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立电子IPO被撤的法律试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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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否决了宁波立立电子的首发申请,撤销其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决定,并宣布公司募集资金将按发行价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
这是继通海高科后,中国证监会做出的第二起发行撤销决定。
其实,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电子首发就已申请过会,并预计于2008年7月8日挂牌上市,发行价为元/股,发行数量为2600万股。
在扣除承销佣金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为万元,一直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截至2009年4月7日,产生利息万元。
不过,由于在上市前,媒体曝出立立电子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纳资产,中国证监会随后暂停了公司的上市进程。
2009年4月7日,立立电子公告,由于首发上市被撤销,故将向投资者返还本息,合计金额为元/股,返还资金将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账户中。
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的此次行政裁决,预示着证券发行制度将延续“从严”标准,通过高门槛把关上市公司的质量。
权益受损投资者能否索赔
无论今天的立立电子案,还是过去的通海高科案,该两起撤销上市案都是根据《证券法》对相关规定作出。
在立立电子案中,将募集资金本息返还给投资者,是由《证券法》第26条的依据。
该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
于是,问题就来了。
有投资者询问,在立立电子案中,他们可不可以向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提出索赔。
如果在发行上市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有前置条件文件,即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并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目前,在该案中,尚没有前置条件文件,所以投资者暂时还不能起诉。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因欺诈上市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必须是该股票已经上市交易。
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方可起诉。
在过去的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大庆联谊就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与上市后的虚假陈述行为两种情况,故投资者分别予以了索赔。
但是,该公司股票虽然已经发行,但并没有上市交易。
那么,依法只能退还募集资金的本息。
从这个意义上说,立立电子案中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并不能起诉索赔。
不过,笔者之见,证券监管部门是否会根据《证券法》第189条,对立立电子案中的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欺诈发行上市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仍有待观察。
保荐人有无责任值得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关心的另一话题,在立立电子案中保荐人有无责任,这则是该案所特有。
根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认为是保荐人或保荐责任第一案。
因为,在通海高科案的时候,并没有保荐人制度,而如今的立立电子案中却有这样的制度。
对此,监管部门对该案中的保荐人有无责任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资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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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高科上市梦断
2000年6月27日,通海高科发行新股1亿股,发行价元/股,募集资金亿元。
发行刚一周,其因涉嫌欺诈上市、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2001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冻结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申请,冻结了通海高科控制下的募股资金。
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了吉林通海高科股票的公开发行核准,并鉴于撤销核准决定后,通海高科股票不再上市流通,故相关投资者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返还募股资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则成立了清退领导小组,负责将募股资金的款额退至清退专用账户,并通知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将其在股票发行上市项目上收取的、出自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承销费、审计费和律师费退至清退专用账户。
最后,通海高科案通过吉林电力的股份换购方案重新上市,而绝大部分通海高科投资者选择了换股。
2002年9月26日,吉电股份上市。
同时,鉴于通海高科主要责任人员有涉嫌犯罪的情节,故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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