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良性互动关系的研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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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动态地看,充满活力、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大量新兴业务,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新的平台。
因此,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实现自我转型,由传统走向现代,使商业银行将未来的业务模式和运作机制建立在资本市场的平台上。
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传统商业银行的转型是相辅相成的,一个丰富有效率具有相当深度和广度的资本市场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获利机会、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和风险管理方法。
商业银行掌握着庞大的金融资源,将对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流动性的增强、效率的提高、风险的降低以及产品的多样化等产生重大影响。
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必然伴随着资金在两者之间的无障碍流动。
二、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的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商业银行与股票市场的资金互动和商业银行与债券市场的资金互动,并且它们分别受到了不同的管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与股票市场资金互动
1、1995年之前的全面进入阶段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传统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进行了改革,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和信托业务的开展成为当时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
1979年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1981年底,全国各商业银行的总行和分行在241个城市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我国共有信托投资公司1000多家,几乎每一家银行总行、分行甚至支行都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公司。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全能化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涵盖了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还可以从事实业投资。
商业银行就是借助信托投资公司进入股票市场的。
我国于1984年发行了第一只股票,以发行的股票要求流通,1986年9月2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静安信托成立了专门的证券业务部,公开挂牌代理买卖股票。
此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上海开设的股票交易柜台从原先的静安信托一家增加到工商银行虹口证券交易部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爱建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等九家。
1987年5月,深圳发展银行以自由认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3965万股股票,每股面值20元。
在这一阶段,商业银行通过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方式全面介入证券业,从事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并涉足房地产和其他实业投资,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开始进入股票市场,这种全能化经营的状况一直持续到1995年。
2、1995年到1999年的完全隔离阶段
鉴于银行混业经营对国民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1995年5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同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实行机构分设和业务分离。
从1995年起,各大商业银行开始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商业银行法》,彻底与信托公司脱钩,银行进入资本市场的机构通道被堵死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资金通道也被堵死了,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在法律上不能互动。
造成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票市场是不争的事实。
3、1999年末至今的有限进入阶段
在《证券法》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证券公司资金实力普遍不足、经营规模偏小的弱点马上就暴露出来了。
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于是银行资金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进入股票市场。
目前,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不能从事信用拆借业务,但可以从事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业务,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然可以进行隔夜拆借。
XX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质押向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提供了融资,也为银行资金流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一条新的通道。
根据该管理办法:
(1)只有经过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才能成为借款人,贷款人仅限于经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
(2)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需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A)和证券投资基金券,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该是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并明确规定由几种股票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对股票质押贷款实行严格的比率管理,如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15%,一家证券公司的质押贷款余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5%。
1999年9月2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上海交易所上网发行4亿股人民币A股票,这是《证券法》颁布实施以来首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公司。
XX年11月27日,中国民生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价发行3.5亿股人民币A股股票,共募集资金40.9亿元。
中国银行充注中银集团,在香港上市。
(二)我国商业银行与债券市场的资金互动
1、商业银行资金流入债券市场
(1)国债市场
我国商业银行从1994年开始持有国债,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相当一部分国债,其中商业银行是非常重要的国债投资主体。
1998、1999年我国银行持有国债的比例分别为55%和40%。
从1998年开始,财政部面向商业银行共发行了4000多亿元的凭证式国债。
我国商业银行不仅作为投资者直接购买和持有国债,而且还作为国债的分销机构,利用自己的营业网点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国债,同时商业银行还作为市场的参与人,从事国债交易和回购业务。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国债市场上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此外,我国商业银行还积极为国债项目发放配套贷款。
1998—XX年三年时间里,国有银行发放与使用项目配套的国债贷款超过8000亿元。
(2)金融债券市场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政策性银行,其中绝大部分金融债券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行。
截止到XX年9月,我国政策性金融债券余额达8169亿元。
政策性银行的金融债券通常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绝大部分为商业银行购买,实际上是将商业银行筹集的资金交由政策性银行去配置。
从形式上看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但却增加了资金交易成本,可能还会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我国在1994年组建的三家政策性银行,至今没有找到长期稳定的资金,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主要依靠面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依靠中央银行再贷款。
1999年,我国组建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
到XX年上半年为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不良资产的接收工作基本完成,接收资产金额总计13939亿元人民币。
为了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部分资金需要,国家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定向债券。
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所谓“收购”,一方面是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换成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券,另一方面是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政策性金融债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定向债券具有准政府债券的性质。
对商业银行来说,持有这种金融债券,风险不大。
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定向债券基本上不具有流动性,实际上是“有债无市”。
(3)企业债券市场
在国外,企业债券是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工具。
1970--1985年间美国的工商企业外源资金中,贷款占61.9%,债券占29.8%,股票占2.1%,其他占6.2%。
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却很不发达,我国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不大,与企业债券信用不高有很大关系。
过去我国的企业债券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代理发行,一些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迫使银行垫付资金,企业风险转嫁给了银行。
1991—1999年我国计划内企业债券发行分别为212.6、411.6、20、45、50、250、300、380、420亿元。
2、资本市场资金流入商业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一度发行过特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发放特级贷款,此后停止了一段时间,直到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
原来依靠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计划分配金融债券的方式来筹资的政策性银行,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首次发行了金融债券并获得成功。
XX年,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低成本、高效率筹资功能,共计筹集建设资金4713亿元,其中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分别为2123亿元、2100亿元和490亿元。
股市与债市之间已呈现出一种互动关系,两者此消彼长。
三、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关系因素分析
(一)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关系
通过对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的发展背景及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发展过程的阐述,基本上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金融体系的发育程度不同,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动关系也随之不同。
在发达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一种资金互动关系,资金的流动是双向的,商业银行通过证券投资和发放证券信贷从而使银行资金流进资本市场,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在不发达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往往是一种单向流动关系,即只有商业银行资金流入资本市场而没有或只有少量的资本市场资金流入商业银行。
与发达的金融体系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的基本渠道,如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商业银行的股票发行、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的质押贷款等都具备了,但两者之间资金互动的规模小,层次低,还处在比较初始的阶段。
(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的主要因素
1、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即股票和债券的供给因素
在资本市场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中,主要包括股票(优先股、普通股)、债券(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券、抵押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基金或收益券以及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等,在衍生金融产品中,股票和债券是两个最主要的产品。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银行持有普通股票,银行在资本市场上所拥有的只能是债券。
从而股票与债券供给结构的失衡(债券供给的严重不足),降低了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弱化了资本市场的功能,阻碍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首先,资本市场产品的单调贫乏,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机会,降低了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从而也削弱了资本市场媒介储蓄/投资的能力。
其次,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必须有一个稳固的基础,那就是产品丰富、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没有庞大的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将进退失据,难以发挥专家理财的特长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这样的资本市场并不对商业银行形成威胁,一方面,由于它汲取储蓄的能力非常有限,商业银行感受不到竞争的压力,没有动力去创造新产品(如大额可转让存单、次级票据和长期债券等)。
从而到资本市场上去融资;
另一方面,在这样的资本市场上,商业银行也没有办法进行组合证券投资,因为除了国债就没有其他产品可供选择。
2、资本市场资金流动性的因素
影响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因素主要有市场微观结构和市场透明度。
(1)市场微观结构
在市场微观结构中,影响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的因素主要有:
交易制度、交易成本、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等。
此外,有组织的交易所和店头市场之间以及交易所相互之间的竞争也推动着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微观结构的变化,使得两者之间的资金互动更能适应技术变革和金融全球化。
交易制度:
在我国,商业银行所参与的资本市场的活动主要是以国债为主的固定收益债券的场外交易。
这是因为,债券买卖不单纯是资金筹措,还包括资产结构的调整等。
与股票价格个体波动大不同,债券(尤其是国债)基本上是利率商品,各种品种之间很容易进行套利,不同品种的债券价格很容易根据标准品种的价格进行套算,相互之间具有很强的同步变化关系。
因此,债券的价格没有必要像股票那样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形成,相反,在场外市场交易更为便捷。
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所谓显性成本,是指在委托买卖资金时,投资者向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还包括必须向国家交纳的税金.而隐性成本包括价格波动,以及交易者在价格不利的情况下不得不交易的现金成本,在价格有利情况下无法交易的机会成本等。
现行的交易成本包括交易的手续费、交易税等。
国债的交易税不但为商业银行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在源泉征收制度下,不同的商业银行和不同的国债品种,税负不同,容易人为引起市场分割,减少市场流动性。
信息披露:
随着资本市场经历过程的不断进化,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从强制性信息披露向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展.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下,商业银行的披露信息受到一定的限制,中间业务并不包括在其定期财务报告中,这就必然导致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严重,必然极大损害商业银行的参与意愿,必定会延迟交易的进行,进而损害市场的流动性.而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下,商业银行通过定期财务报告,与券商、机构投资者、专业基金分析师沟通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将有关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的信息发布出去,这将有利于促进市场资金的流动性。
市场监管:
商业银行合理的市场行为和经营行为的形成,不仅需要有外部的制衡,而且还需要有内部的规制。
商业银行发展和保护自身利益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对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同样,市场也应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架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机制,形成自律与它律、市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高度透明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从体制上提升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和运行效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本市场资金的流动性。
(2)市场透明度
在资本市场透明度上,理论上看,如果市场透明度较低,有优势信息交易银行就可从劣势信息交易银行身上获得额外的收益。
因此,交易者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易信息,将延迟交易,从而减少市场的流动性。
但同时,如果资本市场过于透明,一些大的商业银行担心自己的私人信息在交易中被暴露,因而会退出市场,这同样有流动性上的损失。
因此,市场的透明“度”必须根据不同的国债品种、不同的市场环境而设计。
在我国,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如我国自1998年以来连续下调利率,但储蓄分流的步伐却很慢,XX年居民储蓄额达到7.97万亿元,增长速度为16.2%,这是投资者自主选择的结果;
又如中央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增加信贷,而商业银行却不断增持国债,这是商业银行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行为。
四、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良性互动的建议
为适应加入wTo后的新的开放形势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结合前述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的因素分析,我国应从三方面发展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良性互动关系
(一)深化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
1、扩大资本市场规模
(1)扩大证券商的发展。
证券商必需并购重组或增资扩股,以增强其应对国内外竞争的能力。
(2)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
改革发行审核制度,公开发行核准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从境内外发行上市。
同时,鼓励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实行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努力培育一批具有雄厚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上市公司。
(3)扩大投资者的规模。
包括扩大各类开放式基金、合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入市规模,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途径和方式,大胆引进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建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稳定、规范、合法的沟通渠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居民向资本市场投资。
2、优化资本市场结构
(1)优化资本市场构成结构。
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尽快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协调统一,进一步扩大金融债券范围,增加债券品种等。
(2)优化股票市场内部结构。
逐步解决A、B股市场的统一,以市场化的方式逐步解决A股市场本身在股权设置上的类别股问题,推进一、二级市场的结构优化和有效对接。
(3)优化债券市场内部结构。
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
加快债券二级市场的建设步伐;
积极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4)优化资本市场筹资主体结构。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变过度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歧视非国有企业的做法,为不同所有制经济提供“公开、公正、公正、共信”的融资环境。
(5)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
重视除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结构投资基金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的发展,发挥后者在资金方面具有的长期、稳定和巨额的特点,重点加以培育;
加快法制建设,加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重点发展开放式基金和中外合作基金,规范、引导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
培育个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理念,增强其风险意识。
(6)优化资本市场交易的组织结构。
除了层次最高的、现有的场内交易市场——两个证券交易所外,还需加快发展采用先进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以及传统的、分散的柜台交易市场(oTc),以便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融资需求的企业服务。
(7)优化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结构,加快创新衍生交易工具,解决交易工具单调的现状。
3、提高资本市场效率
(1)提高资本市场静态效率。
鼓励政府、企业及银行等各类融资者增加债券和股票的发行,鼓励个人和机构、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增加资本市场的投资,提高资本市场的机构效率;
放松政府对资本市场的一些不必要的管制,减少各类主体进入市场的障碍,缩短其交易的时间,降低其交易成本,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
(2)提高资本市场动态效率。
建立既有为大企业服务的场内交易市场,也有为广大中小企业、成长性企业服务的有组织的、或集中或分散的场外交易市场,满足不同融资者和投资者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提高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动态效率;
通过提高券商的资本扩张能力、业务创新能力及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使其适应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压力,提高券商的动态效率。
4、完善资本市场监管
(1)完善监管的机构体系,建立集中监管和分散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的有机结合的监管体制。
(2)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
科学规划、系统配套、抓紧制定、尽快出台规范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根据wTo的有关协议,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逐步与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接轨;
对已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完善监管的自律体系。
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强化资本市场从业人员自律、证券经营机构自律、证券业协会自律。
(4)完善监管的外部社会监督体系。
加强新闻舆论及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加强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督.(5)完善监管的政府行为。
放弃计划经济思维,退出越位领域,在市场有效的领域政府绝不干预;
建立市场猴戏规则,当好市场的裁判,进入缺位领域;
树立成本收益观念,使监管思路更为现实,也更强调激励。
5、推进资本市场创新
推进包括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各种资本市场创新。
其中,产品创新是整个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创新活动,其他形式的创新服务,要为产品创新提供配套的实施环境。
使各项创新活动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创新体系。
(二)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
1、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体制创新
进行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建立起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这是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良性互动的条件。
以资本市场为依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必然要求与资本市场进行资金良性互动。
2、鼓励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将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的效率,降低资金流动成本。
目前,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已呈蓬勃发展之势,但还未形成稳定的利润,业务品种、技术手段和风险管理能力还很有限。
因此,应尽快出台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监管原则,推动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3、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扩大中间业务
也即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扩大结算性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性中间业务、证券基金等的托管业务、担保性中间业务等。
同时,适当允许商业银行开办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风险小的投资银行业务;
允许商业银行代理部分证券、保险业务,包括开展代理保险、证券托收;
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
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方式融通资金等等。
同时,规范中间业务收费市场,明确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进行收费的权利,减少中资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可能受到的不必要干扰;
明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费率标准。
中国银行业协会成员间要协商确定收费费率,防止恶性竞争。
这是在促进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同时,又无形地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
4、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研究和适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的有效运用可以降低银行风险,增加银行盈利;
而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够提高银行流动性,而且为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奠定了基础。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利率自由化和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还可以研究开展即期、远期、外汇期货等外汇交易类业务这也将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三)推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合作
1、建立适当的资金管道
银行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的管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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