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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现状
1.评价内容多维化,体现综合评价的理念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用)》的指导,并完成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的记录。
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由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汇总总表)和三个学段对学生综合素质过程记录、评价两部分组成。
“高中阶段是综合素质评价汇总表”分别由“学科课程(选修和学业水平测试)”“综合实践活动”“基本素质”“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学校意见”五部分�M成,是对学生在高中阶段学习成长的终结性评价。
学段评价由模块修习情况评价、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三部分组成,分三个学年来完成评价。
其中“模块修习情况评价”涉及的学习领域有语言与文学(语文、英语)、数学、人文与社会(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科学(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艺术活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体育与健康)及选修课程。
主要是针对学段内所开设的学科课程在学习内容、学习时数、学分等阶段性学习的知识结构状况、艺术修养、身体健康和学生的学习水平,侧重于对学生文化知识学习过程的认定和评估。
基本素质发展评价的项目有“道德品质与公民素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五个方面内容。
在评价过程中把评价细化成十八个要素,从每个要素的关键表现中作出评价结果(成绩和等次)。
侧重于学生的基本素质、合作能力、艺术素养等方面的评估与认定。
在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由学生个人根据自己在本学年学习生活中的突出表现、典型事例、在校内外参加各种活动及学习中获取的奖励,由学生自己填写,并作出评定,侧重于对学生的个性特长及参与活动中的结果性的评价与认定。
综合评语部分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在本学年的基本素质发展状况等级和学生在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采用描述性的语言对学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综合实践活动评价项目有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
反映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社区服务活动的内容、学时、学分,参加活动的态度、行为、方法、能力、成果及体验收获等。
在评价内容上既体现了对学生基本知识的评价,又涵盖了学生参与组织沟通能力的评价。
2.评价管理组织严密,执行过程井然有序
学校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用)》中的规定完成对学生的评价。
学校组织学生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的发放与回收。
评价以学年为单位,在每学年末进行。
评价最终结果依据学生自评、学生小组评价和教师评价确定,其中学生自评成绩权重为20%,学生小组评价成绩权重为30%,教师评价成绩权重为50%。
计算方法为:
某一方面评价(如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最终成绩=学生自评成绩×
20%+学生小组评价成绩×
30%+教师评价成绩×
50%。
综合实践活动评价还要求有辅导教师、家长、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
其中学生自评成绩权重为40%,同伴评价成绩权重为30%,辅导教师评价或服务对象评价或家长评价成绩权重为30%。
某次社会实践或社区服务评价最终成绩=学生自评成绩×
40%+同伴评价成绩×
30%+辅导教师评价或服务对象评价或家长评价成绩×
30%。
3.评价方式多样,质性评价与量化评价相结合
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调查,得知除“模块修习情况评价”实行统一考试的量化评价外,其他两部分都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且都采用“等级+评语”的形式。
评价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赋分成绩分为10分至1分共10个分数段,赋分中不能出现小数。
赋分并计算出最终成绩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分成绩与等级之间的转换:
10分或9分为A等级;
8分或7分为B等级;
6分或5分为C等级;
4分及其以下为D等级。
评语由学生自评和班主任评价组成。
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评价者对综合素质评价认识的缺失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制度化且强制实施的评价方式,也是高校录取学生的重要参考。
在实施课题活动的调查访谈中得知,大多数评价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理论知识极度欠缺。
作为评价参与者和实施者的教师和学生,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方案”或“指导意见”来完成和落实具体的实施项目。
在学生调查问卷中,很多学生不了解综合素质评价,只知道填写一个表册,即《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部分教师甚至是凭借过去工作的“感觉”或“经验”来指导学生统一完成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的填写,评价过程的科学性不得而知。
在整个评价体系和环节中,学校缺乏对综合素质评价重要性的认识,无论评价者还是被评价者对综合素质评价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这与当前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相差甚远。
2.学校评价主体责任的缺失与评价呈虚化
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用)》中明确界定学校是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
实际评价操作中,“模块修习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由科任教师填写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学分的认定,其余内容学年结束后由班主任填写。
“基本素质发展状况评价”涉及五个方面,在学生自评、学生小组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教师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突出表现、特长与奖励情况”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突出表现、典型事例、担任校级干部或班干部情况、在校级及其以外有关活动中的奖励情况等,选择自己认为最能充分展示自我特色的内容,以纪实的方式填写,由班主任认定。
在“综合实践活动评价”中,以学生自评为主,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学习小组评价或同伴评价、辅导教师或家长评价以及服务对象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由教务处组织,班主任负责。
从以上规定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综合评价中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评价,评价过程由班主任、科任教师、辅导教师、学生共同来完成。
调查中,综合评价的具体操作往往是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甚至集中到高三毕业时填写,学校加盖公章即完成对学生高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
在评价过程中,学校作为评价主体责任缺失,缺乏规范性制度保障和责任落实机制,把评价理解为按规定填写表册。
这种评价并不能达到《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用)》所要求的“通过实施评价促进学生认识自我、规划人生,激发潜能,主动发展,走出教室,走向社会,在社团活动中培养兴趣,在社会实践中年接受锻炼,全面提升德、智、体、美各方面素质”作用,导致评价流于形式,学校在指导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职能的缺失是一个普遍现象。
3.评价主体参与的单一性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改变单独由教师评价学生的状态,注重学生在评价中的作用和主体地位,让学生、同伴、家长等多主体都参与到评价中,使评价成为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商的活动。
改变将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或主要评价手段的现象,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提高评价的科学性”。
调研中发现,许多学校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只有教师和学生自己,任课教师偶尔也会参与评价,但比重较低,而家长及社区相关人员参与评价更是子虚乌有。
在调研过程中,就评价主体一项从问卷中可得出,无论是家长还是学生,认为在学生的评价中学校要更多地倾听不同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让家长及学生所在的社区参与评价,利于评价的开关、全面、公正,更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的管理与评估。
4.评价保障监督机制不健全,评价结果可信度低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用)》中明确指出“建立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保障制度”,学校要逐步建立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审核、公示、申诉、举报等保障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切实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功能;
同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高校选拔学生的重要参考,为高校招生录取学生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使人才选拔标准更加客观、全面,方式更加科学。
而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学校作为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既是实践者,又是监督者,特别是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学校通常的做法是把评价的责任或工作下放到班主任层面上,缺乏有效的评价运行机制。
在班主任完成表册的填写后,评价也即完成,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从评价的组织上还是评价的内容上,学校并没有更多地介入和关注,综合素质评价的监督机制缺失,导致评价可信度降低。
这些问题在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问题还是比较显著的。
随着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评价与选拔人才的矛盾会进一步暴露,迫切需要从不同角度切入,更进一步地去探索和解决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改进策略与建议
1.学校评价主体责任的落实,重视过程性评价作用
根据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现状的分析,发现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比较困难的原因有:
学校对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评价实施者和参与者缺乏系统规范性的评价操作机制,不能按照正确的方式对待其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使学校和教师对其的重视程度不够,最终导致教师和学生综合评价理念的缺失。
要改进和完善实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的现状,就要从实施评价的管理体制改革入手。
学校应该成立专门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机构,在遵循《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用)》相关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学校特有的个性化实施方案。
方案要有专人负责指导,要有合理的评价内容和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法,要注重日常教育活动中,评价者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
要能保证教师、学生、代课教师、家长及社区相关人员等多元评价主体参与,学校要为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注重学生参与过程的记录;
还要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加强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指导,提高评价参与者理论素养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需要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和社区相关人员的共同参与,他们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作用、内容和意义的了解,关系到整个评价质量,也关系到学校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学校的名望和信誉。
因此,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理论的宣传和学习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学校要为参与评价主管人员和教师进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理论的培训,明确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树立正确的、科学的评价观念;
其次,通过专家指导或案例分析帮助教师熟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和掌握基本操作方法;
再次,通过黑板报、宣传单或微信平台的形式向学生介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内容和作用;
最后,为家长和社区相关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引导家长及社区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学校的每一次评校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使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更加完整、准确、公正。
同时,在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价中,能够帮助教师反思自身教育评价活动,让教师从不同角度观察和思考自身开展的教育评价活动。
4.强化监督,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效实施是新课程改革成功的保证,是普及素质教育的重要标志。
学校要特别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监督制度的建设,其中包括审核、公示、申诉、举报等内容,以保证评价的可靠性(诚信度),尤其是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评价过程的可靠性涉及评价效果、赋分形式、评价主体和指标权重等,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督和审核。
而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主要是指评价结果的去向问题,关于是否与高考挂钩以及如何挂钩的问题已经有了定论――综合素质评价是高校录取的参考。
建议学校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成立专门的“评价审查小组”,以便对评价过程的监督与评价结果的考核,尤其是对评价结果真实性的考核。
健全的监督机制是完善整个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基本保障,也是整个学校评价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建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监督机制的重视,有利于学校自身评价管理体制的完善,也是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要求。
四、结语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我们提供了探寻新型教育理念和评价方式的有效途径,我们在教育实践中不断探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途径,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提供更为客观、公正、有效的参考,更好地完成新时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任务,促进教育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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