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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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
伦理道德。
风俗习惯。
自然环境以及人口。
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
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
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
强调依法治国。
“以刑去刑”。
不重视道德的作用。
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
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
所以。
就要用利益。
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
比如战争。
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
包括官职。
以此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
即一个君王。
如果他能给予官员及百姓利益。
官员和百姓就会拥戴和支持他。
同时这个君王还擅长“术”的话。
那么这个国家就很有可能能够强盛;
但如果这个君王不具备以上的任何一条的话。
这个国家就很可能走向衰落。
甚至是灭亡。
法家理论的一个很大的不足在于过度依赖君王个人的能力。
但秦能灭六国。
统一中国。
法家的作用还是应该肯定。
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教育思想。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
代表人物有李悝。
韩非等。
他们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
他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
经济改革。
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
原则和方法。
法家学派在政治上。
理论上。
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
积极发展封建经济。
鼓励“耕战”。
力求做到“富国强兵”。
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
在文化教育领域里。
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
其中杰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商鞅变法是当时各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彻底的一次。
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
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与当时的儒家思想是对立的。
他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
“礼乐”。
“诗书”。
“仁义”。
“修善”。
“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
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
就会“敌至必削。
不至必贫”。
敌人一来。
国土就必被侵削;
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
他同时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
无爵而尊”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都是“□民”。
必除之而后快。
而当他们利用“诗”。
“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
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
商鞅则坚决主张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手段。
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
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
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
他提出:
“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
所谓“游宦之民”。
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
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
他们摇唇鼓舌。
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商鞅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
法家商鞅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
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
商鞅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
“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
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
乐。
诗。
书”教育学生。
反对向学生灌输“仁”。
“义”。
“礼”。
“智”等道德准则。
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
不切实际的“浮学”。
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
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
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
“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教育。
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
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
商鞅认为:
“壹教则下听上”。
他强调:
“法令者民之命也。
为治之本也”。
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
治理国家的根本。
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
行不中法者。
不高也;
事不中法者。
不为也”。
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
不听;
不符合法令的行为。
不赞扬;
不符合法令的事情。
不做。
一切的言论。
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
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
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
以为天下师”。
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
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
死亡的情况。
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
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是十分重视的。
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
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
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
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他对旧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
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
商鞅为了使秦国富强。
他把农战作为治国之要。
他奖励农战。
主张加强农战教育。
他说:
“吾教令:
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
避害者,非战不免”。
在教育途径方面。
商鞅重视在通过农战的实际斗争中。
锻炼和增长人们的才干。
并认为人们的智谋是在长期的作战中成长起来的。
这些均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
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
他所实施的“法”教和奖励“农战”的政策。
却包含着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的一面。
韩非总结了战国前期和中期阶级斗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
是造成祸乱的重要原因。
并认为当时的“私学”和统治者是“二心”的。
这种“私学”是新兴地主阶级实行“法治”的绊脚石。
因此他断然主张采取“禁其行”。
“破其群”。
“散其党”的措施。
即禁止办私学的人的行动自由。
禁止言论和结社的自由。
韩非猛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
特别是反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学派。
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礼。
书”的教条和“仁。
义。
孝。
悌”的道德准则都是“愚诬之学”。
“贫国之教”。
“亡国之言”。
是致使国贫兵弱。
乃至亡国的根源。
在韩非看来。
其他学派的理论都是互相矛盾的。
只能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
是非不分。
统治者如果兼听他们的意见。
就必然引起乱子。
因此。
韩非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
只能惑乱人心的学说。
而定法家于一尊。
特别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
要对他们的思想实行严格的统制。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
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
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政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阶级反动性的一面。
即对劳动人民实行思想统制的愚民政策。
韩非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思想。
对文化教育的发展。
对学术流派的繁荣也是极为不利的。
韩非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
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
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
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
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
无有二心”的人。
并能做到“能去私曲。
就公法”。
“有口不以私言。
有目不以私视”。
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
“良将”。
这种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
“强毅而劲直”的品质。
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进步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
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
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
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
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
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
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
“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无先王之语。
以吏为师”。
所谓“无书简之文”。
“无先王之语”。
实质就是要废除。
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
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
书”和“仁。
悌”这一套东西。
并从而实现他的“以法为教”的主张。
伦理思想。
法家思想内容丰富。
结构较为完整。
包括伦理思想。
社会发展思想。
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
法家伦理思想。
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法家伦理思想中最具主题色彩的就是相关人性论的主张。
在法家看来。
好利恶害。
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
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
从传承思想文化的角度看。
法家的人性论观念是对荀子人性恶思想的承续。
荀子的性本恶思想主要表现为:
人的感官欲望的无法满足状态。
他在《荀子·
性恶》说:
“目好色。
耳好听。
口好味。
心好利。
骨体肤理好愉佚。
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
”他认为。
正是在人的本能的基础上。
产生了人的财产占有欲和好利之心。
《荀子·
荣辱》中写道:
“人之情。
食欲有刍豢。
衣欲有文秀。
行欲有舆马。
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
然而穷年累世不知足。
是人之情也。
”同时还认为。
人的共同心理是好荣而恶辱。
从尧舜到庶民百姓没有什么差别。
而人世间最值得荣耀的就是掌握政治权利。
王霸》里谈到:
“夫贵为天子。
富有天下。
名为圣王。
兼制人。
人莫得而制也。
是人情之所同欲也。
”荀子认为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尽合理的。
这就应该借助于开展深入的社会实践来矫正。
即‘化性起伪’。
法家先驱及代表人物或先于荀子谈到了或在荀子之后拓展了这一人性论思想。
《管子·
禁藏》说:
“夫凡人之性。
见利莫能勿就。
见害莫能勿避。
其商人通贾。
倍道兼行。
夜以继日。
千里而不远者。
利在前也。
渔人之入海。
海深万仞。
就彼逆流。
乘危百里。
宿夜不出者。
利在水也。
故利之所在。
虽千仞之山。
无所不上;
深渊之下。
无所不入焉。
”商鞅认为。
人的本性是好利的。
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
《商君书·
算池》里指出:
“民之性。
饥而求食。
劳而求佚。
苦而索乐。
辱则求荣。
此民之情也。
”由于人有这种生存需要。
每一个人在利弊之间都要趋利避害。
算池》:
“民之生:
度而取长称而取重。
权而索利。
人的本性与生俱来。
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
人的所有行为都受制于好利的本性。
这种人本性论应用在政治上就是追求爵位。
经济上就是追求田宅。
错法》中指出了统治者恰恰可以利用此人性论实现自己的统治。
“人生有好恶。
故民可治也;
人情者有好恶。
故赏罚可用。
”韩非的人性论。
部分的受了荀子的性恶论的影响。
同时。
也继承了商鞅的人性好利的观点。
韩非认为。
人的好利主要根源于人们的生存需要。
他以为以肠胃为根本。
不食则不能活。
每个人都有欲利之心。
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
即使是父子。
君臣之间。
也是计利而行的。
韩非举出了社会上的溺婴习俗说明这一已经演化为自私自利的思想。
《韩非子·
六反》:
“父母之于子也。
产男则相贺。
产女则杀之。
此俱出父母之怀衽。
然男子受贺。
女子杀之者。
虑其后便。
计之长利也。
”韩非认为。
儒家所说的君臣之间以忠信仁义相待。
是不可靠的。
难一》: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
君重爵禄以与臣市。
君臣之间。
非父子之亲也。
计数之所出也。
”总之。
法家人性论是那个时代的反映。
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是商品等价交换在人们利益上的反应。
也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历史进步性。
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
带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标准。
自古至今中国的先哲们都有所指出。
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
“诚”。
真心实意。
开诚布公。
“信”的基本含义为诚实。
不疑。
不欺。
法家先驱管仲认为讲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
如何讲诚信。
他从两个方面做了阐释。
首先他重诚信。
把诚信纳入德行的范畴。
“先王贵诚信。
诚信者。
天下之结也。
贤大夫不恃宗室。
士不恃外权。
坦坦之利不以攻。
坦坦之备不为用。
故存国家。
定社稷。
在卒谋之间耳。
信之者。
仁也。
不可欺者。
智也。
既智且仁。
是谓成人”。
“其王信明圣。
其臣乃正。
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圣也?
曰:
慎使能而善听信。
使能之谓明。
听信之谓圣。
明信圣者。
皆受天赏。
使不能为昏。
昏而忘也者。
皆受天祸”。
第二。
管仲把诚信的道德观念拓展到刑罚和军事领域中。
他分别在《管子·
权修》。
版法解》和《管子·
九废》中指出:
“赏罚信于其所见。
虽其所不见。
岂敢为之乎?
”;
“刑赏信必。
则善劝而奸之”;
“今恃不信之人。
而求以智;
而不守之民。
而欲以固;
将不战之卒。
而幸以胜;
此兵之三暗也。
”吴起和商鞅等改革派。
把诚信置入改革措施中。
在倡导践行变法的过程中非常注重诚信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
他是靠诚信为变法打基础。
他懂得用诚信赢得民心。
从诚信入手树立改革者的形象。
吴起靠诚实守信受到老百姓的拥护。
维护了自己的道德形象。
《吕氏春秋·
慎小》记载:
“吴起治西河。
欲谕其信于民。
夜日置表与南门之外。
令于邑中曰:
‘明日有人偾南门之外表者。
仕长大夫。
’明日日晏矣。
莫有偾表者。
民相谓曰:
‘此必不信。
’有一人曰:
‘试往偾表。
不得赏而已。
何伤?
’往偾表。
来谒吴起。
吴起自见而出。
仕之长大夫。
夜日又复立表。
又令如邑中如前。
邑入守门争表。
表加植不得所赏。
自是之后。
民信吴起之赏罚。
”司马迁的《史记·
商君列传》有描述:
“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
卒定变法之令……令既具。
未市。
恐民之不信。
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
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
民怪之。
莫敢徙。
复曰:
‘能徙者予五十金。
’有一人徙之。
辄予五十金。
以明不欺。
卒下令。
”作为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吸取了商鞅等前期法家的诚信观念。
崇尚信。
宣扬信。
首先。
他为功利而信。
难一》有记载:
“晋文公将与楚人战。
召舅犯问之曰:
‘吾将与楚人战。
彼众我寡。
为之奈何?
’舅犯曰:
‘臣闻之:
繁礼君子。
不厌忠信;
战阵之间。
不厌诈伪。
君其诈之而已矣。
’文公辞舅犯。
因召雍季而问之曰:
‘我将与楚人战。
’雍季对曰:
’焚林而田。
偷取多兽。
后不必无兽;
以诈谕民。
偷取一时。
后必无复。
’文公曰:
‘善!
’辞雍季。
以舅犯之谋与楚人战以败之。
归而行爵。
先雍季而后舅犯。
群臣曰:
‘城濮之事。
舅犯谋也。
夫用其言而后其身。
可乎?
‘此非君所知也。
夫舅犯言。
一时之权也;
雍季言。
万世之利也。
’仲尼闻之。
‘文公之霸也。
宜哉!
既知一时之权。
又知万世之利也。
’”第二。
韩非不吝美言。
颂扬诚信美德。
外储说左上》中高调赞美了晋文公以诚信将卫国的事情。
“晋文公攻原。
裹十日粮。
遂与大夫期十日。
至原十日而原攻不下。
击金而退。
罢兵而去。
士有从原中出者曰:
‘原三日即下矣。
’群臣左右谏曰:
‘原之食竭力尽矣。
君故待之。
’公曰:
吾与士期十日。
不去。
是亡吾信也。
得原失信。
吾不为也。
’遂罢兵而去。
原人闻曰:
‘有君如彼其信也。
可无归乎?
’乃降公。
孔子闻而记之曰:
‘攻原得卫者信也。
’”法家先驱人物管仲在《管子·
牧民》中提出:
“仓禀实。
则知礼节;
衣食足。
则知荣辱”。
即从物质生活中寻求道德的根源。
肯定了“利”对“义”的决定性意义。
不仅如此。
法家还认为道德观念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而变化。
韩非在《五蠹》篇中论述到:
“古者。
丈夫不耕。
草木之实足食也;
妇人不织。
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
人民少而财有余。
故民不争。
是以厚赏不行。
重罚不用。
而民自治。
今人有五子不为多。
子又有五子。
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
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
事力劳而供养薄。
故民争。
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法家坚持人们的道德水平与社会的物质基础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
当社会的物质财富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时。
人们就会行仁义。
讲道德。
而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社会正处于“民众而物寡”。
“争于气力”的时期。
仁义道德退而居之。
商鞅提出“利出于地”。
“名出于战”。
韩非也明确提出“务力而不务德”。
否则国家将面临贫穷落后甚至是亡国的危机。
法家认为儒家所谓的“爱人之心”实际上是“伤民”。
而儒家那套繁杂的仁义礼节不但于民无益且有害。
是暴政的发端。
而法家坚持。
利乃是人们的行为的唯一动因。
这既是社会事实。
也是社会应该倡导的原则。
这与法家好利。
自为的人性论思想一致。
并由其沿袭而来。
商鞅提在《商君书·
开塞》中指出:
“吾所谓利者。
义之本也。
人性好利。
人与人之间也是纯粹的赤裸裸的利益关系。
“利”则是人的一切行为和交往的唯一动力。
在这种义利观的支配下。
法家思想家们也触及到了公和私的话题。
法家肯定“利”。
但有“公。
私”之分。
他们主张去私行公。
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为大;
“私”当然是指受君主统治的群众。
商鞅在《商君书·
修权》断言:
“故公私之交。
存亡之本也。
”因为“公私之分明。
则小人不疾贤。
而不肖者不妒功。
”他的意思是必须“任贤举能”。
而不是“任人唯亲”。
这样才能达到公正。
公平。
才不会引起争议和争夺危害君王的统治地位。
慎到的《慎子·
威德》中所言:
“凡立公。
所以弃私也。
”韩非《韩非子·
饰邪》里也指出:
“私义行则乱。
公义行则治。
”意在为了维护“人主之公利”。
必须去私利。
私欲。
思想概论。
法家重视法律。
而反对儒家的“礼”。
他们认为。
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
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
这是很公平的。
正确的主张。
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
不公平的。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
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
“一兔走。
百人追之。
积兔于市。
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
分定不可争也。
”意思是说。
一个兔子跑。
很多的人去追。
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
却看也不看。
这不是不想要兔子。
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
不能再争夺了。
否则就是违背法律。
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
即鼓励人们立战功。
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
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像管子就说过。
商人日夜兼程。
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
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
打渔的人不怕危险。
逆流而航行。
百里之远也不在意。
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
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
故民可治也。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
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
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既不能复古倒退。
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
不循今”的主张。
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
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
重势。
重术。
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
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
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
要独掌军政大权。
术是指的驾御群臣。
掌握政权。
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觉。
防止犯上作乱。
维护君主地位。
作用。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
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
并做到公布于众。
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韩非强调: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之所以公布。
其目的有二:
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
能以法律自戒。
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
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要严格依法办事。
维护其权威性。
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
道德。
韩非子明确指出:
“明其法禁。
察其谋计。
法明。
则内无变乱之患;
计得。
则外无死虏之祸。
故存国者。
非仁义也。
“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
以免“人存政举。
人亡政息”。
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
舍法任智则危。
故曰:
上法而不上贤。
”法家认为。
法一旦颁布生效。
就必须“官不私亲。
法不遗爱”。
君臣要“任法去私”。
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
乃“尺寸也。
绳墨也。
规矩也。
衡石也。
斗斛也,角量也。
谓之法。
”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
法家
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赏善不遗匹夫”。
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壹法”。
“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
立法权。
并保持法的稳定性。
即:
“一尊”。
“法莫如一而固”。
“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
不能“故新相反。
前后相悖”。
“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
“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
这也反映了战国末期。
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
只有“政法独制于主”。
才能保证“政不二门”。
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局限。
春秋战国时期。
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
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
比如涉及人们思想。
认识。
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
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
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
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
只能促成逆反心理。
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
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而应用道德来约束。
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
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
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
臣下不得行使。
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
超越于法之外。
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
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
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
是可怕的。
《史记·
秦始皇本记》记载:
“上乐以刑杀为威。
天下畏罪持禄。
莫敢尽忠。
上不闻过而日骄。
下慑伏谩欺以取容。
秦法。
不得兼方。
不验。
辄死。
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
皆良士。
畏忌讳谀。
不敢端言其过”。
法家“不别亲疏。
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
但在封建专制社会。
一切用法来衡量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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