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记录表三通一平综述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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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
施工质量
01
质量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02
地基基础
基坑支护
03
混凝土工程
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
04
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机械使用
施工机械
基础施工
地基基础、基坑支护
环境与卫生
建筑施工现场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记录表
第一部分土建施工质量部分
(一)三通一平单位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记录汇总表
工程名称
南宁220kV恩恩(联兴)变电站三通一平工程
受检部位
三通一平
建设单位
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
开工日期
2012年10月28日
施工单位
完工日期
年月日
项目经理
莫生平
技术负责人
张建明
监理工程师
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序号
条文编号
条文检查内容
执行情况
001
第3.0.3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002
第5.0.4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003
第5.0.7条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004
第6.0.3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005
第6.0.4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006
第6.0.7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场地平整工程分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记录表
分部工程名称
场地平整
站区场地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第7.1.3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7.1.7条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7.1.7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二级基坑
6
8
三级基坑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第3.7.2条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第3.7.3条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第3.7.5条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第5.2.1条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007
第5.2.2条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008
第5.5.1条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009
第7.2.1条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
昆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010
第7.4.1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1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011
第8.2.1条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012
第8.3.1条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013
第1.0.3条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014
第3.1.10条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015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016
第4.0.3条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017
第4.0.5条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三)围墙与大门工程分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记录表
围墙与大门
围墙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第4.0.1条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第4.0.8条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5.2.3条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第6.1.2条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第6.1.7条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第6.1.9条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第6.2.1条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018
第6.2.3条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第7.1.9条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019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020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021
第8.2.2条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022
第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023
024
025
第二部分土建施工安全部分
(一)施工用电部分
施工用电
施工负责人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第3.1.4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3.1.5条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4.1.2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4.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
220kV
330~
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15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第4.1.3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4.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4.1.3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7
第4.1.4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4.1.5条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5.1.1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第5.1.2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第5.1.10条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第5.3.2条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第5.4.7条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第6.1.6条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第6.1.8条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6.2.7条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
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第7.2.3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第8.1.3条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8.1.11条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
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
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第8.2.10条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8.2.11条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
s。
第8.2.15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动连接。
第8.3.4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9.7.3条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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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 标准 强制性条文 记录 三通 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