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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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
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第五条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
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
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
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
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
5
列规定: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货
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
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
1
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
净吨为
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
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
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
拖轮按马
力计算,1
马力为
计费吨。
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
积计算,1
立方米为
不满
计费吨的按
1
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
以日为计费单
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
日按
日计;
以小时为计费
单位的,不满
小时按
小时计,超过
小时的尾数,
不满半小时按
0.5
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
小时计。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
海里
或
千米的按
海里或
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
平方米的
按
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
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
6
以
1000
千克为
重量吨;
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
体积,以
体积吨。
特殊货物重量按表
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
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
最低以
重量吨或
体积吨计算;
超过
体积吨的,尾数按
0.01
进整。
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
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
英尺或
40
英尺)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空箱,4
箱及
4
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
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
第七条
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
港口经营人、管理人
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
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国
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外,引航(移泊)费、拖
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
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
货物港务费
7
第九条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
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
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
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
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
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8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
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
货物;
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
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
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
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二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
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
按表
4(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
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三条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
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
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四条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
9
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
安费由中途港计收;
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
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
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
费: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为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
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
或旅客计收港口作业费。
第十七条
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包括
10
旅客港务服务、旅客运输作业、行李运输作业、托运行
李装卸的服务性收费,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旅客港务服务,按每张船票
元计收。
(二)旅客运输作业,按船票票款(扣除旅客港务
服务收费等)的
4%计收。
(三)行李运输作业,按行李运费的
4%计收,由起
运港统一结算,并按起运港
3%、到达港
1%解缴。
(四)托运行李装卸,按托运的行李装或卸(包括
驳运)客船一次每
50
千克(不足
千克按
千克计
算)2
第五章
引航(移泊)费
第十八条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
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航距离在
10
海里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1(A)
规定费率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
海里的引航费,其超程部分
5
编号
1(B)规定费率计收。
(三)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
的引航费按表
1(A)规定费率的
30%计收。
11
(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
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
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港区),
引航费加收引航附加费,最高不超过每计费吨
0.30
(五)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过闸,引航费加收过闸
引领费,过闸引领费按表
1(C)规定费率计收。
第十九条引领航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6
第二十条
港口的引航距离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
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
引领
国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
5(航行国际航线船
12
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移泊费。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
6(航
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1(C)规定
费率按次计收移泊费。
第二十二条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航行黑龙江水系,
引航费按表
7(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水系引航费
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20000
计费吨以上船舶
和
4000
计费吨以上由拖轮拖带驳船、木竹排、水上浮
物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由引航机构与船方或其代理人协
商确定;
港内移泊费按表
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
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1(D)规定费率按次计收。
第二十三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
引航(移泊)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引航
(移泊)费附加费。
节假日、夜班的引航(移泊)作业时
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
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引航(移
泊)费附加费应按表
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
准费率表)编号
规定费率的
45%分别加收,既为节
假日又为夜班的引航(移泊)费附加费按表
规
定费率的
90%一并加收。
第二十四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
起码计费吨为
2000
计费吨;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黑龙江
13
水系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为
300
计费吨,其
他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港口引航(移泊)起码计费吨
为
500
第二十五条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
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六条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或
水上浮物,其引航(移泊)费按拖轮的功率(马力)与所
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或水上浮物的计费吨合计计收。
第六章
拖轮费
第二十七条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
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
收拖轮费。
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分别按表
2
和
表
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第二十八条拖轮计费时间包括实际作业时间和
辅助作业时间。
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
始作业至作业完毕的时间,由船方或其代理人签认;
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
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的时间,实行包干计算,由港
14
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综合测算确定并对外
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
拖轮作业应按实际作业时间分别加收拖轮费附加费。
节假日或夜班的拖轮费附加费应按表
5(航行国际航
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45%
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的拖轮费附加费按表
第三十条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拖
轮费收费标准内,可根据服务船舶的吨位、船长、进出
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
第七章
停泊费
第三十一条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
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
费。
停泊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停泊费分别按表
3(A)
和表
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
号
3(A)规定费率计收。
(二)下列航行国际、国内航线的船舶,分别按表
15
3(B)和表
3(B)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1.货物及集装箱装卸或上、下旅客完毕
小时后,
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2.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
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3.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4.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5.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
第三十二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由负责维护港口锚地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表
3(C)
规定费率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三条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
24
小时为
日,不满
小时的按
日计。
船舶在港
每
小时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停泊费
第三十四条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的
船舶,视同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计收停泊费。
第三十五条
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
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
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第三十六条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停靠
16
我国多个港口,停泊费在第一个停靠港口按表
5(航
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计收,
后续停靠港口按表
70%计收。
第八章
驳船取送费
第三十七条
在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港口使用拖
轮取送驳船到码头装卸货物,由提供拖轮服务的港口
经营人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驳船取送费。
驳
船取送费经双方协商可选择下列计费方法:
(一)以驳船重量和取送距离计费的,自港口中心锚
地至装卸货物码头,只按重载一次计算,距离在
千
米及以内的按表
6(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
费率表)编号
4(A)规定费率计收;
距离超过
千米的
4(B)规定费率计收。
(二)以拖轮作业时间计费的,按表
规定费
率计收。
第九章
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为在船舱散货上加装货物进行平舱
以及按船方或其代理人要求的其他平舱,由港口经营
17
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特殊平舱费。
散货在装舱过
程中的随装随扒、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顶尖和为
在散货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得收取
特殊平舱费。
第三十九条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
油栏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第四十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特殊平舱费、围
油栏使用费,分别按表
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
费基准费率表)编号
4、编号
第四十一条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节假日或夜班的
特殊平仓作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分别加收特殊平仓
费附加费。
节假日、夜班的特殊平仓作业时间占全部
作业时间一半及以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
于等于半小时的,节假日或夜班的特殊平仓费附加费
应按表
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
45%分别加收,既为节假日又为夜班
的特殊平仓费附加费按表
90%
一并加收。
第四十二条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特殊平舱费、
围油栏使用费,分别按表
5、编号
18
第十章
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
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
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港口经营人为国
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国际客运
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
干费。
第四十四条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
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
装箱港口作业、国际客运港口服务纳入港口作业包干
费,不得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
(一)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
散杂货装卸,集装
箱装卸,铁路线使用,铁路货车取送,汽车装卸、搬移、
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
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
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
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
使用,以及困难作业,杂项作业,减加载,捣载,转栈,
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作业,地秤使用,
轨道衡,尺码丈量,库内升降机或其他机械使用,除尘,
19
集装箱清洗,成组工具使用。
(二)国际客运港口服务:
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码
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进出码
头迎送旅客。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
或减少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作业内容,但均应纳入港口
作业包干费统一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实行政府
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的收费项目。
第十一章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
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堆存保管费。
第四十八条
堆存保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海港口进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
开始进入库场的第
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
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内河港口进港货物及集装
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
天起,至货
20
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二)港口出港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
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前
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三)沿海港口进口转出口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
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
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
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内河港口进口转出
口货物及集装箱,自货物及集装箱开始进入库场的第
天起,至货物及集装箱提离库场的当天止计收堆存
保管费。
(四)存栈货物及全过程均由货方自行装卸的货物,
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库场
的当天止计收堆存保管费。
(五)危险货物、冷藏重箱和散装液体货物,按实际
存放天数计收堆存保管费。
(六)在港口存放的国际过境集装箱(危险货物、冷
藏重箱除外),自到达港口的第
15
天起计收堆存保管
(七)因港方责任,不能在原定时间的当天交付货物
及集装箱时,自次日起至具备交付货物及集装箱条件
并通知货方提货之日的次日止,免收堆存保管费。
第四十九条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
21
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
计收库场使用费。
第五十条
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
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第十二章
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
供油(气)、供电、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
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第五十二条船舶供应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
经营人自主制定。
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
格政策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满尺丈量”是指按《进出
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SN/T
0892)进行的丈量。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
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货物。
22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
夜班作业时间是指
21
时
至次日
8
时时段内连续
小时的作业时间,具体时间
起讫点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
布。
第五十六条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实行政府指
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
基准费率表)规定费率的
50%计收;
长江内支线集装
箱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
6(航行国
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规定的费率计收;
承
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
气除外)的船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表
50%计收。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月
日起施行,有
效期为
年。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23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
换算重量(千克)
骆驼、牛、马、骡、驴
头
1000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头(条、只)
200
散装的猪崽、羊羔
头(只)
30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
立方米
500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个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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