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农村村庄建设标准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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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重农村产业的发展,保持生态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合理规划配置村中资源。
1.2.2各村庄村域范围一般以行政区划确定的村庄范围为准。
中心村规划范围还应将村庄未来发展所要控制的区域纳入规划范围。
1.2.3规划期限:
近期3—5年,远期10-20年。
二村庄规模、类型与人口预测
2.1村庄规模与类型
2.1.1村庄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一般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两个层次。
2.1.2村庄的类型分类:
1.农业型2.农工型,3.旅游型,4.复合型
2.1.3村庄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的等级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村庄规模分级表表2.1.3
基层村
中心村
大型
>
1000
2000
中型
300-1000
1000-2000
小型
<
300
2.2村庄人口预测
2.2.1村庄总人口应为村庄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计算:
Q=Qo(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中心村规划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2.2.3个别大型中心村,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分为常住人口、通勤人口、流动人口。
三 村庄用地分类
3.1用地分类
3.1.1村庄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性质划分为:
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共9大类,30小类。
3.1.2村庄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庄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庄用地的分类和代号的规定:
村庄用地代号及分类表表3.1.3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路面宽度≥3.5M的道路
R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R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R3
其他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村务管理设施用地
村委会、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设施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成人学校等用地
C3
文体娱乐设施用地
文化图书、文化站、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C4
防疫保健设施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贸金融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建设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
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配套的各类仓储设施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
M4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普通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庄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公路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
T2
其他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铁路、航运码头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电信、供气、供热、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用地
U3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殡葬、防灾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露天矿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
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用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等
E3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4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废窑坑
E5
特殊用地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E6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7
墓地
3.2 用地计算
3.2.1 村庄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 用地较分散的村庄,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庄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庄用地的计算单位为万平方米(h㎡)。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的确定:
1∶1000、1:
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4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村庄用地计算表
(一)表A.0.1和村庄用地计算表
(二)表A.0.2的规定
四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村庄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3.1.3村庄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8大类之和。
4.1.2 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建设用地选择、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构成比例三部分。
4.1.3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规划总人口。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 建设用地选择
4.2.1 村庄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相关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2.2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在农业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人工牧场。
4.2.3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2.4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2.5 村庄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3.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等级划分: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3.1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150
≤170
4.3.2新建村庄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3.1中第四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三级确定。
4.3.3村庄整治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3.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平方米/人)
≤60
一、二
应增10~25
60.1~80
可增5~15
80.1~100
二、三
可增0~10
100.1~120
二、三、四
120.1~150
三、四
可减0~15
四、五
可减0~20
170
应减至170以内
注: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4新建村庄居民点规划人均用地控制指标要严格控制宅基地的规模一般不得大于350㎡/户,建议人均耕地与宅基地的对应关系为:
耕地与宅基地的对应关系
人均耕地(亩/人)
宅基地(㎡/户)
≤0.5
0.5~1
100~133
≥1
133~167
4.4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4.1 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及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表4.4.1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55~70
6~10
9~16
2~4
四类用地之和
72~100
4.4.2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大型中心村,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4.3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庄,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4%。
五 居住建筑用地
5.1 一般规定
5.1.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根据黑龙江省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5.1.2 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1.2.2 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1.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1.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1.3 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庄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5.1.3.2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
5.1.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
5.1.4.1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黑龙江省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的朝向宜朝南布置,最佳朝向为南偏东15°
和南偏西15°
以内,不宜朝西或西北布置。
住宅日照间距参照黑龙江省各地区标准控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放宽日照间距要求。
5.1.4.2 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
宅院组合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形式。
5.1.5农村住宅社区(居民点)应在保证社区环境质量和挖潜利旧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其容积率,其指标宜按下表控制:
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住宅层数
中心村庄
多层
0.90~1.10
0.80~1.00
低层
0.45~0.65
0.40~0.60
表中之低层为平均层数1~3层;
多层为4~6层。
5.1.6应保证社区住宅的层高和建筑密度。
多层单元式住宅层高应≤3M,低层独户式住宅层高≤3.3M。
建筑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社区建筑密度≯22%;
3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社区建筑密度≯32%。
5.1.7农村住宅社区(居民点)在保证日照和防灾、疏散等要求前提下,适当压缩建筑间距,以提高建筑密度,并可利用屋顶平台来补充室外活动场地不足。
其指标宜按下表控制: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单位:
%)
17~22
15~20
20~32
18~30
5.1.8在编制过程中,其他居民点规划指标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
5.2 环境卫生
5.2.1生活区规划应与村庄的生产、集贸等不同功能区域分开,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和交通干道。
与村庄企业间距不应少于100m,与有污染的企业距离不应少于800m。
有污染的企业要建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大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应减少噪声的干扰。
5.2.2应加强住宅社区内水体的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改造地面水体,未处理达标的污水禁止排放到水体内。
应保证饮用水卫生,加强水源的卫生防护,避免二次污染,其水质应符合二级水(爱卫会和卫生部标准)以上标准。
社区内禁止明渠排泄污水,所有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再排放。
5.2.3应加强社区内的卫生保障工作,结合旱厕改造,实现无害化厕所覆盖率100%,村庄公厕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500米。
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住宅群体设置垃圾箱或收集点,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方式,垃圾箱(收集点)的设置距离不大于100米,垃圾转运间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可考虑与公共厕所合建。
住宅区内应体现人畜分离的原则,不宜喂养家禽(畜)。
5.3 绿地
5.3.1村庄居民点应根据不同等级规模,合理安排公共绿地。
绿地率不低于30%。
中心村公共绿地指标一般应≥1.5㎡/人,基层村≥1.0㎡/人,不能达到条件的村庄至少应有一处大于500㎡的集中公共绿地。
5.3.2绿地应充分结合已有的树木、水体等自然环境特点,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创造丰富的环境景观。
5.3.3绿地应结合建筑小品、铺地和绿化,进行环境设计,安排处理好与道路、场地和院落的相互关系。
5.3.4绿地布置应方便居民利用,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且应设置休憩场地,游戏场地和集体活动场地。
5.4技术经济指标
5.4.1村庄规划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及计算,应参照国家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
5.4.2社区规划的技术经济分析应包括用地平衡指标、社区主要指标和公共服务设施指标等三个方面,其内容应符合下表规定:
(1)用地平衡指标
社区用地平衡表
项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人)
社区规划总用地
h㎡
▲
-
1.社区用地
①住宅用地
②公建用地
③道路用地
④公共绿地
2.其他用地
—
表中“▲”表示必填项目,下同。
(2)分项指标
1.居住户(套)数
户(套)
2.居住人数
人
3.总建筑面积
㎡
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
②公建建筑面积
③其他建筑面积
4.住宅平均层数
层
5.低层住宅比例
%
6.人口毛密度
人/h㎡
7.容积率
8.绿地率
黑龙江省域农村按3.5人/户计算
(3)公建指标(见表6.0.1和表6.0.2)
5.5住宅设计
5.5.1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
①农村住宅设计应以现代村庄村民居住行为和生活需求为依据,确定多元层次面积标准、设备标准和性能标准。
提高住宅的居住质量,实现农村社区小康型文明居住水准。
②村庄住宅设计应处理好居住功能空间关系,满足各功能空间不同要求,减少相互干扰。
实现公私分离、寝室分离和洁污分离。
③村庄住宅设计应做到节地、节能和节材,积极采用节水和节电技术措施。
④村庄住宅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做好结构选型,合理选用建筑材料,合理利用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造,应采用统一模数,促进住宅构配件与产品的标准化。
增强住宅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⑤村庄住宅应注意墙体保温及采暖方式。
⑥村庄住宅应根据当地的生活和文化的特征,注重保持地方的传统风貌,体现乡土气息。
⑦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规定。
5.5.2户(套)型与面积标准:
5.5.2.1村庄住宅设计应根据村庄居民从事产业和居住生活的特点和需求,确定住宅类型和住宅形式。
村民住宅主要以2-3层为主。
小学以3-4层为主、村委会以1-2层为主,适度控制建筑高度,一般建筑不超过4层。
住宅以坡屋顶为主,单栋长度不宜超过50米。
5.5.2.2村庄住户可分为农业户、专业户、职工户和综合户四种类型。
住宅类型可分为垂直分户和水平分户两种类型,并按村庄住宅的两种类型,面积建议标准分为两种三类,共六个标准,宜符合下表规定:
村庄住宅的分类标准
住宅类型
类别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Ⅰ.垂直分户
(独户式)
A
70~100
90~130
B
110~135
150~180
200~240
Ⅱ.水平分户
(独套式)
75~90
75~85
95~110
90~105
120~140
垂直分户类型适用于农业户;
水平分户适用于职工户。
5.5.2.3村庄住宅应在保证基本功能空间的前提下,经济合理地确定辅助功能空间的内容和数量与布局,厨、卫、房、厅、堂分区明确,有机结合,应提高空间的使用效率。
5.5.3对保留住宅提出立面整饰方案和实施措施。
六. 公共服务设施
6.0.1社会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社会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 表6.0.1
公共建筑项目
1、村委会
●
2、小学
○
--
3、中学
3、幼儿园、托儿所
4.文化站(室)
5.公用礼堂
6.卫生所、计生站
7.运动场地
表中●——应设的项目;
○——可设的项目
6.0.2村庄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按1000~2000(平方米/千人)计算。
其最低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定表6.0.2
序号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设置要求
1
托幼
0.32~0.38㎡/人
儿童人数按各地标准,基层村根据周围情况设置;
中心村应设置
2
小学校
0.34~0.37㎡/人
儿童人数按各地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3
卫生站(室)
0.06~0.27㎡/户
可与其他公建合设
4
文化站
200~600㎡
内容包括:
多功能厅、文化娱乐、图书、老人活动用房等,其中老人活动用房占三分之一以上
5
综合便民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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