
20.81
39.94%
R2
居民住宅用地
2
C
公共建筑用地
5.83
11.19%
C1
行政管理用地
0.9
1.73%
C2
教育机构用地
2.06
3.95%
C3
文体科技用地
0.49
0.94%
C4
医疗保健用地
0.45
0.86%
C5
商业金融业用地
2.68
5.14%
C6
集贸设施用地
0.15
0.29%
3
M
生产设施用地
4.74
9.10%
4
W
仓储用地
0.73
1.40%
5
T
对外交通用地
0.11
0.21%
T1
公路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9.55
18.33%
S1
道路用地
9.03
17.33%
S2
广场用地
0.52
1.00%
7
U
工程设施用地
1.03
1.98%
U1
公用工程用地
0.62
1.19%
U2
环卫设施用地
0.25
0.48%
U3
防灾设施用地
0.16
0.31%
8
G
绿化用地
9.3
17.85%
G1
公共绿地
5.57
10.69%
G2
生产防护绿地
3.73
7.16%
合计
场镇建设用地
52.1
100.00%
9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63.82
——
场镇规划区范围
115.92
第五章土地利用控制强度
土地使用控制规划是以土地的开发建设控制和管理为重点,它是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规划基础上,结合城市设计,对土地使用划分、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建设施和空间环境景观等进行定性、定量控制,以便于规划管理和实施操作。
规划在用地细分基础上,给出《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同时绘制《分图图则》,以按此进行土地批租转让和开发建设管理。
一、地块划分及编码
地块划分便于规划管理,有利于土地出让;
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
遵照山、河、湖、崖等形成的天然界线;
依据由城市道路、步行道等形成的人工界线,并兼顾行政区划界线及土地权属界线。
按《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分类对用地性质加以确定。
规划区内用地性质一般控制到小类,部分控制到中类。
如规划区内个别类别或设施对环境造成影响,对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或作出特殊规定。
地块编码采用片区编号—组团编号—地块编号三级系统,如:
地块GJ-A-02/01,其中,GJ为片区号,A为组团编号,“02”为地块编号,“/01”为记录地块的版本编号。
如地块GJ-A-02/01经一次调整后为GJ-A-02/02,经两次调整后为GJ-A-02/03。
依次类推来确定地块新的版本和命名方式。
二、土地使用兼容性
本规划区内已有部分为城镇建成区,存在着局部改造或更新,为适应改造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和城市用地不可避免的混合性,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本规划土地使用性质针对同一地块(基地)划分为二类。
一类是指该地块(基地)由本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
二类是指该地块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
当使用二类土地利用性质进行规划建设时,规划控制指标应同时做相应调整,并与用地性质变更同时上报核准。
规划通过《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来控制各类用地的性质兼容性。
在实施中,当兼容性质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时,原使用性质用地可按原规划控制指标执行,新增兼容性质用地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开发控制通则规定的控制指标执行。
当兼容性质用地面积超过原总面积30%时,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并报原审查机关审查、批准。
在规划的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中,商业及居住用地比例皆不宜高于30%。
新建商业建筑应尽量独立布置,以底商形式布置的,其商业建筑不得低于两层。
三、土地使用指标体系的确定
控制指标分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两大类。
(一)规定性指标
包括: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绿地率、兼容性、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及其他需要配套的公共设施。
在规划实施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为规定性指标,即规划确定的为上限,不得突破;
绿地率、配套设施为保护性指标,即规划所定的下限必须满足。
(二)指导性指标
居住人口、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建筑色彩要求,地价等级等要求。
除规划人口外,其他指标视情况在图则中以备注的形式加以说明。
四、指标控制的目标
确定用地合理布局、合理结构和合理容量,促进场镇各个系统均衡、协调发展及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有利于规划区综合环境的优化,体现鼓匠乡的场镇新风貌。
五、规划控制手段
(一)定性控制
在用地布局的基础上,根据用地标准,对片区内各项用地进行先行分类,并明确相互关系。
(二)定位控制
为确保场镇功能的完善,规划对公共设施及一些主要公建(地标建筑)进行了定位控制。
(三)定量控制
1、根据规划地块性质、居住条件、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状况,预测饱和容量,计算出可能承担的人口数。
2、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进行实验性的形体空间规划。
3、对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红线、机动车出入口等进行控制。
4、地块控制指标体系
制定控制指标体系原则:
(1)科学分析规划预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2)交通组织流程合理、便捷;
(3)生活区配套齐全、环境优美;
(4)商贸区节奏鲜明、繁荣有序;
规划指标的确定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并且要综合考虑整个新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5、地块控制指标体系由以下内容组成:
(1)地块性质
(2)用地面积
(3)建筑密度
(4)容积率
(5)绿地率
(6)建筑限高
(7)机动车出入口方位
(8)建筑后退红线
(9)备注
6、建设用地相互适建规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为了更便于在管理中进行弹性操作,满足许多不可预见因素和复杂条件下的对规划的影响,设计了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便于管理者能够更好地实施管理和动作,使得规划的大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能够始终贯彻执行。
六、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一)容积率(FAR)
容积率是指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开发强度的综合性指标。
合理的容积率,既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又不至过度开发,形成良好的城镇生态环境。
容积率的确定主要综合考虑合理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环境、社会效益,涉及地块区位、建筑性质、密度、高度、间距、环境景观和拆建比等。
本规划方案中容积率一般取值范围如下:
·
居住地块:
多层住宅1.5~2.0;
低层住宅0.5~1.2。
中小学、幼儿园:
1.0~1.5
商贸、金融、服务、贸易地块:
1.2~2.5;
行政办公:
1.5~2.5;
文化娱乐:
0.8~1.5;
医疗卫生:
0.8~1.5;
市政:
0.5~1.2。
若地块开发者能为城镇提供一定比例的公共活动场地(公共绿地、广场等)和公益设施,则容积率可提高同样比例,最高可达20%;
同时,为鼓励向地下争取空间,地下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部分,可以不参加容积率计算。
(二)建筑密度(BD)
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
它是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单位:
%。
建筑密度指标确定主要考虑环境质量、地块定位、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安全卫生间距、气候条件和地形坡度、朝向等,并结合现状。
本规划建筑密度一般取值范围如下:
居住30~40%;
商贸、金融、服务、贸易:
30~50%;
文化娱乐、医疗卫生、行政办公:
25~35%;
20~40%。
(三)绿化率(GAC)
绿地率是指地块内地面上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建设用地范围内场镇建设要求除建筑基底面底(包括散水、排水明沟)和道路、停车位等硬地及必要的室外设施占地以外的用地均需绿化。
绿地率的确定主要根据地块使用性质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结合自然地形状况等制定。
本规划分为以下几种标准:
低层住宅25~35%,多层住宅30~40%;
行政办公、科研设计、文化娱乐、医疗卫生30~40%;
中小学、幼儿园30~40%;
商贸金融中心区不低于10%;
公园、小游园≥70%。
(四)建筑后退(SB)
建筑后退是指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或地块边界的距离。
米。
建筑后退距离确定主要根据地块位置,使用功能和消防、日照、安全、卫生、视线等要求。
(1)后退道路红线
a.基本后退:
主干道后退5米
次干道后退3米
支路、街坊路后退2米
b.特殊后退:
指人流集中、集散量较大(如影剧院、体育场、市场和学校等)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如医院)的建筑后退须按各自专业设计规范和消防规范确定后退距离。
(五)建筑间距(BE、BS、BW、BN)
地块内所有的建筑间距均应符合日照、消防、通风、卫生、安全和管线敷设等有关规范要求。
正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满足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
侧面间距低层不得小于4.5米,多层不得小于6米,高层不得小于13米,侧面有窗时须加大间距。
公共建筑正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侧面间距不得小于0.4倍,托幼设施的主要房间、中小学教室、医院的病房等与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幼设施活动场地必须有1/3的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以外。
(六)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最大高度限制。
建筑限高确定主要考虑土地使用性质、城镇总体景观效果、空间轮廓、地块区位、建筑性质、容积率、街道尺度和场镇消防、净空通道、高压走廊、景观视觉空间以及自然、历史文化景观保护协调和地质条件等。
本规划建筑高度按几个标准控制:
根据国家标准控制低层建筑不超过15米,多层建筑不超过24米。
(七)路段开口及大型公建出入口方位控制
指地块、基地等允许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方位。
开口方位、开口数量的确定,主要考虑减少对外围交通干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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