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课后练习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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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建立业务关系、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等环节。
2.答:
合同视其形式和名称而不同,但其基本内容大体相同,一般可分为约首、本文和约尾三个部分。
约首是合同的序言部分,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依据、缔约日期、缔约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等。
本文是合同的主体,列明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保险、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
凡可适用于各笔交易的共同性条款,通常均以“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termsandconditions)的形式事先印制在合同的背面。
此外,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交易情况有时合同会列出其他条款,如外汇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品质公差条款以及合同使用的法律等。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的份数、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效力、缔约人的签字等。
有的合同还在尾部订立生效条件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惯例等。
3.答: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它包括: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
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不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在订立合同式,双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和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将信用,互相协作。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得有欺诈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相关的义务。
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4.答:
接受,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无条件地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构成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必须通过声明或作出行为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受盘人。
(4)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必须与发盘相符。
5.答:
本合同无效,接受必须是受盘人作出的,而丙不是原发盘的受盘人。
卖方甲可以要求加价,可以对发盘进行修改。
如果丙是经过乙的授权,则丙的行为有效,接受为逾期接受,是否成立要看甲的意见。
第三章基本训练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C3.D4.B5.C6.B7.D8.A9.D10.A
二、多项选择题
1.BCE2.ACD3.CD4.CD5.ABCD6.BD7.AC
三、简答题
(1)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逐步取代传统的FOB、CIF、CFR术语能够适应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的要求。
(2)通过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条文对比分析可知,用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代替传统的FOB、CIF、CFR术语,交货的时间提前、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从承运人处收到单据的时间提前,卖方的责任减少,同时有利于早日收汇,因而对出口商有利。
(3)从实践中的运作来看,采用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使交货给承运人的时间有所提前,有时甚至在船舶抵达装运港前,卖方提前获得的利益自不待言。
一般而言,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的道理在于:
其一,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这种做法是由我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办理保险事宜,这样,我方可以协助我方的船公司、保险公司揽货和接单,获取运费、保险费方面的优惠,增加我方的赢利;
同时,这种做法还有利于我方的船货衔接,并能促进我国远洋运输和保险行业的发展。
其二,作为进口方,我方如使用FOB术语来成交,那么由于我方派船装货,无须鉴定提单的真假,卖方若无货装船,船方会第一时间通知我方,我方马上可以采取措施使得卖方欺诈不可能得逞,因而在签合同时就可以吓跑不法卖方,保护我们自己的安全。
其三,若出口使用FOB术语,由于买方派船,买方能够实际控制货物,卖方虽有提单在手,遇有船方与买方勾结,船方无单放货而买方拒付货款,卖方要追回货物的困难很大;
若进口使用CIF术语,由于卖方派船,但卖方是否真的派船我方并不知情,尤其是利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更使得卖方通过伪造运输单据进行欺诈成为可能。
所以,出口使用FOB术语,进口使用CIF术语的风险较大。
四、案例分析题
1.答:
不妥当。
原因在于:
(1)在CIF条件下,货物风险的转移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即该货物的风险在旧金山港越过船舷时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2)信用证独立于合同,其付款条件是单证相符。
因此,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不能以客户“无法得到所期待的设备”为由拒付。
(3)在CIF条件下,卖方应该投保最低责任险别的保险,即平安险。
货物遭遇特大风暴,最终触礁沉没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因此,买方可以在支付货款后凭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索赔。
第四章基本训练参考答案
在到期日,我方需以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对外支付进口货物价款,因此我方承担了人民币/美元的汇率风险。
但由于我国采用的是“盯住”美元的半浮动制度,因此人民币与美元的汇价相对稳定,我方承担的外汇风险并不大。
德商B需承担马克/美元汇价变动的风险。
2.答:
(1)原有的英镑风险敞口为:
GBP100万+受险时间45天。
(2)办理押汇后风险敞口包括:
①GBP71.17万[70×
(1+10%×
60÷
360)]+受险时间105天,105=45+60;
②GBP30万+受险时间45天。
3.答:
卖方应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发票缮制为:
SF95.00/PCCIFSWITZERLAND,这是买方不愿透露佣金信息而做出的单据要求。
该类表达实为暗佣。
4.答:
不正确。
佣金的支付原则为“先收后付”。
但当客户为熟客时,也可能在议付时直接扣付佣金,以省去日后再回付的麻烦。
此案中很显然,5%的佣金在议付时已直接扣除,因此不可以再支付佣金。
5.答:
不能接受。
由于可以分批出货、分批结算,所以佣金不应在首批出货时就全额支付,否则卖方会陷入被动。
因此应修改该条款,卖方应在全部货款收回后一次性电汇佣金。
6.答:
(1)该条款规定开证行见到提示的单据前的费用(包括议付费用等)均由受益人承担。
对此应争取修改为由开证人负担。
(2)按《UCP600》关于信用证转让费用的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该转让信用证生效条款恰相反,应修改。
二、计算题
1.解:
佣金=(70-70×
20%-70×
3%)×
4%=1.4(万元)
2.解:
11.50×
(1-3%)÷
(1-5%)=11.742(USD/CTN)
3.解:
CFR+I+C=CIFC
CIFC=800÷
CIFC×
(1+10%)×
1%+CIFC×
5%
CIFC=800÷
(1-1.1×
0.01-0.05)=851.97
所以应报HKD851.97/SETCFRSingapore。
4.填空:
(1)年息1分3厘=年利率(13)%
月息2厘4毫=月利率(0.24)%
月利率5.1%=月息(51)厘(0)毫
日息8厘4毫=日利率(0.84)‰
日利率0.85%=日息(8)分(5)厘(0)毫
(2)日息2厘6,即本金(10000)元,一天利息2.6元
(3)月息1分=年息(0)分
(1)厘
年息4厘8毫=月息(48厘)
5.解:
利息=100000×
8‰×
90÷
360=200(美元)
本利和=100000×
(1+8‰×
360)=10200(美元)
6.解:
100000×
[(1+5.5%)×
2-1]=11100(美元)
7.解:
贴现息=150000×
8.5%×
(48÷
365)=1676.71(美元)
汇票净值=150000-1676.71=148323.29(美元)
8.解:
(1)银行扣手续费:
50000×
0.15%=75(美元)
(2)银行扣15天利息:
8%×
15÷
360=166.67(美元)
(3)出口公司实得美元为:
50000-75-166.67=49758.33(美元)
(4)出口公司将外汇售予银行后实得人民币为:
49758.33×
8.2727=411635.74(元)
9.解:
实际采购成本=156000-(156000-26520)×
17%=133988.4(元)
国内费用=500+800+600=1900(元)
出口总成本=133988.4+1900=135888.4(元)
出口外汇净收入=20130-200-88.57-300=19541.43(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135888.4÷
19541.43=6.95(元/美元)
10.解:
(8.5-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70%
换汇成本=8.5÷
(1-0.7)=28.33
11.解:
外汇增值额=120×
300-22600=13400(美元)
外汇增值率=(120×
300÷
22600-1)×
100%=59.29%
12.解:
进口总成本=CIF总成本+关税+增值税+其他费用
=(600+40)×
8.3+关税+增值税+其他费用
=5312+5312×
25%+增值税+其他费用
=6640+6640×
17%+(200+150)
=8118.8(元/吨)
第五章基本训练参考答案
1.B2.D3.D4.D5.B6.A7.D8.D9.A10.B
1.AB2.ABCD3.ABCD4.ABCD5.ABD
国际贸易有它特有的复杂性,在交易中不可能像零售贸易那样看货成交,交易双方往往是凭借对交易商品的必要描述来决定交易的标的。
因此,品名的规定是双方交易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只有在明确标的物具体内容的前提下,卖方才可能去安排生产,决定包装,决定运输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同时,品名确定价格的依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名称的规定应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的特点。
在采用外文名称时,译名应做到准确,与原名意思保持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
根据我国长期贸易往来经验,品质增减价条款可以有下列几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根据交货时的实际品质,按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例如,某公司大豆出口合同中规定:
水分每±
1%,价格就
1%;
含油量每±
1%,价格±
1.5%等。
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者减价。
对于低合同规定,而不超出品质机动幅度范围者,予以减价;
对高于合同规定者,不予增价。
在上述第二种规定方法的基础上,对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按品质低劣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扣价办法。
例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1%者,减价1%;
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买方加大扣价比例,以此来限制卖方的交货品质。
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买卖双方通过数量条款所约定的数量是交收货物的依据。
卖方交付的数量如果少于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失赔偿;
如果多于合同数量,买方可选择全部拒收、只拒收超出部分或接受整批货物。
可见,合同对商品数量条款的规定必须准确,避免买卖双方在交货时的利益纠纷,它对卖方的利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4.答:
溢短装条款是指货物数量的机动幅度。
它是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引起的法律纠纷,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煤炭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并明确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和作价原则。
条形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条码一般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组成,条码扫描器、放大整形电路、译码借口电路和计算机系统等共同组成了条码识别系统,以便于阅读出条码所代表的具体信息。
国际市场上,零售商品包装一般都需使用商品条码,在超市和大型商场销售商品时,商品条码只要通过条码扫描器被识读,计算机就能自动识别条码所表示的商品代码,判断出该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售价和生产者或销售者等一系列的信息,即时打印售货清单。
这样就便于超市、商场准确快捷地与顾客结算货款。
条形码是国际通用的语言,是商品进入超市和大型商场的通行证。
四、论述题
具体可以从品名、品质、数量及包装条款等方面进行论述。
第六章基本训练参考答案
1.C2.B3.A4.D5.B6.B7.D
1.ABCD2.ACD3.AC4.ABCD5.CD6.ABC7.ACD
“一旦滞期,则始终滞期”是指若滞期,则从规定的装卸截止日起到实际装卸完毕日止,在这段时间内,本可扣除的星期天、节假日不再扣除,算作滞期时间。
如租船合同无相反规定,计算则应遵循以上原则。
两者都译作“分两批装运”。
对“twolots”,发货人可将同一合同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分别做两套单据;
对“twoshipments”,发货人则必须将货物分别装在两条不同的船上或不同航次的同一条船上。
特点是:
(1)四固定:
航线、停靠港口、船期均固定,运费率也相对固定。
(2)一负责:
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运费中已含装卸费。
(3)除非另有协议,一般在货种、货量上不作限制,船只要有舱位就接受装运,适于少量货物或件杂货物运输。
目的港的确定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确认,但应该注意:
(1)规定一个目的港。
(2)买方对货物有不同的使用地点或销售地点,而订立合同时尚不能确定时,这就可以规定供选择的目的港。
但是选择港数目不过三个,所有备选港须在同一班轮航线上,班轮都停靠,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以备选港中最高者计。
若成交价按一般条件商定,合同应规定由选择目的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由买方负担。
(3)以海上运输交运的交易,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
(4)目的港为安全港。
(5)目的港有重名现象,应标明所处的国家和方位。
海上货运单(seawaybill)简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一种不可流通的运输单据。
海运表示收妥货物待运,并证明收货人为运单上的收货人。
它不是物权凭证,因而不可转让。
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亦不凭海运单而凭收货人的提单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
UCP600第21条对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方便出售在途货物,“象征性交货”条件保留了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
但若订立合同双方知道买方无意出售在途货物,他们可以特别规定免除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或改用实际交货条件,此时使用海运单,有利于买方及时提货,有利于简化手续、节省费用、适应EDI的需要。
本案例中,由于实际装船日期为2007年11月30日,不符合信用证的“2007年11月26日之前”装船的要求,因而提交保函将装船日期改为2007年11月25日。
所以,这份提单属于倒签提单,其实质是卖方伙同承运人共同欺诈买方。
承运人对乙公司货物的延迟交付,是由于突遇大风与码头碰撞,是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原本是可以免责的。
但是,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对收货人存在欺诈,从而使得承运人不能享有免责的权利。
即使货物没有损坏或灭失,只要因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延迟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基本训练参考答案
1.A2.C3.D4.A5.A6.B7.D8.B9.C10.D11.A12.C13.B14.A
1.ABD2.AB3.BCD4.ABCD5.AD6.ABD
三、案例分析题
答:
(1)进口商对该批手套应该付款。
原因:
CIF条件是凭单付款,是“象征性交货”。
付款后,进口商可以凭商检证书找出口商索赔。
(2)保险公司对该批手套的损失不应该赔偿。
因为尽管投了ICC(A)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商品本身内在的缺陷,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责。
(3)出口商应该进行理赔。
第八章基本训练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C4.B5.B6.C7.B8.C9.B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BCD3.ABCD4.CD5.BC6.BCD7.ABCD8.BCD
三、论述题。
包买票据业务对出口商的影响:
(1)出口商可以获得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有利于出口商转嫁风险。
(3)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
(4)节约非生产性费用。
(5)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出口商的资信。
(6)不利影响是提高成本并因此导致出口价格上升。
对进口商的影响:
(1)避免积压和占用资金。
(2)简化了进口手续。
(3)成本负担增加。
可见,它对于出口方影响比较直接明显。
为规避风险,包买票据业务对出口方要求:
(1)出口商必须是经营正当业务的合格法人。
(2)出口商经营必须有一定的规模。
(3)经验资历要求。
出口商最好成立一年以上,至少有一份经过稽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且经营状况良好,从而可以保证出口商经营的连贯性。
(4)严格按合同发货。
2.答: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在这种方式下,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
(2)信用证L/C与托收相结合
在这种情况下,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
(3)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
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单独使用托收方式结算,对出口商而言有的一定的风险,如果托收能和信用证结合使用,由开证银行开证行进行保证,则可以将风险可以降低到最低。
(4)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
3.答:
国际结算的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国际保理、包买票据业务。
在选择国际结算方式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
对客户信用的了解是一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基础,因此,企业在交易磋商之前必须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
对资信好或者比较好的客户,企业可以考虑比较宽松的支付方式,如出口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甚至远期付款交单,但在选择使用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时要慎重。
而对信用一般或不了解的新客户,企业应选择L/C或预付货款方式。
(2)经营意图。
如果销售的是畅销货物,那么出口商既可以提高售价,又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算方式与资金占用方式,如信用证;
如果销售的是滞销货物或市场竞争激烈的货物,那么出口商除了降低售价外,在结算方式上也需要作必要的让步,可以采用托收甚至赊销方式。
(3)贸易术语。
不同的贸易术语应配合使用相应的支付方式。
对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如CIF、CFR)企业可采用L/C或D/P方式;
对实际交货的术语(如EXW、D组术语)一般不能使用托收;
对使用FOB、FCA术语的合同,卖方虽然可凭运输单据交货与收款,但由于运输由买方安排,所以出口商较难控制货物,一般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4)运输单据。
对于出口商可以控制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据,如海上运输的海运提单、内陆运输港的承运货物收据(cargoreceipt)等,企业可以考虑采用信用证或跟单托收方式结算。
如果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如邮寄方式的邮包收据、航空运输的航空运单等,则企业不应采用托收方式,即使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也应规定开证行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
(5)成交的数量以及金额。
如果成交数量大、金额大,企业可以采用信用证或预付货款方式结算;
如果成交数量少、金额小,则可以采用托收甚至小额赊销方式
四、操作题
ExchangeforUSD100,000.00Tempa,15May,2006
At60daysaftersightpaytotheorderofOurselvesthesumofUSdollarsonehundredthousandonly.
“DrawnunderTheFrenchIssu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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